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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源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0-12-15 11:29:4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一带一路”中能源国际合作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的能源法治人才。鉴于此,本文以能源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为论题,研究的根本旨趣在于研究行业特色高校的法治人才培养在进入“一带一路”视阈后应当如何进行创新与发展的议程。“一带一路”对于能源法治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法学高等教育亦应当对新需求进行因应,科学制定德法兼修的卓越能源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标准,探索多元化的国际联培模式,构建四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机制,走内涵式人才培养发展路径,为实现“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人才支撑。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能源合作;法治人才

本文引用格式:傅晶晶,等.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源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9,6(70):20-23.

国际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应然板块。然,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纠纷将给能源合作带来巨大风险。所以涉外能源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给是保障“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有效开展的寸辖制轮。是故,研究能源行业特色高校的法学专业如何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服务,如何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能源企业降低风险,如何利用这个重大发展契机进一步推进法学专业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无疑是能源行业高校法学专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研究的根本旨趣在于创新能源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创新培养目标与标准、创新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建设提供法治人才支撑。

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面临的法律风险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以既有的双多边合作机制为依凭,借助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采用区域合作和双边合作的形式,主动建立和发展的与沿线国家经济关系的一种新型区域性合作机制。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的重要组成部分①。但我们应当意识到,“一带一路”中的国际能源合作勾连到沿线各个国家的国家关系、利益分配、文化与意识形态、能源安全等问题,涉及多元化的规则体系,中国的法治发展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回应。申言之,在“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中,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一带一路”中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呈碎片化,诸如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沿线各国迥异的法律均给能源合作带来挑战。第二,沿线六十多个国家大多属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法治化程度较低,当出现纠纷时,法律规制失灵常有发生。第三,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供给不足也制掣了能源合作法律纠纷的有效解决。有鉴于此,为国家供给充足的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法制人才,是维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的重要人才保障环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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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的能源法治人才的必要性

2016年5月,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律服务队伍,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2017年5月27日,司法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商务部、全国律协等13个部门召开了第一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号召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这些政策性文件及联席会议均表达了“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法学专业应主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求,培养一批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

(一)能源合作领域中法治服务的空间大,能源法治人才紧缺

囿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化和法治意识的不健全等因素,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法律风险巨大,加之能源合作形式的多元化,使得我国急需一批卓越的涉外法治人才充实到“一带一路”的建设中。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指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匮乏已成为掣约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因素,且该现状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有直接关系。[2]据司法部统计,目前我国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服务业务的全国约3000人,占整个中国律师队伍的1%。涉外律师的总数都如此不足,更不用说懂得能源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涉外能源法治律师的数量与占比。据统计,目前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45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323家代表机构,派出代表600多人,聘用雇员2800多人,收入总额将近60亿元。[3]而中国目前只有26家事务所在境外1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39家分支机构,一共派出律师78人,聘用当地律师200多人。表1展示了“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省份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如表所列,“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尤其是西部省份的律所与律师相比于东部地区数量明显不足,基数尚且不足,更难有效地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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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能源法治人才普遍缺乏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

国际视野不同于国际接轨和照搬国外经验,其核心要义在于在熟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发出中国声音。新时代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具备以下要义:在思政教育维度,应培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人才;专业知识维度,应培养有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和语言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在国际视野维度,应通晓国际规则,具备跨不同法律文化沟通的能力;专业素养和能力维度,应培养具有应用能力,能够在“一带一路”中维护国家利益的法治人才。

(三)现有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一带一路”需要,跨境服务能力不高

已有的培养体制下输出的涉外法治人才不能支撑“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型法治人才需求。据统计,在联合国系统的雇员中,中国籍雇员目前仅占1.12%,列第11位,居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等国之后[4]。由此管窥,在国际舞台上,维护中国利益、代表中国立场、深入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处理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这与中国大国地位和形象不相匹配。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不能满足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需求。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但企业内部法律人才缺乏,使海外投资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产生争端也无法妥善解决。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在海外投资贸易,但是我国的涉外律师缺乏处理涉外案件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对国际规范和一些投资性法律规则的认识不足,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和并购案中屡屡受挫,因此,当前要务是培养具备坚贞的法治信仰、夯实的法学功底、出色的语言能力以及全面的学科知识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一)兼具家国情怀与国际视野


“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要义是创建中国模式、发出中国声音[5]。鉴此,具备“家国情怀与国际视野”的能源法治人才是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特色需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潜伏着政治、司法、经济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不论作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参与者或建设者、维护者,参与“一带一路”法治服务的人才都需要牢记使命,积极运用国际规则等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的发展利益,并抒写好中国模式、发出中国声音。因此法学教育所培养出的能源法治人才,绝对不能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应是具有国际视域、家国情怀、技能专业等素养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培养真正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首先,服务于“一带一路”的法律人才应是具有过硬交流能力的“法学-语言”复合型人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涵盖了世界十大语系,然而目前大多高等院校开设的语言课程均是单一的英语教学,这给“法学-语言”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命题。

其次,服务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法律人才还应具备能源学科、国际贸易等基本知识,应当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这也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

(三)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所需的法治人才必须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且对能源专业有一定的科学素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提高“四大能力”,即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如何在本科生培养阶段提升其实践能力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常提常新命题。

