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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合同是新时期发展的产物,投邮主义无法满足现下实际需求。即便传统合同中关于承诺的基本内涵仍适用于电子合同中的数据电文,到达主义仍是确定生效时间的最佳手段和方法,且网络虚拟性、及时性为其赋予了新的内涵。现下我国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需学习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并及时完善对数据电文生效时间的规定。对此,本文就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的生效策略展开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生效策略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electronic contract data message
Zhang Jin,Gu Fuyan,Jin Hongzhou
(Hangzhou eSig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Hangzhou Zhejiang,311100)
Abstract:The electronic contract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period,the mail doctrine can not meet the actual demand now,even though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promise in the traditional contract still applies to the data message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the doctrine of arrival is still the best means and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effective time,and the network virtuality and timeliness endow it with new connotation.At present,the legisla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 data message is not perfect in our country,which is benefici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transaction in our country.This paper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validity of electronic contract data message.
Key words:electronic contract;data message;entry into force strategy
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兴起和发展,网络对商务、社会等活动产生了直接影响。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为满足新时期的变化需求,各国制订了规范电子交易的法律与相关协议。如何匹配全球化法制主要趋势,适应国际化交易基本规则,凸显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是现下亟需思考的问题。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形式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数据电文满足一定条件便可实现纸质记录的功能,但并非等同纸面记录。为保证其生效处于法律红线内,政府需及时做好立法和完善工作。
一、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分析
电子合同逐步被人们接受,并广泛用于当下生活中,其相较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第一,电子合同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需面对面完成内容协商,基于网络认证的主体身份,双方做好交流互动即可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电子合同虚拟主体资格需通过第三方认证,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可以数据形式进行直观呈现。第二,电子合同签订环境可进行变更,突破了原有传统合同双方需处于实体环境的局限。合同双方通过科技手段与网络虚拟平台操作,便可签订电子合同。第三,电子合同订立形式不同。电子合同呈现的方式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整个网络系统内。第四,电子合同管辖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合同具有合同的属性与传统合同签订的流程,但发出和收到时间点不一,合同生效效力不同。第五,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电子合同最为关键的特征是高效、快捷,但采取数据信息化方式完成传输存在不稳定性。电子合同因自身属性,需充分借助虚拟平台,通过数据做好订立工作,但由于平台中的信息易受窜改,难以确定操作者,电子合同有效性难以实现[1]。
二、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和形式要求
由于数据电文相较于传统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从本质层面解决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问题,各国相关立法均对其形式提出了要求,主要是功能等同原则,即数据电文满足相关条件,便可实现纸质记录的功能。我国《电子签名法》等电子商务立法均参考该基本原则。
(一)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电子合同主要呈现方式为数据电文。各国立法均承认电文法律效力,进而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我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主要以数据电文为核心,《公约》主要为以电子通信为核心,二者的差异性主要是前者是基于数字电文视角,后者是以通信层面为出发点。即便电子通信的内涵定义为应用数据电文的通信,但此类思路使得我国立法更强调解决静态问题。《公约》解决各类问题更注重动态,因此数据电文的概念较为狭窄,不包含计算机生成的并非用于通信的记录[2]。
(二)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
《公约》第9条内容是关于电子通信形式的基本要求,该条款明确了电子通信功能等同的基本内容,对电子通信实际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要求。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有形呈现所载的内容,并可随时调取需要查用的电文,可将数据电文视为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由此表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具备随时取用的特性,而且应有形呈现所载的内容。
第二,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功能等同原则。《公约》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在功能上等同于传统签名。若该方法可精准辨识当事人身份和当事人对电子通信含有信息的意图,则其表述应进行相应优化。由于当事人是在电子通信上签名,难以肯定表明当事人认可电子通信所载的信息。
第三,电子签名的有效要素。电子签名生效应具备相应的基本要素,需满足两个条件,方可确定该项电子通信是否具有合同当事人签名的成效。一是该项电子通信可积极使用一种方法辨识当事人身份,而且可鉴别表明当事人掌握电子通信信息的意图;二是对生成或传递电子通信实现的目标具有可靠性。
第四,关于原件的规则。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现下电子技术应保证电子合同拥有原件的功能,因此当电子合同处于一定状况下符合原件的功能,即可视为原件。《公约》中明确指出,电子通信相关信息具备完整性特征,主要是指该信息从初期生成至最终均完整。评价该信息是否具有完整性有具体的评价标准,主要是除附加任何签注、正常通信和存储环节常规改动外,信息并未发生改动。信息可靠性、保证性需以信息自身作用和实际综合性进行评估[3]。
三、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的生效
