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2023 年 2 月 21 日,一则“60 岁快递员凌晨猝死在岗位 ”的话题登上热搜榜,“60 岁快 递员在工作岗位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的话题引发热议,再次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推向争议的焦 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工伤保险制度一直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形式也日益灵活多样化,致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劳动者可能遭受职业伤害 的风险正在不断加大,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层出不穷。本文通过 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找出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措施。完 善的法律制度的适用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用工形式越发多样化, 现存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无法适应新就业形势的 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全 面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 会保险制度,主要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 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提供医疗、护理、康复 等方面的保障,同时也为劳动者的家庭提供一定 的经济补偿和保障。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 施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1] 等法规进行 管理,但是条例在具体的执行中存在许多模糊不 清、具体操作不够明确的问题,给相关部门和人 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实 施效果。
(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窄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均已扩大到了全体 公民,可以说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将逐渐公 民化,但是在工作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工伤 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仍然是限于原有条例的规 定,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而改变。例 如对于“60 岁快递员凌晨分拣快递时猝死 ”的事 件,人社局回应:60 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若没 有缴纳工伤保险不能认定为工伤[2]。消息一出顿 时引起网友热议,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猝死怎么 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实践中,我们除了对达到 退休年龄的人再就业时的工伤认定有争议,同时还有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仍然没有 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工伤认定标准不规范
作为工伤保险的关键环节 —— 工伤认定,直接 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当 前各类特殊职业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愈发突出,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的争议愈演愈烈,归根到底就 是因为工伤认定标准不够规范。
首先,我国工伤认定标准中基本“ 三要素 ”争 议大。在我国法律中对工伤的认定必须要满足三个 必备的基本要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作时 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其中“ 三要素 ”中的 工作时间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 受到意外事故的时间。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从事 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因公 外出的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都认定为工作时 间[3];“ 三要素 ”中的工作场所是针对履行工作 职责的地点;“ 三要素 ”中的工作原因主要是针对 劳动者所遭遇的事故是工作引起的或者与工作存 在因果关系。在认定工伤时,必须要满足上述的 三要素,否则将难以认定为工伤[4]。但是三要素 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界定。曾经有这样的两 个相同的案例,即员工在公司食堂用餐摔伤能否 认定为工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最终给出的认定结果截然不同: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公司食堂的中午用餐 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履行工作 职责受伤,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职工在公司食堂就餐完毕后就要继续投 入到工作中,因此,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 作时间前后,且公司食堂处于公司有效管理的区 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同时劳动者 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可以认定 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应当认定 为工伤。同样的案例,最终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 结果,说明我们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实践中具 体适用法律时会出现很大的争议,所以需要进一 步地完善对“ 三要素 ”的解释和说明。
其次,对于工伤认定中“ 视同工伤 ”的情形 规定存在不足。《工伤保险条例》中列举了三种可 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中“48 小时 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 ”规定,若劳动者在工 作场所和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必须在 48 小 时内死亡的才可以认定工伤,否则就不能认定为 工伤了,这项规定非常有争议。实践中就容易出 现若家属被医生告知希望渺茫时到底还要不要抢 救呢?这让家属陷入两难之中,如果抢救了,在 48 小时后去世了就不能认定工伤;若为了能够认 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放弃抢救,又会遭受 良心谴责。法律的规定不应当是如此。在视同工 伤中的第二种情形也值得我们探讨,我们当然提 倡保护国家或者集体利益的行为,但若是这种行 为跟其所从事的工作毫无关系,也规定为工伤, 就是给企业强行增加责任。
最后,对于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规定得太过 绝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故意犯罪、自残或 者自杀、醉酒或吸毒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条规定 没有考虑具体的实际情况。曾经的“ 某士康跳楼 事件 ”引发中外关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某 士康发生了十几起跳楼事件,这些跳楼自杀的劳 动者长期处于高压枯燥的工作环境中,不断地刺 激着劳动者的精神,使劳动者的心理产生严重问 题,最终导致了情绪崩溃,继而引发了如此极端 的事件。这些惨痛的事例中我们看到的是劳动者 自杀,实际的背后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 害。因此对于这一规定如果不去区分具体的真实 原因,直接否定工伤的认定,可能会对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工伤认定主体及申请主体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工伤认定机构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如果工伤认定出现纠纷进入到诉讼阶段后,法院 会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维持原认定结论,另一种是 撤销原认定结论要求认定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法 院一般不会对工伤直接进行认定,这就延长了劳 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救济的时间,同时还会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法 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工会,若用 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时,职工及其近 亲属才能去申请,因此在实践中就会出现用人单 位拖延时间,不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 即家属就得等到 30 天后才能自己去申请,工伤保 险的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 很可能就会怠于行使申请权,致使劳动者的权利 得不到及时救济。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的重要手段。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强劳动者的安全 意识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 者的权益。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 况下,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医疗和经济上的保障, 从而减轻了其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其生活 质量和幸福感。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劳 动者的安全意识,使劳动者更加关注自身的安全 和健康问题,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 生产安全水平 ,降低社会的安全风险。
