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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校选择运动的进展、争议与启示(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9-15 12:41:2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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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校选择运动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影响力最大的一项教育改革, 其核心是将市场机制引入教育领域,使学生及其家庭能够利用公共经费自主择校入学。进入21世纪以来,学校选择在美国日益获得广泛支持,参与人数表现出强劲的增长趋势,教育服务提供机构和方式日益多元化。然而,  基于市场的学校选择改革从一开始就富有争议,在反反复复的政治博弈和持续不断的法律纠纷中前行。尽管我国   国情条件和制度环境与美国不同,但公立教育体系同样存在供给与需求脱节和质量  效率不高的问题,美国发挥市场机制和学校选择机制的经验对我国推进公办学校体  制改革、解决“择校热”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学校选择;市场机制;公共教育

美国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儿童从五周岁开始接受学前班至高中(K-12)13年的免费教育。美国的公共学校运动始自19 世纪上半叶, 到20 世纪70年代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以公立学校为主导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学生根据家庭居住区划分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学区配备校车提供上下学接送服务, 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免费或廉价午餐, 公共教育服务成为一项由政府包揽的官僚垄断事业(陈露茜,2015)。学校选择运动是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美国影响力最大的一项教育改革, 其核心是将市场机制引入教育领域, 使学生及其 家庭能够利用公共经费自主择校入学, 而不是根据家庭居住地就近指定安排(Miller,2015)。进入21世纪以来,学校选择在美国日益获得广泛支持, 参与人数表现出强劲的增长趋势, 包括公立、私立或其他混合与变异的教育服务提供机构和提供方式日益多元化。

一、美国公共教育服务引入市场机制与学校选择运动的兴起

在美国,学校选择是一种涵盖了特殊历史背景和多种政策诉求的教育改革方案。早在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中对黑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确定了“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 将公立学校引入了一个合法进行种族隔离的时代(彼得森,2012:4)。然而在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的裁决中认定“隔离但平等”原则在公立教育领域无法成立,反对学校种族隔离(厄  本和瓦格纳,2009:409)。迫于最高法院废止种族隔离的压力, 一些州和学区采取了“自由选择”的政策,“择校”一词变相成为允许白人学生逃到公立的白人学校的一个借口(拉维奇,2014:123)。被认为是现代学校选择运动之父的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于1955 年发表论文“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在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阐释了“自由选择”,认为社会的最终目标应当是使个人或家庭的自由选择最大化, 政府应当给予家长提供教育代金券以支付其子女的教育费用,只要学校符合一定的最基本标准, 这种教育代金券可以在任何学校(不管学校是由宗教团体所办、还是由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或  是政府当局所办)使用,并预言各种各样的学校会涌现出来以满足需求, 市场竞争将促使公立学校为吸引学生而改善教育质量(BedrickandBurke,2015)。由于公立学校组织,如美国教育协会和政教分离的支持者强烈反对联邦政府  资助教会学校,同时学校选择被认为是允许白人学生逃避联邦法院废止种族隔离法令的借口, 在20 世纪80 年代之前, 学校选择一直被排斥在主流教育政策之外。即便是1983年轰动一时的国家卓越教育委员会报告《国家处在危险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也主要是建议通过课程标准运动更新和改善教育  系统,而没有提及学校间的市场竞争及择校问题。随着公立学校质量下降, 以及由此引发的工商界批评,倡导自由市场理念的基金会和思想库相继以“国  家处于危险中”为主旨连续发表有关报告,认为化解公立学校危机的关键在于  改变公立学校的权力关系, 建议运用市场机制来重建公立学校体系, 最终将择校议题拉回政策讨论的中心, 在地方和学区的改革试点、激烈的意识形态交锋和政治博弈中形成政策推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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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选择政策议题与思想库建议
思想库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政策研究机构,其中有两类支持择校研究活动: 一类是独立的研究所,如布鲁金斯学会、传统基金会等; 另一类是依附于大学的研究所,如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这些机构分别聚集了一批当今美国  最有影响力的支持择校政策的资深学者, 出版了大量的支持择校政策的研究报告和专著, 如 1990 年约翰· 丘伯 (John E.Chubb)和 泰力· 默 (TerryM.Moe)出版的著作《政治、市场和学校》, 基于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办学效益的实证研究,主张将自由市场原则引入美国教育体系, 依赖市场和家长选择,建立一种由政府间接调控的全新公共教育体系, 以有别于由政府通过政治手段和科层制直接控制的学校体系(丘伯和默,2003:2)。此后,主张教育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理念开始影响到教育政策制定者, 推动择校从改革理念发展为政治现实。

