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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机制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9-07 19:06:3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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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地方高校法律硕士点增多, 我国法律硕士的就业困境与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文章分析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机制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 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若干建议, 以促使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完善。

关键词:
地方高校; 法律硕士; 培养机制; 深层归因;

法律硕士 (此处指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法律硕士, 以下简称“法硕”) 人才培养项目在我国的发展已逾二十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法治建设进程快速推进, 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需求也愈加迫切。相应地, 以法硕为代表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也因受到国家高度重视而发展迅速。一方面, 经授权开设法律硕士点的地方高校不断增多;另一方面, 《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引导各人才培养单位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力度。然而, 从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和法硕毕业生所反馈的信息来看, 不少法硕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同所在工作岗位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1]当下, 正视我国法硕培养机制在有关环节面临的困境, 并反思其深层归因以寻求可行的完善路径, 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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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机制所面临的困境

法硕专业的培养目标是造就一批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 但目前我国法硕培养机制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 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 地方高校主要是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下文简称全国法硕教指委) 于2017年7月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下文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 为依据, 制订各自的人才培养方案。但基于对全国法硕教指委公布的若干地方高校法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对比发现, 培养单位在课程设置上普遍存在以下不当之处。其一, 必修课设置方面, 多数院校与《指导性培养方案》几乎无差别。如, 山东财经大学、辽宁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指导性培养方案》在必修课设置方面的唯一区别, 是将原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的“法律职业伦理”设置为“选修课”。千篇一律的课程安排, 不但难以彰显不同院校的办学特色, 而且不利于其所培养的人才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需求。其二, 大多数培养单位的法硕专业课程设置与其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区分度不高、针对性不强, 培养效果往往不佳。其三, 部分实务性不强的课程, 被过多地设置为必修课。法硕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 许多高校却将国际法学、中国法制史等实务性不强的课程设为必修课, 影响了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二) 授课方式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司法实践要求职业法律人具备个案解决能力, 即能从不同视角看待法律问题, 自主设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而当前, 高校普遍的“满堂灌”授课方式恰恰不利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无论是采用“法学硕士式”的专题模块教学法, 还是参照教授法学本科生的方式进行授课, 学生都不可避免地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这既不利于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 也难以引导其逐渐形成法律思维。

(三) 毕业实习未受到足够重视
毕业实习作为学生完成学业前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实践经历, 对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意义尤为重大。但许多地方高校对实习环节缺乏足够重视, 实习过程缺少必要的管理和了解, 通常任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实习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需求类型等重要信息未主动了解;判定学生是否完成实习任务的依据, 往往是学生上交的加盖实习单位公章的评价表和报告, 导致毕业实习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加成有限。

(四) 质量评价体系不符合学科发展需要
当前, 大多数地方高校未专门针对法硕专业构建独立于其他法学专业 (如法学硕士专业) 的质量评价体系, 更多是“用法学硕士的标准衡量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2], 导致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偏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现有质量评价体系中, 至少有三个环节存在不足。

其一, 现有课程考核内容难以实现对学生职业能力、职业伦理、法律思维等方面的全方位考察。事实上,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 部分高校必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内容与法硕联考内容乃至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缺乏一致性。[3]期末考试过分侧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考察, 且存在试题主观性强、赋分较为集中的现象, 在考核方式上难以满足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充分考察的要求。其二, 在法硕导师的遴选上, 多数高校采用与遴选法学硕导相同的方法和标准。此种做法常导致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或因学历层级不够, 或因职称缺位, 或因科研成果不达标而无法加入法硕导师队伍。其三, 在选题和内容方面, 不少学生的毕业论文并未体现出足够的应用性特征。虽然《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指出,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 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但导师和学生仍倾向于选择学术型论文作为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呈现学术化倾向, 固然有指导教师的主观因素 (实践中指导教师多为校内导师, 校内导师往往更擅长指导学术型论文) ,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缺乏专门适用于案例分析、专项调查等应用型论文的评价标准。缺少对论文质量进行整体把握的参照尺度, 这显然不利于指导教师进行论文指导。[4]

