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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6 09:49:31 文章来源: 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全面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技术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在此背景下,电商逐步成为市场商务活动的主体,与此同时,电子合同也陆续出现在各种电商活动中。因此,深入了解电子合同这一合同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对电商活动的开展具有现实意义。对此,本文基于电子合同的基本内涵,先分析在电商活动下电子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再分析电子合同在实际订立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最后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为我国的电子合同的订立、应用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电子合同;信息技术;电子商务
 
  Several problem analysis of electronic contract
 
  Zhang Jin,Gu Fuyan,Jin Hongzhou,Cheng Liang
 
  (Hangzhou Tiang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Hangzhou Zhejiang,311100)
 
  Abstract:The arrival of the information age ha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d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In this context,e-commerce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body of market business activities,and at the same time,electronic contracts have also appeared in various e-commerce activities.Therefore,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contract form and its legal effect of electronic contra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activities.In this regard,based on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problems of electronic contract application under e-commerce activities,and analyzes sever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ctual conclusion process of electronic contract,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aiming at the electronic cooperation in China with the conclusion,the application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Key words:electronic contract;information technology;e-commerce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电商成为商务活动主体之一,同时,电子合同也越来越常见。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29届年会上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明确指出,贸易双方可以借助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署买卖合同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等。换言之,经过电子手段进行交易的数据电文及书面文件均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这一文件的签订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向“无纸化”发展奠定了基础。1999年10月1日,新的《合同法》颁布同样融入了一系列新的科技信息,数据电文被调整至此法的范围中,使电子合同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和认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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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所谓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借助电子信息网络,通过电子文件等形式生成的关于设立、终止财务性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电子商务协议或电子合同,该文件可以反映出双方或多方之间生成的共性意见。电子合同可以借助一个电子脉冲信号直接传递信息,并非只是出具一张简单的纸质原始凭证。
 
  二、电子合同在现实经济浪潮下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证据性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百一十六条指出,电子数据是在电子数据交换、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域名、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中产生并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对于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影像资料及录音资料同样适用。第二条指出,电子介质中存储的数据文件可以作为电子介质合同的主要依托,且它的订立、纠纷、履行、成立、仲裁等诉讼程序的具体形式即为电子合同。换言之,电子商务合同自始至终都无法脱离电子数据。基于此,可以直接将电子数据当成电子合同产生经济纠纷时的关键证据。若经讨论得到的结果具备一定的证据能力或合法资格,则充分说明此过程中体现出的具体能力及依附的电子文件数据的重要性。一般来说,我们将法庭组织辩论双方对证据的三性特征进行质辩的过程称作“质证”,在法律上将其称为“三性质证”的模式。
 
  1.证据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具体包含了合同实体和其程序的合法性。具体来说,实体的合法条件有:合同内容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及社会的利益,同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能够助推电商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而程序层面取证时的合法性特别强调在电子数据中的黑色产业链及隐私权泄露等问题,为缓解并解决诸如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泄露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第四十二条指出,网络运营者不得肆意泄露、毁损、窜改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在不经过个人信息直接收集者允许的情况下,不可随意泄露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给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在调查取证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数据时却出现了悖论的情况。结合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存证机构提前给当事人订立存证协议,目的在于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界限及实际效力的问题。假如在存证协议中未出现任何一个当事人提前应允取证披露信息,则存证机构需要对披露信息予以加密,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2]。
 
  2.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条指出,在质证的时候,当事人应依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特性,结合证据对存在情况产生的质疑予以说明并进行辩驳。其中的客观性指的是能够全面、真实地将事实反映出来,杜绝窜改数据,且不允许展示虚假证据,确保能够真实且清晰地将整个事件的动态及全貌反映出来。分析数据的时候要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不会因为民事双方主体的意愿而发生改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允许出现因为个人利益而使电子数据记录发生改变的情况。
 
  3.证据关联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即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本文不加赘述传统证据关联性问题,但电子数据凭借电子媒介这一载体出现在大家视野中,就必须对电子数据存留证据和当事人主体身份之间存在的联系给予一定重视。此外,还需要重视当事人行为的关联性,进一步关注电子数据传播主体表现出来的确定性、数据发出者、行为归结的主体及电子数据的接收者,使事实对应主体,更直接地将数据与代证事实联系起来。
 
  (二)电子合同管辖权的确认
 
  合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往往与已经出现的合同纠纷及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一些法律适用性问题紧密关联。基于相关法律,我们可以断定,在我国,当事人采取的成立合同的地点是“到达主义”,能巧妙地联系行为人订立合同及成立合同的具体地点,以最终明确在特殊情况下电子合同的管辖权归属者。
 