1998年,美国传统基金会、“授权美国行动组织”、“教育改革中心”以及托马斯·福特汉姆基金会共同组织会议,讨论了《国家处在危险中》发布15 年后的美国教育状况,会后发表《国家仍处于危险中: 教育改革宣言》。指出到
1998年,美国的孩子仍然处于教育和学业失败的危险之中, 平庸主义浪潮仍然极大地危害着美国教育的明天。报告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权力, 必须结束大政府垄断公共教育的时代; 教育上升为民权问题, 至少每一个美国孩子必须拥有选择公立学校的权利。为此报告提出以下改革战略: 建立标准、评估和问责体系,实现教育的多元化, 让学校进行竞争并给予家长选择的权力, 通过发挥私营企业、社区组织和其他教育提供者的创造力, 扩大优质教育的供给(BennettandFair,1998)。

2003年,胡佛研究所克莱特基础教育工作小组发表报告《我们的学校与我们的未来:我们仍然处于危险中吗?》,指出自1970年以来美国教育改进甚少,中小学教育系统激励机制和权力关系需要有根本的改变, 为此提出了教育改革的三大核心原则: 问责制、选择机制和透明度。问责, 意味着所有接受公共财政资助的学校或机构必须实行一套全州范围的严格的学术标准、针  对学生和学校的绩效评价体系及其与教育教学结果挂钩的激励和干预机制; 选择,意味着让父母的决定而非官僚管制推动教育发展, 理念和方法公开竞争并让人们自由选择,是确保教育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途径; 透明度, 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关于学校或学区的全部信息(不包括个人的私人信息),信息必须可靠、易得,便于使用者在不同学校、学区和州之间进行比较。问  责制、选择机制和透明度三个原则相辅相成且相互制衡, 必将重构美国的学校体系(TheKoretTaskForceonK-12Education’sReport,2003)。

在《国家处于危险中》报告发表30多年后,美国社会和教育界依然认为面临着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教育弊病。如美国儿童联合会指出,在全国范围内, 还有数百万的儿童被困在失败或者没有满足他们需求的学校中。2011 年, 估计有110万学生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离开学校, 全国各地的公立学校接近一半(48%)被标记为失败,且大部分是少数族裔学生就读的学校。每个儿童都应该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尤其是要使低收入家庭儿童能够进入最好的学校, 必须采 取 大 胆 行 动, 向 家 庭 赋 予 真 正 的 选 择 学 校 的 权 力 (the American
FederationofChildren,2011)。

(二)地方试验和立法程序推动
美国实行地方分权制,教育管理权主要在州和地方。学校选择涉及的因素很多,宪法层面、社会层面和教育层面的争议交织, 这些挑战通常分为四类: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①、布赖恩修正案(BlaineAmendment)②、教育机会均等的保护和一致性、私立学校是否符合州宪法的公共目的要求(WalbergandBast,2003)。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 学校选择与当地政治势力的消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 世纪90 年代, 弗里德曼推崇的教育券在威斯康星州的密沃尔基和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两个城市学区变为现实。

在密沃尔基市,非裔美国人父母因孩子就读学校较差, 在取消种族隔离多年后改进有限, 呼吁将实行教育券作为提升学生学业成就的一条途径。

1990年,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批准了一项教育券计划, 让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选择进入非教会的私立学校。即便这一有限的选择依然遭到强烈反对, 包括州教育总监、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的工会、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等在内的反对者诉之州法院。直到1998年,州最高法院裁决教育券合法并允许教会学校接收持教育券上学的学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放弃审查威斯康星州法院的裁决,消除了弥漫在教育券计划上的合法性阴云。

