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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法法典化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是法治化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打破了原有行政 法规同质化的现象,给行政主体履行职责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力保障了我国行政监督 与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现行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为行政法法典化的顺利实施给予了全方 位的支持,在具体工作中,应明确行政法法典化的体系支点和具体思路,攻克各类复杂的现实问 题,从而实现“ 行政法典 ”的有效建设,发挥“ 行政法典 ”的价值功能,促进行政法法典化的发 展。本文将主要探讨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可行性和有效路径, 仅供参考。
近年来,关于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和讨论进 入了白热化阶段,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法法典化 是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节约立法资源和降低 司法成本,培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对于法 治化社会建设及依法行政理念的实现有着突出意 义。目前我国的政治环境、行政法律体系、行政法 学研究理论为行政法法典化创造了良好的政治基 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通过积极借鉴其他国 家行政法法典化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国策,构 建科学权威、严谨可行的“ 行政法典 ”,能够严格 规范我国行政主体的行为,使之依法行使权力, 严格落实行政监督与管理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 ,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
( 一)是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
行政法法典化的发展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 的制度保障,明确了行政主体的权责,优化了行 政程序,填补了原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重新 描述了原本模糊不清的条款,使得“ 行政法典 ” 更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大增强了对行政行 为的指导价值,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依法行政 的贯彻落实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公权力运作受到行政法的极大约束,保证公 权力高效运作,并对公权力进行有力制衡,关系 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水平,影响公权力 运作效率的关键因素在于行政法的法典化发展。 因为这一举措的落实会使现行行政法更加趋于完善,对行政主体产生威慑作用,所以能够倒逼行 政主体依法履职,进而构建相互制衡、协同合作 的治理格局。再加上行政法法典化的根本作用就 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有利于实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长期建设目标,推进国家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三)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和降低司法成本
“ 行政法典 ”的制定需要有充足的立法资源 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恰 好满足这一要求,为行政法法典化发展创造了有 利条件。“ 行政法典 ”对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职责 进行了权威解读,统一了不同行政法规中关于 某个概念、原则的规定,可以消除行政法规间的 矛盾和冲突,有效解决相关行政法规的同质化问 题,对于行政主体依法履职、规范其行政行为提 供了可靠依据,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费用支 出,促使司法实践有标准规范可以遵循,为法治 化社会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1]。
(四)有利于培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法规数量庞大,即便对于 同一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解读,给行政法普法宣传 工作的实施增加了难度,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较为淡薄,不利于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行政法 法典化发展是一项必然趋势,能够使行政法普法 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增加行政相对人对“ 行政法 典 ”的了解程度,运用“ 行政法典 ”来捍卫自身 合法权益,进而倒逼行政主体严格遵照“ 行政法 典 ”落实行政工作,规范自身的行为,相互之间 协调开展各项工作,推动法治化社会建设及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行政法法典化的可行性
( 一)政治基础稳固
要想实现“ 行政法典 ”建设活动的持续有效 进行,必须拥有国家意志作为强力后盾,以整合 多方力量,调度各类资源,满足“ 行政法典 ”建 设对资源的旺盛需求,同时解决实际工作开展中 出现的疑难问题,实施法治化、现代化建设。我 党多年来对行政法法典化的关注和支持为相关工 作的开展奠定了稳固的政治基础,陆续出台了大 量相关文件,在重大会议上更是多次强调“ 行政 法典 ”的编纂目标,作出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 加速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说明行政法法典化已然在党内达成共识,“ 行政 法典 ”的编纂势在必行。
(二 )实践基础广泛
法典可以认为是法律的终极进化形式,需要 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 行法典的编纂,才能取得最佳成效。自改革开放 以来,行政诉讼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 政监督救济法等行政法规之所以能够不断完善, 原因在于从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汲取了丰富 的实践经验,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法规体系, “ 行政法典 ”的编纂条件也愈发成熟。在此方面, 各个地区的行政条例、规定和办法及国务院颁布 的政策文件都可以成为行政法法典化的有益参 考,再加上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 会使“ 行政法典 ”在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更具指 导性。
