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 随着每年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数量连年递增,每年打着“ 最难毕业季 ”标题的报道屡见 不鲜, 2021 年教育部公布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的数据将达到 900 万,这一庞大的就业群体不得不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学生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不得不走出校门参加实习, 实习高校大学生实习的目的在于提升专业技能,丰富实践经验,提前适应社会,高校毕业生的素 质与劳动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能够更好地衔接。但是大学生实习制度在我国相关立法方面却很不完 善,所能采取的保护力量很薄弱,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如何界定实习生 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 劳动法 》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实习大学生,如果在实习期间实习大 学生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法律该如何赔偿, 这一系列问题不可回避。
关键词: 顶岗实习; 劳动关系; 职业教育
一、顶岗实习概念
顶岗实习模式最早源于 2006 年, 河北师范大 学是全国第一个实施“ 顶岗实习 ”工程的高校。 应届生在毕业前经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的实习岗位 相对独立地参与到实践工作, 顶岗实习方式一则 让学生独当一面, 学生自主完全履行实习岗位的 所有职责, 能很大程度上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则这种新型的实习模式又能够向农村教育输 血, 破解当地农村教育的“ 人才荒 ”难题, 可谓一 举两得。后来这种实习模式不仅应用于师范类院 校, 各类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也纷纷开展顶岗实习 模式的实践教学。这种实习模式中, 实习生的职责 相当于“ 准员工 ”, 而且顶岗型实习一般为 6 个月 至 1 年的时间, 相较于一般实习, 实习期更长。 [1]
二、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习的意义在于将学生在校学习的知识理 论应用与实践中, 大学生实习的形式也具有多样 性, 目前对于实习大学生的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 律关系有以下几种学说, 主要分为雇佣关系说、劳 务关系说、教育管理说、劳动关系说。
(一) 雇佣关系说
这种观点主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雇 佣关系,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雇主提供 雇员工作的条件设施而且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比劳 务关系的劳务一方工作期限要长, 而在劳务关系 中相关的工作条件设施需要劳务一方自行解决, 当一项事务履行完成时, 劳务关系即告终止。雇佣关 系 中雇 主和雇员处 于 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之中, 根据我国目前实习大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雇 佣关系说更加贴近。
(二) 劳务关系说
该种学说主张我国原劳动部的一些规范性文 件中列举的劳动者适用范围, 其中没有包含实习 学生, 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并不能认定其为劳动 者, 而且地方税收并非按工资薪金所得而是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对实习学生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 劳务关系说更加符合法律和国家机关的立场。
(三) 教育管理说
该种学说认为实习学生的身份为在校学生, 虽然实习期间存在着劳动的事实, 但是实习是作 为教育部和高职院校所确立的教育计划中的一 部分, 旨在通过为实习学生安排工作岗位以提高 学生的实践能力, 实习的学生依然要受到学校管 理, 实习乃是教学内容的一部分, 学生实习的目的 并不以获得报酬和薪金为主, 而是以提高职业能 力为其主要目的。此外, 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 岗位应是以公益为主要目的而不是获取利润, 企 业和学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企业要派遣 指导管理人员对学生提供工作指导, 所付出的时 间精力金钱成本要远远大于正式职工, 所以实习 更多是对学生的一种职业教育。
(四) 劳动关系说
该种学说主张实习学生为劳动者, 与实习单 位之间是受我国《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因 为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界定, 而且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实习学生排除在不适用我国《 劳动法》规制的范围外, 所以完全可以 推定将实习学生划定为劳动者是并不与现行法律 相排斥的, 再者实习单位和学生之间虽然签订的 是实习协议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和实习单 位之间的劳动事实完全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务 关系。最后, 实习学生的工作要服从企业的管理 和安排, 实习学生实际上处于实习单位的管理之 下, 这也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义, 认定两者之间为劳 动关系并无不妥。 [2]
