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当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 价格调控法律制度对稳定市场价格起着关键作用。 当前疫情防 控已经成为常态化, 为了避免此次新冠疫情中一般防疫用品出 现的价格乱象, 文章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般防疫用品 价格乱象的原因在于市场的失灵, 基于一般防疫用品的外部性 和公共物品性,以及“双手并用”理论,提出需要政府的适度干 预, 通过价格调法律制度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般防疫用 品的价格。因此,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价格调控法律制度存在的 三个缺陷,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三条完善建议。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防疫用品 价格调控法 律制度
新冠疫情爆发后,市场经济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各行各业 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般防疫 用品领域正常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最典型的就是口罩 、 消毒 液、抗病毒药品的市场价格飞涨 。 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对防疫用品的价格进行调控,随着相关部门的管制,该领域的市 场价格重回正轨 。 目前,我国防控疫情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防疫已成为常态化,但是境外输入的压力依然存在。那么在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更好地维护一般防疫用品的市场秩序,结 合此次防疫中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提出相应 的建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般防疫用品的价格调控
(一)市场失灵
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愈发重视市场角色的定位,其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 。市场的运行 依赖于市场机制,在供求、价格、竞争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来 调节市场秩序。一般防疫用品作为商品,其价格就是在市场供求 关系的影响下,主要受市场来调节。一般防疫用品是指在市场中 广泛流通的,由广大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商品,比如口罩、体温 计、消毒液等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各地不断出现一般防疫 物品价格违法行为,最为多发的案例就是哄抬口罩价格。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就是,“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 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 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此次新冠疫情的 爆发就是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 而这一特殊时期价格违法行为 的爆发则是典型的市场失灵现象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调节不 起作用, 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市场经济纵深发展后带来的妨 碍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差等问题 。 ”此次疫情突如 其来,加之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当人们意识到防护的重要性 时,各大药店、电商平台的口罩、消毒液等一般防疫用品被一扫 而空,这些商品一时成了稀缺品 。 口罩、消毒液等用品在无疫情 时期供求相对平衡、价格稳定,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些 经营者趁火打劫 、 囤积居奇致使一般防疫用品市场供求关系矛盾凸显,造成一般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飞涨。供给方借助信息不对称,抓住人们对于疫情的恐慌心里,借机哄抬物价、欺骗消 费者,经营者的唯利性让市场机制难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 有效解决一般防疫用品的价格问题, 暴露出了市场自身调节的 弊端。

(二)三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疫情期间由于市场失灵, 一般防疫用品领域的不正当价格 行为频发。司法实践案例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分析后总体 上可以归纳为三种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一种是哄抬价格行 为。“是指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特别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影 响一定区域甚至全国宏观价格形势,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引 起消费者恐慌,进而危及经济和社会稳定 。 ”比如南京市雨花台 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 查明口罩进货单价 7.8 元一只, 实际销售价格达 30 元一只 。第二种是价格欺诈行 为。“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 交易的行为。”比如哈尔滨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药店未 发现有 N95 口罩销售,但是有 5 张 N95 口罩销售的单据,其所 谓的 N95 口罩实际上是 9400A 普通劳保防尘口罩 。第三种是未 明码标价行为。《价格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售卖的商品必须按照 国家的标准明码标价,而大部分经营者的做法都违反了该规定。
(三)政府介入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市场失灵导致的违法价格行为, 需要政府的适度调控。众所周知,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方式有 两个,一个是“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另外一个是“有形之手”即政 府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最早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 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缺乏活力,导致经济发 展缓慢。改革开放后,政府开始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 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的 作用提升到了决定性的层面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这是我国 经济发展的一大转变 。但政府作用的淡化并不意味着政府的退 出,国家经济的发展核心在于调节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理论 界,市场失灵下是否必然引入国家干预,各位学者观点不一 。有 的学者主张“收益最大化”,强调要避免政府的干预,重视市场的 自发调节。而笔者赞同的观点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市场失 灵现象,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以稳定市场,秩序恢复正常以后政 府再有序地退出干预,让市场自发调节一般防疫用品的价格。因 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常规的应对能力和可控程度被逾越, 市场自发调节无法解决经营者唯利性的缺陷,因此,在特殊时期 一般防疫用品的价格需要政府的适度调控。
