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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必要性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5 10:18:1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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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交易主体更加丰富,贸易往来更是呈现出井 喷态势,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经济社会交易活动变得更加复杂。民商法是我国政府 为保障经济市场交易公平性、合法性出台的法律规范,该法规同样能够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使 得交易双方获取交易所承诺的利益,实现双方的共赢,创建一个公平的、健康的经济交易环境。民 商法有关交易安全保护的规定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本文将针对民商法有关交 易安全保护的内容进行论述, 深入分析民商法中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基本要求以及实际应用。

       关键词:民商法; 交易安全; 安全保护; 保护意义; 基本要求

       民商法是针对正常经济交易行为以及交易双 方财产保护的基本法规,该法规的建立推进了我 国企业商业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也规范了市场 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安全保 障,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 有效监督,进一步保障社会交易的公平性,在规 范和限制的同时又促进国内交易市场的发展。民 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在维 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发 展。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民商法是如何保护交易安 全的,本文将具体讲解交易安全的定义与特征, 为民商法有关交易安全保护条例的完善和调整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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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易安全的定义

       ( 一 )交易行为安全


       交易指的是人们在享有财产转移或划定权利 的同时履行与财产相关的义务,以上权利与义务 都属于有偿性法律行为。如果站在交易发生的全 过程角度来看,交易成立的基础就是交易双方做 出的与交易协定相一致的商业行为,进而保障履 约与持续行为的合法性。如果站在交易目的与性 质角度来看,交易双方的交互关系更像是债权行 为、买卖行为以及租赁行为的融合体,注意其中 并不包括单一主体发生的赠送或遗产继承行为。 交易安全就是在交易基础上实施各种商业行为的 合法性和连续性。也就是说,交易安全是公民进 行财产转移或履行财产相关义务时的安全保障,进而能够确定交易过程的稳定性。交易安全中 “ 安全 ”的定义是有限的,其并不保护交易主体 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交易安全保护相关法规的不 足之处。

       ( 二 )动态安全形式

       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其 对应的交易安全也应当是一个全程性的、动态性 的概念,当然其同样包含一些静态安全的基本形 式。最典型的静态安全形式就是对于交易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而动态安全则囊括了交易人交易过 后的各种利益 ,即公民理应获得的任何权益。

       (三)具体保护对象

       民商法中交易安全保护对象是有限制和前提 的,即交易过程中的善意与无过失者,这也告诫 和警示各交易主体,要想受到民商法的保护就应 当开展稳定的、合法的经济行为,也就是所谓的 “ 无过失 ”和“ 善意 ”行为。其中的“ 善意 ”包 括交易主体思想行为的正大性、交易目标的明确 性,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够违反交易规定做出危害 他人权益的事,保持积极的交易态度,能够主动 承担交易风险。“ 无过失 ”主要针对交易主体的 历史交易记录,确保其不存在不诚信的交易记 录,若其存在非诚信交易则会被系统识别,影响 交易的稳定性与合法性[1]。

       二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 一 )维护交易双方利益


       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保护方面最基础也是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保障和维护了交易双方的经济利 益与合法权益。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部分交易 在建立之初就属于不公平交易,交易双方的利益 和义务并不等同,必定有一方的利益遭受侵害, 而其中受侵害的弱势方往往是消费者。如果因交 易不公平导致消费者利益持续受损,那么整个行 业或品牌的市场信誉就会受损,造成严重的市场 波动,最终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此时民商法就 能够在不公平交易中发挥作用,制止其中一方对 另一方的侵害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 商法具有公示性功能,交易双方在构建交易关系 时应当相互坦白并明确各自拥有的权利以及需要 承担的义务,实现信息对等之后就能够压缩因信 息差导致的权利侵害空间,避免一方或双方的不 良交易行为,让所有交易主体都能够清晰认知自 己的权益与义务。另外,民商法的强制性更是保 护交易安全的利器,正因为民商法具有强制性特 征,其才能够在出现不良交易行为的时候强制执 行,避免交易主体推诿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2]。

