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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困境及制度保障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4 14:29:4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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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劳动者进入工作领域便存在受到职业伤害的风险,而且相比于适龄劳动者,超龄劳动 者因为身体机能退化的原因,在工作过程中更容易发生危险,甚至导致其个人价值得不到社会认 同。但与此同时,我国立法在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并不完备,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案 件时,显得力有不逮。本文根据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司法状况,分 析现阶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为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保障提供解决思路。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工伤保险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 ) 配套法律的缺失

  《 工伤保险条例 》的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将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的认定紧密联系在一 起,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必要条 件,因此如果要进行工伤认定,必须存在劳动关 系 [1] 。但有国外学者认为,利益是与风险相伴相生 的,既然商人选择雇佣别人来为自己服务,享受 着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带来的好处,那么如果工人 因工负伤时,无论工人与商人所建立的是劳务关 系还是劳动关系,商人都应义不容辞地站出来。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律体系与劳动法律 体系是相生相伴的关系 [2] 。如果要讨论一个公 民的劳动法律相关问题,必定也要对所涉及的保 险法律关系进行深度剖析。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劳 动关系,种类极多,而且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 异,时不时会出现新的劳动关系。法律具有滞后 性,不可能涵盖所有类型的雇佣关系。所以我国 的劳动法只对其中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较为规 范的劳动关系做出了调整。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享 有的附属性权利,包含在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的 范围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退休后的生存 风险,养老保险与劳动关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因为社会中很多老年人的退休金才几百元,连最基 本的生存需要都解决不了。总的来说,虽然《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 三 )》 给相关法律纠纷提供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没有给予超龄劳动者足够的 保障。

  ( 二 ) 超龄劳动者就业环境恶劣

  从经济市场的维度来看,“ 超龄劳动者的价 值大打折扣 ”“年纪大了就该主动为年轻人让出 位置 ”等论调貌似将社会推入了一个以年轻主导 的时代,但是本质上是企图以社会财富最大化的 华丽说辞来掩盖社会就业歧视的假象,在现实语 境中,超龄劳动者在职场领域中话语权失衡的现 象极为严重 [3] 。职场在本质上来说就是在拥有的 劳动总量的基础上与劳动剥削者进行对话,为自 己争取更多权益的一场博弈的场所,然而拥有丰 富经验的超龄劳动者却因年龄因素被弱化了与劳 动剥削者平等对话的机会。因超龄劳动者的知识 技能老化、对新鲜事物的接受速度较慢等原因, 其从事的行业往往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但是随着 “ 机器换人 ”热潮的来临,超龄劳动者在这些行 业中也已经失去了立足之地,其就业前景不容乐 观。同时,在招聘过程中,超龄劳动者面对很严 重的年龄歧视。招聘者更加青睐于录用那些年纪 小的求职者,并不十分看重年轻人现有的业务能 力,因为企业坚信资历浅也是一种优势,若对年 轻人加以培养将来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但面对超龄劳动者时,他们或担心超龄劳动者会 以资历深为筹码要求过高的薪水,或担心他们面 对新事物适应能力弱,跟不上时代发展潮流,或 害怕他们会倚老卖老,固步自封,不肯学习企业 文化 ,无法融入集体。

  ( 三 ) 依民事途径救济的不足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 谬之千里,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是劳务纠纷的解决依据。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法律来解决纠纷往往 独木难支,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在我国范围内, 民事诉讼所遵循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进城务工的老年人缺 乏证据意识,例如很多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做苦 力时,基于信赖老板与不善于使用智能手机的原 因,在支付工资时仅以现金结账,并没有留存证 据,这样的话,一旦在劳务关系中出现纠纷,这就 会对农民工的维权造成很大困扰,在依靠民事途 径救济权利的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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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困境解决建议

  ( 一 ) 出台弹性延迟退休政策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现已成为一个无可争辩 的事实,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特别是高技 能、知识渊博的工作人员,他们投入了大量积累 的时间和经验,提早退休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像教师和医生等职业,必须在这个行业深耕十几 年甚至数十年才能积累一定的智慧与经验,触及 行业的天花板。就拿医生这个行业来说,笔者最 近观看了《令人心动的 offer》这一节目,这档节目记录了当代医学生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 医院的实习经历。参加节目的医学生学历都是硕 士起步,最高学历甚至已达博士后。如此高的学 历必定要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他们中最小的 25 岁,最大的已经步入了 30 岁的门槛,到达而立之 年。对医学生而言,职业生长周期长,四五十岁才 是他们在所在领域大展身手的时候,如果过早退 休的话不仅不利于实现自身价值,还导致人力资 本的浪费,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损失 [5] 。“ 莫道 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年龄不是决定自己人生价 值的唯一标准,虽已年老,只要有一颗年轻进取 的心,坚持老有所为,用自己数十年来在职场摸 爬滚打积累下的经验与智慧继续在职场上创造自 己的价值,并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一 定能在这个年轻崇拜的社会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 力,解决社会上劳动力不足的境况。首先,应当为 在边远地区从事艰苦工作或者是从事一些高危特 殊职业的人们提供一定的社会福利,作为他们辛 苦工作数十年的补偿;其次,应当对于男女退休不 同龄的规定进行细化,充分认识到男性与女性在 社会中所扮演角色与身体机能的差异,同时充分 考虑将生育数量与退休年限相挂钩,促进生育水 平提高的同时有效缓解女性的退休压力 [6];最后, 应当厘清工作时长与加班时长的界限,现在的职场大环境下不少企业倡导加班,这种企业文化在 给企业创造超高收入的同时忽略了对于职工健康 的重视,过度的加班使得人们的身体过于劳累, 长时间得不到休息,严重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和 幸福感。