二、一般防疫用品价格调控的理论基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市场和政府对一般防疫用品的价格 进行调控的理论基础在于一般防疫用品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 性,以及“双手并用”理论。
(一)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
外部性是指,“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 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 ”一般防疫用品具有 明显 的正外部性, 正外部性就是指,“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有些主体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相关主体直 接享受其所带来的利益而没有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形。”当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发生时, 一般防疫用品的使用成为全社会防疫的共 识,关系着公众的生命安全 。 负外部性是指,因为社会联系日益 紧密,一方行为损害到其他主体的状况时常发生,但是损害方往 往并不进行赔偿 。 特殊时期在公共场合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可能 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公共物品性是指,“社会主体消费某一产品不会降低其他主 体对该产品的消费 。 ”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 竞争性顾名思义就是排除竞争, 人们利用公共产品的机会是均 等的。其二是非排他性,是指各主体互相不受影响。使用一般防 疫用品是公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主要方式, 在这一特殊时期 一般防疫用品已经不单是一种市场流通的商品, 在公众场合人 们都需要佩戴口罩,进出商场需要使用免洗消毒液,这些一般防 疫用品更多地被赋予了公共物品的属性 。抗击疫情不是一个人 的事情,每个人都有义务使用一般防疫用品。当社会公众形成合 力,那人人都将享受协同抗疫带来的健康的安全的公共环境。
(二)“双手并用”理论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起源于亚当 ·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 正常情况下,市场会以它内在的机制维持其健康的运行。其中主 要依据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理性原则, 以及由经济人 理性原则支配下的理性选择 。这些选择逐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中 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对 资源的配置。而另一位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了与之相对的观点, 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加强宏观需求管理 。侧重于发挥政府这只 “有形之手”的作用 。这两种思想的产生都与当时的经济社会环 境紧密相关 。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学理论的演进,提出了 “双手并用”理论 。 就是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这两双手共同作 用,而不是单一的侧重于某一只手。市场的无形之手好比人的右 手,因为它最常用、最灵活、最有力,一般情况下市场自身调节能 够解决问题政府就不需要介入。国家之手好比人的左手,政府的 主要任务是辅助市场发挥作用 。政府在保障经济发展方向上会 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在特殊时期,政府的作用更是会超越市场机 制一时占据主导地位 。但是市场和政府调节都具有自身的局限 性,市场机制容易失灵,有些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而政 府之手又容易过度干预,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 因此,要协 调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灵活运用“双手 并用”的理论,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 又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般防疫用品价格调控的法律制 度现状
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在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更要严格依法执政。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 。疫情期间做出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 格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国家主管部门在执法 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的法律 制度能够保障国家秩序的稳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疫情这样的特 殊时期,法律制度的公平、秩序、效率价值更是凸显 。 因此,本文 将从这一层面对我国一般防疫用品价格调控的法律制度进行梳 理和分析。
(一)我国价格调控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
我国价格调控法律制度的发展是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渐兴起 的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供求关系的变 化、商品的价格主要受政府的影响,政府扮演着价格制定者的角 色, 市场内生的竞争机制 、供求关系难以在价格调控中发挥作用。改革开放让这一情形发生了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让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 国家为了推动经济社 会的发展,政府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深化改革,其在市场经济中 的角色定位逐渐明确, 政府由价格的制定者成为了价格的监督 者 。经济环境以及政府角色的转变促使价格法律制度的形成和 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避免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价格剧烈变 化引起的利益过大调整的震荡, 减少改革的风险, 国家实行了 “价格双轨制”。这是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一种特 殊的价格管理制度, 同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运行机 制而形成。虽然这一时期还是以政府定价为主,但对商品的价格 机制有了一定的放开,并且在价格法律制度上有了巨大的突破, 制定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价格管理条例》,这也标志着 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形成。