       ( 二)保障交易公平性

       前文已经提到了民商法在保护交易安全以及 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意义,经过对多个历史 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调查能够发现,在缺乏相关 企业商业法规时,经济公平交易极少,很难有真 正的公平交易,往往是资本更高的一方拥有交易 的主导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处于不对等、不平 衡的关系,这样的交易关系是不健康的,对整个 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随着国家法规 的完善、交易内容的丰富,交易主体对于交易公 平、交易安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交易公平包括 了交易双方在权责方面的公平性以及交易信息 方面的对等性。以上内容在我国民商法中均有详 细罗列,同时还增加了有关交易信息公开具体方 法、交易权利义务执行方法、交易抗拒执行的行 为惩罚等内容。民商法的出现从根本上保障了市 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打下了 良好的基础。目前交易过程中依旧存在较多不确 定的因素,可能导致一些不确定的风险,民商法 也对部分潜在因素和风险进行了讨论与研究,提 出了解决的行为规范与方法,针对不同交易风险 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了罗列和陈述,这样就 能够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公平性与合规性, 保障交易安全[3]。

       (三 )共同分担交易风险

       民商法重点明确了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 权责,也是通过权责分明的理念降低因权责不明 而导致的交易风险。这样一来,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就被巧妙转移,由民法对买方在交易过程中不 可控制的商业风险提供保护和保障,实现交易风 险的分担,进而维护整个经济市场和交易市场的 稳定性。

       三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

       ( 一 )强制主义


       民商法具有强制性,这也是强制主义的基本 体现,通常也被称为要式主义,即相关执法部门 根据民商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对交易行为和 商法关系的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表现在强制性 规范措施方面,执法部门通过强制性规范措施指 导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比如商户登记、商户账簿 等,给予了规范化的流程,同时也提出了强制性 的禁止规定,比如商业垄断、恶性竞争等;其次就 是对交易活动中各类票据的转载和登记以及对破 产后商业流程的规范,民商法通过对以上多种交 易行为的强制规范和管理提升了交易的安全性, 创建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实现了市场多资 源的整合;最后,除了私法责任制,民商法还构建 了多种责任制并存的调度机制,为交易过程进行 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比如企业在董事会、监 事会的基础上构建法律监督机构,这样就能够对 诈骗行为以及不公平的交易进行识别[4]。

       ( 二)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即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事实以及各 类告示提供的法律支持,旨在保障交易双方交 易信息的对等性和真实性,以免因信息不足造成 不公平交易,损害某一方的利益。交易必定是建 立在信息基础上的,很多交易者在交易之前需要 进行商品、服务以及企业信息的调查,这些信息 可作为是否建立交易的支持。为了保障交易信息 的对等,节省交易双方的调查成本与交易调查时 间,交易者应提前进行商事相关事项公示,提高 双方交易的可行性。公示内容较多,比较重要和 基础的包括企业成立、变更以及注销的信息、股 份公司的股权说明、定期报告、上市公告、企业不 动产的抵押担保说明等,以上信息的公示能够帮 助交易方更快地了解另一方的实际财政状况和经 营状况,为交易关系的建立提供有效的依据[5]。

       (三 )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的测定标准为交易者的外观行为, 通过对其外观交易行为的测定评估和考量行为导 致的法律结果。在很多案例中都出现了交易者外 观行为与内心思想不一致的情况,但从法律角度 来看,法律不能够对交易人的思想意识进行管制, 因此只能够从外观表现进行监管,比如交易方股 东的任命形式、商法登记关系、借用责任等 ,这也是交易主体需要注意的地方。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严格责任主义的主要落点为交易过程中各当 事人的严格责任与义务,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 展的背景下,现代化商业交易对于其他领域的影 响较多,往往涉及大量资金与人,同时还会依赖部 分责任人。如果法律缺乏对交易责任与义务的严 格监管,那么一旦交易行为出现问题就会造成极 大的影响,导致众多人的经济损失。具体来说,首 先,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保护方面实行必要的连带 责任,主要体现在法律债务的分担责任形式上。 比如某企业的法律债务应由合伙人、其他股东共 同承担。如果证券交易和发行人员的交易过失导 致产生法律责任,则需要经理与监事共同承担, 这样更加有益于降低整体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市 场的稳定性;其次,民商法无过失责任,即不论 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不存在过失责任的说法,如合伙公司需对合伙 人行为负责、运输行业需要对旅客安全负责、保 险行业需要对投保客户财产安全负责等[6]。

