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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2-01-10 13:37:1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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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新时代的飞快发展,加速形成了一种网络社 会,加之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技术进步、权力扩张致 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对于个人的相 关信息权保护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并提出新标准和新要求。我 国在这一方面的保护工作不容乐观,  而且相关的保护机制需 要进一步的更新与完善 。公安机关是十分特殊的一个部门,在 执法时,  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等 方面,需要利用网络技术来采集和存储公民相关的个人信息。 文章对当前公安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进行 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进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   保护   权益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社会以及发展等原因,  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在权利保 护方面的研究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并且主要是通过基于世界 各国的宪法层面作为法律基础,  以此来确定与个人信息保护 相关的基本权力内容,  其主要的实现方式也是通过强化对政 府权力控制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对于个信息的工 开情况极为重视,尤其在政府行政方面,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 已经非常的健全 。  根据相关记载显示,1766 年瑞典颁布的《信 息自由法》是最早、也是最著名的信息公开法律,此后其他各 个国家相继创建信息公开类制度或法律,  美国通过不断的学 习及借鉴,逐渐成为信息公开制度领域中的佼佼者 。美国政府 将民众参与作为主要的实施准则贯彻与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过 程的始终,例如,通过运用民众监督政府的形式将一 系列相关 的行政活动进行公布、公开 。  日本在政府公开信息方面的法律 法规也较为完善,其中《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 人信息的法律》的颁布,有效规范了公民知情权相关内容 。  加 拿大政府通过对于《隐私权法》《信息获取法》等法律条文进行 公开的形式,在信息公开的性质、内容及方式等方面进行法律 规范。此外,2016 年欧盟所公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法案》被视为 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水准最高的、最为规范、适用范 围最为广泛的法律,  同时也间接说明了欧盟国家政府对于个 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虽然世界各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极为关注,但具体的实施方式却不尽相同,总体来看均是通 过不断探索的方式实现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自由流动相平衡 的立法目标。

(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内研究现状

虽然我国于 2020 年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进行了审议及公布,但目前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散见于 各部门法,相关方面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民法、侵权法方面关于将个人信息权利 的研究 中,最早是由郑成思以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例,  展开了适用 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 。  此后洪梅林在其相关著作中提 出,  个人信息财产化理论是与人格权 、  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联 系,并呈现互动发展的特性 。郭明龙提出个人信息中具有财产 利益及人格利益共存的情况,  若要实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 应构建包含财产权及人格权的综合信息权利 。  王利明在通过 进行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的研究中提出,  个人信息权是综合 性质的权利,其性质虽然与隐私权具有重合性,但是二者在权 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保护强度、侵害方式以及保护方式方 面存在规则的界分;其次,在宪法和行政法这两个方面,关于 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的保护研究中,  姚岳绒学者提出,  隐私 权、信息自决权,二者虽然是相互独立的形式,但又具有相互 包含的内容,两部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和群体也存在着差异,而 相互重叠的部位为信息隐私,  那么隐私权以及信息自决权均 为自决权的下位权利 。王秀哲认为,从隐私权的角度出发行, 构建处行政公开制度更加有利于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 。  从当 前的情况来看,  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缺乏完善 性,  在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以及行使权力过程中仍具有较大 的随意性,并且在公民信息的利用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根据现有关于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实 践研究来看,仍较为片面,尤其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公权力 的侵犯的研究中缺少实证内容的佐证及分析。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以及 维普网上进行 2015年至 2020 年进行文献数据的检索,结果分 别为 4901 条、11649 条、2065 条,  这些文献资料中研究内容均 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较多,并且呈现出多种研究视角,但通过 检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上述学术网站呈现结 果一共不足百条,其中,不仅仅是对于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个 人信息的保护相关研究内容少,而且,对于在公安行政执法活 动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相关研究内容更是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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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公安行政执法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