在克利夫兰市,1995年,俄亥俄州立法机构通过了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优惠并通过抽签方式授予奖学金的教育券计划, 学生持教育券可以进入州政府批准的任何一所学校,包括教会学校,反对者同样将之诉讼至州和联邦法院。
2002 年, 美国联邦最高 法 院 9 位 大 法 官 在 泽 尔 曼—西 蒙 斯 案 (Zelman
v.Simmons-Harris)中以5票赞成、4票反对最终判决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允许个人在世俗和教会学校自由选择的教育券计划不违宪, 其主要依据是: 第一,“通过为贫穷的孩子提供教育资助”所服务的是世俗的目的; 第二, 州分配教育券资金给家长,而不是给教会学校; 第三, 有较为广泛阶层的学生具备接收教育券的资格;第四, 教会学校在法律上是中立的, 因为父母使用教育券可以在教会学校或世俗学校中进行选择; 第五, 有大量的世俗学校能够让父母选择(BedrickandBurke,2015)。尽管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州政府资助包括教会学校在内的教育券项目开了绿灯,   教育券陆续在一些地方进行试验和实施,但在州级层面全面推行学校选择立法还有不少阻滞, 在联邦层级也一直面临着共和党和民主党意识形态之争和政治上的博弈。

(三)意识形态之争、政治博弈与联邦政策形成
在择校观念传播的同时, 政策制定层面来自不同党派和意识形态阵营的政治人物可能选择支持或反对态度, 支持的一派通常是主张自由市场意识形态的共和党人和主张社会正义的民主党人, 反对的一派通常是建制派民主党人和温和的共和党人。作为意识形态上的左派和右派, 社会正义民主党人把学校选择视作改善社会不利群体教育状况的手段, 而自由市场共和党人把学校选择视为促进教育更富有效率的根本途径。出于政治原因, 教师工会作为民主党的忠实支持者,建制派民主党人反对学校选择; 富人经常被视为共和党的政治基础,居住在郊区的中上层家庭通过日益增加的不动产价值建立起相对较好的公立学校体系,扩大学校选择可能导致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学生进入并降低教育质量(Shulsand Wolf,2015)。

1980年1月任职的美国总统里根(RonaldReagan)赞同弗里德曼关于自由、解除管制、基于市场的解决方案和私有化的主张, 支持学校选择, 特别是教育券计划。但在其任期的大部分时间里, 与美国教育协会和教师联合会结盟的民主党控制着国会参众两院, 否决了里根关于学校选择的议案。1989年1 月任职的布什(George H.W.Bush)总统同样支持公立学校的市场化改革,1991年签署《美国2000 年教育战略》, 提出了促进学校发展更好和更负责任的选择战略,包括服务公众并向公共当局负责的所有学校, 为州和地方采取综合的选择政策提供激励机制, 确保联邦资金跟随孩子用于州和地方政策允许的范围(DepartmentofEducation,1991)。布什总统甚至提出教育券立法,但没有获得民主党占多数的国会批准。
1992年1月任职的克林顿(BillClinton)总统和新民主党人号称在传统的左派和右派之间走“第三条道路”, 特许学校成为全美范围内创办最多的新学校。特许学校是根据“特许状”或者合同, 经州法律授权批准, 由独立或半独立性质的机构运营的公立学校。特许学校对各个政治派别都有不可拒绝的吸  引力,自由派把它们视为停止教育券计划的防火墙, 保守派视为解除公立教育体系管制并创造竞争的工具,某些企业家看到了通往教育产业富矿的门口, 民族团体视为传授文化遗产的避难所, 教育者希望以此帮助缺乏学习动机的学生并减少辍学(Ravitch,2010:124-125)。1994 年国会修订《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65)》设立特许学校项目,1998 年通过《特许学校扩展法》增加联邦财政拨款,1999年起三个财政年度联邦补助将分别超过5100 万美元, 推动高质量特许学校的发展(CharterSchoolExpansionACTof1998)。

2001年1月任职的小布什总统(George W.Bush)是学校选择和市场竞争的强烈支持者,提出了以“高标准、测试、问责和选择”为基本原则的教育改革计划,认为择校和竞争是提高学生成绩的有效途径。共和党希望获得问责和选择的法律支持,民主党希望扩大联邦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 国会参众两院一致通过《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 提出为孩子困于需要改进或危险学校的父母提供新的学校选择机会, 转入另一所公立学校或公立特许学校, 但不允许学生利用联邦财政资助进入私立学校(Congress,2002)。2003 年, 共和党控制的国会设立了一个7500万美元的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券计划(“机会奖学金”),通过抽签优先授予需要改进学校的学生, 用来支付私立学校或教会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该项目要求每年接受国会的评估。

