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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院校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论文

发布时间:2021-03-12 08:59:1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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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契合国家法治战略发展诉求以及实现错位发展、差异化竞争生存策略的需要。特色法治人才的成长需要落实在该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其中,适格的师资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基础,特色课程设置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载体,针对性的实践性教学训练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保障。

关键词:法治人才;特色;培养目标;行业

本文引用格式:张显伟.地方院校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J].教育现代化,2019,6(80):5-7.

高等法学教育的同质化发展已被公认为一大弊端。为有效解决培养模式化与需求多样化间的矛盾,有学者提出:“当今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不再是过去的输出综合性、统一规格的法律人才,而是要有特色,有针对性地培养专门领域的特色法治人才”[1]“法学教育要错位竞争、差异化发展”。[2]我国不少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基于自身传统优势提出了海洋法治人才、工业法治人才等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与践行能够较好解决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诉求脱节现象,较大程度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当然,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一落实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中。

一 适格的师资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基础

作为法治人才种概念的特色法治人才,意指在法治人才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内涵以缩小外延,对法治人才进行精细化、专门化塑造,其特色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地域特色,我国西部民族地区院校法学专业提出的西部地区民族法治人才培养,即是地域特色法治人才的表现;再比如行业特色,当下不少院校提出的海洋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工业法治人才即是行业特色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反映。特色法治人才除了需要具备法治人才的基本素质、能力和职业伦理以外,尚还需要具备行业抑或低于等特色要求方面的基本素质、能力和职业伦理。因此,特色法治人才的成长、成才绝不可能是一个自然而然轻松实现的过程,该类人才需要针对性培养、专门化塑造。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适格教师。

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需要具备通识性的法律知识、需要具备法治实践能力和法治实务锻炼同时需要对特色要求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基本知识以及相应的伦理道德操守通晓并尊奉。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对师资的要求无疑是很高的。我国绝大多数地方院校在特色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师资距离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差距较远。师资的培养进而适格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眼下比较现实的办法主要有:

(一)加强教师培养和培训

学校和学院应该有意识地制定培训计划,通过专业培训、进修或者调研考察、挂职锻炼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以及相关行业等特色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学校、学院在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在职攻读特色行业高校更高学位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一方面鼓励和支持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和开设各种学术讲座,另一方面加大对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力度,使得这些中青年教师均具有特色行业的锻炼、培训经历或者在特定地域挂职锻炼的实践。

(二)引进特色行业实务人才

学院针对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在学校相关政策扶持下,努力引进行业特色实务人才充实到教师队伍中。在行业特色人才引进的时候,一方面需要其具备高校法学教师资格同时在特色行业、特色地域从事相应法治实践服务。

(三)聘请兼职导师队伍,强化专业师资队伍

基于目前学院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的现状,学院按照特色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来自于行业特色领域的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同时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兼职导师应该参与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中,不仅仅是教学方案和培养目标的制定,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授课讲课任务、完成一定的讲座任务,承担对学生实践性教学的指导任务,包括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模拟法庭、模拟法律谈判等具体的实践教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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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色课程设置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载体

课堂教学因为其系统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一直被认为是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式。课堂教学需要课程,按照传统的一门一门课程设置进行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和职业伦理道德的塑造,通过感性的知识,以使学生逐步内化为能力、水平。因此,课堂教学的具体载体是课程。同样,在特色法治人才的培养方面,课程设置的科学与否以及是否体现和利于实现特色、彰显特色,也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特色法治人才是在具备通识性法治一般知识和能力及法律职业素养的前提下,具备某具体地方院校所确定的特色培养目标,因此,法治通识性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塑造是必须的,这就需要各个地方院校必须按照教育部颁行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课设足够十五门法学专业核心课,此外除了通识教育课等教育部要求的必开课程以外,就需要开设特色课程。比如在农业类特色优势的地方院校,其法学专业就要设置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相关课程,开设专门的乡村振兴方面的课程,课程设置围绕着当前乡村振兴和农业发展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此外可以辅助性开设农村社会学、农业政策学、农村发展学等特色选修课。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村、农业和农民,为以后农村法律实务问题的结局奠定知识基础、提供操作技巧。特色课程需要涵盖特色行业或者特定区域现行有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同时还需要包括特色行业、特定地域的基本知识的概况。目前,我国地方院校特色法治人才培养在课程设置体系上于通识法治人才的设置几乎无异,在这样的课程设置架构下,特色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根本无从实现的。