(一)个人信息采集目 的及范围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未设立个人信息处理机构,  在实际中均是通过 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行,  但具体的实施标准却并 不具有标准化、制度化,尤其是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采集时不 具有任何约束性 。  分析原因是由于在法律层面并未对个人信 息采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进行硬性规范,导致合法的信息 采集与违规信息采集界定不清,  甚至出现在执法过程中出现 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发生 。按照国际惯例来看,涉及到公民信 息采集行为时,执法机构需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的执法 目的及范围实施公共服务、履行职责。

以公安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采集 、  整合个人信息的 方式提升其工作的效率,  并且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会进 行资源的交换及沟通,  随着大数据的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快速 发展,这种工作方式势必成为以后的主流发展模式,这样,其 他的相关部门如若可以掌握与公安机关同等权限范围的个人 信息,  那么公安机关内部的各部门也将会拥有同样的公民个人信息权 限范 围,  这种情况下极易造成公 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的失控甚至泄露,也与个人信息采集的最初目标相左 。  例如, 公安部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掌握公民详细的信息,如 婚姻、财产、工作经历等,这个过程中需要与房产管理、婚姻登记等进行信息的共享,会一定程度地造成信息泄露 。  因此,这 种个人信息采集目的的不确定性以及范围的宽泛 、  信息内容 的失真需要具有法律的控制及规范,  否则将会造成公民个人 信息的不良传播,并会损害公民的切身权益。

(二)个人信息公开权限的模糊性

公民身份信息的线上有偿核查端口开放后一度引起了社 会各界的热议,  这种个人信息真实性 、  可信度的付费查询功 能,  其中涉及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保障遭到公众及媒体 的质疑,在有关部门进行商议后便进行线下处理 。公民身份信 息的线上的有偿核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由于虚假身 份信息而发生的诈骗事件,但也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指出公安机关可进行公 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及使用,  但如何规范公安机关的行为以及 详细的实施办法却没有硬性的规定,  并且关于个人信息的公 开以及能够公开的范围也没有明确地指出,  此类问题是目前 公众极为关注的问题。

(三)个人信息存储管理的无性质差别性

公安机关及其相关执法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中应用的需 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将办案过程中所采集到的个人信息 储存在媒介当中,在这个过程中存储的信息不得进行挪用,保 证与信息采集目的的一致性 。但在现实中,由于采集到的信息 形态不同或是其他因素的影响,  所选用的个人信息存储媒介 会具有差异,目前主要以物理媒介为主,如硬盘、U 盘等,此类 物理媒介能够存储完整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安全性,但若遇到 不可控因素往往会造成全部数据的丢失或泄露,另外,也有选 择采用云存储的形式,  虽然其相对于物理媒介更加安全及方 便,但由于权限等原因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 。针对个人信息存 储管理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强制的规范,加之由于机 关内部具有不同的层级,  所应用的数据存储形式具有较大的 差异,导致目前普遍存在个人信息存储管理的无性质差别性。

(四)调取查询个人信息的随意性和自主性

现阶段,  公安机关及其相关执法部门中的内部工作人员 在办案、执法过程中时常会发生违规查询、调取甚至是买卖公 民的个人信息等情况,由此造成的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办案事 件时有发生。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信息采集、管理、保 护等方面仍存在缺乏科学性的情况,  并且并未制定相应的内 部预防以及控制机制等处理办法,  依然在个人信息采集 、查 询、传输等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此过程中,不仅没有 将详情告知相关信息者,  也没有主动征求相关信息者的允许 与否,  虽然登录公安内网需要数字认证书,  但现实中为了方 便,  往往发生一个数字证书公共使用或多人共用一台电脑进 行上网查询信息、办理业务的情况,甚至一些民警为了人情会 为其他人员进行私下的个人信息查询,  这些情况已成为当前 较为普遍的违规、违法乱象,也是个人信息保护中亟待解决的 根本问题。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不完善