2009年1月开始任职的奥巴马总统(BarackObama)显然不支持教育券计划,但却是特许学校的热心支持者。2009 年7 月推出“力争上游”计划, 提出各州要确保为高效的特许学校和其他创新性学校的成功创造条件, 并获得与传统公立学校同等的拨款和其他来自地方、州和联邦的补助(DepartmentofEducation,2009)。2015年12 月, 奥巴马总统签署《每一个学生成功法案》,赋权州和地方决策者基于证据自主制定学校改进计划,而不是《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所强加的统一的联邦解决方案,扩大对满足高需求、高绩效公立特许学校的支持(The WhiteHouse,2015)。奥巴马和逐渐增加的社会正义民主党人相信特许学校模式能够改善弱势及少数族裔群体的教育选择, 明显偏离建制派民主党的主张,但拒绝追随其他社会正义民主党人要求将父母的学校选择扩展到私立学校的提议。

2015年第47届盖洛普公立学校民意调查显示, 美国人已将选择和特许学校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64%的被调查者支持特许学校选择, 但只有31%的赞成允许学生和父母使用政府经费选择私立学校就读(The47th AnnualPDK/GallupPoll,2015)。由此看来,有关教育券政策的争议仍然存在, 不同意的民众仍占多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全面推广教育券的可能性不大。

二、美国公共教育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形式与学校选择的类型及政策

在美国,公共教育服务领域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最突出的表现, 体现在增加学生与家长自主选择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上, 即遵循教育消费者主权原则, 将扩大父母的学校选择作为教育改革战略。中小学教育选择的类型很多, 每一种都有特定的规则、目标、人群、范围和结构, 包括跨越教育提供机构和制度安排的广泛系列, 主要有开放入学、特许学校、家庭学校、私立学校、在线或虚拟学校等形式,各形式内部又有多种具体类型和项目, 且可能相互交叉覆盖,家长选择和经费支持的范围从学校扩展到在线课程、私人家教和  其他各种教育服务提供机构。

(一)开放入学
开放入学,即是允许家庭在学区或州范围内自由选择而不是根据家庭住 区安排就近的公立学校就读。根据家长可选择公立学校的范围大小, 开放入学可分为学区内选择和跨学区选择。按照法律效率强弱和各州的情况, 开放入学政策还可以分为强制性政策和自愿性政策。强制性政策要求所有的学区  参加开放入学计划,而自愿性政策要求学区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开放入学计划, 自主决定参与择校方案或达成转学协议。1988 年, 明尼苏达州第一个制定强制性跨学区开放入学政策。到2015年11月,有34个州实行学区内开放入学政策,其中实行强制性的有14 个州, 自愿性的有15 个州, 另有5 个州要求针对特定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或者被认定为失败学校的学生;有41个州实行跨学区开放入学政策, 强制性的有13 个州, 自愿性的有24 个州, 另有4 个州要求针对处于失败学校中的低收入家庭学生或者因地理原因距离指定学区较远的学生(TheEducationCommissionofStates,2015a)。2012年,实施各种强制性和自愿性政策的学区占到美国学区总数的一半, 参与的学生约占美国学龄儿童总数的15%(CouncilofChiefStateSchoolOffice,2013)。

磁石学校(Magnetschools)作为20世纪60年代减少邻近学校种族隔离的另类学校选择,20世纪80 年代以来得到快速发展, 成为目前最普遍的实施开放入学的学校类型,实行学区内和跨学区入学, 并接受联邦财政补助, 大约1/3的磁石学校以学术表现或标准化测验作为录取标准(其他入学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抽签和居住区预留), 以学术卓越、文化多元和课程选择著称。

2000-2013年,各种磁石学校数量从1469 所增加到3151 所, 在校生人数从448343人增加到2479186人,2013年从联邦教育部获得近9千万美元的专项补助(NationalCenterforEducationalStatistics,2013)。