(一)即时通信与非即时通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通过信息网络缔结合同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特点。通信方式的不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结合实际状况精准区分和辨识即时通信和非即时通信,对明确数据电文生效时间十分关键。电子合同通信存在较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通过电子手段签订相应的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仍可体现对话式含义。相较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最为典型的差异是网络及时性。签订电子合同常用的工具为网络聊天室、视频会议等。签订双方以对话的方式进行通信,相互阐述自身观点。通信信息可实现及时到达,即为即时通信。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缩写EDI)主要是以同一规定的套用标准格式,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选取通信网络进行传输。贸易伙伴再经电子计算机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处理。即便其并非选取即时通信方式呈现表达意思,但若双方选取即时系统:一方将信息反馈传输至另一方电子邮件信箱内,另一方选用相应的通知工具告知信息完成送达,即便发送信息包含存储、传送及回复等程序,仍可将其视为即时通信。网络交易在多种条件下类似传真,并非全部网络通信均以即时的方式发出。电子邮件在正式传输过程中所需时间不一,此类通信可视为非即时通信。精准甄别即时和非即时通信的意义在于通信是否为对方及时了解或收到,若无法满足该功能,则判定为非即时通信[4]。
(二)网络空间及时性促使投邮主义丧失存在基础
针对传统合同中对话式意思表示的生效,其他英、美、法等国家选取了解主义,即以当事者客观层面判定为“可以”了解为基础前提,当事者客观存在障碍无法进行了解时,以实际为核心进行了解。在电子交易中,即时通信一般是瞬间完成,发出时间大多等于发送时间,因此了解主义基本原则均适用于即时通信。针对传统合同中适用于非对话式意思表示的投邮主义。是否用于电子交易中为非即时通信,则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化分析。
在电子环境下,网络实际传输的时效性会使对价原则引发不公平。要约者点击发送按钮,数据电文便瞬间发出,要约者几乎无撤销的机会,这并不会因要约者随意撤销要约引发不公平事件。原有合同非对话式意思表示的投邮主义并未选取到达主义,核心在于传统沟通方式难以实现初期设定目标,需以投邮主义客观、公平地均摊风险。以电子环境为核心导向,EDI方式最为凸显的特色是可选用当事者通过电子通信第一时间确认彼此沟通是否有误,即可确认是否到达。数据电文收到告知或确认成为现下广泛应用的程序,其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针对受约者而言,拥有拒绝应用技术的主动权,因此可能导致通信信息传输延迟。此外,无需通过投邮主义协调双方的利益,单从其产生的基础、规则、保护的利益取向出发,投邮主义均丧失存在的前提和基础[5]。
(三)网络空间虚拟性赋予到达主义新内涵
传统合同实施过程中,结合到达主义的控制实际范围,承诺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时方可保证承诺生效,如邮件或电报投入要约人信箱内,将相关文件和信息传输至其手中等。在电子环境中,电子合同涵盖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数据电文传输主要由计算机网络实现,若仍以要约人处于物理空间的支配范围精准衡量数据电文是否获取承诺生效,则不合常理。收发电子邮件实际服务器可能与要约者实际空间距离较远,但某电子信箱或特定的信息系统处于要约者范围内,要约者可动态查看相应的电子邮件。此外,要约者电子信箱、要约者指定的接收数据电文、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处于物理空间之中,则并不属于要约人可控制范围,但可全面掌握实际内容。在网络空间内,数据电文应在要约者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内生效,不受物理空间、支配范围的影响。虚拟空间电子信箱或信息系统与物理空间收发室或信箱对要约者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四、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生效的立法原则和建议
(一)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立法原则
为保证整个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生效,相关部门需积极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应始终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
第一,与国际化电子合同规范接轨原则。我国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应最大限度与国际相关合同规范接轨,这有助于电子合同数据电文与世界接轨,积极汲取其他国家立法经验,促使立法条款更合理。第二,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电子合同立法不能对任何技术发展造成任何限制。针对电子签名问题,若基于立法层面以非对称性公开密钥体系为核心,形成的数字签章技术可获取较佳的应用成效。第三,安全原则。由于网络传输信息存在虚拟性,在线交易过程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积极加以消除,促使其立法更具安全性、可靠性。在线交易既具有便捷性、高效化等特征,又具有多方面的安全风险,而电子合同法可解决安全问题,保证交易规范,如通过数字签字、身份认证制度等提高安全性。
(二)电子合同数字电子立法策略
电子合同数字电子立法有其独立性,以下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第一,数据电文制度。数据电文制度主要是数据电文处于法律层面确认的制度。电子商务最主要特色是数据电文取代传统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十分关键。因此,对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确认成为电子商务法基本任务之一。因此,相关部门对相关数据电文应加快立法速度。第二,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交易各方网上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与数据电文相适应的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电子签名的作用是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电子签名涵盖的技术较为复杂,是国家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更是电子合同电文立法的重要内容。第三,电子认证行为法律制度。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相同,均是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机制,但两者功能存在差异。电子签名更强调数据电文自身安全。电子认证更强调交易信用安全,用以保证交易人身份的真实可靠。电子认证制度与电子签名制度紧密相连,但与电子签名制度相互独立的立法制度,更是电子合同立法的核心内容。
五、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合同随之出现,但其内涵并未发生太大改变,传统合同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规则仍适用于电子合同中的数据电文。为保证数据电文生效,有关人员应结合实际状况掌握相关的要点,明晰电子合同特殊性,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法豸.灵活用工风口来临电子合同助推HR数字化[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1).
[2]史竹敏,高哲.论金融机构等电子合同订立规程及法律风险防控[J].时代金融,2020(30).
[3]高晓奇,朱张毓,程焰,等.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商业2.0(经济管理),2020(8).
[4]闻韶.电子劳动合同助力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提速[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0(10).
[5]何俊,本刊编辑部.合法的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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