目前,国内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所制定的保护措施, 分别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和法律部门中,  并且各界人士对 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出台十分关注,  社会呼声日 益高涨 。  近几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相关从业人员、研究人员和 学者对此也非常关注,  并联合出台了与其有关的两部建议草案 。  但草案在实 际过程 中,未能进行有效 的制定和推行,主要是由于现有条件下对于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保护之间仍然无法 掌握平衡,  进而导致一些对个人信息造成侵害的犯罪无法有 效地执行,政府和相关的网络企业在运用和实际判断时,仍然 没有相应的规则可以供其遵循,  无法维护网络环境的正常秩 序等问题 。  随着我国全国人大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重要提 案,由此表明该法能够尽快制定而出 。当前国内的相关法律内 涉及公安的法律较少,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比较分散。 在行政法规涉及公安的法律则有四部(《居住证暂行条例》《戒 毒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 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使用以 往的保护模式,只是简单的“保密”,并对于泄露的责任规定为 “依法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国内制定了相关行政 机关准则,但还是有这么多的漏洞存在,无法有效涉及多个方面。

(二)个人自我保护意识低下

伴随我国公民自身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  进一步认识到 自身相关权益的重要性,因此,对于个人的隐私表现出一定的 保护意识,  但国内的公民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则重视度严重 不足 。特别是日常的生活需要复印一些证件,以及手机与快递 单的信息等均是造成信息外泄的途径之一 。  通过相关的调查 表明,一些人员在使用复印件时不对其注明相关的用途,一些 人员在处理快递盒直接扔掉,  没有对自身的相关信息进行处 理 。  而在公安的行政执法中,人们对公安机关十分信任,即是 发现个人信息的外泄也没有对自己造成影响而未进行追究, 对此严重缺乏保护意识,认为自己没有受到侵害 。究其根本的 原因即是国内公民于个人信息权严重认识不足。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体系不完善

当前在国内还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也没有 建立相关的单位部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保护 、  监管,所 以,目前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根据 与之相对应的部门来进行规则和规范的制定、实行 。虽然法律 和法规对公安的行政执法进行相应的标定,  但在具体的执法 过程中,  针对侵犯信息权所建立的相关监督体系仍然很不完 善,并且存在着力度低下,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  大部分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开展的执法监督相 关机制不到位 。  上级机关之于下级机关、部门领导之于下属, 所产生的监督力度不够强 。  对于具体执法过程和执法活动中 已经出现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不加以约束、限制,在 出现相关问题后,对其中的主要责任人也没有实行追责到底、 缺少进一步落实 。  二是我国公民针对公安机关及其相关执法 部门的监督同样没有做到位 。当前,我国上下在大力推行政府 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之一,  就是要让公民能够发挥自身主观 能动性,积极参与到政府的现代化治理中,但许多公民都抱着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于公安机关及其相关执法部 门的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并不关注,  即使一部分积极行使监 督权力的民众认识到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足,  想进一步进行监 督举报,  最终却因为缺少反映渠道甚至是受到某些机关部门 的压制,起不到应有效果 。三是执法时对个人信息权造成侵犯 时,由于大部分出于案件的需要,以及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 进而致使出现不知情的现象,  并且无法利用有效的方式对执 法开展监督。

(四)个人信息侵害救济的途径不畅

在个人信息受到相应的侵害以后开展救济较为重要,如 果未能救济则对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继 而影响政府在群众心中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  以公安机关为代表 的 国家行政机关拥有一定 的权力,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收集、采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而有时采集的范围超出了相 关的规定,并且大部分是没有告知个人而进行采集,公民对于 被收集的信息和处理,以及使用的情况则不知情,进一步导致 个人的信息和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 。  依据当前国内制定的相 关救济制度,  国内的公民和法人以及其它的相应组织可以通 过申请国家机关对自身受到时侵犯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 。  但 当前未见明确制度,  也没有相应的有效途径确保我国公民自 身的权利,因此,在实际中开展救济的路径十分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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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建立分析

