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论文 > 正文

经济法视角下惩罚性赔偿问题的探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6 11:53:0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 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我国引入了惩罚性 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定不足 。文 章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以及经济法属性进行了总结 ,分析了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优化策 略,从而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 度的功能,并为经济法的施行提供支持和帮助。

  关键词:经济法,惩罚性赔偿,功能,策略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 ,指的是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 超出损害数额的赔偿金,该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国家,主要 目的在于减少被告不法行为的出现,并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社会 公众利益的现象频发 。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加强对惩罚性赔偿 制度的重视,既是保证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也是助力经 济法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以及经济法属性

  ( 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惩罚性功能指的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会 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相应程度来对行为进行制裁 。在 发生侵害时,倘若行为人已经收获了客观的经济收益,但只需 要支付给受侵害人损失相当的赔偿金 ,则会让行为人仅无法 获得本不属于其的收益,且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 。这难以 实现警示功能,也不能提醒其他侵害者,减少该行为的负外部 性 。因此,在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从 而加强对行为人的赔偿 。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功 能就是惩罚功能[1]。

  2.阻遏功能 。除了惩罚功能以外,惩罚性赔偿还需要借助 对行为人的惩处 ,从而警示其他可能存在的侵害者做出类似 违法行为,让其认识到该违法行为将会带来高额的成本支出, 从而起到良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为此,可能存在的侵害者就 需要做好违法行为的分析工作,权衡支出和收益,并对自己的 行为进行明确的指引 。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能够对类 似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

  3.激励功能。需要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往往具有较 大的诉讼难度,不仅需要较多的经济成本,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投入,取证等环节也面临着很多挑战 。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受 害者出于理性的判断和平衡 ,很有可能会由于各种因素而放 弃选择诉讼手段维护权益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利 益的受损 。惩罚性赔偿金能够进一步强化受侵害者进行诉讼 的预期收益,从而起到了一定的鼓励和激励作用,让其能够更 积极主动地参加到诉讼活动中, 推动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 同时,帮助社会维护整体利益。

  (二)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

  1.符合经济法理念。第一,经济法要求维护公共利益。正如 上文所说,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警示潜在的侵害者,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由此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 理念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都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防止社会利 益受到损害 。第二,经济法要求保护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这一 理念天然具有一定的不对等特性, 要求强者履行更多的义务 并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尽管受害者并 未受到实际损害,但侵害者也需要做出赔偿 。这能够平衡双方 之间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可见,经济 法理念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致性 。第三,经济法要求进行适 当干预 。经济法能够对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 适当调节,具有一定公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法律的直接 规定来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回归平衡 ,这体现了经济法的适 度干预原则。

  2.具备经济法价值。经济法能够对不法行为带来的负外部 性做出调整,从而提升其正外部性 。就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说, 主要体现以下几点正外部性: 第一, 受侵害者可获取额外赔 偿;第二,惩罚性赔偿金能够起到警醒作用,减少类似不法行 为的发生概率 ;第三 ,激励受侵害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主动打击违法行为 。这样一来,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 监督氛围 。故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法价值。


\

 
  二、经济法视角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从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主 要应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环境保护等几大领域 。 就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领域存在的侵权行为,尽管具有较 强的危害性,但仍然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正是由于这一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导致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发挥 作用,但实际效果仍然不够理想 。与英美法国家相比,我国惩 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也相对较窄。

  (二)适用条件有待优化

  就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来说,“ 明知 ”是法律 规定的主观条件,但对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却无明确规定,这也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 相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 ,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生产经营者或 消费者“ 明知”具有很大难度 。就客观要件来说,无论是产品责 任领域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都以受侵害人死亡或者健 康严重受损为客观要件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警 示和预防,如果出现严重后果以后才适用这一制度,则难以发 挥其威慑性[3]。

  ( 三)金额设置有待改进

  惩罚性赔偿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和价值落实的基本 手段,直接关系着立法目的能否实现 。一般来说,惩罚性赔偿 金的计算模式包括固定模式、弹性模式和无限制模式三种 。固 定模式的操作较为简单,但过于机械,难以针对个案进行良好 适用,无限制模式为法官留出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惩罚性 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想要实现充分的威慑价值,就要避 免对惩罚性赔偿金额作出限制。


