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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东北林区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制保障现状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7 10:21:5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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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作为人类的生命共同体的自然,必须要受到人的尊重、顺应和保护。东北地区在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建设上需要一系列的新思想、新要求和新部署,特别是其林区资源,是区域人口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而我国现行的林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不能全面且系统地反映新形势下林区资源保护的法治保障需求,林区资源保护仍面临较为严峻的现实困境。文章通过分析东北林区生态资源环境的现状及突出问题,探究东北林区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充分运用法制保障手段,建立健全东北林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推进东北林区资源环境法制保障措施的运行。

  关键词:生态文明,东北林区,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可是过度追求经济发展的不利后果也因此日渐显现,不可忽视的生态资源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经不是再以牺牲其他而优先发展经济建设的时代,生态文明与政治、文化、社会的建设,也同经济建设一道,是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生态文明对于我国林区资源发展的深远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

  随着气候变暖、水源锐减等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频发,人们逐渐深刻地认识到我们不能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以牺牲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所以建设生态文明就已然成为了我们当前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环境冲突,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选择。生态文明的建设并不是简单地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进行控制和治理,而是要从宏观全局出发,解决人类工业文明带来的各类弊端,探究并推动一种新的生态发展之路,从而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和制度等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最大的天然林区的东北林区,是以林木为主要结构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这并不利于本区内的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更不利于其自身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甚至也会制约和影响到我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发展,因此,提速保质地建设东北林区的生态文明十分必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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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利于林区资源优化为产业优势

  林区资源的利用,林区产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衡量标准,因此林业的发展更像是一把双刃剑。也就是说,林区的生态环境既易受到破坏,又可以作为衡量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尺之一。然而当前的林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林区发展,是将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方法贯通于林区林业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之中,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人与林可以和谐共处,生态文明的建设不会以减少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林农的经济效益为代价。尤其在传统的东北林区,将生态文明融入林区产业发展必将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系统性大工程[3],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多方协调,深入分析林区产业发展的实质问题,从林区民生问题的根本着手,推陈出新多措并举地进行经济产业建设,才能达到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共赢的最终目标。

  (三)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文化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内涵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上,同时在文化上也要保持我国独有的特色,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人类在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几经波折与考验,直到当下,我们逐步迈进生态文明的发展阶段,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突破了落后文明时代的制约和束缚,克服和摆脱了人类在发展历程中面临的诸多挫折与困难。然而,我们应该如何从根本上摆脱生态文明进程中必然要面对的困境,也就是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共生共存问题,而这就需要我们进行一场价值观念的彻底革命,一场文化的创新发展革命。由此可见,人类文明的发展离不开生态文化,这就意味着作为生态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的生态环境,在为我们的生存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的同时,还搭建和提供展示我们需要外在表现的本质力量的平台,从而满足人类自身对于美的追求,构成了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生态文化的本质,其实是一种人类的社会意识,它的发展对人类的心理以及行为活动具有规范、引导和评价的作用,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东北林区生态资源环境的现状及突出问题分析

  东北林区发展的起点便是其宝贵的森林资源,而这也影响着东北,乃至我国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林而生、因林而兴是东北林区的特殊性所在,其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东北林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已明显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确实得到很大改善,而且在处理各种资源矛盾中做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生态林区建设和发展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东北林区的可采资源匮乏,森林生态功能减弱

  老工业基地一直以来都是东北特有的响亮称号,而林区在东北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则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4]。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东北林区中的大量可采资源却在逐年减少,现存的可采资源,例如,木材等且多分布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且不宜采伐地带,或者已被划入生态资源保护区域,由此造成了林区资源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的情况。除此之外,林区资源的质量下降,例如樟子松、云杉等珍贵树种的不断减少,混交林、成熟林比例不断减少使得水土、水源不足,对于病虫害的防御能力也逐年减弱;森林面积的不断减少,也在削减这其涵养水分的能力,从而导致了林区的生态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退化。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力度不够

