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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部分。顶岗实习中三方主体在劳动安 全、风险防控和责任承担中都不能缺席。实习单位管理不科学、学校管理缺位和学生缺乏自我保 护意识增加了学生人身事故的风险。通过培养高职院校顶岗实习中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完善实习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和学校顶岗实习的法律法规构建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 顶岗实习; 人身伤害; 原因分析; 法律救济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和特点
(一) 顶岗实习的内涵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是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 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主要由学校安排或经 学校批准由学生自行到企业等单位, 侧重于实践 性操作和专业技能培养活动 [1] 。参加顶岗实习的 学生已经具备在相应工作岗位独立工作的能力, 在实习岗位上可以逐步独立完成工作活动。
(二) 顶岗实习的特征
顶岗实习中,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要签订实习协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实习协 议及有关实习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 专门针对职 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定主要是管理性规定。学生 在实习单位的工作性质并非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学生和实习单位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实 习单位是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 安排学生到与其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工作, 对实 习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实习单位要承担起针对 实习学生在劳动保护、劳动风险控制和防范等方面的职责。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伤害的原因分析
(一)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伤害案例概要
李某系某职业院校在校学生, 2020 年 7 月 22 日, 实习单位、学校及李某签订协议, 实习单位根 据生产工作需要, 结合李某所学专业安排其到合 适的工作岗位进行实习。李某在实习期间, 实习单 位为李某购买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 对李某等 一批 实 习 生提供 了 安全 生产及 岗位操作方面的培训, 并发放了《 安全手册》。
2019 年 8 月 3 日下午, 李某由公司师傅王某 带领, 到实习车间为机械设备更换滤布。两人借助 设备侧面的阀门、管道爬上去, 在设备顶部进行作 业。公司员工章某在地面接应。工作结束后, 王某 顺着设备侧面返回地面, 李某直接从设备上跳到 地面。因脚底粘连的滤料打滑, 当场摔倒。当晚 9 时许, 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门诊诊断为股骨 颈骨折。2020 年 8 月 24 日, 李某出院。
司法鉴定为: 李某摔伤左股骨颈骨折致左髋 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法院最终 认定该实习单位、学校对李某所受损害分别承担 60%、20% 的赔偿责任, 李某自己承担 20% 责任。 李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 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 神损耗赔偿金和鉴定费各项损失中的合理部分实 习单位承担 81493. 95 元, 学校承担 29724. 75 元。
(二)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伤害的原因分析
1. 实习单位态度消极
实习单位对接收实习生的意愿不强, 管理实 习生过程中容易出现消极懈怠现象 [2] 。甚至有很 多实习单位认为在实习生的顶岗实习中投入和收 益不成比例。调查显示, 实习单位缺少针对顶岗 实习的规章制度, 管理中将实习生等同于正式员 工, 没有界定针对实习生人身安全更高的实际操 作标准。
2. 学校管理缺位
高职院校管理上出现缺位也是导致学生在顶 岗实习期间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在政策层面缺乏完善实习机 制, 学校在顶岗实习中扮演的角色会出现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管理 职能缺失。有学校为了完成学生实习任务, 制定方 案不科学, 任由学生自主实习, 造成学生管理困 难, 安排的指导教师无法有效进行指导和监管。
3. 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在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伤害的问题 上, 学生也往往承担一部分责任。学生选择实习单 位时没有主动考察, 参与到实习安排工作中。学生 顶岗实习中没有按照正式员工对待, 但其被支配 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 没有双向选择的情况, 为 后期的实习留下纠纷隐患。
学生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在没有及时签订 实习协议的情况下, 实习单位与学生就薪酬待遇 和人身安全保障上出现争议时, 实习单位会选择 逃避, 学生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恢复, 维护利益的 成本也会上升。
(三)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伤害相关 方的责任划分
1. 实习单位的责任
正如以上案例概要所述, 李某在该公司实 习, 因为工作导致其人身伤害是直接原因, 且案 涉设备没有扶梯供工作人员上下无疑是事故的外 因。法院在考量李某人身伤害责任承担时, 要考虑 导致危害发生的是造成风险的不同主体责任, 所 获利益、对实习环境劳动保护的支配等方面。结合 人身伤害的实际情况, 考察以上因素与人身伤害 的因果关系, 最终确定实习单位对李某的人身伤 害负主要责任。
2. 实习生所在学校的责任
实习生所在高职院校的责任在确定学校的责 任时没有考虑在传道、授业、解惑的教书育人工 作方面的责任的。学校应该全面掌握学习顶岗实 习中面临的风险, 进行专业的评估与防控。在学 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提供援助和 救济 [3] 。本案例中, 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 没 有免责事由, 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顶岗实习学生自身的责任
李某在顶岗实习期间受伤, 他的人身损害依 法获得合理赔偿。但是具体的责任划分, 应该结合 三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相关的举证 义务下的举证情况。上述案例中, 李某在实习期间 未尽到注意审慎义务, 自己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要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伤害的法 律救济
(一) 培养高职院校顶岗实习中大学生的权利 意识
高职院校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前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教育。高职院校应重视学生在法律知识方 面的学习, 通过开设选修课程, 或者采取专题讲 座、法律小知识宣传单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 强化 宣传效果。学生在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时, 有意识地 立即报警并收集、确定有利证据, 能够有意识地准 确诉诸最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完善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完善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借鉴机动 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是解决高职学生顶岗实习 中人身伤害的重要法律渠道。为有效保护学生、实 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的合法权益, 应该明确为购买 人身伤害保险的主体, 最低标准 [4] 。条件较好的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意外人身伤害保障基金, 可先 行垫付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费用, 并赋予追责 的权利。同时也要完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 伤害保险的学生权力维护机制, 可以通过法律援 助等方式保障。
(三) 完善顶岗实习的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有关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体系没 有完全建立起来。有关实习的主要是部门规章。 关于顶岗实习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中的特 别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主要规 定学校、实习单位的职责, 注意性法律义务。这些 顶岗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可以 援引。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度有关顶岗实习的规 章, 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可以使用的实习名额和岗 位数, 实习岗位的补助标准, 对学生权益进行法律 认可的保障, 学生的实习情况有了明显改善。
四、结语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是培养学生动手能 力, 适应工作岗位的准备阶段, 是必不可少的一 环。通过构建起完善的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和 救济机制,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学校更加重视学生上岗前的系统法律知识教 育和权利意识的培养, 引导学生参与选择实习单 位;学生顶岗实习单位通过完善规章制度, 科学管 理, 采取可持续发展措施, 实现经济效益增长和共 建共享。
参考文献
[1]张占静.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法 律救济[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3, 15(2): 14-16.
[2]陈美珠.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的人身伤害问题
及法律保障[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1): 62-65.
[3]邓蕊.论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困境[J].现代商业,2011(5):280-281.
[4]潘渝棱. 大学生实习期间伤害补偿的法律分析[J]. 成都工业学院学报,2013(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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