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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 刑法修正案(十一 )》的施行,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又再一次进入大众 关注的视野。信息时代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环境较之以往又有了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群体 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强,但对新鲜事物的识别能力较弱,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从刑事 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也应该随着实体法的改变而做出响应,从刑事案 件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 并且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 刑事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较,其最显著的特点 就是可塑性强,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 序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因。所以面对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时,必须考虑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矫正 ,刑罚并不是目的 ,而是手段。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我国主张“ 教 育为主、惩罚为辅 ”,侧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 育。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从我国春秋战国时就有 诸多方面的研究,但是不管是坚持“ 性本善 ”还 是坚持“ 性本恶 ”,都强调了道德教化对人的塑造 作用。
第一,双向保护原则,既要对未成年犯罪人进 行保护,也要对社会法益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 中,若要侧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 护,一般会造成被害人权益的损害,接着引起被 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严重的还会引起整个社会 的愤懑。若要侧重对社会法益的保护,未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也势必会遭受损害, 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对其的处罚过重 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双向保护原则致力于在 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 诉讼特别程序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第二,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对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进行不同层面、不同方向的 调查,根据犯罪者个人的特殊情况适用不同的刑 罚。在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着刑罚个 别化的思想,成年人犯罪也需要根据其犯罪类型、 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险程度等来确定不同的刑 罚,当然对于更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更要适用 刑罚个别化的原则。且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也应有相对 独立的刑罚制度。
第三,专门化原则与共同化原则,专门化原 则要求专门的办案机构、专业的办案人员来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专案办理,专门化原则 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的作用,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予以 专门的审判和教育。共同化原则要求全社会对未 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的全方位的参与,未成年人 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牵涉到了与之相 关的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社区等的社会问题, 应该集全社会资源和力量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 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是国家建设的后 备力量,仅仅凭借司法机构的判罚很难杜绝未成 年人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已经触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未成年人也 很难再有新的生活,要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 完善未成年人的教育体系。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 一 )事前的法律教育普及力度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大多数情况并不是像 大众认为的那样,是因为法律意识不足,不知道 是犯罪行为而无意为之,更多的是对法律常识有 一定了解,且部分未成年人明确知道自己未到刑 事责任年龄,对于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未成年 人有这样的意识后,很容易受到诱惑挑拨而最终 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这里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学 校还是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接受的普法教育还 是不少的,但是普法教育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 学校中的法律教育一般只停留在书本上的法律法 条,告知未成年人什么是犯罪,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内容表现上比较法律化、专业化,成 年人尚且不明白的法律专业术语,未成年人对之 必然更是懵懵懂懂,不能有正确的认识,法律教 育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学校中进行法律 教育的老师一般为辅导员或者思想品德老师,很 少有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律人士去学 校进行普法。甚至不少学校每学期仅有的法律教 育课程还面临着被其他课程取代的命运,未成年 人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只有网络上的碎片化信息, 碎片化的信息加上网络博主的主观化言论有很大 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错误的认识。[1]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适用不完全
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多为普通家庭子女, 花费较高的费用去聘请律师是不现实的,更多的 则是依仗人民法院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但是由 于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素养不一,法律援助机构 的经费不足等问题,使得法律援助律师为未成年 犯罪人进行辩护时积极性不足或者心有余而力 不足,那么未成年人享有的辩护权利就会大打折 扣,辩护的效果也不理想,不能很好地保障未成 年人本应享有的权利。[2]且我国的律师团队虽对 于法律制度较为熟悉,但是缺乏对未成年人身心 特点的了解,并没有未成年人专职律师,也没有 相应的考试制度作为支撑。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要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 辩护,但是真正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是 少之又少的,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时候,也会 因为方式方法的问题使得未成年人精神紧张,询 问达不到效果等,最终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 量刑。
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程 序不完善
近年来,不断出现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恶性暴力刑事案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可以 对其他未成年人有震慑作用,但降低刑事责任年 龄并不可以解决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很多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非常低龄的,即使再次降 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囊括此类未成年人。所 以需要对这类未成年人有更加有效的矫正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 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下调至 12 周岁,当未成年犯罪人未达刑事责任年 龄时,我国的做法是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 育。即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将一部分未成年犯 罪人放归家庭,让监护人代为教育,但是,很多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再次将未成年人寄希望于家庭教育, 无疑是对未成年人置之不顾,继续在这样的教育 环境下成长,未成年人有很大的可能再次走上犯 罪道路;另一种方式是,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 矫正教育,但是现有的专门教育学校的教育体系 也不完善,社会对于这类教育学校的认知导致大 多数优秀的教师并不愿意来此类学校任职,师资力量十分缺乏,而现有教育学校的老师对于犯罪 学、心理学等与未成年犯罪人息息相关的知识了 解并不多,不能很好地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 特点帮助其进行矫正教育,过于教条的教育不仅 不会使未成年人真正悔罪、改正,相反有时候还 会起到反作用 ,加深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