  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依靠林区的接续产业也没有形成现代化规模。有些地区仍然在进行林下经营、畜牧业等经济活动时,会产生一定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有的地区依然存在靠山吃山的传统经济发展思想,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改变。除此之外,一方面,林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也制约和影响了林区的生态建设和发展,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林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力度不够,盗采、偷猎等人为破坏现象依旧存在,东北林区资源环境保护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另一方面,粗放的管理模式也不利于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对于缺少自主经营权力林业产业经营者来说,他们大多是国有政企合一的经营模式,无权支配和占有林业资源,使得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力和经济效益收入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5]。此外,创新能力不高也是影响东北林区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另一影响因素,较为传统的自上而下式的经营模式,使得林业企业本身就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再加上林区管理者本身不科学合理的发展思想和意识都会严重制约林区资源的开发利用。长此以往,这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下的林区内部林农、职工对于林区生态环境资源发展的漠视,更是对我国林业企业的创新发展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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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东北林区生物多样性受到一定威胁

  东北林区的面积和资源总量在我国三大林区中最大、最高,其大致的范围包括长白山和大小兴安岭在内的几大块。尤其是在我国重工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的关键所在便是东北林区的资源产业。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东北林区生态环境也表现出较为脆弱的一面,之前进行的超强度采伐使得东北林区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生存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挤压变小,常见物种变为珍稀甚至是濒危物种的威胁[6]。例如,中华秋沙鸭、紫貂、驼鹿等已濒危灭绝,人参、红松、黄菠萝等植物数量呈减少趋势。如不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东北林区生物多样性将会遭到严重破坏。

  三、完善东北林区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保障建议

  (一)立足我国实际,树立地域性的林区资源可持续管理理念

  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可持续管理理念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已不再是单纯地进行经济价值的获取,而是对于生态资源环境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和与人类和谐共处等方面具有更重要价值的重视[7]。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林区资源环境的管理不仅要统揽全局,也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满足地域特点的管理理念,将地域性林区资源环境处于一种合理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的状态之中,也就是要将林区资源的结构、功能和状态及其开发利用、管理均在可持续性的层面进行规划和实施。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林区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理念,立足我国实际,合理制定林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兼顾到林区资源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效益,从而保障林区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体系,加强林区资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在健全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体系进程中,我们要适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和调控,约束和规范行业标准,从而促进全社会、全员、全方位对林区资源环境保护的参与,逐步消除非持续发展的各种影响因素。

  结合实际,各地可以通过调整经济利益结构,开征生态税收,严格控制林区资源开发利用数量,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与消耗,提高其开发利用的程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林区生态资源环境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不断优化林区生态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完善东北林区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目标就是通过对林区生态效益进行经济补偿,从而保证林区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除国家和地方的各级财政出资以外的情况下,坚持“益补相适应”“社会共享共担”的生态补偿原则下,在确定林区资源的生态补偿标准和依据的基础上,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的途径和方式,针对不同的对象和范围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同时,也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检查监督制度。基于以上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思路,东北林区应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完善符合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逐步优化东北林区生态效益的核准、认定、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赔付等方面的规划、实施、检查与监督,从法制角度出发,保障生态效益补偿为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发展所用,从而使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为东北林区的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四)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东北林区野生动植物资源

  非法买卖东北林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要通过《刑法》《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视具体情节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进行相应责任的追究,情节严重者,要适时加大处罚力度。针对东北林区所处地域特点,生活在其中的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要求必须禁止在林区狩猎、破坏生物资源,建立保护区,并制定禁猎期限,保证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东北林区天然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地理位置,无论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还是自然环境气候的调节,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的意义也是重大的。因此,东北林区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我们必须从我国各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以法制保障手段为必要,实现地区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五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

  [2]罗家新.东北林区林下经济经营模式及发展对策[J].防护林科技,2018(02):2-2.

  [3]刘飞海.现代林业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2018,24(20):122-148.

  [4]王惠,张智玮.低碳经济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带来的契机[J].财经界(学术版),2010(06):64-65.

  [5]尚衍旗,秦守杰.东北地区森林经营的特点[J].现代农业研究,2017(10):1-1.

  [6]程国彬,张志媛,宋笠福,刘立波.伊春林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林业勘查设计,2007(01):23-25.

  [7]王威,贾文涛.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J].中国土地,2019(05):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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