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内容多,参与主体多,投资规模大,极易引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造 价争议则是其中的一项常见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方可解决处置。但当前建设工程 造价司法鉴定环节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影响司法鉴定准确性、公平性、公正性,因此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解决现存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概述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其次分析了建 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探讨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存在的法律问 题, 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具有案情复杂、 专业性强、争议多、审理难度较大且周期长等一系列的特征,是当前法院部门审判工作的“ 老大 难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 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如:鉴定规范和标准不 统一、缺乏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等,严重影响法院权威性、公信力,如何有效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困境与难题,成为当前所关注的焦点。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与特点
( 一 )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的是建设工程纠纷 诉讼环节当事人申请法院介入调查,并委托专门 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进行造价纠纷鉴 定与判断,进而为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处置提 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 二)特点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下述几个方面 的特点。首先,复杂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 节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包括:承包方、发包方、 分包方等,各个环节所产生的材料众多,这增加 了司法鉴定工作困难度;其次,专业性。建设工程 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是以查明工程造价事实 为目的,鉴定工作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专业,对 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有着较高的要求; 最后,严格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由案件委托、案件审理两个阶段组成,在鉴定环 节需要准确收集施工预算并进行严格的鉴定计算,整个过程应当保证公平性、公正性以及严格 性,以最终获得真实的鉴定与审判结果[1]。
(三 )意义
当事人要求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 况下,法院部门需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鉴 定。案件当事人需要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角度 出发,分析案件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同时要考虑 进行鉴定后法院是否会采纳鉴定结果,鉴定工程 造价是否比当前造价有利。以某案件为例,在建 设单位已出具结算数额的情况下,若施工单位认 为结算数额低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计算的数 额,那么施工单位就有可能会要求进行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此时施工单位在掌握充分证据材料的 基础之上,综合考虑招标文件、造价合同、工程签 证、工程图纸并准备妥当,进而启动司法鉴定,防 止因材料缺失造成司法鉴定失败,确保司法鉴定 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真实性、有效性[2]。
(四)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时,应当遵 循下述几项原则:首先,要以证据为原则开展。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进行司 法鉴定,进而将事实真相还原;其次,司法鉴定工 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鉴定工作的开展有 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司法鉴定工作合规性, 提高司法鉴定结果合法性;再次,司法鉴定工作 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树立公平正 义理念,平衡多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出具鉴定结 果;最后,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原则。建设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无论是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人 员,均要保持独立性,避免受到双方当事人以及 其他因素的影响,利用专业性的知识、理论、技能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 的价值性和可参考性。
二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鉴定规范和标准不统一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 在立法滞后、碎片化的问题,缺乏统一完善的鉴 定法律体系和鉴定规范标准,导致司法鉴定工作 混乱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等等,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而且 笼统碎片化,部分条款内容理解存在歧义,第三 方鉴定机构、人员对同一司法鉴定项目的理解存 在偏差、矛盾,司法鉴定人员凭借个人经验出具 造价意见,导致最终的司法鉴定结果可参考价值 低[3]。
( 二 )争议范围的认定不科学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人员 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 审鉴分立 ”后鉴定人“ 官 方色彩 ”等思想的影响,导致其逐渐丧失中立性、 公正性,因无法将建设工程原貌复原,涉案合同 约定的工程范围非常的笼统化、不具体,再加上 建设工程施工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 素,施工区域、施工内容、施工工艺技术、施工材 料极易出现变化,无法直接全部按照合同对工程 范围进行确定,导致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时常 会出现私自确定鉴定范围的现象,无法对有争议 部分进行造价鉴定。
(三)缺乏统一监督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存在一定的混乱 性,而且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导 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力度和有效性。政府部门虽然 出台了一些制度、文件约束司法鉴定机构,但效果 不尽如人意。与此同时,因工程造价鉴定纳入司 法鉴定范畴后并未受到关注,导致政府司法鉴定 管理机构对司法鉴定的权利存在忽视的现象,各 个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及方法尚未统一,导致建设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处于真空状态,这必然会 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公平性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严重时会对法律的权威性及公信力造成 影响。
(四)裁判者过分信赖鉴定意见
