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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危害、成因及其治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5-03-22 11:23:1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在网上使用过激语言围攻他人,暴露其隐私、损害其名誉、干扰其生活。近年来,网络暴力的杀伤力越来越大,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由于现实社会中公民的表达渠道不畅,虚拟空间又淡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从而引发了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治理网络暴力需要着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公民表达渠道;完善立法和高效司法,净化网络环境;普及道德与法治教育,增强网民责任意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普及,人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几乎人人都被互联网连接,成为“网民”。网民可以在虚拟空间交流、学习、工作和娱乐,享受网络带来的美好;同时,网络空间并不总是宁静祥和,时常也会遭遇“唇枪舌剑”的伤害,令人苦不堪言。因此,净化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暴力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
 
  网络暴力是网民在虚拟世界借助网络技术发表语言符号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准确和发布者的非理性表达,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并由此对他人现实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帖、转帖、跟帖、人肉搜索,最后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跟踪、骚扰、侮辱和恐吓,等等。发帖往往自称是知情人士,在贴吧、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短视频等自媒体上编辑一条“有图有真相”的信息,以夸张的标题博人眼球,故事情节冲击民众的道德底线,用词具有煽动性,容易引人关注。发帖人不断地在线网友要求点赞和转发,信息在短时间内成几何级数的数量向外扩散,引起观众跟帖讨论,大家嬉笑怒骂,群情激奋。网络高手利用搜索技术很快将目标锁定,准确挖出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单位、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施暴者甚至对当事人“登门造访”,进行骚扰、侮辱和恐吓,以满足其泄愤的目的,等警方介入时,往往已经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一、网络暴力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荣誉、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保护。网络“人肉搜索”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其又会引发网友对当事人点名道姓的公开批评、谴责和谩骂,这些过激的言论往往掺杂侮辱他人人格和贬损他人名誉的词汇。2007年的“死亡博客事件”被誉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该事件的发酵过程中,受害人将网络施暴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擅自披露原告隐私内容,造成众多网民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引发众多网民搜寻原告及其家人有关的信息,逐步演变成对原告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在原告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由于被告的披露行为才引发了一系列扩大的侵害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导致原告名誉严重受损。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2023年6月,武汉一位年轻妈妈在失去儿子后又遭受网络“喷子”的恶语相向,最后悲痛欲绝选择坠楼而亡。类似这样的人间悲剧令人扼腕痛惜,足见网络暴力对他人的伤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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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暴力冲击社会秩序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基本需要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正因为人们有对安全、爱和尊严的需要,所以需要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用以保障人们的安全,进而满足归属、爱、自尊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已经不再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互相报复的野蛮时代,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他人采取限制和攻击。然而在网络空间,一些网民私设道德法庭,以审判者自居,动用言语的“棍棒”滥用私刑。其中不乏别有用心之徒,故意掩盖真相,借助网民的集体无意识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参与者报以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发泄,冲击着社会既有的公序良俗。前述“死亡博客事件”引发的案件就是例证,法律通常只能惩罚事件的肇始人,对于那些跟帖、转发的广大网民无法追究。当既有秩序无法及时防控这些风险时,网络暴力的失控就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规范网络空间的言行,防范网络暴力的蔓延刻不容缓。
 
  网络暴力的成因分析
 
  一、现实社会中公民的表达渠道不畅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加快,人们的利益需求多元多样,矛盾冲突高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依然严峻,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怨气在互联网上反映和放大。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自互联网诞生以后,出现了一种权力——媒体权。郑永年教授认为,互联网对社会进行了赋权,即使存在着“数字鸿沟”,但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使中间阶层和上层阶层受益,也有助于中下层努力改善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福利,譬如自由表达。互联网成为网民自由表达的空间,在这种虚拟空间中,每个人都可以匿名的形式自由发表自己对社会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当现实社会的自由表达渠道不畅,或者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就会引发“挤压效应”,原本应该在现实社会中引起注意和加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势必转移到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以至负面情绪在网络上转移和释放,一些非理性的声音就蜕变成网络暴力。
 
  二、虚拟空间淡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
 
  道德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良心自律的规范机制,其有效性在于熟人社会中人们以共同价值为基础的相互监督。在虚拟空间,传统的道德约束机制变得软弱无力,人们未曾谋面、互不相识,正如网上流传的说法: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上,大家都是“蒙面人”,你所能够看到的只是一个个富有个性的头像,人们处在符号化的世界里,感受不到对方的气息和温度。如果说城市化将人们推进了陌生人社会,那么网络空间更是由一群陌生人聚在一起的虚拟社会。在这里,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较之现实社会更弱,人性中的阴暗面就容易暴露出来。如弗洛伊德所说,原本那些受压抑的非理性的、无道德性的、反社会的魔鬼就会从最底层的房子里释放出来。因此,在道德控制之外还需要法律控制。当权利被侵犯后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时,权利才会受到尊重,违法者才会敬畏法律,形成法律责任意识。在网络空间,人们的法律责任意识弱化,主要因为网络侵权成本较低,不容易被追究,所以违法者有恃无恐。网络暴力是群体参与的结果,损害后果也是群体行为造成的,最终被追究责任的只有主要肇事者,其他参与人并没有受到惩处,他们甚至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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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暴力的治理路径
 
  一、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公民表达渠道
 
  在党领导全体人民团结奋斗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各方利益群体的声音都应得到有序表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更好实现人民当*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时间维度的要求也有空间维度的要求:时间上要求民主的连续性和持续性;空间上要求民主的广延性。在纵向,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部门都要推行民主;在横向,党内党外、政府部门之间、政协、人大、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行各业都要推行民主。大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求同存异。只有群众在现实社会中有序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平等协商,才能引导广大网民理性思考,减少网络暴力的滋生和蔓延。
 
  二、完善立法和高效司法,净化网络环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推进,网络立法也有很大的进展,各种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施行。尽管如此,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可操作性比较差,执行效果不明显,例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这些都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既不是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来讲属于准法律文件,其内容的重要性与效力等级之间不对等,而且比较松散,体系性不强,不利于对广大群众进行普及和教育,笔者认为从立法技术层面上有待进一步整合和系统化。另外在司法层面,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专门审理网络侵权的法庭,培养专门人才,高效司法,对遭受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权利进行及时救济,以司法的威慑力净化网络空间。
 
  三、普及道德与法治教育,增强网民责任意识
 
  首先,加强学校的法治教育。学生群体是互联网时代的产儿,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动力,他们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接受新事物快,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思想活跃,可塑性强,与此同时,他们辨识能力较差,容易受不良网络环境的影响。治理网络暴力要着力对学生群体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培养新一代高素质的网民对治理网络暴力乃至整个网络环境的净化具有深远的意义。从小学到大学应当在课堂教学中融入文明上网方面的知识,加强网络安全、网络文明、网络法治方面的宣传教育。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已经有所开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其次,加强日常生活中的法治教育。网络生活也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要自觉担负起本单位成员的宣传教育,将“文明上网”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点。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家人之间在网上互相监督,共同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最后,加强线上管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准则,指导和督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论坛、贴吧的管理员在信息审核、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负有审慎义务,应当尽职担负管理责任。对于那些利用互联网论坛发布和传播明显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信息应及时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和版块;对于那些涉嫌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应及时发出警告并要求解释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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