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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外卖餐饮等网购经济空前活跃。食 品消费新模式在改变传统消费习惯的同时,也为食品交易安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本文通过 分析网购食品交易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期望为守护网购食品交易安全,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积 极建言献策。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 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社会共 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也是党和国家极为重视 的重大民生问题。近些年,网购食品借力数字经 济的技术支撑迅速兴起的同时,也频频爆出许多 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产生新的食品安 全问题。
一、食品网购经济模式介绍
在食品交易领域,数字经济新产业革命在改 变传统消费模式的同时,催生出新的经济模式。 目前,我国网购食品经济模式主要分为四种 [1]:一 是大型电商模式。经营者凭借第三方平台进行销 售。第三方平台一般设有专门的平台或软件,进 一步又可细分为综合型、垂直型和外卖型三种。
其中,垂直型电商模式侧重于产供销一体化服 务,主要集中在生鲜食品、特色农产品领域;外卖 型电商模式依托于大数据支持,组建送餐团队, 主要服务于快餐线上订购。[2] 二是物流企业模式。
物流企业依托自身物流优势提供长短途运输和冷 链物流服务,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重点集中在 生鲜领域。三是大型超市模式。该模式主要依托 自身线下实体店竞争优势,通过实体门店推动线 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开展门店到家服务。四是社交平台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社交媒体空间打 造“熟人经济 ”模式,一般为自制食品或新研发 食品。
二 、网购食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网络食品交易市场是传统食品交易市场的高 级形态,涉及更多的法律主体,如在消费者与销 售者之间增加了第三方交易平台主体,以及物流 配送环节等。随着法律主体的增加,不仅使得法 律关系复杂化,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
( 一 ) 网购食品加剧信息不对称现象
1.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 在食品交易中,由于食品本身的专业性,使得经 营者往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大部分都 不具备辨识产品信息的能力。生活中,消费者即 便关注到食品包装上的产品说明,也可能囿于自 己的认知能力,无法鉴别其背后折射出的食品质 量安全信息。这种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市场交 易,一般会导致市场交易前产生道德风险,交易 后产生逆向选择,最终引起市场的低效率。而在 当前“互联网 + ”时代背景下,这种信息不对称的 程度变得更为严重。买卖双方通过具有虚拟性、 隐蔽性、跨区域性特点的网络载体进行食品交 易,进一步加剧了交易标的的不确定性。消费者 在购买网络食品之前,无法像以前在超市、商场 等线下经营场所一样,有试吃、试用,观察实物的机会,网上交易模式增加了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认 知难度。
2 .网购食品加剧了监管部门与其他交易主 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是增加了市场监管主体 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食品经营者的 违法违规行为不易被发现和监管,降低了食品生 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加了市场监管主 体监督的难度,以及消费者获取信息和维权的成 本。例如,存在有商家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取消经 营资质,换个身份或借用经营许可即可重新开店 经营的情形。二是增加了各监督部门主体之间, 以及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各监督部 门之间信息虽能实现互通共享,但数据分析能力 较弱,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程度不高,人工 智能和业务系统之间融合程度较低,各部门数据 处理依然需要大量的人工判别和梳理。从地方层 面来看,多地监督部门目前与第三方平台尚未建 立关于经营者信息共享的平台。
( 二 ) 第三方平台审核管理责任模糊
第三方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入网经营者之 间的桥梁,对于《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所规定的审查许可证义务系形式审查,还是实 质审查? 目前立法尚未作出明确回应,学界意见 分歧较大,有实质审查说,也有形式审查说。但无 论采用哪种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 采用实质审查将面临如下困境:首先,三方平台作 为市场经营主体,扩大入驻商户数量、扩张平台 规模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任务。因此,从利益 驱动的角度来看,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实质审查 责任的内在动力确有不足。其次,目前监管部门 对于企业监管数据并没有实现有效共享,导致第 三方平台难以落实信息的实质审核及核验更新义 务。所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恐较难实施。但如果仅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形式 审查义务也存在问题,一是形式审查会导致审查 义务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并且极有可能促使网络 交易平台与入驻商家合谋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由此引发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二是监管部门 的监管力量不足,无法独自应对纷繁复杂的监管 工作。
( 三 ) 网购食品配送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通过梳理网购食品经济模式来看,网购食品 配送主要有第三方平台配送、商家自营配送、第 三方物流配送等三种模式。从配送流程来看,这一环节基本脱离消费者的可视范围,能够查看到的 仅是食品运输路线。而食品运输对保证食品的卫 生质量至关重要,尤其是对物流配送具有很高保 鲜及时效性要求的生鲜食品。目前配送环节主要 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配送人员存在的风险隐 患:存在配送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存在配 送人员未经过食品安全考核培训的情况;对配送 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管不力。如配送人员每日上岗 前是否检查其体温正常?是否患有发热、腹泻、 呕吐等症状。二是配送箱存在卫生安全隐患。虽 然对于配送容器的卫生标准曾先后出台行业标准 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仍 存在未严格落实的情况。尤其是外卖食品的配送 箱,对于配送箱的消毒和卫生要求更高,食品在 物流和配送过程中,卫生条件不合格,就会造成 食品的二次污染。[3] 三是配送过程存在隐患。例 如,生鲜食品配送具有很高的保鲜要求,需要在 低温环境下配送,但食品运输存在短时效无冷藏 的情况,不一定会直接导致食品变质,却会在一 定程度上加速其变质。此外,对于配送食品包装 规范的监管,以及配送人员卫生操作流程规范的 监管十分松散,同样没有形成监管常态化。