(一)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工作


目前国内针对个人的信息权保护未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 所以对此需要进一步的建立健全完善,进而保障执法时“有法可 依”“严格执法”。对国外的一些法律研究发现,有部分针对个人 的信息权保护进行了单独的划分,例如在韩国的法律中,就把个 人信息权归纳宪法保护,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定位。我 国同样可以参考这种方式,本文则提出以下几点:一是在我国宪 法中明确对针对个人的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理念 。二是尽快制定 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加快实施速度。三是针对与信息公开制 度有关联的其他法律和法规进行完善优化 。例如公安机关有意 将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并对公民造成影响,针对于此可规定:与 公民信息有关的相应信息均要告知,  如公民不愿意将自己的信 息公开则去除 。  另外在《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 律内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未能做到详细具体 的规定,所以针对于此要进一步完善和阐述。

(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意识

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较为重要是公民对法律保护的 意识 。公民是信息的主体,因此,提升公民对信息保护的意识才 能避免信息外泄的情况,具体可从下列相关方面进行提高:一是 提高普及信息安全法律的力度,  通过开展宣传信息安全的普法 活动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促进法律学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和维权意识;二是科学合理规划并进行创新,对普法的工作机制 和方法进行有效的创新;三是以人为本,提高对广大人民群众最 关心的难点开展宣传;四是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途径加以重视, 例如复印件的使用、快递盒、电脑存储账户密码等 。  当前我国互 联网发展快速,因此,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滥 用的发生机率提升,  所以必须树立对人个信息进行保护的相关 意识 。  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武 器来确保自身的利益。

(三)规范公安内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

1.构建相应审查制度 。例如,公安机关在进行司法侦查时的 方式和立案后进行侦查的方式基本相同,  进而导致可能形成立 法的空白区,由此导致出现对个人信息造成侵害的情况。所以需 要对执法进一步的详细确定与之有关的规定,  构建有效的审查 制度,针对所有行政执法的强制行为均要开展审查。

2. 进一步完善公安权力的运行机制 。  近些年为提升公安机 关的效率而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以此来对个人信息开展有效的保护,  同时促进公安机关对于执 法过程的规范和法律的执行,  可以针对以下两方面进行进一步 完善:一是对执法办案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二是建立对个人信息 咨询使用的相关制度规定。

3. 提高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管理 。对此可从两方面建立 安全管理和防控的体系,即技术和制度,首先,可以开展身份认 证和信息追踪等相关的技术,实现有效的信息查询 。然后,开展 动态的信息监测,并升级防护预警,避免受到一些黑客攻击而造 成个人信息。最后,构建对于公安机关相关数据安全风险能够进行有限监测 的特殊或一般平台,  制定并实行对于信息安全隐患事件的预警、评估、应急及其他流程。

(四)构建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统一机构

从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来看,  该举措能够促进相关法律的 制定和实行,并且可以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的保护,制定相应 的细则和标准 。在国内还没有建立有效统一对个人信息权进行 相应保护的机构,  当前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从原监管部门 进行延伸开展相应的管理。从当前来看,国内管理的机构对于信 息权的保护未能起到有效的作用,  主要是因为监管机构的传统 职责不具有对信息权的保护,  开展监管工作同样不具有法律的 依据,再者有些机构职责重合等造成管理存在问题。所以建立个 人信息权的保护机构十分重要。

(五)畅通信息侵害救济的有效路径

当公民个人信息权遭受公安机关侵害之后怎样才能开展有 效的救济? 当前救济途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救济途 径,二是司法救济途径 。有学者建议可以在一些执法机关、政府 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  形成单独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 机构来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另外,基于当前现有行政复议的制 度将行政复议的机关当作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监督的机构,  并赋 予一定的职权来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救济 。  司法救济是对 公民的隐私及信息权进行保障的渠道之一,  但我国的司法救济 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通过需要通过制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保 护法律法规,并借鉴一些国外立法比较成熟的经验,不断确立并 明确诉讼制度的实施范围和相应界限,构建有效、持续、通畅的 司法救济渠道,完善救济路径。

五、结语

通过上述的分析,  同时也伴随全球新型信息权利的更迭换代,  国内对于公安机关及其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于个 人信息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本文根据当前的现状进行 分析,指出相关的问题,当前仍需要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 偿法以及民法和刑法进一步结合,并根据相关的执法规范,明确 对个人信息权的保障,进而有利于公安在执法时做到有法可依, 最终实现个人信息权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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