二、困境的深层归因

当前, 我国法硕培养单位无论是在办学资源、人才定位, 还是在其享有的区位优势、政策资源上均存在明显差别, 但为何其在培养机制以及具体培养环节上所面临的问题却存在诸多共性呢?这就要求各培养单位进一步厘清困境背后的深层归因, 以探索更具可行性的完善路径。

(一) 办学经验缺乏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 现代法学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 地方高校大多办学历史短, 缺乏法硕专业的办学经验, 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规律认识不足。随着近年来地方高校法律硕士点的大量获批, 多数高校倾向于在培养机制上“借鉴”甚至照搬那些少数先于其获得法硕教育办学资格的高校, 而较少考虑到院校间在层次与类型上的差别。这就极易导致法硕在人才培养机制上出现同质化倾向, 以至于地方高校普遍在课程设置、授课方式、毕业实习、质量评价体系等环节高度雷同, 就连这些环节所面临的困境也存在相似之处。

(二) 办学理念模糊
法硕专业设置的初衷是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纵观多数地方高校法硕的培养机制, 不难发现其在办学理念的选择上陷入了一种“非此即彼”的逻辑怪圈, 即法硕在办学理念上应更多地参照法学硕士还是法学本科的培养机制?出现这一窘境的原因, 是培养单位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其一, 由于学术型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 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思维定式难免制约各高校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创新和探索, 导致部分高校法硕专业的培养机制学术化倾向严重, 并以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践、授课方式偏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和识记、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共享”同一套质量评价体系等困境为表征。其二, 不少高校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认识不足。通常而言, 复合型法律人才指具备娴熟法律职业技能、崇高法律职业伦理, 且在法律之外的其他领域具有一定能力的职业法律人。可当前, 大多高校无视学生的本科专业知识背景, 简单地为学生设置若干不同研究方向的法学类课程, 或是在法学类课程之外另设若干不同学科的课程, 就是所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此种误解, 往往成为学生所学课程繁多但缺乏针对性、授课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出现的客观诱因。

(三) 师资队伍的配备不合理
首先, 许多校内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不少培养单位在遴选校内导师时, 只看重其学历、职称和科研成果, 对教师的实务工作经验重视度不够。在此种选拔机制下产生的师资队伍, 虽娴于文献检索、擅长论文写作, 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5]其次, 部分校内教师未能及时调整教学方式以适应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养成的需求。地方高校的校内法硕导师在从事专业教学前, 往往已具备了指导法学本科学生或法学硕士生的丰富经验, 并形成了一定的教学风格。然而, 这种教学风格对于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却存在局限性。最后, 校外导师较少参与到人才培养环节中。这主要是校方没有针对校外导师制订专门的管理规范、校外导师自身工作繁忙、校方硬件设施的局限等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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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构成存在上述不足之处, 不可避免地制约了法硕培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在课程设置上, 实务性课程比例偏小;在授课方式上, 囿于师资短缺, 某些课程只能由缺乏实务经验的教师以“教师传授标准答案, 学生洗耳恭听”的模式来讲授, 且采用的是大班教学的模式;在毕业实习环节, 导师既无意识也无经验对学生的实习进行了解和指导;在针对学生的考评机制 (主要包括课业与毕业论文) 上, 往往忽视对学生实务能力的考察。

(四) 招生力度过大
受到某些政策因素的影响, 部分地方高校在办学实践中还存在招生力度过大的现象, 一些办学单位甚至在刚刚获得法硕办学资格后的若干年里年年扩大法硕专业的招生数量。[6]这些院校本没有足够的法硕办学经验、缺少清晰的办学理念, 盲目地扩大招生规模, 更是加剧了其教学资源配备紧张的问题, 导致人才培养过程中更为个性化的培养方案难以实施。具体而言, 在教学方式上, 校方往往受制于有限的师资力量而难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等更注重师生互动和实务能力培养的授课方法;在实践教学环节, 面对短期内激增的法硕生, 培养单位既难以为学生提供数量充足、职业行业分布合理的实习实践平台, 也难以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管理和指导;在论文指导过程中, 指导的学生数量短时间内大量增加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导师的教学负担, 致使部分导师在毕业论文的指导上难以做到尽职尽责。