       四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应用分析

       ( 一 )强化保护依据设计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数字经济迎来了发展 的春天,而经济社会的变化也增加了交易的复杂 程度,对交易安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也应该逐步调整和完 善 ,从多个角度作出改变和努力。笔者建议民商 法脱离理论层面,专注于保护依据设计工作,提 升法规的可靠性与可行性。比如在交易安全保护 中,民商法应当针对普遍存在的现象实施针对性 惩处和解决。近年来“老赖”一度引发社会讨论热 潮,很多“老赖”已经对地区的正常商业交易造成 了影响,不仅损害了交易一方的经济利益,同时 更加损害了当地的交易市场声誉,增加了社会舆 论压力,导致交易风险增加。民商法应当从这样的 普遍性现象入手,对“老赖”进行较严厉的惩处 , 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给予社会一个严厉的警 告,改变众多商业人士存在的法不责众思想,肃 清市场交易环境。此外,民商法在具体的实践过 程中,相关执法部门还应广开言路,收集社会反 馈,开展持续调研,了解各种典型案件的后续发 展 ,做好后续跟踪处理 ,杜绝问题的反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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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健全保护管理分析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能够发现,民商法的持 续性应用在交易安全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促进了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在此基础上,相关 法律部门还应做好保护管理分析工作,形成质量闭环,增加保护管理的手段,发挥民商法对交易 安全的保护作用。比如,执法人员需结合交易安 全保护的场所、企业参与力度、社会媒体报道等 要素进行融合性分析,总结不同阶段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以及取得的进步,从整体上给予改进和完 善的指导,形成质量管理闭环体系,不断提升民 商法的交易保护效果[8]。

       (三 )强化法律研究分析

       交易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对国家的经济发 展以及很多地方的产业进步都可以产生极大影响, 为了在具体工作的执行层面上取得更好的进步, 必须在法律的探讨力度上不断增强,这样就可以 不断健全民商法体系,从而推动交易安全保护的 长远进步。首先,民商法的探讨过程中,需要充 分观察交易安全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比如当 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模式得到了社会上的 高度认同,在很多地方也是不断推广相关理念, 此时的民商法需要对此有效结合,并且在法律的 条文上有所体现,为将来的工作进步提供更多的 参考和指导;其次,法律的探讨过程中还要对现 有的各类情况做出模拟分析,针对可能出现的漏 洞和不足 ,进行有效的弥补。

       五 、结语

       随着我国贸易往来需求的骤增,商业交易内 容越来越复杂,交易风险也逐渐增加。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民商法为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提供 了保障,充分发挥了民商法强制主义、公示主义、 外观主义等原则的作用,全面提升民商法的执行力,营造健康良性的交易环境,不断推动经济社 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崔荣萍.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分析[J].法制博 览,2021(30):55-56 .
       [2]  马雪琼.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分析[J].法制与 社会,2020(34):45-46 .
       [3]  赵霖.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保护中的应用—— 以互联 网交易为例[J].法制博览,2020(31):40-41 .
       [4]  夏阳红.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分析[J].法制博 览,2020(26):116-117 .
       [5]  谭里琦.浅析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中国商 论,2019(13):216-217 .
       [6]  汤燕丽.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具体保护研究[J].法 制博览,2019(3):259 .
       [7]  曲成斌.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J].中国商 论,2018(32):173-175 .
       [8]  娄伟伟.谈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法制博 览,2018(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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