(二)推动企业的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推动企业更加重视 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管理水 平的提高,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可以减 少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效益。完善工伤保 险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 展。通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更加稳定 地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进而 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所有 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工伤保险的权益,无论是企业 职工还是自由职业者,都应该得到保障。只有这 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和和 谐性。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只有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 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 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发 展 ,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的法律研究
只有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够保障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稳定。
( 一)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当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因此, 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措 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 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的集体学习 时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 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5]。因此 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去扩大保险覆盖 范围。随着用工形式的悄然改变,仅仅依靠用人 单位作为投保对象的工伤保险已经无法继续满足 市场发展的需求。应该建立适合不同用工形式的 工伤保险制度。依据用工形式的具体情况,制定 适合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险参保制度。除此之外还 可以设置专门的职业伤害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 购买意外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这种意外险可 以有效降低用人单位在遭遇雇员工伤事故时所需 承担的责任风险。
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为所有 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同时,政府还可以建立专项 基金,为特殊用工形式的人群购买工伤保险, 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各界也可以积极 参与,为这类人群提供保险咨询和购买服务。例 如,一些非营利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线下 服务 ,为这些人群提供保险购买指导和服务。
(二)规范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完 善工伤认定的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伤认定中的“ 三要素”, 把握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这条主线,进一步明确一些争议条款的适用。将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进一步标准化 , 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争议。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 视同工伤 ”的情形,针 对“48 小时 ”的条款,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适 用此条款时最重要的是以劳动者的利益保护为主 要出发点,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劳动者因 为工作引发的疾病或者是死亡,难道抢救超过了 48 小时就不是工作的原因了吗?所以这里的时间 限制意义并不大,前文我们已经根据具体的案例 分析得出,时间的限制甚至会引发道德问题,造 成各种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判断工伤时,不 能以时间为限定,引发疾病或者死亡的原因是工 作即可,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后在适用排除工伤条款时不应一刀切,如果导致伤害的原因是明确禁止的,且跟工作无 关,则可以排除工伤的认定。但是如果一些自杀本 就是因为长期工作中,劳动者权益未受到保护, 长期遭受用人单位的侵害所引起,则需要根据具 体的情况做区分认定,明确是由工作的原因引起 的 ,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调整工伤认定主体及申请主体
现行的法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负责 工伤认定的工作,我们的司法部门必须在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结果之后,对认定结果作出 维持或者是重新认定的决定,这种设置的弊端非 常明显,增大了劳动者权利维护的难度,同时也 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法律可以赋予法院一 定的工伤认定权。
法律针对工伤认定申请权的主体规定为用人 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享有,但是鉴于实践 中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怠于行使工伤认定申 请权这种情形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赋予劳动者 及其近亲属同等顺位的申请权,在工伤中,实际 受到损害的是劳动者本人,调整工伤认定申请权 的顺位 ,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更好保护。
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最主要的还是对 法律争议条款的明确,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减少 在适用中的争议 ,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四 、结语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意义重大,除了对法律条 款的明确外,我们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工伤保 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可以提高劳动者的保险意识 和权益意识,有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完 善监督机制,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督机制是制度落 实的保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 伤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总之,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需要 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M].北 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
[2] 新民晚报.60 岁快递分拣工凌晨猝死在岗位!人 社局却说:不算劳动者?[N/OL].(2023-02-22) [2023-04-0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 8514130705685485&wfr=spider&for=pc .
[3] 杨维松,赵顺清.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新旧条例对 比[J].劳动保护,2011(3):74-76 .
[4] 艾琳.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边界[J].当代 法学,2021.35(4):116-124 .
[5] 洪元畅.工伤保险参保对象面临的问题及建议探析 [J].就业与保障,2022(10):100-102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68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