  ( 二 ) 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机制的基本功能是设计一个“ 安全 网 ”, 以确保底层群众能够优先获得社会保障资 金。如果经济可承受性确实成为建立或完善社会 保障制度的障碍,那么我们就应该重新审视国家 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无过错原则是工伤 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保证了工伤发生时劳 动者快速获得工伤救济的权利。这一原则保证工 伤发生后,谁的过错可以不被追究,劳动者可以 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赔偿金或死亡 赔偿金。快速为身体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支付伤残 赔偿金、为劳动者解决燃眉之急是国家设置工伤 保险的初衷。因此,只有工伤保险基金才能最大 限度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索赔权利。从我国 《 工伤保险条例 》中所包含的职工范围来看,只涉 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确定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时,劳动关 系一直被作为主要的判断因素,而不是简单地将 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工资收入作为判断标准。 因此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带来的好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就是劳动法 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综合考虑年轻人就业形势、 用人单位经营成本、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等各方 面原因的基础上,对超龄劳动者进行适度倾斜保 护。笔者建议法律实践应该放弃劳务者必须与单 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观点,坚持 “ 就业事实 ”本身,扩大劳动法的覆盖范围,对 劳动关系进行多方位的规范,并且对于超龄就业 的劳动关系的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劳动 关系中体现信任保护原则,切实为每一位劳动者 提供保护。从实际发展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以 外的其他保险不再与劳动关系挂钩。未来,对劳 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将基于“ 就业 ”的法律事 实,而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将与“ 人权 ”的定义紧 密相连,甚至“ 需要即权利”。 因此,应统一完善 超龄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统一判断 的归责原则,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又能让 企业和职工都能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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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确立工伤保险适度缴费规则

  纵观保险发展的历史,保障社会行稳致远的 根本就在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障 发展的第一梯位。不难想象,工伤保险是工人极 为看重的、用于安身立命的一个方式,在工人受 伤就医后,无法再从事生产劳动,背负着的经济 压力迫使劳动者向社会寻求保障。工伤保险是政 府根据社会需求,在多数劳动者遭受生老疾病或 者突发事件时,提供保险支付的一类保险。对于 工伤发生率较高的岗位,如果超龄职工与普通职 工费率相同,将增加社保机构的财政压力。超龄 劳动者应纳入工伤保险所适用的对象范畴,一旦 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案件的情况时,由劳动行政 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额,这符合 了信赖保护的原则。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老员 工与年轻劳动力相比,身体各个器官退化,工作 过程中更容易遭受意外伤害,因此可以在保险费 率的设置上稍作改动,规定老年人的保险费率可 以略高于同一行业同一岗位的一般工作者的保 险费率。为了保护超龄职工的生命和健康,相关 部门可以出台负面准入清单,明确禁止超龄劳动 者从事高危职业,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例如工地搬运工等非常困难和危险的职业,超龄 职工是坚决不能从事的。从规范劳动力市场、优 化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社会效益的角度来 看,将能够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的超龄职工缴纳工 伤保险金额与以劳动报酬为生活来源的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金额区分开来,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

  ( 四 ) 鼓励社会参与,构建配套的社会服务 机构

  我国可以撬动社会外部力量,整合居民委员 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集思广益,培育一批以服 务老年人为宗旨的老年人爱心机构,安排专人为 有意向继续奋斗在工作岗位上的超龄劳动者定期 开展就业指导讲座,或采取一对一上门服务的方 式为超龄劳动者们答疑解惑,切实了解他们在就 业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 们更新知识结构等,促进自我意识与法律意识觉 醒。这种人性化、接地气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创了一 种新型的抱团养老模式,一群老年人可以在自愿 的前提下彼此照顾、互相慰藉、共同学习先进的 知识技能,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7] 。 这样不但有助于老年人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可以 避免老年人出现晚景凄凉的心理问题。

  在数十年前,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相关案件纠纷还比较少。年老体弱、跟不上时代是社会 强行给老年人安上的标签。甚至认为老年人到达 退休年龄就应该自动退休,接受被社会所抛弃的 命运,这才符合传统社会对老年人的角色期待。 在社会对超龄劳动者年龄的固有偏见下,其话语 权严重失衡,很多老年人甚至因年龄过大而滋 生了一种自卑心理,在职场上,他们处于边缘地 带,在生活中他们也谨言慎行,生怕自己给别人 添麻烦。在崇尚年轻的大环境下,超龄劳动者的 价值被严重低估,使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其 在工作中花费的心血呈负相关。在这种长期受压 迫的市场氛围下,超龄劳动者无力改变,只能在 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这种不平等对待。但是随着自 我意识的觉醒和在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熏陶下, 超龄劳动者们不甘屈服于职场偏见,纷纷拿起法 律武器反抗社会估价的藩篱,构建属于自己的话 语权。日积月累的经验是他们敢于在这个崇尚年 轻的劳动市场发声的底气。很多老年人坚信自己 不会被社会所淘汰,超龄劳动者重返职场,创造 财富,这一现象不仅充实了劳动力市场,而且老 年人也可以实现自给自足,有利于家庭和谐。因 此,基于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建议相关部门对 此问题加以重视,在短期内推动渐进式延迟退休 政策尽快落地,以年龄为界限将部门超龄劳动者 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通过司法与行政的良 性互动提升司法救济的效力;长期来看,需要明 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性质,并结 合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地方实践适时修改工伤 保险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施嫣然.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7.

  [2] 邓忠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分析 [J].人民司法,2014(3):92-95.

  [3] 陈传胜.刍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益[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1): 28-35.

  [4] 姚岚秋.论超龄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法律关系辨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 (4):30-34.

  [5] 周旭.我国实施弹性退休制度的可行性及难点研究 [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6] 李烨.延迟退休机遇下男女同龄退休制度研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147-149 .

  [7] 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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