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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双元制”看中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中的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19-11-26 14:41:5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内核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分析我国职业教育在借鉴学习“双元制”开展的校企合作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促进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双元制;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管理机制

本文引用格式:谭新曲.从德国“双元制”看中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中的问题[J].教育现代化,2019,6(12):1-3.

        “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德国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于20世纪初时开始逐步完善,在德国国家政策的干预下形成了以法律为基础、二元性、多方参与性、双方交流、责任分担、利益分享、校企协调与互惠等等许多鲜明的特征,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相关管理机制。“双元制”模式在德国企业中应用很广,近年也被国内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所借鉴采用。

一“双元制”模式下的德国校企合作机制的特征

        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中较有特点的培训模式。所谓双元,是指参加职业培训的学员必须经过两个场所的培训,其中,一元是指学员在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教育;另一元是学员在企业内或跨企业培训中心等校外实训场所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1]。

(一)“双元”制下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特征:

       双元制是德国校企合作共建的职业培训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遵照企业/行业对人才的标准组织教学培训,企业和学校共同担负培养任务。

        2.学员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身份是学生,在企业中则被定义为学徒,企业与学徒签订政府统一制定的范本合同,其中明确各方权益和义务。

        3.“双元”模式一般都是从入学第一年开始实施,在3-3.5年的教育培训期间,学生(学徒)大约有一半的学习时间会在企业中度过。

        4.“双元制”的师资构成多元化。教师既有毕业于综合性大学与高等职业学校,也有具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和经验的企业培训师。均严格执行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安排。并熟练运用行动导向教学法开展教学培训活动,确保“双元制”的贯彻实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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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还有来自于由行业、企业、政府和工会的人员组成的培训考试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与公平性。确保企业、学员、培训机构等几方的合法权益。

(二)“双元制”下校企合作机制的特点

         1.创建完善的中国职业院校教育管理制度。在1968年德国在某个会议上提出了《联邦职业教育模式条例》,自此之后在1982年根据职业教育的现状颁发了《中国职业院校教育促进条例》,直到2005年提出了新型的《联邦中国职业院校教育法律条例》,以上条例的颁布良好地让德国职业教育模式在法律中得到了全面的保障。以此同时,与“双元制”相关的条例有“双元制”《中国职业院校教育条例》、“双元制”《中国职业院校教育框架规划》以及“双元制”《框架教学模式规划》等,在相关国家中则有更多的相关法律条例,教育条例以覆盖了企业以及高校的管理方面。

       2.行业、企业多方参与搭建有效的职业教育管理体系。德国联邦的职业教育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企业职业教育的管理模式实施了相应的规定。各方的分工职责都有明确的界定。各类行业中的协会,包含各类企业及其合作伙伴,以及由行业协会指导下的跨企业培训中心,其使命是促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基本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实施教学、从业资质考证、制定和发展新的教育培训课程提供了必要的训练和考核场所。

        3.校企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共担人才培养责任。在“双元制”体系下,企业与学校的关系体现为相互结合、互补与分工职责上。两者对人才的培育实现了无缝衔接。在专业设置上,职业学校与企业的认识是一致的。在制定的职业教育标准中,明确分配了企业与职业学校各自需要承担的职责,又将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工作进行有机融合,从而保证了整个教学培训工作的协调性与推进。

二 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中国职业院校教育的核心中可以观察到,校企进行合作是职业院校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事件,在2010年国家教育部门针对高职教育的现状拟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条例,明确地提出了有效的办学制度,并且提出了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则,纳入到了国家教育体系重点管理范围中。但根据国内高职教育与企业合作的现象,并不是一条无阻碍的途径。

(一)校企合作双方的合作意识仍需加强

       学校方面:国内的职业院校实施的是校长负责制,学校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但也同时受许多行政因素制约。而且,公立学校在无偿使用政府划拨的财政资源办学的同时,对行业和市场的敏感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专业设置、对应的招生规模的合理性,培养计划、满足市场人才需求和就业动态跟踪等方面。从目前的状况看来,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依然是各职业院校谋求校企合作主要动力。

      企业方面:企业决策者不同的企业经营理念和模式决定了企业对合作培养人才的责任意识的差异。发展成熟的大型企业包括外资、合资企业逐渐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及社会服务职能,开始争夺人才培养的主动权,想方设法与院校合作办学,因此,这类企业与学校合作的默契度较高。而处在发育期的中小型企业,它们更多关注的是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这类企业解决人力资源短缺通常的办法是到劳动力市场及校园招聘,或在同行企业中“挖”人才。自身则无暇顾及人力资源的储备和培养问题。

(二)校企合作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需要宏观有序的管理制度来维系,而这种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主导,企业、市场多方参与,明确各自角色和职责。校企之间的合作,是需要各方决策层具有一定高度的宏观视野和相应的调控手段的,而具有这两项能力的先决条件是政府、企业和院校在进行决策前都对于自身角色、职能和责任进行相应的确定。我国早在1999年实行的教改中,就完成了企校分离。之后,职业院校的一切事宜全部归给教育部门管理,这一行为对于学校责任和职能的界定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但不可避免的,该项法规的实施让劳动就业部门与职业院校间的联系变疏。在此背景下,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职业院校在建设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体制方面所能起到的协调帮扶作用就显得比较有限。这就使得学校与企业之间合作体制缺乏管理制度上的保障,若仅靠校企之间的契约来维系,违约的成本较低,存在风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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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职业院校校企拟定的定位不够明确