三、完善培养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 完善课程设置
首先, 各培养单位在课程设置上应体现其教育资源的特色和优势。其一, 院校可尝试将其优势学科与法硕专业有机结合, 力求培养出更具专业优势、符合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种结合, 不是简单地为学生增加几门专业课, 而是寻求法学与这些学科的交叉领域, 以培养具有多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 实现错位竞争。其二, 院校可基于对地区经济的全面分析, 充分利用其区位优势, 分类型、分方向培养法律硕士。如, 考虑到东部沿海省份民营经济发达、涉外贸易频繁, 这些地区的高校可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 加大企业法务、涉外法务等类型的法硕人才的培养力度。

其次, 各培养单位在课程设置上应更加重视实践性教学课程。在制订培养方案时, 地方高校可适当压缩国际法、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课程的学时, 或将之归于选修课范围, 为学生腾出更多学时用于实践性课程的研习。同时, 各高校应逐步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课纳入必修课范围。对法律硕士生而言, 无论其选择毕业后在法院、检察院、律所工作, 还是在企业从事法务, 都要求其具备可信赖的职业伦理和可用的职业技能。将上述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快速融入职场。

最后, 各培养单位可考虑增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或相关讲座。此类课程或讲座在办学实践中多出现于本科教育阶段。然而, 鉴于法硕人才培养的特殊性, 有必要增设此类课程或讲座。同经过其他类型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相比, 法硕专业的学生在校内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时间较短, 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法学学科、未来工作岗位的要求乃至行业的发展趋势形成深入认识。邀请实务界人士到校开设此类课程或有关讲座, 能够为学生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提供积极的引导和具体指向, 以实现更为个性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 改进授课方式
鉴于传统授课方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以及本专业学生大多尚未建立较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今后的课堂教学中, 各培养单位应使案例教学法成为常态。这实质是由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特长应是破解个案中存在的实际法律问题, 而非对理论知识的简单识记。在教学思路上, 应强调问题导向, 以“提出问题→思考并确认解决该问题所需的知识———学习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取代“告知学生需要知道什么———记忆它———解答问题”的传统思路。[7]教学思路的转变, 不仅能显著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 更重要的是, 学生的法律思维、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得以在对多个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的过程中逐步养成。值得一提的是, 教师在授课时所选择的案例应是真实的案例, 以便学生在分析、归纳、抽象初始案例事实的过程中, 不断提高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信息提取能力。[8]同时, 在授课方式上应注重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考虑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不仅需要学生掌握法学领域的知识技能, 而且要求其对语言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领域的知识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参考、糅合其他学科领域的授课方法以丰富整体的教学手段。

(三)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其一, 地方高校应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 联合建立数量充分、职业门类分布合理的实习实训基地, 以实现对学生实习环节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该项措施既有其可行性, 也有其必要性。从可行性看, 考虑到地方高校中法律硕士生的组成以本地人居多, 多数学生倾向于毕业后在当地就业, 由培养单位在当地为学生安排实习单位并不会给学生带来很大不便。从必要性看, 这种制度安排不但能强化院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学的了解、监督和管理, 而且有利于培养单位及时根据人才市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需求及时调整、改进培养机制。这对日后提升毕业生的优质就业概率系数意义重大。

其二, 地方高校应安排更多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校外导师、职业法律人进校授课或举行讲座。此类课程或讲座应更注重实践性和法律思维的引导性。如, 对同一个案件的分析, 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专家会基于不同视角寻找切入点, 并结合所需的事实认定、证据和法条维护相关的核心利益。这种更为务实的课程或讲座, 不但能使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职业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法律实务知识和看待问题的视角, 而且通过与专家反复交流, 学生的法律思维得以在潜移默化中养成。