在价格法律制度的发展阶段,1998 年出台的《价格法》具有 里程碑的意义,该法成为我国价格法律体系的母法。配套的规章 制度也随之出台,1999 年国务院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如今也经历了 3 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 2010 年 。在 特别法中,也对价格法律制度做了规定。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第四十九条第八项,“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 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我 国价格法律体系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前文所述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实施的三种典型的价格违法 行为在《价格法》中都有所规定。《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 应明码标价。第十四条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七种不 正当价格行为,第八项是兜底条款。其中第三项和第四项就分别 对应着哄抬价格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 。对于以上三种经营者价 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价格法》 第六章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 条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条针对的是第十四条的七种不正当 价格行为,规定了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 。第 四十二条针对的是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明确实施该行为的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 外,配套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 对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例如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标 准等,增强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价格法》之外,特别法和部门规章中也存在着价格调控 法律制度 。前文提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禁止性的法律 条文,防止突发事件中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在《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而疫情期间发布的一系列政府文件 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 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 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等都规定了禁止哄抬价格的行为, 保障了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总体平稳。
(二)我国价格调控法律制度的缺陷
从以上对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梳理来看, 这一制度体系在 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发展, 法律法规的制定让价格法 律体系逐渐得到丰富和完善。与此同时,价格调控法律体系以及 制度内容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1.滞后性。《价格法》自 1998 年出台后还未进行过修订,但我 国的经济环境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加之国内外的多 种因素影响,这部法律的滞后性凸显。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价格法》 的制定还是受到了当时计 划经济的影响, 从其中的某些条文还是可以感受到那个时代留下的烙印。如今我 国整体 的经济社会环境与那个时代相 比,“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调节比重从 1978 年的 3%大幅上升到 了 97%以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市场化程度 。 同时政府也在 转变角色,近年来不断深化改革,向着改革的深水区不断挺进, 市场化改革与“放管服改革”让我国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 越来越成熟, 这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发生可谓是发生了翻天覆 地的变化。在价格体制上,中央也在不断的定调子,调方向。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强调,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事能由 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能进行不当的干预。党的十 九大提出要实现“价格反应灵活”“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在以上价格体制改革思想的指引下,《价格法》 是非常有必要进 行修改的, 正如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到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要想发挥好《价格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建设法治中 国,就必须对其进行修订 。 因为时代变了,我们需要解决的社会 问题也变了,可以说 1998 年制定的《价格法》是那个时代的产 物,我们需要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法》。
其次从微观层面来看,《价格法》的条文内容具有滞后性。从 《价格法》第总则来看。第一,立法理念的滞后性。从第一条的内 容来看,价格法的立法目的是政府管理价格的工具,这不符合我 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价格法》的立法理念应 体现价格公正,促进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二,价格法的调整 范围过窄。第二条规定的价格范围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这 限制了价格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重新定义价格的内涵和外延。第 三,政府定价范围不明确,第三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各地定 价范围标准不统一 。 同时一般防疫用品的价格在特殊时期是否 可以进行临时性的政府定价,这也是《价格法》进行修改时值得 探讨的问题。从分则来看,第十四条过于简单的对不正当价格行 为进行界定,采取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技术,对七种不正当价格行 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而行为的其他要素则没有明确,这不利 于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认定。