实施强制性跨学区开放入学政策的各州相关法案, 多数在特殊教育、交通、容量和教育经费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以爱荷华州为例,1989 年开始实施强制性跨学区开放入学政策, 学区接收或拒绝基于以下一项或几项决定: 教育计划的性质、年级、可用性教学人员、教学方法、可用性物理空间、生  师比、设备和物质材料、设施规划(在建或关闭)、可用经费、生效或计划的  共享协议、现行特殊教育规则、班级规模、学区理事会的教育目标等等。但  是学区不能拒绝以下要求开放入学的学生: 目前有在校就读的兄弟姐妹; 已搬出居住学区但希望留在该学区作为开放入学的学生; 由于骚扰需要转学的学生;因健康原因转学的学生等等。如学区一时不能满足要求, 则要制定一个等候名单,优先考虑法院下令要求废除的种族隔离计划或自愿性多元计划。因开放入学导致的交通问题, 在学区之间达成的协议中成本分担机制因州而异,18个实行跨学区入学的州中,有8 个州规定由父母承担, 有4 个规定由转出学区承担,有2个规定由转出学区和接收学区协商决定,1  个州规定由接收学区承担、州教育厅补助,1 个州没有明确说明。当然, 对于要求离开低效或失败学校的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符合某些特定要求的学生或因地理原因离家较远的学生都会获得政府或转出学区的交通补贴 (The EducationCommissionofStates,2015b)。

(二)特许学校
特许学校是相对自治的选择性公立学校, 由教师团体、社区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大学、教师、家长、营利机构及其他团体和个人, 根据州或地方法令申请批准获得契约或特许状后开办, 面向所有儿童开放招生, 举办者在享有更大灵活度的同时,必须对特许状规定的一定期限的绩效目标负责。到2015-2016学年全美超过6800所,在校生达到290万人(参见图1)。特许学校可能是独立的,一校一点, 或者是由一个管理机构运营的学校网络的一部分,这些非营利的管理机构通常是称之为特许学校管理组织(CMOs), 有些州也允许营利性的公司运营和管理特许学校, 被称为教育管理组织(EMOs)。

2015-2016学年在6825所特许学校中, 有4010 所是独立运营的, 占59%;分别有1820所和995所是由特许学校管理组织和教育管理组织运营的, 各占特许学校数量的26%和15%。当年有270所特许学校因招生人数过少、经费资源不足和学术表现不良等各种原因关闭 (National Alliancefor CharterSchools,2016)。

各州特许学校法通常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特许发展,包括特许倡议的提出、特许状授予、允许的特许学校数量及相关问题;(2)学校地位,与学校治理、运营和责任相关的问题;(3)财政,财政供给的水平和类型,财政独立和自主的程度;(4)学生, 入学方式、非歧视原则、种族/民族平衡、纪律和特殊教育等方面的规定;(5)人事和劳动关系,学校能否作为雇主,劳动关系适用法律及其他人员权利等;(6)教学,学校对教学目标和实践发展的控制程度;(7)问责,是否是基于学校表现的合同,评估方法选择及特许状终止和更新等相关问题(Chen,2015)。特许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学费, 州和学区通常根据注册数量提供日常经费拨款, 联邦政府提供启动成本补助。2014 年和2015年联邦政府分别提供了2.48亿美元和2.53 亿美元的财政预算, 使更多的学生获得进入高质量特许学校的机会(NationalAllianceforPublicCharterSchools,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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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0-2015年特许学校在校生人数的变化
资料来源:NationalAllianceforCharterSchools(2016)。


(三)家庭学校
家庭学校是儿童由父母或教师在正规教育系统之外的家庭接受教育, 直到1993年,美国50个州才把家庭教育作为合法的教育选择方案。根据美国联邦教育部2011年的调查,选择家庭学校最重要的原因分别是:26%的表示对其他学校环境的担忧,20% 的表示对其他学校的教学不满意,17% 的表示希望提供宗教教学,各有5% 的分别表示希望提供道德教学、希望提供适合孩子的非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孩子有身体或心理问题,22% 表示为家庭团聚或旅行等其他原因(CoalitionforResponsibleSchoolEducation,2011)。家庭学校的学生数量持续保持上升趋势,1999 年春季估计有85 万学前班和中小学生(K-12年级,5-17 岁)在家接受教育, 到2012 年春季, 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数量增加到177 万人, 约占美国适龄学生总数的3.4% (NationalCenterforEducationStatistics,2013)。数据分析显示,实行家庭教育的父母通常是受教育程度较高,家庭收入水平高于联邦规定的贫困线; 高中学生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年级,说明在青少年人生的关键时期父母主要是出于为其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考虑。