四 德法兼修的卓越能源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创新

(一)科学制定德法兼修卓越能源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标准


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占据着重要的位置,需要把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则和法学教育的特殊性相结合。因此,法学教育具有政治性、知识性、实践性的综合性教育,与一般大学的单纯知识传授、更新、发展有着截然不同之处。[6]“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如果缺乏正确的法学教育观的引领,则将是缘木求鱼。

社会主义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法律人提出了“德法兼修”的新要求。“为谁培养人才”——“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好人才”,这样一个逻辑顺序是思考和制定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题中应有之义。鉴此,在制定能源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时,应充分体现“德法兼修”的核心要求,把“德法兼修和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人才培养的一切工作的标尺,培养具有国际视域、家国情怀、法治信仰、奉献精神、知识体系完整、实务技能综合的能源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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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多元化国际联培模式,提升学生国际交流水平

“走出去”、“能交流”是能源法治人才能够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前提条件。因此,在探索培养卓越的能源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应进一步调整国际联合培养的理念,拓宽合作办学的方式与途径。由于每一种国际办学模式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应可能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复合性的国际化培养选择,即学位型和非学位型合作相结合,将派出型和引入型相结合,将短期合作和长期合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家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其他资助项目(学校、企业资助)拓展学校国际联合培养的经费渠道,促进学校国际化培养水平的提升。[7]

首先,就培养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卓越能源法治人才的培养中,派出型合作模式可以使学生到国外进行系统学习,利用情景化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的语言能力的提高,学习国外的能源法知识,熟识国际规则,增强国际能源合作纠纷的处理能力,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人才队伍;其次,国际联合培养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社交和生活能力,促进其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三)构建四位一体的能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能源发展的法治人才更需要处理好能源知识教学、专业实践和能源专业技能的关系。具体在培养卓越能源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打造“一带一路”区域联盟的协同育人机制,联合国内、国际能源公司和我国地方能源部门广泛地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高校的科研平台与团队以强化科教协同育人等措施,促进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破除,加强能源法学教育、能源法学研究工作者和能源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能源法治人才的目的。

申言之,首先可以借鉴政法院校创立的“立格联盟”思想,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的沿线地区优势,在政府和大型企业的财政支持下,与西部工业高校联合创办联盟会,制定符合自己行业特色的规章制度,培养工科型法律人才,促进交流,加强学习,取长补短,并定时开展合作论坛,实现行业创新。第二,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特色高校(如石油大学)和能源企业的的长处,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人尽其才、社会所需、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能源法治人才。同时,开展校企合作,也能缩短企业人才储备的周期,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第三,由于能源法治人才培养的专业性与复合型特单,可以积极探索“本科生导师制”的建立,在学科竞赛、毕业论文指等方面将学生与能源法学专业教师勾连。

(四)内涵式发展视阈下的能源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内涵式发展的新阶段。在内涵式发展的视阈下,培养能源法治人才应当结合自身特色,通过充分整合学校资源,挖掘学校潜力,跳出“千人一面”的培养藩篱。在培养模式上,应当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大胆创新与尝试。

申言之,在通识类课程板块,应整合西南石油大学的学科优势,打破学院教学壁垒,要求能源法学专业的学生有针对性地选修通识类课程,包括能源人文类通识课程和能源科学类通识课程的选修,通过加强学生对国情的了解,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加强学生对能源科学学科的基础了解。在法学专业课程板块,应将课程体系改革的重心放在专业模块课程的设置中,通过在每个专业模块(包括刑法学专业模块、民商法学专业模块、经济法学专业模块、行政法学专业模块)植入具有能源特色的法学专业课程,如能源法学、能源企业法律风险实务、能源法规与国际能源合作等课程,通过选修课的方式培养法律思维,同时突出专业特色。在个性化选课板块,应当引导能源法学专业的学生打破院系壁垒,选择能源交叉学科以及俄语等课程。在“二课”板块,建议在本科阶段引入“导师制”,以生师比5:1的比例,给能源法学专业的学生配置学术导师,引导该专业学生在本科阶段就参与到学院能源法团队的研究中,将学习与科研相互勾连,有效延展。在语言课程的设置上,因为“一带一路’涵盖世界全部十大语系,因此应特别注重对英语和小语种的语言教学。在培养服务“一带一路”的能源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在扎实学习英语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课余时间了解一门自己感兴趣的小语种。在课程选择上,可以充分利用MOOC平台,引进沿线国家语种的优质课程资源,帮助学生突破语言大关。

注释

①“一带一路”倡议的愿景中提到要“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共同维护输油、输气管道等运输通道安全,推进跨境电力与输电通道建设,积极开展区域电网升级改造合作”,“加大煤炭、油气、金属矿产等传统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合作,积极推动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合作,推进能源资源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合作,形成能源资源合作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加强能源资源深加工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合作。推动新兴产业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沿线国家加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深入合作,推动建立创业投资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1]马天山.“一带一路”战略中中国法治发展的应然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15(06):12-19.
[2]付子堂:《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载《光明日报》(2016年10月17日10版)
[3]陈宜.“一带一路”战略下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司法,2016(03):30-36.
[4]林嘉:《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载《中国法学会》
[5]黄进.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培养一流法治人才[J].中国大学教学,2016(08):44-49+69.
[6]李玉基“.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和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7,19(04):60-72+347.
[7]杨晓楠.国际合作办学模式梳理与探索——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J].现代教育管理,2015(01):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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