三针对性的实践性教学训练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

法治的精髓在于社会生活中或者实践上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当按法律规定处理。[3]所以,法治人才应该是在通晓法律知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法治理念和现行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一类专门人才。这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应该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掌握法律运用的基本技巧和操作步骤。针对实践教学对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有学者之处:“法学教育不仅要进行知识传授,更要进行法律实务技能的教育。需要对法科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灌输和科学严格的职业训练,使法科学生在掌握丰富法律知识的同时,又能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和操作技巧,在走出校门进行法律职业时能够娴熟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法律问题,而法律实务技能和操作技巧的训练离不开法学实践性教学,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性教学是不可或缺的必经环节”。[4]我国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很长时间里比较重视课本知识的全面、系统的讲授,对法学理论、法律知识、法律规定进行详尽的解释、说明,成为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特色。对实践性教学的忽视、无视使得我国法学院校毕业生,在离开校门时,几乎没有经历过法治实践的锻炼,导致他们在毕业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本无法独自处理法律实务问题。近年来,我国各法学专业培养院校均将法学实践性教学纳入了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采取法庭观摩、模拟法庭、法律实习、法庭见习、法律志愿服务、法律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但客观说,由于学生的理论课较多、学业较重、空余时间较少,以及实践活动经费不足、场地受限等种种原因,法治实践性教学的成效尚收效不大。论及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性教学其成效更是微乎其微。针对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规范和完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下形式加以完善:首先,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性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进一步增强教师和学生对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性教学的重视;其次,加大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校内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中心配备与法律实务场景一致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比如按照现行的法院审判庭的模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有足够的实践训练机会以在学校学习期间掌握时间技术、技能,累积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拓展实践教学渠道、丰富实践教学形式

每一种实践教学渠道和教学形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为了博取众长,需要拓展实践教学渠道、丰富实践教学形式。针对实践教学渠道拓展方面,笔者以为,课堂教学、校内实践基地教学不可或缺,在此基础上,应该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传统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律服务部门是法科学生开展实践训练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教学渠道和场所,除之外,应该基于特色法治人才特色培养的需要拓展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实践教学场所和渠道,教学场所和渠道的多元化可以满足学生实践训练的需要,增加学生实践实训的机会,同时使得学生在一般法治技能训练的同时,可以获得特色法治人才所需要的技能锻炼;针对实践教学形式丰富方面,案例分析、实践问题研判、法庭旁听以及视频直播法庭审判以及其它法律实务处理场景,可以使得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直观感受法治实践运行,获知处理法律事务问题的感性知识和直观经验,如此种种直观、旁观式的实践教学形式对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参与式的实践教学形式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参与,亲历角色,可以更加深刻地熟知法治实践操作,获得技能训练,参与式的实践教学形式也十分多样,比如模拟法庭、模拟调解、模拟法律谈判等,诊所式、法律援助室从事法律服务以及进入社区、乡村进行法制宣传法治教育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等形式也是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形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培养和锻炼学生各方面法律问题处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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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保障

有学者指出:“建立一套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实现高校办学定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举措”。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自1992年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以来发展至今,[5]据笔者调研和收集到的资料显示各法治人才培养单位均有一定的教学质量监控手段和措施,但针就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尚存在着极大完善空间。针对特色法治人才培养所需要的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笔者在目前一般法治人才培养监控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评教环节将行业、专家、学者作为评教的主体

评教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应然组成部分,其可以督促教师围绕教学目标认真组织教学、精心准备教学、激情完成教学。目前评教环节学生、同行教师、教学督导以及教务主管部门是评教的主体,源于角色定位限制亦可能是因为行业、地域等特色能力、技巧不足所制,上述主体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往往倾向于知识传授的系统、科学、逻辑以及语言、教态等方面,从行业、地域等特色的角度考量不够,这显然无法促使教师在行业、地域特色方面提升自身,以胜任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诉求。因此在评教环节,应该将行业特色、地域特色的专家、学者作为评教的主体之一,让内行的人从特色的视角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客观、科学、准确地进行评价,以激励教师在特色法治人才培养适格方面采取举措,以提升自己的特色技能。

(二)教学质量反馈与考核标准应科学化、特色化

作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教学质量反馈与考核标准是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保障之一。目前我国各法治人才培养单位在教学质量反馈与考核标准方面,尚存在较大问题,教学质量反馈与考核侧重于检查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学生的作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期中期末试卷等纸面的材料,检查这些纸面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笔者认为这样的教学质量反馈与考核标准,极易流于形式,看不出实际问题,无法为培养质量的提升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揭示真实问题,亟待理性重构。笔者认为特色法治人才培养教学质量反馈与考核标准方面应该在一般法治人才培养教学质量反馈与考核标准基础上,在重视对上述纸质材料审核、检查的前提下,增加直观、客观的评价与考核指标和环节。比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环节,并且对这两个环节通过一定的指标、数据具体量化,在考核标准上除了一般法治人才考核的指标外,需要增加对特色行业、专业性问题的实践处理及其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考量指标。

参考文献

[1]汪旭晖.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保障机制优化[J].高等教育研究:成都,2009,20(1):44-47.
[2]李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现状及其改革建议[J].金田,2015,(5):327-327+305.
[3]胡建淼.中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353-356.
[4]杜承秀.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路径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8(06):140-144.
[5]刘剑文.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J].政法论丛,2017(03):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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