各州家庭学校政策在立法框架、指导准则和要求上差别很大。如在立法 方面,康涅狄格、爱达荷、马萨诸塞、新泽西和俄克拉荷马等5个州的宪法, 在现代家庭学校产生之前就已存在免除学生就学而在其他地方接受另类教育的条款,而没有明确提到家庭学校;马里兰、田纳西、南科罗莱纳等13 个州通过专门的家庭学校立法; 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堪萨斯等6 个州将家庭学校作为私立学校,并遵照私立学校法律要求运作; 阿拉斯加、阿拉巴马、加利福尼亚等7个州对私立教师进行立法, 要求家庭学校的私立教师必须通过认证。大多数州都要求父母向州或地方学区官员报告家庭教育的意图、教学时间或学科的要求以及某种形式的评估。阿肯色、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等
29个州要求父母每年向政府通报家庭学校情况, 阿拉斯加、亚利桑那、佛罗里达等10个州规定家庭学校仅在初始运作时向政府通报一次, 俄克拉荷马、康涅狄格、爱达荷等10 个州不作要求。乔治亚、新墨西哥、北科罗莱纳等11个州要求父母必须具备某种形式的教育资格, 一般要求拥有高中文凭, 其余31个州则不考虑父母的教育背景; 科罗拉多、佛罗里达、乔治亚等24 个州对家庭学校的学生提出了评估要求, 而阿拉斯加、堪萨斯、阿拉巴马等14个州在法律上没有对家庭学校的必修科目、教学时间和评估机制作出要求(CoalitionforResponsibleSchoolingEducation,2013)。

(四)公共经费支持的私立学校选择
利用公共资源支持学生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教育券项目,通常是由学区支配的公共教育经费以代金券的形式, 分配给家庭支付私立学校,包括教会学校部分或全部的学费; 二是教育储蓄账户项目, 将分配给孩子的公共教育经费进入政府指定的账户, 赋权父母选择用来支付私立学校学费、在线教育项目、私人家教、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的成本或  费用;三是个人税收抵免或减免项目, 通过抵免或减免父母收入所得税以减少经批准的教育费用支出, 包括私立学校学费、书本费、用品、家教和交通费等;四是税收抵免奖学金项目, 纳税者捐赠给提供私立学校奖学金的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全部或部分的税收抵免, 合格的纳税者包括个人和企业。根据弗里德曼教育选择基金会提供的数据,2016 年在28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共有59个私立学校选择项目,其中教育券、税收抵免奖学金、教育储蓄账户三个项目的参与学生人数达到399280人(参见图2 和图3)。另根据美国学校选择联盟提供的数据,2014年21个州提供的私立学校选择项目为41 个, 包括23个根据收入结果调查确定的针对低收入家庭或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优惠的学校选择项目,8     个为长期困于失败学校的学生提供私立学校选择的项目,14个为专门针对于由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的私立学校选择项目(Alliancefor
SchoolChoice,2015)。

1.教育券。自1990年第一个基于城市的公共经费资助私立学校选择的项目———密沃尔基父母选择项目出现以来,到2015年,以教育券为形式的奖学金项目在全美14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24个,参与学生达14万人, 经费支出总额达到7.9亿美元(参看附表1)。各州实施的私立学校学费代金券项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普及型教育券, 通常是基于家庭收入确定的学生都有机会或资格获得;一种是目标型教育券, 主要针对残疾学生、在失败学区学校就读学生或其他特定群体的学生。各州教育券立法一般对参与项目的  私立学校提出了各种管制要求, 如对接触学生的雇员进行犯罪背景的审查, 遵守标准的非歧视、健康和安全法令, 还有的要求学生参加州级测试、指定课程内容、通过认证和提交财务报告等要求。