  三、电子合同订立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与签订传统合同相比,企业存在更大的风险
 
  在订立传统合同时,通常都是由各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的谈判形式或者采用传真、信件、电传等方式完成协商之后,再当面签订合同。但是,对于电子合同,在谈判、协商、签订的时候,是不允许各方当事人谋面的。实际协议双方允许是任何人,且必须在确认当事人身份之后才可以确定协议,此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果立足于此来考虑,电子合同签署过程的潜在风险往往比传统合同更大。但实际上,电子合同凭借自身便捷、快速、好管理的优势吸引了许多商务活动从业人员[3]。
 
  (二)信用问题进一步凸显
 
  事实上,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存在的风险不仅局限于传统合同面临的风险,电子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文件传输安全性、信用度的要求更高。由于各方当事人签订电子合同时互相并不认识,因此对协议各方之间的信用度要求更高。在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对协议双方的信用度进行评估,并借助相应的信用制度,以此确保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对协议方有一定的了解。在协议各方互相信任和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基础上,才可以生成合同,反之即便协议生成,实际执行时也可能因为信用危机而对簿公堂。鉴于我国相关信用制度的建立尚不够完善,因此,部分企业为避免一些较严重的信用风险问题,应用电子合同的对象仅局限于一些交往比较密切的客户。而企业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强化合同安全机制,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形成约束,以避免协议各方之间因信用度不够而丢失企业发展和市场拓展的机会[4]。
 
  (三)合同传输过程需要更高的安全性
 
  在电商行业,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于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中,特别是对于部分文件传输活动来说,易出现文件内容被窜改、截取、修改甚至丢失的情况。因此,相较于以往互传文书的形式,电子合同的安全度较低。总体来说,协议双方面对面交流、协商、签署文件要比线上签订的可靠性更高。在此过程中,由于没能彻底解决网络安全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均持谨慎的态度签订电子合同,这对电子合同的发展造成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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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子合同风险防范建议
 
  (一)防范措施须符合法律规定标准
 
  在认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及业务时,应以电子证据争议点为核心设计出能够匹配相关法律规定的技术措施,以此使合同效力能够受到法院认可。换言之,即保证电子签名能够符合相应的标准及法院对电子合同原件的形式及内容要求,当下,第三方认证机构及可信时间戳属于司法机构经实践具体认可的最佳技术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是《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指出的由国家工信部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CA)。
 
  以一些比较权威的时间戳服务机构(TSA)最终签发的可信时间戳为准,具体签发的时间往往是电子文件生成的时间,可将其作为行之有效的保证内容完整性与不可否认性的电子凭证,以此证实电子文件权属及实际产生的时间,并作为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最佳证明。目前,时间戳已能够达到《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方面提出的证据要求,并在实践中受到肯定。采用合理有效的技术手段,除能够保证电子合同的完整性、不可更改性以外,也能保证客户身份及客户签名的真实性或可靠性,同时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呈现,继而得到司法肯定。(二)履行和后续管理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在交易互联网金融产品或业务环节中,通常采取痕迹化的操作方式,其目的是保证在遇到风险时能够查询到相关证据。例如,银行网络信贷若约定受托支付,则在银行放款时是不允许银行直接受托支付到第三方账户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借款人账户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方式储存银行向借款人账户放款的记录;在实际放款时,可通过银行客服向借款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放款短信;或者通过书面、短信、电话及邮件的方式进行客户回访,待客户确认借款或还款信息。如遇诉讼问题时,可将这些可提取或可复制的记录当作辅助合同借款的相关关系及事实证明[5]。
 
  (三)提供诉讼证据尽可能全面充分
 
  虑及互联网金融案件本身可被接受的司法程度,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空前发展的形势下,无论是产品开发人员还是互联网电子产品的后期管理人员,均须深入了解关于电子合同的一些法律知识及风险,并结合其所对应的法律知识规定和技术规范,做好全面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忌只贪图短期效益而忽略其诉讼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因素或隐患。
 
  伴随着案件经验的不断累积,就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动向来看,预估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机关必定会慢慢生成一种统一、规范的审判思路或标准规定,并借此进一步指引和规范整个行业的行为。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在电子合同被引入市场及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逐步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电子合同方面的各种法律条例和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各种观念逐步普及,各种权利保障方面同样呈现出巨大的提升和发展动向。现如今,受到互联网经济的影响,电子合同的应用和普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这种趋势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存在。
 
  【参考文献】
 
  [1]秦伟.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9).
 
  [2]王瑶.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12).
 
  [3]吴卫明,陈伟.银行金融机构远程签约法律问题分析及建议[J].金融科技时代,2020(11).
 
  [4]黄奕博,聂宁.共享单车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2).
 
  [5]王悦.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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