( 四 ) 网购食品消费者维权依旧困难重重
从近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来看, 食品与餐饮服务类投诉量居高不下,且呈上升 态势。其中,网络食品交易售后维权问题较为突 出。一是消费者举证困难。例如,如何完成缺斤少 两、食物中发现虫子异物等情形系商家所为,以 及商品存在以次充好、食品配料含禁止添加物等 无法从外观辨识食品问题的举证,成为消费者举 证的难点问题。如果仍旧依据传统民事诉讼领域 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并不利于消费者 维权。[4] 二是目前市场推广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仍 有待改进。为了应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以及 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携手 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大力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但等制度正式落地实施后却有些走歪变味,食品 安全险的理赔范围和条件较为严格,且存在大 量霸王条款。三是投诉举报渠道不够畅通,维权 回应慢,甚至石沉大海的情况较常见。从实践来 看,较多消费者要么鉴于时间成本考虑放弃维权 或退款处理,要么通过食品安全险或第三方平台 获取小额赔偿来维护权益。
( 五 ) 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在“互联网 + ”背景下,必须加强新技术成果 在监管活动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亟待 完善:一是入网经营者的信用体系建设。以某第三 方平台为例,从其披露的入网经营者信息来看, 许多商家仅公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 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部分商家除公示商家资 质信息之外,还公示了食品安全监督结果 (有优 秀、良好、一般等 )。 相比之下,某点评网对于 商家的评价信息披露范围稍广,标准更清晰。但 两家第三方平台对于商家被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的信息均未涉及,欠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监管部 门对商家的信用评价。二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 用体系建设。第三方交易平台是连接消费者和入 网商家的桥梁。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第三方交易 平台一方面需要吸引广大的消费者购买群体,另 一方面还要努力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从利益驱 动的角度来看,单靠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监 管,其内在动力不足。因此,在实际运行中,第 三方平台未能充分发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技术优 势、信息枢纽优势、行为控制优势,导致交易平台 入驻商家良莠不齐,限制了对网络食品治理的效 果。[5] 故而,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用体系建 设十分重要。
三 、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之对策建议
( 一 ) 加强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各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合作治理 的前提。一是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公开与 报送义务,进一步督促网络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公开食品相关信息责任 的履行。二是落实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公开与共享 义务。一方面,坚持在不突破现有法定框架内探 索制度创新,落实第三方平台责任的相关配套规 定和各地监管实践。[6] 另一方面,在确保安全合法 的前提下,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管数据库的开放, 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成果收集第三方平台上的经 营者信息以及交易数据,形成专门的数据库与之 实现对接,打破政府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之间 的信息壁垒,形成既要加强监管,又要保驾护航 的良好关系。三是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新发展。加 强新技术成果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 提升人工智能和业务系统之间的融合程度,尽快 实现智慧监管的转型升级。借助智慧监管的转型 升级,探索性建立食品溯源体系,通过食品安全 “码 ”上治理方式,实行“食品身份证 ”制度;建立“互联网 + 监管 ”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内 部、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推送、 共享,进一步做好各部门在各环节的衔接配合, 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智慧监管。
( 二 ) 细化和压实第三方平台审核管理责任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利用第三方平台优势 消除信息不对称,在这个过程中政策的科学引 导、加强入驻经营者准入和培训教育、完善入驻 经营者的评估和评级机制等措施都是有益高效 的。[7] 第三方平台的法定审查义务,可以通过在实 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 折中审查义务,即在初次审核经营者信息时,第 三方平台需要对其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 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实 质审查,且需要确保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与企业工 商信息数据库公示的信息一致,在监管部门对于 监管信息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可通过第三方信息 查询平台进行查询验证,确保其登记信息真实有 效,加强对经营者实名制管理;在日常运营过程中 的信息维护,由经营者主动向第三方平台报告工 商信息的变更情况,第三方平台定期对入驻商家 所售食品的来源和授权文件进行抽检,确保经平 台售出的食品质量安全;第三方平台需对入驻经 营者的不法行为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对于入驻经 营者确实存在危害食品安全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等违法行为的,应如实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 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
