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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院校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的几点思考论文

发布时间:2020-01-14 09:39:5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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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人才的培养。民汉双语法律人才,在化解民族地区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需要大量民汉双语法律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双语法律人才。民汉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在高层次、应用型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方面极其重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教育的发展,国务院作出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民汉双语法律硕士点的建设,在政策和实践方面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民族院校;民汉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

本文引用格式:白木仁.民族院校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的几点思考[J].教育现代化,2019,6(48):112-113,129.

一 民汉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的重要性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充分表明法律人才培养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同样离不开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民汉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那么,西部地区大部分是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的需求大部分是应用型、复合型的双语法律人才。

      由于历史原因、自然条件、体制机制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招不来、留不住,造成了法律人才短缺的困难,而其中能熟练运用双语进行公诉、审判、辩护或代理和法律文书制作的法律人才则更为匮乏。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常住蒙古族群众462万,能用蒙汉双语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只有265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21人,两者总计不足500人,远远不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需求。截至2012年底,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实有法官5726人,双语法官563人,双语法官占法官总数的9.8%。双语法官短缺,不能组成合议庭,这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在内蒙古的大学法律教育中,也只有很少的学校的法律专业使用蒙语授课。并且双语法律人才的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如截至2012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获得本科学历的497人,占双语法官总数的88.2%,获得研究生学历的16人,占双语法官总数的2.8%(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双语法官总数的91%),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的短缺,已严重阻碍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和少数民族群众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可。随着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对双语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出对高层次双语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因此,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以培养更多、更高层次的双语法律人才,满足民族地区双语法律实务实际需要。

二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队伍建设不足。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中,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师资力量十分薄弱,学历层次不高,人才流失严重,并且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薄弱,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工作。

       2.双语法律教材和资料十分匮乏。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目前为止,没有俱全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的蒙古语教材,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主干课程至今没有蒙古语教材。此外,蒙古文版法律规范和其他参考书十分匮乏,不利于蒙汉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

      3.课程设置无法满足法律实践需求。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法学蒙汉双语班的课程设置中,很少安排蒙汉双语翻译课程、蒙古语言文学课程,也没有安排蒙汉双语法律文书翻译与书写课程,很难满足法律实践需求,无法达到应用型双语法律人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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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族院校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的思考

(一)民族院校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的政策分析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建设和发展,在宪法和法律层面制定了民族教育政策。《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第64条规定“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1条更加明确规定“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据此,国家对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予以特殊政策扶持。民族院校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具有政策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迎合了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

(二)民族院校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的建议

        1.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根据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以及法律实践需求,建议对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如下改革:采用校内合作培养、校外合作培养和国际合作培养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

      (1)校内合作培养。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内蒙古大学、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等院校,具有蒙古语言文学的优势学科,同时具有法学专业蒙汉双语教学师资团队。因此,可以依托学校的蒙古语言文学专业优势和法学专业双语师资力量,课程设置以及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校内合作培养,法学双语班的课程设置中安排蒙汉双语翻译课程、蒙古语言文学课程(如大学蒙古语)、蒙汉双语法律文书书写课程等特色课程,以满足法律实践需求,达到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的。这方面,四川民族学院(藏汉双语)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专业开设了具有应用性、民族性的特色课程:《藏文基础》《藏文文法》《正字法》《汉藏法律口译技能》《藏汉法律翻译理论》等,着重从藏语语言与民族法律适用这两个方面,培养民族学生的语言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

        (2)校外合作培养。在校内合作培养,打好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双语法律人才的法律实践能力,学校与双语法律实务比较集中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合作,联合培养双语法律人才。同时与实务部门合作开展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双语律师、双语公证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可以邀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到法学院系讲学,使双语法学学生更加了解双语法律实务状况以及获得双语法律实务的知识。

        (3)国际合作培养。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我国与蒙古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需要大量掌握英语、汉语、蒙古国蒙古语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与蒙古国开展教育合作,让法学双语班的学生到蒙古国学习该国的语言和法律,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服务,进一步促进中蒙两国经济贸易往来。同时,目前民族地区双语法律翻译存在不标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法律术语可以借鉴蒙古国法律术语进行翻译。

       2.民族院校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双语法律硕士点。中国政法大学MBA硕士点的建设经验可以提供有力参考。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学科在全国各大院校中名列前茅,该校申报MBA硕士点时,依托该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专业,申报了法商结合型的MBA硕士点,培养目的是培养兼具法律知识和管理才能的复合型的企业管理人才,以实现企业的“法商管理”,契合了国家法治建设以及企业管理人才对法律知识的需要,满足了社会的特殊需求,可谓一大创新之举。那么,民族院校可以依托自身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优势,积极依法争取政策倾斜,申报民汉双语法律硕士点(JM),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培养高层次双语法律人才。

3.政府部门继续加大投入,加大对双语法律硕士点建设的扶持力度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1条更加明确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因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该规定,对民族院校双语法律硕士点(JM)的申报建设提供帮助和政策倾斜,各项指标要求方面予以适当放宽。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规定“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因此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教育方面的自治权,出台政策从财政资金、人才配备等方面扶持民族院校的双语法律硕士点(JM)建设。加强双语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双语法律教材以及普法资料建设,加强对民族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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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肖晗.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J].贵州民族研究,2011,(1):137.
[2]让北疆人民群众共享优质高效法律服务[OB/OL].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http://sft.nmg.gov.cn/doc/2018/04/15/32080.shtml,2019-05-07.
[3]史万森.赵丽.双语法官巧用语言化解牧区矛盾纠纷[N].法制日报,2012.10.23,(4).
[4]杨继文.法律应用与藏汉双语法学教育[J].贵州民族研究,2015,(4):212.
[5]刘燕.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及双语审判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OL],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网,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6/id/1315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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