三、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现状
实习, 顾名思义, 通过实践学习专业知识, 学 生在经过一段在校时间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后, 应 需要了解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如何应用于实践中, 但是强制工厂实习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于不顾, 无视学生的权利, 不尊重学生的意愿, 将学生安排 在无技术含量的流水线超负荷工作, 完全违背了 实习的初衷。
近几年来, 关于大学生被强制工厂实习的报 道, 屡见于媒体和公共舆论当中。目前在不少地 方已经形成了高校 — 劳务中心 — 用人单位的灰色 产业链, 打着“ 实习 ”的名义强迫大学生进行劳动。链条的一端是部分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三产业都有。随着国内人口结构的改变, 年轻 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不少企业面向社 会招聘员工越来越困难, 客观上需要大量的廉价 劳动力, 链条的另一端则是遍布全国的各级本专 科高校。高校手里掌握着安排学生课程计划的权 力, 可以随便在里面插进几个月到半年的“ 顶岗 实习 ”, 而学生对此几乎毫无话语权, 不少高校明 显滥用了这种权力, 无视学生的意愿和利益, 以 毕业证为威胁。这也仅仅是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 已, 更多的类似事件在学生的忍让和沉默中被隐 藏了, 在中间连接两端的需求和供给的, 则是一批 大大小小的劳动中介公司组成的网络。用人单位 为了节省成本和免责, 往往直接将招聘项目整体 外包给某些大型人力资源公司; 由人力资源公司 通过这种网络渠道, 以倒卖人头的方式进行层层分包。
2018 年媒体曝光山东聊城某高校强制数百名学生到昆山和苏州的两家电子工厂进行实习。记者调查发现, 这批学生从学校到用人单位, 其间经过了三层劳务公司的“ 转手 ”。当事企业负责 人接受采访时表示: 这家工厂入职了来自全国各 地多所高校的 6000 多名学生工。江西某高校学生 被强制实习事件中, 这些学生被运到昆山某国际 电子代工巨头的工厂, 被要求在生产线上实习半 年。 [3] 按工厂干部的说法: 厂里数万名生产线工人 里, 六成到八成都是来自陕西、河南、湖南等省来实 习 的大学生。 这条灰色产业链的规模超乎一般社会公众的想象。在这条利益链条中, 相关三方 都收获了丰厚的利益: 用人单位获得了廉价且稳 定、方便管理的劳动力;各级劳务中介在其中赚取 了丰厚的“ 人头费 ”;而高校的相关工作人员、具 体负责组织实习的分管负责老师, 以及带学生去 企业的带队老师, 往往是用人单位和中介的重点 拉拢对象。在这条利益链条中三方都获利颇丰, 而无力维护自己权益的大学生的利益受到损害。 从之前多起类似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 违规组织 学生实习, 最终能够问责的很少。只要不被曝光 就很难让学校重视起来, 即便被曝光也不必付出 多大代价。我国《 劳动法》《 民法典》的相关规 定对实习学生的救济途径不明确, 使法律很难真 正发挥对实习学生的救济作用。大学生实习权益 受损案件频频发生, 但因为还不属于规定的具有 就业资格的劳动者, 所以实习或打工期间发生的 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只能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不能受到我国《 劳动法》保护, 不能申请劳动仲裁。[4]
四、结语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 学校和用人单位双方都 要明确在学生顶岗实习中所承担的责任, 实习单 位应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审慎对待学生承担 教育管理责任, 实习学生的实习地点、时间和内容 严格按照实习协议执行, 当实习学生的权益在实 习期间受到实习单位的侵害时, 学生可以向实习 单位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也可以问责实习单 位。学校作为学生实习的管理者, 在学生顶岗过程 中受到权利损害时应负有救助义务, 如果实习单 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应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5] 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共享资 源, 优势互补, 共同合作为学生搭建实习平台, 实 习单位帮助学校完成教学任务, 学校也为实习单 位提供大量的职工, 各自明确权利和义务, 共同维 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也要对相 关实习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对相关恶性事件 的惩处力度。
参考文献
[1]谢伟峰.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赔偿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2]李平惠.浅谈技工学校顶岗实习的重要性[J].职业,2010(26):67.
[3]丁金昌,童卫军.关于高职教育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再认识[J].高等教育研究,2008(6): 49-55.
[4]谢小燕.顶岗实习对加强中职生职业指导课的启示[J].科学咨询(科技 · 管理),2013(7):143-144.
[5]张良.职业素质本位的高职教育课程建构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34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