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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已经进入历史发展最好的一个时期,无论是国家宏观政策还是产 业政策,对职业教育发展都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支持。从经济产业发展规律来看, 当职业教育进 入高质量快速发展阶段时,必将伴随着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的发生。现阶段我国相关保险法律制度 体系尚不完善,实习期间一旦学生遇到安全事故,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给处于实习 期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困惑和烦恼。如何克服困难或是将风险降到最 低,是全社会应加以思考的课题。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防、技防、物防来消除实习安全风险之外, 重点是要通过完善安全保险法律体系来规范实习参与者的行为和引导提升当事人的安全意识,理 顺参与实习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从多层次、多方位避免低效率运转,并以立法形式给予学生实习 安全和福利保障, 从而为学生实习安全工作和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当前,我国有关学生实 习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还不完善,有的甚至不合时宜。国家现行的 《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学生实习安全事故纳入工 伤保险范围之内,这也就为学生实习期的正当权 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埋下了隐患。据笔者不 完全统计,20% 的受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过 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权益诉求的渠道有限或是 制度保障缺失,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即使选择相关途径维权的也仅占少数,大多数人 选择忍气吞声[1]。在实习期间学生遇到人身安 全问题,出于对担责的害怕以及对责任边界不清 的担忧,人们往往选择推卸责任和逃避问题。因 此,加强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方式全 面进行安全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及完善,是保障实 习学生身心健康和我国职业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 当务之急,也是实习活动有效进行的必由之路。
一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还没有针对性强的关于学生实习的法 律制度,学生实习安全监管情况堪忧。作为弱势 群体的实习学生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
( 一 )实习待遇保障难
实习期作为一个特殊阶段,现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学生实 习期间的劳动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由此,有些实 习单位对学生的承诺难以兑现,诸如工资克扣、 拖欠、延长工时等屡见不鲜。
(二 )实习受伤索赔难
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学生一旦发生工伤 事故,实习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并不将其认定为 工伤或未按工伤事故处理。因此,受伤害学生就 无法通过法律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面临的只 是扯皮推诿、久拖不决的困难。
(三 )实习期劳动者身份确认难
由于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比较特殊,未 取得毕业证之前其身份还是学生,而不是真正意 义上的劳动者,加之我国现行《劳动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 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与单位具有正 式劳动关系的职工。虽然,实习学生的生产劳动 从法理上可以视作劳动,但由于处于实习期的学 生与实习企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 动关系,如果出现侵权事件,受害当事方就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保障,致使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 风险管理陷入尴尬境地。
二 、实习权益保险法律制度及法律关系分析
当前,国家虽然推出了有关于学生实习安全 的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很大程度化解了实习安 全风险,但实际与“ 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的目 标还有很大差距。
第一,发生实习安全事故后,以不影响企业正 常运营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出发点,作为责任 险的投保主体,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想着息事宁人 尽快平息事件。出于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保 险公司本着“ 能拖则拖 ”的“ 老赖 ”想法,往往 推脱责任,从而严重侵害了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教育部门、学校与保险机构的目的不协 同。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希望通过实习责任险来 保障学生的实习利益,有意将风险转嫁与保险机 构等第三方,而保险公司则是通过保险产品售卖 以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由于彼此目的不同,进 而导致问题和矛盾频发 ,难以协调解决。
第三,现行保险制度执行缺乏有效并严格的 监管,尤其是在相关部门转变职能过程中出现的 监督管理空当,一旦发生实习安全事故,保险赔 付任由实习单位和保险机构说了算,受伤害学生 有口难辩。有关部门是否将监管责任逐一落实并 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决定着政府的应急处理 能力和问题解决效率,当然还与强制监管意愿的 强烈与否有关。
第四,实习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缺位。现行《劳 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将处于实习期的学生与 实习企业的关系规定为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如 果出现侵权事件,受害当事方就不能享有像正式 员工应有的权益。
第五,实习关联责任制度体系缺失。有实习工 作意愿的学生去单位实习从来都不是个体随机的 行为,也不是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一种简单对 口的实习对接任务,而是涉及政府、学校、实习单 位、学生、家庭、保险公司乃至公检法等具有监管 职能的相关部门的一种系统化、制度化的规范行 为。正是由于实习关联制度体系的缺失和系统性 的监管缺位,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风险管理和 事故处理埋下了隐患。
以上种种,均给实现“ 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 的实习保险目标制造了难以实现的困难,同时对 实习活动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补充保险制度和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在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上存在 诸多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的空白,有许多措施亟需完善和补充,来改变实习学生的弱保护困境。因 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 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做出适当调整, 也有必要重新界定和明确劳动者关系,提升实习 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依法享有法律 所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
首先,从法理依据而言,学生实习具有劳动法 律和教育法律双重属性,学生实习安全事故符合 社会保险原理,具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2]。因 为实习学生所消耗的劳动力与企业生产活动过程 中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而为企业创造了劳动价 值和经济利益。在此过程中,实习生是实质意义 上的劳动者。人身权利生而平等,既然实习期间 学生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与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劳 动力价值,就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例如安全保 障、福利报酬等;当人身受到安全事故伤害时,就 应该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现行法律未 认定实习期间学生与实习单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但法律应该承认学生与单位之间的关 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的 范畴。
