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给予直接的权利赋予的表达。如, 5所高校在学生权利列举条款中均对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出明确阐述, 这种形式可以视为对学生个体赋予一种民主管理参与权, 这种赋予形式更为直接有效。但是, 这5所高校章程在表述参与民主管理权时, 范围上有所差异, 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是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而中国人民大学是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贵州大学是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是对学代会、研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做出确认和规定。如, 这5所高校均对学代会、研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作为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重要形式给予确认, 但是条款的完备程度有所差异。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较为原则地确认了学代会、研代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并未提及学生会、研究生会。南京大学正好相反, 确认了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群众组织的一部分, 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非常系统但又言简意赅地指明学代会与学生委员会、学生会的关系, 并赋予他们不同程度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贵州大学是在民主管理制度专章中, 单独条款规定了学代会、研代会的地位性质、主要职权和章程制订要求, 在质询与听证制度中明确了学代会、研代会可委托质询与听证的权利, 在学生章节中也专款明确了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地位。当然, 还有个别高校有一些更为具体、细致、完备的配套制度设计和规定。
基于文本分析, 在上述5所大学中, 中国政法大学和贵州大学在学生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体系方面最为完整。中国政法大学非常具体地规定,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 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贵州大学的规定也比较具体完善, 在民主管理制度独立章节中详细地确认了学生代表在各民主管理机构中的主体地位, 对学代会、研代会职权做出详尽规定, 非常明确地提出有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审议权, 可以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甚至有更换或罢免建议权。高校在大学章程中对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权做出这些确认和制度设计, 对这项权利的真正实现有重大意义。
三、我国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我国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规范不同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文本, 首次以“法的形式”对高校内部主体进行权力规制和利益协调, 首次建构了学生的核心权利表达机制, 有利于大学生在学校中逐步回归主体地位。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保障的话语框架基本形成, 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 “初始之物, 其形亦丑”, 从文本的话语方式看, 大学章程中大学生权力保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 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
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保障文本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同质化现象严重, 个性特色彰显不足。《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对大学生权利范畴进行了基本规定, 因此大学生权利保护在权利范畴方面具有很强的同质性, 成为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性议题。但是, 不同高校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 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不同大学的章程在内容和体例方面既要有一定的规范, 又要有一定的个性差异。但这5所高校章程文本对学生权利表述的话语方式存在很高的同质性特征, 无论是权利类型, 还是权利实现组织等的界定都无显著区别。尤其是, 上述5个大学章程对学校给付性规范没有进行清晰表述, 仅仅停留在宏观模糊层面, 甚至还予以回避, 说明这些高校在体现本校特色的职权给付机制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也没有在条文中针对学校的消极义务予以惩戒。“个性的缺失”使“特色办学”理念难以通过大学章程得到体现或落实。
二是原则性、誓约性规定较多, 具体化、可操作性规定欠缺。大学生权利并不是立法者的创造物, 而是大学生依法参与大学管理和大学生活的“一种普遍价值”, 是法律保障的学生的制度性利益。因此, 大学生的权利也是具体、可触摸、可体验、可以在大学生活中得到落实的。5个大学章程文本对大学生权利的界定还不够清晰, 主要是在话语体系中过于笼统和普遍, 很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如“平等接受教育”“自由学习”“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奖励和资助”“参与学校管理”“参加学生组织”“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并没有界定范围、形式、实现途径等, 还需要有相关的实施条例对这些内容进行具体化, 从而实现可操作化。
三是与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条款相比, 学生权利保障条款仍显单薄。以大学生的“救济权”为例, 上述5个大学章程中有3个是在学生权利条款中进行规定的, 而且这种权利是一种“索取性权利”并非学校的“给付性权利”。如, 中国人民大学的表述为“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 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但是并没有对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进行设计。贵州大学章程虽然有专门条款表述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 但也是原则性地表述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很明显, 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的保障条款存在明显不足。
四是大学章程中对大学生权利保障的经验性条款或保守性内容偏多, 前瞻性、探索改革性内容不足。如, 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等权利的实现途径语焉不详, 对学生参与咨询、建议、监督等权利没有进一步规范, 依然停留在过去经验分析的层面, 缺少对新形势新环境下大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新判断与新的技术保障。
(二) 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保障的改进建议
问题的发现即是改进的起点。虽然目前大学章程的制订热潮暂告一段落, 但章程文本的修改完善以及章程为引领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仍在不断推进中。学生权利保障的相关上位法也在不断修订出台, 高校需要在大学章程中与时俱进地吸纳上位法并修订完善, 更需要持续不断推进校内学生权利保障配套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首先, 要重视并强化大学章程在学生权利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学生权利保障的上位法及实践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况下, 大学章程文本如果出现无法适应或抵触的情况时, 应及时或适时地启动修订程序, 不断完善文本, 使其更好地与变化发展的实践相适应, 更好地发挥“一校之宪”的作用。
其次, 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我国的大学章程实际上是采用归纳描述的方法, 采取事后补办的方式, ‘嫁接'在国家教育法律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之间的‘中间层', 结果就造成我国大学章程充满空洞口号式的原则性规定, 少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 使其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9]因此, 大学章程学生权利保障文本的修订完善, 应当在可操作性、具体性上下功夫, 使形式价值和内容价值达到统一。“形式价值是大学章程活动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它规范价值主体的活动范围、程序和方式, 涉及章程制订、修订、实施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是章程的‘功能性'‘手段性'和‘过程性'价值;内容价值是大学章程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和目标指向, 是对价值主体活动内容的界定和规范, 是章程的‘目的性'和‘指向性'价值。”[10]本文所梳理分析的章程文本中, 不乏较为突出的特色做法和条款表述, 可供学习借鉴。
再次, 要加强以章程为统领的校内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作为“一校之宪”, 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的保障, 相比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还是原则的、笼统的。从这个角度来说, 大学章程仅仅是依法治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起点, 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学校整体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规章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在大学章程学生权利保障条款本身适切、到位的前提下, 高校管理者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 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在制订修订内部规章制度时以章程为依据, 查找抵触、修订完善, 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以章程为统领的学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中。
最后, 采取创新型举措, 不断推动学生权利保障的实践发展。大学章程往往是对学校管理实践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想要制订、修订出完备的学生权利保障条款, 就要有先进的学生权利保障的实践探索。对高校而言, 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权利、维护保障学生权利是其根本使命和办学的基本出发点。高校不断完善大学章程学生权利保障条款, 可以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学生权利保障的改革探索, 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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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晨玥, 金一斌.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J].中国高教研究, 2015 (09) :20-26.
[3][4]张苏彤.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来自中美两国六校的样本[J].中国高教研究, 2010 (10) :54、54.
[5]潘静.权利与秩序:大学生纪律处分的司法救助机制研究[J].江苏高教, 2017 (9) :27-31.
[6][7]熊庆年, 吴云香.大学章程中师生权利的规定性[J].复旦教育论坛, 2013 (2) :10、12.
[8]郭春发, 孙霄兵.大学章程制定中要认真对待学生参与权[J].中国高教研究, 2012 (12) :21-26.
[9]章志远, 顾勤芳.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现状与课题[J].阴山学刊, 2012 (01) :108-118.
[10]马洪正.我国近代大学章程的历史存在及其价值目标[J].江苏高教, 2017 (11)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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