其三, 地方高校应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等平台, 引导学生走出校园接触法律实务。即地方高校应加大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等平台同所在地的法院、消费者保护协会、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单位的合作力度, 以解决其普遍面临的“案源少”之困境。这不但能为更多学生提供在教师指导下接触真实案情的机会, 亦能提高法硕专业的社会影响力与行业认可度。

(四) 充实师资队伍
地方高校就师资队伍配备上的不足之处, 可在区分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的前提下进行改进。就校内导师而言, 培养单位应做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引进来”指在遴选校内导师时, 培养单位应优先选择具有法律实务经验和较好实践能力的教师, 而不是仅仅看重其学历、科研成果。“走出去”则意味着培养单位应主动为尚未取得律师、仲裁员等执业资格或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提供接触法律实务的平台。当下, 各培养单位可充分利用“双千计划”提供的契机, 为校内导师争取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交流的机会, 使其得以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 为其教学工作奠定实践基础。就校外导师而言, 培养单位应在人员的引进与管理方面做出相应改进。一方面, 在引进校外导师时, 培养单位应改变以往选人时重职务头衔、名气的习惯, 将考察重心放在应聘者的法律实务能力和教学能力上。另一方面, 培养单位应在制度上强化对校外导师的管理, 以引导、督促校外导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而言, 培养单位应针对校外导师队伍专门制订具有可行性的遴选、考核与退出机制, 避免盲目地对已聘任的校外导师实行“终身制”。考虑到大多数校外导师自身事务繁忙的现状, 校方还应主动在软硬件设施方面为校外导师开展教学活动提供便利。

(五) 建立独立的质量评价体系
当前, 法硕专业往往与法学硕士专业“共享”同一套质量评价体系, 这是导致上述两个专业在人才培养机制上区分度不高的客观诱因。基于此, 地方高校应尽快重构适合于法硕专业的独立的质量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的构建应在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基础上, 着眼于对学生实务能力的考察。其中, 对学生课程与毕业论文的考核应是关键环节。对学生课程的考核, 应改变侧重识记能力考核的传统考评机制。在形式上, 可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与法律实务需要, 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如案例分析报告、成功代理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等, 以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接触社会, 对真实发生的案例、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了解、调研。在内容上, 应重在考察学生的个案处理能力;在试题的选择上应以与社会上真实发生的案例、现象相吻合或贴近的材料分析题为主。类似于对学生课程考核的要求, 对学生毕业论文的考核也应注重法律实务方面的研究, 旨在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地方高校绝不能仅在某些文件中简单地“鼓励”学生采用专项调查、案例分析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而应制订具有可操作性且契合相应形式的论文考评标准, 以消除导师和学生因缺乏考评而不敢选择其他类型论文进行撰写的后顾之忧。[9]

综上所述, 法硕人才培养机制中诸多问题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当下, 地方高校应立足于院校自身条件, 以职业化为导向径路, 通过完善课程设置、改进授课方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充实师资队伍、重构独立的质量评价体系等措施, 加强人才培养过程与国家建设、市场需求的互动, 以推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曼, 王思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机制改革[J].教育评论, 2012 (4) :30—32.

[2]姜红仁.对实现法律硕士 (JM) 培养目标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6) :50—53.

[3]戴一飞, 邢博特.法律硕士 (非法学) 专业学位联考的预测效度分析[J].中国考试, 2018 (3) :22—25.

[4]夏新华, 周洋.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写作的规范化[J].时代法学, 2015 (4) :112—117.

[5]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 2012 (2) :27—30.

[6]刘磊.法学研究生与导师比例失衡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7 (11) :198.

[7]龙柯宇.授意、仿像与赋值:法律硕士PBL教学模式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7 (11) :198.

[8][9]杨德桥.职业化导向下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优化研究[M].法学教育研究, 2017 (2) :301、305.

《地方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机制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附论文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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