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的理赔在所有保险理赔中的份额占比逐渐增大,其背后折 射出的是虚假诉讼事件的频发。当前,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的主要参与者,法律强制规定车主应 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这样规定,本意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通过保险为 赔偿受害者增加一份保障。但是却有部分违法分子借此通过单方制造、双方串通等方式以虚假诉 讼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该行为极大地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运作,增加了真实交通事故的 理赔难度。本文在通过分析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指出该行为带来的社会危 害性的基础上, 为应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机制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虚假诉讼
一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特征及成 因分析
( 一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的特征
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 面: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 的。这种主观是作为的故意,不作为的虚假诉讼 行为不包含在内;第二,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诉权为虚构的。虚假诉讼的虚假性,实质上的 法理就在于行为人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并不存在 , 行为人本身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第三,利用合 法民事诉讼程序为其披上法律强制外衣。虚假诉 讼之所以能够产生相应的真实诉权效力,就在于 披上的合法诉讼程序外衣。
交通事故虚假诉讼则更为复杂,其中的保险 理赔涉及的主体除了交通事故责任双方,还有保 险公司、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等 关联主体。通过上述对虚假诉讼特征的分析,结 合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特性,笔者认为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 各方当事人关系复杂,诉讼中涉及多名主体,且 主体之间关系较为单一,围绕保险理赔诉讼请求 进行讨论;二是虚假的法律事实既包括捏造诉讼 请求事实,也包括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事 实;三是法律程序流于形式,无实质对抗性。因 为虚假诉讼本身的伪造性,法官无法藉由双方当 事人的辩论对于证据事实依法作出符合实体真实的裁判[1],所以不论是单方虚假诉讼还是双方恶 意串通,最后虚假诉讼的不利结果全部由保险公 司承担。
( 二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案件现状
笔者在 Alpha 大数据检索平台以关键词“ 交 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 ”进行了相应检 索,共找到 845 条检索结果。依据图 1 可知,虚 假诉讼自 2017 年以来逐渐呈现递增态势,其中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最为明显,甚至呈现“ 翻 倍 ”态势。2020 年到达高峰之后开始回落,至于 2022 年则不具有代表性,全球经济下行使得我国 经济规模呈现颓势,作为财产犯罪的虚假诉讼罪 有此较大跌落 ,也是可以预见的。
通过图 2 对案件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 出,交通事故虚假诉讼的案件标的较大,在剔除 重复与无关案件后筛选出的 746 件数据样本中, “ 10 万元至 50 万元 ”的标的额案件多达 334 件, 占总体份额的 44.77%;“10 万元以下 ”的占总体 份额的 44.91% 。相对地,案件标的额在 50 万及 以上的案件总数为 77 件 ,仅占 10.32%。
(三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的成因
究其原因,之所以会发生虚假诉讼,内在有行 为人道德观念的缺失,外在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在这种双重作用的范围下,导致虚假诉讼频发。
第一,部分人通过虚假诉讼发现,交通事故 的虚假诉讼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理赔,赔钱的是 保险公司,很多违法分子甚至有一种“ 劫富济贫 ” 的想法,认为自己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自己 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违背自己的“ 道德准线”;第二,违法成本的大小同样是违法分子在进行违法活动 时的重要考量,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能够 获得的利益较大,且违法行为很难认定,所要付 出的代价很小,收获却很大,而且就算被发现是 虚假诉讼,在司法的实践中,法院一般只会驳回 诉请。
从法律上来说,证据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还 原真相,证据的目的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 行角力,换句话说,证据能够还原的是法庭事实。 法庭事实与实际事实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甚 至有可能是大相径庭。在交通事故的虚假诉讼中, 尤其是双方串通的情况下,既然双方当事人都对 证据表示无异议,法官也几乎并不会主动去调查 事情的真相经过。“ 表演式 ”的法庭抗辩过程是对法庭的不尊重 ,这也是法庭难以防范的。
二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的危害
( 一 )扰乱市场秩序,增加理赔难度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涉及的手段主 要是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如工作单位出具与客 观情况不符的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公估报 告、虚假维修单等虚假证据。为了获取更高赔偿, 通过伪造有关理赔证据,人为增加保险核赔难度 , 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 二 )浪费司法资源,危害司法公信力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虚假诉讼通过利用民事 诉讼程序为非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特别是交通 事故保险理赔涉及的虚假诉讼团伙化、专业化, 势必耗费巨大的人力、时间成本,让案多人少的 基层法院苦不堪言,使法律和司法沦为非法利益 的“ 保护伞 ”, 动摇司法威严,让公众对司法程 序产生多重质疑 ,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力。
( 三 )损害合法权益,破坏信用体系
实践中,有的职业利益团体通过“ 打包价 ” 承揽交通事故案件,直接对受害人先行低价赔偿,利用诉讼的方式获取高额赔偿,损害真正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相关 法律文书,虚高赔偿金额,损害保险公司权益。 正因如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的利益链 条不断延伸、扩张,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受到不断 侵蚀 ,遭到多方破坏。
三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的识别与 规制
( 一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的识别
1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和主要类型