( 三 ) 完善和落实网购食品配送制度
第一,建立食品配送箱的维护使用和清洁制 度。配备干净卫生的专用配送箱,在每单配送前 进行消毒,并建立清洁消毒记录档案。第二,明 确对配送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配送人员应持双 证上岗,即在取得健康证和经过食品安全培训考 核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三,还应建立并及时 更新配送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食品安全 培训考核情况、上岗工作情况等,并于每日到岗 后检查配送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如患有发热、呕 吐等不适宜工作症状的,应及时暂停配送工作。 第四,配送生鲜食品或冷食类食品,应有冷藏措 施。对于没有密封外包装的食品,应使用规范的 包装封口贴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封口贴或 外包装袋口在打开后应不能复原,以确保在配送 过程中食品外包装不被打开,防止发生食品污染。
( 四 ) 降低维权成本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1.合理分配消费者举证责任。如按照普通民 事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原则,食品 质量纠纷案件中的消费者需承担证明涉诉食品存 在质量问题,以及涉诉食品与消费者遭受人身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前者, 如从食品外观无法识别质量问题,则往往需要专 业的鉴定机构介入。而对于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无论分配给经营者或消费者都同样面临举证难 度。因而,鉴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诉讼能力的 不对等,学界和实务中更倾向于将举证责任向有 利于消费者倾斜。如由消费者举证食品交易信 息,涉诉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以及对 己方所造成的损害。由经营者承担因果关系, 以及存在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消费者故意 等。此外,如同一食品质量纠纷已被提起公益诉 讼,则可大大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这一条款 也被称为“搭便车 ”条款。
2.改进并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第一,在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 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立法体系,只有通过立法予以明确,食品安全责 任强制保险才能获得强制推行的法律依据和效 力。[8] 在制度构建有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对于入驻 食品经营者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 公开保险的理赔范围和条件。第二,扩大食品安 全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即除提供消费者或其 他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涉 诉食品的鉴定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等方面的赔偿。 第三,优化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设。信息公开和 畅通渠道是社会公众参与食品治理的条件保障, 应当进一步优化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设。应开通 官方网站等多样化互动平台,要求第三方平台将 举报电话置于页面显著位置,还需着重完善反馈 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举报和诉求,确保事事有 着落、件件有回音,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群体以更 加便捷、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协同治理工作中。 第四,进一步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ODR) 建 设,创新引入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第五,向社会大 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奖励经费列入 部门年度预算,以确保落实到位,鼓励公众参与 到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中。
( 五 ) 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 案建设,记录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 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监管部门在加强与第三 方交易平台合作的基础上,需强化监督和制约, 充分发挥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驻经营者的监管作 用。第二,加强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建设。所有入网经营者全面建立以食品安全信用 档案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除监管部门和第三 方交易平台可以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以及整改情 况、奖惩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外,消费者的真实评 价反馈也是建立食品信用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
对于刷信誉、刷好评、恶意评价、恶意删帖等行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如实记入信用档案。 健全食品从业人员严重违法后行业禁入和食品行 业“黑名单 ”制度,将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纳 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9]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 时更新。
四 、结论
食品问题事关民生,为切实解决网购食品交 易安全问题,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需在消减各交 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从细化第三方 平台的审核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配送制度, 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维权渠道,加强对第三 方交易平台以及入网经营者信用监管等方面着手, 共同营造放心的食品安全及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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