2.教育税收抵免/抵扣。1997 年, 亚利桑那州第一个立法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奖学金资助学生选择学校, 到2016 年共有19 个州实施此类项目,超过20万学生受益于税收减免/抵扣/返还奖学金项目。各州税收抵免奖学金在法律框架中通常由非营利的奖学金资助组织运作, 当然会因学生资格规定、税收抵免结构和行政管理规范而有所不同(参看附表2)。例如,阿拉巴马州规定,享有者可以将该奖学金作为私立学校或跨学区公立学校学费,收入限制条件为低于阿拉巴马州150%的收入中位线或200% 的贫困线,捐赠者税收抵免比例为100%, 限制值为应纳税额的50% (个人最高7500美元),全州税收抵免年总值限额为2500 万美元。弗吉尼亚州规定, 享有者可以将该奖学金作为私立学校学费、教学材料及与学校有关的用品, 收入限制条件为300%贫困线(特殊教育学生家庭400%贫困线),捐赠者税收抵免比例为65%,个人限额最低为500 美元, 最高为12.5 万美元, 企业则没有限制,全州税收抵免年总值限额为2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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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美国各州立法通过的私立学校选择计划数量
资料来源:FriedmanFoundationforEducationalChoice(20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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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获得教育券、税收抵免奖学金和教育储蓄账户的学生数量
资料来源:FriedmanFoundationforEducationalChoice(2016b)。

3.教育储蓄账户。2011年,亚利桑那州第一个实施教育储蓄账户, 最初主要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后来扩展到从州抚养关爱系统收养的孩子、现役军人的孩子、美国土著人保留区的学生、被分配到D 等和F 等学区失败学校的学生以及有兄弟姐妹的学生, 在公立学校就读和即将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符合资格的都可以申请,州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审核批准家长申请并与申  请者签订合同,明确其权利和责任, 同时为学生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在8 月学年开始每季度将公共教育经费输入账户, 家长用来支付私立学校学费、家教服务、在线教育或治疗服务等, 家庭要保留所有支出票据并在每季度末送交州教育部,审核资金使用是否合法, 通过后拨付下一季度的教育经费。

2014年佛罗里达州、2015年密西西比州和田纳西州分别针对特殊需要的学生进行教育储蓄账户立法,2015 年内华达州立法实施接近普及型教育储蓄账户,允许所有正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学生申请一个账户。2015/16 学年全美超过6800名学生正在使用教育储蓄账户选择学校就读和购买相关教育服务(参见附表3)。

(五)在线和虚拟学校
在线和虚拟学校是依托互联网由课程提供者向学习者提供远程教学的服务机构。在提供形式上有“全面在线”和“混合式学习”两种, 前者为学生在虚拟学校注册并按自定学习进度, 通过电子邮箱、即时信息、聊天室或电话与教师互动,是一种无监督、独立的基于计算机的教育; 后者则是人际和在线教学相结合,大部分课程学习发生在实体教室中, 在线学习作为常规课程教学的补充。在线教育的运营提供机构极其广泛, 包括单个的学区、州教育理事会、非营利基金会和营利性公司都开发和提供数字内容与服务。2014/15学年,有24个州设立州虚拟学校, 为46.2 万名学生提供的补充性学期在线教育课程达到81.5万门次,估计全国还有225.4万学生选修由私立公司运营的学期当量的在线课程380 万门次。完全虚拟学校的绝大部分为特许学校,27.5万名全面虚拟特许学校学生选修学期当量的330 万门次在线课程, 大部分项目都是在高中学校层次进行的, 占全面在线虚拟学校注册学生的46%,占补充性在线课程的84%(EvergreenEducationGroup,2015)。

州级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拨款对学生日益增加的多种方式学习机会的支 持、在线教育提供机构的规制, 在促进基础教育数字化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到2015年9月,阿拉巴马、阿肯色、佛罗里达等5个州要求学生必须完成一门在线教育课程或具有在线学习经验才能毕业。佛罗里达、犹他、路易  斯安纳等7个州有全州范围并由州财政支持的课程选择项目, 设立专门的项目运营机构, 通知学生选择课程、审核和批准提供机构, 追踪和报告结果。数字化学习日益引起有关学生数据隐私方面的关注,2015 年15 个州通过了28项学生数据隐私权保护法律,46个州立法机构审议相关方面的法案182 项(EvergreenEducationGroup,2015),涉及数据隐私权的主题已超出在线学习,扩展到网站的课堂使用和基于云的软件等众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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