\

 
  三、经济法视角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策略

  ( 一)拓展适用范围


  首先,应当避免仅局限在上文领域中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来说 , 已经实现了从制约政府公权力 滥用到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的转变 ,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的适用仍较为局限 。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应当从惩罚性赔偿制 度的立法目的入手,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 于一些存在严重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在其有必要被遏制时, 可以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升法律威慑力 。其次,可以拓展 至企业大规模侵权 。对于一些由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 大规模侵权,在严重损害社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时,应当借助 惩罚性赔偿制度来遏制上述行为的发生, 从而有效维护社会 公众利益 。针对这类案件,民事补偿制度常常由于威慑力不足 而难以发挥良好效果,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遏制大规模侵权 的立法目的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最后,逐步将其引进到经济法 的其他领域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公平、遏制不正当 竞争行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有效保护自愿交易原则, 从而避免正常的经济秩序遭受冲击 。针对反垄断领域,可以参 考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立法以及司法案件 ,适当引入惩罚 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完善适用条件

  1.清晰界定“ 明知”。在司法实践中,“ 明知”很难通过一些 客观要素予以证明, 这就导致该主观条件在实际运用时的可 操作性不强。事实上,“ 明知”是刑法学中的概念,法学界对“ 明 知”与“应当知道”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激烈的辩论,主 要包括三种观点:一是认为“ 明知”与“应当知道”是相对立的, 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二是认为“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 “ 明知”;三是认为“应当知道”与“ 明知”同属一类 。[4]具体到经 济法领域中,应当对“ 明知”的概念加以界定,解决举证责任划 分的难题,从而减少诉讼成本,契合正义本质。

  2.引进“重大过失”。惩罚性赔偿制度关注的是行为人主观 上的可谴责性,“ 明知”与“故意”必然包括在内 。但就“重大过 失”而造成的损害,同样需要进行遏制 。“重大过失”表现了行 为人对自身法定义务的漠视以及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轻 视,具有较强的可谴责性 。从其他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 来看,均将“ 重大过失”作为主观要件,我国也应当将“ 重大过 失”纳入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条件中。

  3.将“严重人身伤害”改为参考因素。惩罚性赔偿制度重视 的是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即便没有严重危及生命,也可以 适用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其重视的也是事前预防,而非事后补偿 。因此,将“严重人身损害”作为客观要件, 容易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削弱了该制度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 三)优化金额设置

  首先,就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来说,如果过高则容易导致 威慑过度,致使一些创新行为或经济行为的风险增加,影响社 会进步 。如果太低则会导致威慑不足,难以收获预期的预防效 果,这就意味着不能矫枉过正 。其次,可以适用弹性模式确定 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一般来说 ,可以设置金额的上限与下 限 。以美国为例,采用的是比例原则,同时配备了相应的最高 额和最低额 。最后,还要允许大数额赔偿金保证威慑力 。对于 一些财力雄厚的大企业来说 ,惩罚性赔偿金远远比不上其获 得的巨额利润 。即使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仍然能够从违法 行为中收获利益 ,那么就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 的 。为此,应当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允许根据案件 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外情况 ,从而充分表明法律以及社会公众 对该行为的无法容忍,从而实现实质正义 。故而,我国可以适 当参考外国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 ,赋予法官根据案件的特 殊之处而不受弹性标准约束的权力, 从而进一步增强惩罚性 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价值。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 在经济法视角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 要意义 。传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今时代发展 的需求,不仅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也影响经济发展和 贸易安全 。这就需要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完善适用条件并适 当优化金额设置 。 同时,在结合本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适当 引入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 。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 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任务。

  参考文献:

  [1] 马辉. 经济法解释论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立场阐释—以“知假 买假”惩罚性赔偿争议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22(10):96- 111.

  [2] 谢莹. 经济法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 2021(01):172- 173.

  [3] 李一 萌 . 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 会,2020(23):36- 37.

  [4] 郑秀坤 .试论基于经济法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J].法 制博览,2020(16):112- 113.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jingjilunwen/72082.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