按照我国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将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从主体、行为、结果方面进 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为的主体为自然 人或者单位;实行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 诉讼;行为的结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2]
具体到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案件在案件线 索发现、案件事实的调查、裁判方式等方面不尽 然一致。对此,根据虚假诉讼的特征,对虚假诉 讼通过区别不同类型,有利于有效识别和查证, 为具体办案提供对应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 从实际意义出发,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 的类型主要包括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谋利 型虚假诉讼。
2 .构建虚假诉讼的识别机制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的虚假诉讼识别,应当 从立案阶段进行。诚然,从严谨性而言,诉讼的审查应当是从三个阶段分别进行,即在起诉阶段、 诉讼阶段和判决阶段都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3] 但是出于效率因素的考量,三阶段过长的诉讼周 期却让人望而生畏。即便如此,在起诉阶段审查应 当予以加强,即审查当事人是否多次“被撞”、保险 的购买时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与当事 人起诉所言一致,甚至是医院的伤情报告都可以 作为交通事故中虚假诉讼的识别点。
( 二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虚假诉讼的规制 机制
1 .确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已经确定众多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但笔者在进行研究后,发现目前的侵 权责任制度无法容纳虚假诉讼的存在。以交通事 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为例,主观上,行为人不论 是起诉前的捏造交通事故理赔申报资料,还是向 法院提起诉讼,或是诉讼过程中的虚假陈述,都 持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具 有违法性。提起虚假损失的行为导致法院错误裁 定判决,对第三人保险理赔公司的财产构成侵 权,并且虚假诉讼行为跟最后的保险公司财产损 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将虚假诉讼增列为民事侵权 的一种,可以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在经济方 面给予行为人直接的法律警惕,减少其侥幸心理。
2 .建立法院应对虚假诉讼的应对机制
法院的诉讼程序是虚假诉讼的窗口,也是虚 假诉讼的本质。法院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虚假 诉讼行为成功与否,具有直接的关联,笔者结合 工作过程中的实务经验,加之分析法院具体诉讼 流程,认为可以从具体的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1)明确诉前调解的阻断作用。在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虚假诉讼中,尽管最后的诉讼赔付人 是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但是为了防止后面的法庭 证据对质阶段出现差错,原告方都会有强烈的调 停意愿,对他们而言,能够拿到一笔钱已经心满 意足,因此原告方的调解意愿是远远强于被告方 的。这个时候,法院针对此类案件需要特别关注 原、被告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尽可能避免代理 人的虚假代理,与原、被告本人取得联系。同时 针对保险公司关于诉讼的疑点,在调解阶段与 原、被告本人进行交流,告知其进行虚假诉讼的 行为后果,对其进行诚信诉讼警示,并且在案件 的受理阶段也可以采取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 》 的方式,以此警戒当事人,达到防治虚假诉讼的 效果。[4]
(2)审判阶段关注庭审对抗性程度。关于双 方串通型的虚假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对抗性不强,对于证据的认可度较高。此时,法庭需认真 审查诉讼证据,结合办案经验重点审查极易发生 伪造证据的理赔项目。虚假诉讼处罚措施不应仅 限于口头训诫,多措并举遏制干扰审判秩序的虚 假行为。重新认知律师在滥用诉讼程序治理中的 作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权利和义务的重 新分配,充分激发和调动律师在滥用诉讼程序治 理中的作用。[5]
3 .加强虚假诉讼程序的民刑衔接
正如前文所述,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对 虚假诉讼进行了规制,但二者的立法目的和功能 存在较大差异。[6]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的规制一 定要民刑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民刑二元的规制 模式是处理虚假诉讼的不同功能定位,民刑衔接 是既要保持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又要重视刑 事诉讼程序中对现实的发掘。相比起法院而言,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检察院可以综合运用各种调 查方法甄别虚假诉讼。在民刑的衔接环节中,民 事诉讼应当继续以救济为主,为保险公司提供全 面的救济;刑事诉讼则在“ 谦抑性 ”前提下,及 时转接民事诉讼所不能管辖的刑事范围,给予违 法犯罪者严惩。
四 、结语
公正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 线。社会公众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法院的信任, 愿意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判。但虚假诉讼弄虚作假, 特别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易发的虚假诉讼 行为,屡禁不止,大案、要案频发,使得法律变成 了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破坏了公平正义,严重 损害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通过对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中虚假诉讼的特征梳理,以及提出相应的规 制机制,多方面联动,切实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规 制,以切实促进诚信体系构建,推动形成诚信诉 讼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晓倩.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J].中外法学, 2022,34(4):1023-1042 .
[2] 张明楷.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J].法学,2017 (1):152-168 .
[3] 苏志强.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 造—— 以《民事诉讼法》第 115 条为中心[J].清华法 学,2022,16(6):176-193 .
[4] 韩波.论虚假诉讼的规制方式:困扰与优化[J].政 法论丛,2020(4):114-125 .
[5] 苏志强.滥用诉讼程序治理中的律师责任[J].政法 论丛,2020(4):126-137 .
[6] 任品杰.论二元制模式下民刑虚假诉讼程序衔接 [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2):146-156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17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