现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裁判者 过分信赖鉴定意见的现象也较为突出,鉴定环节 裁判者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并无法参与到全过程 当中,大多是将工程证据、材料交由鉴定人,然后 由其审查、鉴定各项证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 性、合法性,因法官将审判权让渡,导致鉴定人员 在工作中可能存在违规的空间,凭借经验、利益 认定鉴定结果,而裁判者则直接采信鉴定人的口 头意见认定事实,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导致鉴定 及审判结果丧失可信性,这对法官的独立性及司 法的权威性造成了一定损害。
(五 )当事人救济途径匮乏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对相关主体涉鉴行 为的规制不够细化,仍然非常的笼统化,尚未出 台能够制约裁判者及鉴定人员的法律体系及办 法。受到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影响,工程计量结 算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包括:综合单价方式、 可调价方式、固定总价方式等等。变更、签证、索 赔等工作也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裁判者对鉴定申 请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专家学者认 为把控好鉴定启动程序就能够避免出现多次、重 复鉴定的现象。鉴定启动权是法官结合证据材料 查明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及所享有的权利,这和一方实体正义密切相关。
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 一)统一司法鉴定法律体系
当前,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 造价司法鉴定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案件也越来越 复杂化,为有效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环节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立法,制定统一司法鉴定法律体系制度 迫在眉睫。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结合当前建 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需求及当前我国基本国 情,加快制定具有统一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司 法鉴定制度,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出台相关的 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流程等 予以明确的规定,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 法部、造价协会等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 的规范标准等予以废除,实行统一化管理,由司 法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4]。
( 二)规范司法鉴定启动标准
为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制 定规范、统一的司法鉴定启动标准尤为重要。法 院部门应当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明确建设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的必要性,重点考虑合同是否约定固定 价、单价以及工程量,是否结算,结算是否有效, 在确保证据确凿且真实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司法 鉴定。允许司法鉴定后即可选择确定司法鉴定机 构,让其参与到项目中了解鉴定项目情况,若案 件过于复杂,证据不充分,要及时组织双方当事 人、鉴定人对存在争议的工程实施现场勘验,并 对比材料及图纸,然后对鉴定范围、材料、依据等 逐一确定,在提高鉴定效率的同时,有效规避以 鉴代审问题的出现。此外,要积极推行专业技术 陪审员制度,由专业工程造价技术人员进行建设 工程造价计算,保证造价准确性,提升司法鉴定 工作效率,同时也带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及 审判质量的提升。
(三)鉴定范围限定在有争议部分
针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应当由法院部门进行 审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涉鉴案件工程量进 行合理化区分,明确涉鉴争议范围。若仅仅是对 部分涉鉴内容存在争议,那么涉鉴范围应当局限 于仅仅存在争议部分的事实,不应囊括全部工程 量。庭审环节面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量,应当由裁 判者结合实际情况并遵循相应的原则进行鉴定, 并对计量计价方式予以确定,防止鉴定人在司法 鉴定环节出现“ 以鉴代审 ”全案只采用一种计量 计价方式、遗漏审减工程量等一系列的现象。通 过规范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标准、规则,并统一划 分涉鉴工程类型,此外,合同当中应当明确约定 双方责任、义务,出现工程计算纠纷的情况下,能 够有据可依,保证同一类型涉鉴工程司法鉴定结果一致性。
(四 )完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建立完善的 司法鉴定监督机制意义重大。基于此,应当搭建 并统一鉴定意见公示系统及收费标准,全程化监 督涉鉴事项全过程。具体来说,首先,要严格执 行鉴定时限(一般的 30 个工作日,复杂的 60 个 工作日),若项目造价鉴定超出规定的时限,应 当更换鉴定人;其次,对鉴定人的交底制度、考勤 制度予以完善,确保能够及时对各项鉴定材料签 字盖章;最后,要重视对当事人不良记录制度的 构建,严格管理不合格的鉴定人,确保签字的鉴 定人参与司法鉴定全过程,保证鉴定意见的有效 性、可信性,防止鉴定人员出具模棱两可的鉴定意见[5]。
(五)提高涉案法官法律职业素养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法官自身法 律职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工作水 平。为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和质 量,有效解决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法律问题,应 当高度重视对涉案法官的培养与提升,严格按照 《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做好涉案法 官培训工作,学习专业知识,培训业务能力,加快 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切实 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 技能、职业道德水平,培育其崇尚法治、科学严 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确保司法鉴 定人员恪守职业操守 ,依法公正诚信执业[6]。
(六 )完善当事人救济途径
针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双方当事 人,应当对鉴定救济途径予以明确和完善,实现 对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若双方当事人均对 鉴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可通过申请再次鉴定的 方式进行复检。如果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投诉至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对建设 工程造价鉴定管理委员会的建立,实现对造价鉴 定纠纷的统一及时处理,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 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涉鉴双方当事人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 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举措。针对当前建 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法律问 题,要高度重视起来,深入分析问题根本原因所 在,进而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降低司法审 判难度,保证司法鉴定公平公正性,保障当事双 方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科学性与权威性,推动法 律事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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