同时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这七种类型无法涵盖当 前存在的问题,而兜底条款的适用更是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结合 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 需要对其重新进行类型化的 分析。从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来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政 府的定价范围过于笼统,随着简政放权,政府定价的范围不断在 缩窄,这两条的理念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定价范围模糊 。 同时从 政府定价的程序上来看,欠缺特殊时期政府定价紧急机制。《价 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程序较为严格,笔者肯定这一做法,这符 合限制政府对于价格干预的理念 。但是在特殊时期比如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当中,这一程序就显得过于僵化,不利于特殊时期对 价格的调控,影响了制度运行的效率。
2.缺乏可操作性 。作为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价格法》不 仅具有滞后性,其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 缺陷。这就导致了《价格法》与下位法衔接存在问题,造成标准的 不统一 。如前文所述,我国在价格调控上制定了特别法,部门规 章,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各项规定散落在不同的规 范性文件当中,价格法律体系混乱。《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 价格监测制度。这项制度对于稳定价格至关重要,但是这一规定 过于笼统,“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监测的对 象范围不明确,即使在后来出台的配套的《价格监测规定》中依 然没有明确,同时缺少特殊时期的价格监测制度。价格听证制度 随着《政府价格听证办法》的出台而具有的一定的可操作性,但 是部分内容还需要优化。
3. 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 。价格调控法律制度作为宏 观调控法、经济法中的一部分,与财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等法律体系的衔接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 目前价格的调控制度仅停留在政府的介入对于不正当价格主体 的监管,更多地是一种禁止性的规定 。经济法上的调控制度应该是监管与促进相结 合的方式来调节价格。《价格法》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综合运用 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调控价格 。 ”但是 这样的规定欠缺明确的法律制度衔接, 也缺乏可操作的配套的 规范性文件 。那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价格法》与《突发事 件应对法》如何衔接才能协调好一般防疫用品的价格调控,这都 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同时还有观点认为价格法与反垄断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竞合。”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比如前文所 述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第一款就与 《反垄断法》中垄断价格的行为高度重合 。 同时价格机制与竞争 机制也是高度融合,因此,从目前来看《价格法》与其他法律制度 的衔接需要进一步的明晰,厘清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 规定以及法律漏洞的出现。
四、价格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与时俱进的价格法
《价格法》无论从宏观层面还是具体的制度内容上都存在滞 后性。首先要对《价格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修改,价格法要体现公 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贯彻国家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的理念, 明确政府适度干预的原则,确定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尤其是对政 府定价行为的界定,2019 年国家发改委对《中央定价目录》进行 了修订,那么《价格法》应该与此进行衔接,同时各地方应根据 《价格法》确定的定价范围进行统一 。政府定价还需要制定严格 的价格听证制度,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确立特殊时 期政府临时定价制度,明确特殊时期的内涵和外延,将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确定为特殊时期,明确这一时期政府临时定价的范围, 将一般防疫用品列入这一范围当中。本着坚持市场调节优先,政 府适当干预的原则, 特殊时期政府临时定价制度要明确政府的 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权利的滥用 。 当特殊时期的情形消失,政 府应有序退出干预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二)提高可操作性
《价格法》需要与下位法有效衔接 。首先需要在《价格法》中 明确统一 的标准, 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制度都需要按照统一 的标 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下位法要在统一标准下进行细化和完善, 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次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填 补特殊时期价格监测制度的空白,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一般 防疫用品的价格纳入监测制度范围当中, 有利于稳定特殊时期 的价格秩序。构建全方位的价格监测制度要从供给和需求两端, 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 除后价格监测制度要有序退出, 因为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 影响市场对于价格的调节。除此之外,还需要调整现有的价格干 预和紧急措施的制度, 建立覆盖面更加广泛的重要商品储备制 度,将一般防疫用品加入到应急物资储备范畴。
(三)价格调控衔接其他制度
价格调控要综合运用多种宏观调控法律手段,在《价格法》 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要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宽松的税收政策 等改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失调的价格 。 与同位阶的法进行衔 接是一方面, 最关键的前提是要做好对价格调控法律制度的结 构性调整,将“只侧重于规制通货膨胀状态下的价格宏观调控制 度,发展为既重视通货膨胀问题也重视通货紧缩问题的价格宏 观调控制度 。 ”尤其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于价格的调控 需要灵活,多采取积极的政策,避免此次新冠疫情当中价格刚性 执法问题的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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