         校企合作前提是要能够实现双赢,这就需要确立企业行业的立足点。但是在政府部门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之后,随着企校分离职业院校的划转以及行政部门的整合,许多原本隶属或依托于行政部门的行业组织一方面缺少行政力量的支持,对市场及企业的影响能力也被弱化,另一方面对行业企业技术水平及技能人才需求变化趋势生疏,与职业院校之间的联系逐步减少。这就出现了行业在新的环境背景下因为自身定位的不明确而导致在当前高职校企合作中基本没有发挥足够管理或指导作用[2]。

(四)相关政策制度法规仍需完善

        完善的法律制度为职业教育实现政府主导和行业引导提供了制约和规范。在教育法的基础上,我国相继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它对规范职业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缺乏指导校企合作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校企合作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另一缺失就是对职业教育的地域性考虑不足,在国内浙江、宁波所制定的校企合作工作条例是国内最早的地方性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但从其内容看受上位法缺失的影响,以致地方性法律法规难有较大突破[3]。

三 双元制对我国校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校企合作有法可依


          需要制定新的法规来分配校企间的工作内容与责任。首先要明确企业需担负的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例如要接受在校生实习并承担培训,以此来推动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其次是院校管理部门需要承担的工作责任,以此来落实使用的经费;最后是校企共建教学队伍所需承担的责任。从企业选拔兼职教师,接受相关的训练活动。在明确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应明确设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同时,给予企业的经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要与单位履行法规规定义务的实际情况挂钩,以此来刺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4]。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行业协会可联合下属企业群,在与学校构建联系与合作中发挥纽带作用。例如:第一,实习生就业岗位推荐、校企人才互荐、企业资源与信息的共享等;第二,及时发布行业发展预测,为学校开设专业提供参考;第三,公布本行业人才需求的具体信息,促进学校有针对性进行教学实施调整;第四点是指导相关企业参与到具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的制定以及授课培训和考核等方面[5]。

(三)创建有效的实践基地以此来提高校企合作

         根据我国国情和行业经济发展的现状,由政府主导,行业参与,选择一批经济实力,企业文化条件好的企业建立企业实践教学基地。这些基地不能仅仅作为高职院校解决实习和就业的接收站,而是要发挥其在专业人才培养领域担负极其重要的引导和指导作用。在政府支持下在企业里由企业与学校联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标准,重点要加强学生在企业实践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使职业学校的教学和企业的实践教学相互协调,共同构成职业教育的教学系统,企业教学基地也要发挥引领示范性,旨在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职业教育。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职教界就有学者提出:“办职业学校的,须同时和一切教育界职业界努力沟通和联络。”笔者相信,借鉴“双元制”的模式,中国职业教育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努力理顺政府、企业行业、高职院校三者的责任和定位,在新的思路下必定会收到新的成效,中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也一定会在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创新实践中迈出更加有力的步伐。

(四)我国当前国情下对于“双元制”教育模式的借鉴

         从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体系与国内的校企合作机制现状对比可知,“双元制”在德国的形成具有传统性,并且由政府法律作为其实施的保障。而我国基于国情尚不具备。但双元制中的一些因素如校企之间相互运用互补资源联合办学、企业师资参与教学实施等做法已为国内职业院校所接受和借鉴,并且上述方式的引入,已经在提升该校、学生就业率、办学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政府层面的法律保障以及行业、企业的参与度将是推动我国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动力[6]。

四 结语

        “双元制”是现阶段德国所广泛应用的一种面向职业院校学生/学徒的一种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学习模式。其最根本的理论基础,就是将专业知识和岗位实践进行衔接,让学生同时获得知识的接收和实践的应用,在此种方式下进行学习的学生,在对一项技能的学习过程中,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同步进行,并有效的起到相互促进作用,此种学习方法可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并加强了对于该项技术技能的掌握能力。从德国职业教育的指导与合作体系可以看出,尽管“双元制”在德国的形成具其传统性,但其内核仍是值得国内职业院校借鉴的[7]。

参考文献

[1]王升,潘新民,刘兆麟.德国双元制对高职院校推行开放式教学的启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20(03):65-69.
[2]陈蕾,张昭,张军.从德国“双元制”的改进探索我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突破[J].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7(04):48-50.
[3]崔光婕.德国“双元制”对商务英语人才培养的启示——以河南省职业院校为例[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01):143-144.
[4]王秀丽,宋林,朱红亮.我国农民工职业培训体系构建的理论思考——对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借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5(05):144-149.
[5]王永红.从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透视我国职业教育现状[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3,22(02):7-9.
[6]冯丹白.从人力需求探讨德国双元制面临产业结构之挑战[A].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ina.Proceedings of 2010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Technology and Training(Volume 4)[C].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ina: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学会,2010:6.
[7]黄云鹏.德国双元制教育及对林业职业教育的启示[A].福建省职业教育社.“职业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研讨会暨第十三次职业教育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福建省职业教育社:中华职业教育社,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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