(三 )事后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不完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 定,对于不满 18 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可以予以封存的。判处刑 罚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具体情况如犯罪手段、 主观恶性、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积极赔付受 害人等有关,故而判处五年以上刑罚并不能代表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高,判处五年以下刑 罚也不能代表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最 终确定的刑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3]在实践 中,很多未成年被告人认真悔罪,改过自新,积极 履行义务,但是由于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对于受 害人的赔付有心无力,而无法取得受害人及家属 的谅解,作为量刑考量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很 大可能不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即 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认真悔罪,但是因为 不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 录会跟随他一生,社会无法再次接受他,不仅未 成年人的人生道路一片灰暗,我们为未成年人刑 事诉讼特别程序而做出的各种资源协调、帮助、 努力也付诸东流。2022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的 《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未成 年人相关记录做出了范围限定,并明确了相关主 体查询犯罪记录的程序事宜,是对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的重要举措,但是仍旧未回应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封存条件的适用条件限制。
三、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需要对已经实 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保护,而 且要对社会中其他没有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 的法律教育,防患于未然,着手于犯罪的源头。未 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基本来源于三方面,即学校、 家长、网络。故而需要三方力量共同努力,实现教育目的,这也是共同化原则的具体导向。在学校 中,增加专职心理教师的数量或者安排学校原有 教师定期接受学生心理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 训,增强教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或者 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学校中定期举办法律心 理教育讲座,授课老师要注意讲授的内容要符合 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不同的年纪需要不同的讲 授方式,避免使用专业化、法律化的法律术语,要 生动形象地使未成年人知晓犯罪对于个人和家庭 的影响程度。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对 孩子影响最大的人,家长对于法律法规的遵守与 否,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与遵守,所 以,家长首先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网 络中碎片化的法律信息,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还 不是很高,所以加强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十分必要 的,例如部分 APP 已经开发了青少年模式,可以 对网络中的信息进行筛选,这种方式可以推广到 更多应用中去。
(二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1.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质量
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聘请的法律援助律师的 问题之一就是积极性不足,人才缺乏,但是专门 化原则在辩护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专门化的辩 护律师,专门化辩护律师的缺乏亟待解决。那么 在实践中,可以加大资金的投入,大大提高未成 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的工资报酬,建立相关的激励 和惩罚机制。物质基础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经 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若是没有物质上的大力 支持,经济压力可能会成为压倒法律援助律师的 “ 最后一根稻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 不亚于其他刑事案件,律师们需要投入的时间和 精力也很大,所以不仅是为了必要的工作报酬, 也是为了激励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辩护报酬的标准应该提高,吸引更多的优 质律师投身于未成年人领域。若是律师为未成年 人辩护时怠于履行职责,也可以由有关机关通过 惩罚机制来主动监督规制法律援助律师的行为。 问题之二在于法律援助律师也并不熟知未成年人 的身心特点,那么可以建立相关的考试机制,如 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必须同时具有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和儿童心理学证书,或者办案律师仅具 有律师证但必须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不间断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从业经历,考试机制的介入会非常 有效地筛选精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业律师,有如 此专业的律师帮助,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应 该具有的权利 ,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2.改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教育程序
同样由于共同化原则的指导,未成年人犯罪 是一个多方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作用 才能实现效果的最大化。第一,家庭是其中非常 重要的因素,未成年人的成长尤其需要父母的参 与。关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触犯《刑 法》规定,需要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教育时, 要对家长或者监护人是否具备良好的教育能力、 是否能承担教育责任进行严格考察,因为大多数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方式和内容是存在很大问 题的,如果继续不改变教育环境,对此类未成年 人的教育目的是不能实现的。第二,矫正教育学 校教育体系的不完善,可以从教师的角度入手, 人是所有建设的基础,专业且有经验的教师可以 对教育体系的建设做出很大贡献。所以矫正教育 学校的老师应当同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教师资 格来教授未成年人,将法律教育与同年龄的素质 知识教育并举,不能在教育水平上过多地落后于 其他同龄人。同时,老师也应当具备心理学的知 识储备,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身心健康 地成长,完成矫正教育后可以更好地回归社会。第 三,要大大提高矫正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 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来学校任职,提升教育水平, 不能让“ 矫正教育学校 ”成为“ 坏孩子学校 ”的 代名词。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保障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了未成年人 在完成刑罚处罚,积极悔罪,改正错误后,可以更 好地融入社会,正常地生活学习,周围的人群并 不会因为未成年人犯过罪,而对未成年人的行为 不论客观评价是好是坏,都带有“ 有色眼镜 ”去 看待。但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也有诸 多限制,其中在刑期条件的制约下,很多未成年 人不符合适用条件,犯罪记录会一直记录在未成 年人的档案中,未成年人以后的升学、工作、结 婚甚至子女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也会 反作用于未成年人,不积极矫正,不积极接受教 育。所以,放宽犯罪记录的封存条件是刻不容缓 的,考察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在其他主观态度的方 面,例如认真悔罪和改正自新的程度、社会心态 是否良好等。
参考文献
[1] 郭开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教育措施的 完善[J].中国德育,2021(15):33-35 .
[2] 尚昊.关于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J].法制与社会,2021(11):117-118 .
[3] 宋英辉,杨雯清.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4):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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