其次,完善补充保险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社会 进步发展必要性的体现。为了降低学生实习安全 风险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国家各层面也在积 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保险制度,以此化解风险。目 前,适用于实习活动的主流保险有两种,分别是 作为投保主体的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责任 险和学生以自我意愿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人身伤害 险,这两种保险均属于商业保险形式。就基本功 能而言,商业保险与社保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但 就其法律内涵、适用范围及享有的权益等方面而 言是有很大的区别。真正发生实习安全事故时, 无论从认定还是理赔方面而言,赔付程序和得到 的权益大小均有所不同,现实往往是受害学生难 以得到理想的赔偿。所以为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 的正当权益,化解社会和家庭风险,国家应就保 险制度和法律制度层面,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保险制度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或是单独立法, 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
最后,完善补充保险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我国 职业教育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学生 实习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是社会、学校、实习单 位无法回避的现实。而作为学生实习的组织者和 管理者,一旦发生实习安全事故,都推卸不了责 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种矛盾,这将直接挫伤 实习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意愿,进而阻碍职业 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客观而言,实习安全问题之所以不能得到妥善及时有效地解决,和事故关联 的主体责任不清、边界不明、商议能力不足有很 大关系。因此,通过完善有关保险法律制度,对 减轻学校、实习单位的压力和保障实习学生合法 权益显得尤为重要。补充和完善现行保险法律制 度 ,无疑对实习活动参与各方都具有保护作用。
学校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等政府机构,与保险机构协议出台并完善有 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救济保护等有针对性 的法律法规,使得实习学生权益问题解决有法可 依。以及会同保险机构尽快推出对实习学生针对 性较强的保险赔付配套措施及保险理赔产品,使 得实习参与各方减少纠纷。
四、相关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
( 一 )完善保险制度
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全过程。 职业院校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为学生实习投保全 程责任保险。另外,对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 偿,保险机构着实应提高赔偿标准。
1.经费保障
在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其经费出处可 从职业院校管理费用或所收学生学费中支出;对 于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 可从企业运营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责任险。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选择具有赔付能力和具有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 经验的保险理赔机构进行合作。
2.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优化保险赔付程序
进行业务合作的保险机构应切实拿出理赔可 行方案,根据职教行业特点,丰富符合实习学生 人群需求的保险理赔险种,加快方便快捷的服务 网点布局,及时完善支持异地理赔服务功能[3]。 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实习安全事故,学生可先 向学校或所在实习单位提出保险赔偿申请,后由 学生所在学校或实习单位向保险机构进行备案, 再由保险机构受理进行赔付。紧急情况下,学生 及其监护人有权直接向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3.专项保障金和现行赔付机制的设立
国家应适时推行全国通行的先行赔付机制, 要求合作保险机构设置实习责任险专项保障资金, 明确要求其对符合学生实习安全保险合同赔付条 件的案件进行先行赔付,以保证实习安全事故可 以及时处理及赔偿资金及时到位。
4.建立地方实习险种
结合地方实际,建立有针对性的地方实习权 益保障险种。同时由学校与地方财政部门和保险 机构沟通协商,建立投保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基金并给予经费支持。
( 二 )法律制度完善
1.调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将 实习期间学生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实 习学生属于社会保障的对象,其在实习期间所遭 受的伤害应该得到社保工伤保险的赔付,这符合 社会劳动保障的普遍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2.根据公平性原则重新定义劳动者身份。宪 法和劳动法法理告诉我们,凡是参加社会劳动的 人员,不分出身、不分性别、不分行业,均依法享 有社会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公平正义 的要求。
3 .国家直接建立法律法规。原劳动部颁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规定: 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劳动的学生遇到伤害事故的, 可以参照本办法,依法享有有关待遇标准。而现行 的《工伤保险条例》废止了该项规定。一定程度 上来说,这是一种倒退,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现行 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做出调整并增加条 款解释,明确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应该参照企 业正式员工应享有权益的规定执行。或者,国家 针对实习学生这个特殊群体补充制定新的实习安 全保障权益法律法规,单独适用于保障实习学生 合法权益。目前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等,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用于学生实习期间人身 安全权益保护的,所以国家应尽快另行出台针对 性强的法律法规 ,弥补相关法律空白。
4.结合地方实际,通过法律条例正式规定, 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规定,来建立学生实习监督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理顺责任承担机制和 责任关系。
建议国家在修改《劳动法》和完善《 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时,将顶岗实习学生因工 作劳动原因受到人身侵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 围。只有让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的安全及正当权 益得到保障,才能激发劳动者参与劳动实践的积 极性和保障国家职业教育事业顺利进行,更好地 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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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强.高校学生实习中可能涉及的两个法律问 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10): 100-101 .
[3] 刘慧芹.高校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 [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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