(三)理论基础深厚
深厚的理论基础为“ 行政法典 ”的编纂奠定 了基石,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基于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对行政法规进行解读,行政主 体、行政职能、行政程序是组成行政法学理论体 系的基本要素,重点研究行政行为,然而对于行 政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及具体路径产生了不同观 点。得到绝大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为,提炼行政 法规中的主要规则,并实施法典化,整合现行行 政法律规范,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及行政 主体职能的落实有着深远影响。而在行政法法典 化的实施路径方面,加大行政程序规则所占比 例,与实体规则和谐并存,以强化“ 行政法典 ” 的功能。加强立法和学术之间的互动,充分参考 社会各界的意见 ,能够制定出更加良善的“ 行政 法典 ”[2]。
(四)借鉴境外立法
境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行政法法典化过程中 形成了宝贵的经验,给我国“ 行政法典 ”的编纂 提供了多元的思路。纵观境外“ 行政法典 ”编纂 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是行政程序法典,这些法典 在具体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造成了各国立法 架构的不同。根据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在行政程 序法典中所占比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只有 程序规范、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兼有以及在此基 础上额外增加行政组织规范或行政救济规范。 虽然编纂“ 行政法典 ”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是澄 清、简化、统一行政程序规则,是行政法法典化 的主要目标。这就需要充分明确行政程序规则之 间的关系,合理设计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重视 一般性规则的整合 ,以增强“ 行政法典 ”的权威 性和系统性。
三、行政法法典化的有效路径
( 一)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
为了实现“ 行政法典 ”编纂的规范化,先要 明确行政法法典化的核心就是将行政法建构成 为规范的行政法规体系。当前两大法系构建的法 典类型可以归结为成文法典和判例法典,对“ 行 政法典 ”编纂有着不同的要求。前者是运用立法 手段将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后者仅仅将同类 法规汇编到一起,与行政法法典化有着一定的差 距,明显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法典化在我国“ 行 政法典 ”编纂工作中更为适用。考虑到我国行政 法规体系过于庞大,分散立法成本较高,因此构 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化行政法法典是必由之 路。在行政法法典化发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的“ 总 -分式结构 ”值得加以借鉴,蕴含 了体系性思维,需要从完整性、和谐性和一致性 的角度加强“ 行政法典 ”的体系化建设。提炼行 政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编纂行政法总则,这将作为 法律冲突时的解释依据与法律空白时的兜底条 款,然后编纂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第一,“行 政法典 ”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系,囊括行 政主体、权责、规则、程序等各个层面,彻底消 除了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盲区,使得行政主体 能够依法行使公权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利 益;第二,在“ 行政法典 ”编纂中坚持法律优位 和法律保留原则,避免各项法规条款出现冲突, 保证行政法规效力的充分发挥;第三,加强对行 政法规条款的深度整合,找到共性规则,填补原 有法规的空白,对内、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要和谐 统一。
(二 )重塑行政法的体系支点
在“ 行政法典 ”编纂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 重塑行政法体系支点,这将决定行政法法典化发 展前景。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文 化传统截然不同,在编纂“ 行政法典 ”时通常会 遵循本国的法治文化传统,因此两大法系的行政 法法典中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所占比例差距极 大,形成了各自的体系化支点,行政法体系有着 鲜明的主观和客观特色。我国行政法法典化主要 参考了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法典编纂经验,导致不 同国家法治文化传统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了我 国的行政法体系中,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较 大,在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价值不高,行政法法典 化更是因缺少体系支点面临着重重阻碍。为了解 决这一弊端,当务之急是要抓住行政法法典化这 一有利契机,找准行政法的体系支点。正确定义 行政行为的法学概念,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协议等,并将 行政活动作为我国行政法新的体系支点。此举的 意义在于,借助多样性的行政活动规范行政主体 的行为,降低违法违规操作,保护公民的利益; 彻底扭转行政活动中过度关注结果、忽视过程的 陈旧思维,加大对行政活动整个过程的监督力 度,优化行政程序,引导行政诉讼制度向扩大受 案范围、重视实质合法性审查等方向发展[3]。
(三 )回应多元主体互动关系
合作行政与多元治理背景下,行政法主体的 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迁,引导行政主体在行政监 督和管理工作中进行深度交流与合作,回应多元 主体的互动关系,已然成为行政法法典化发展的 新方向,对政府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第一,政 府要与市场保持良性互动,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 的监督指导和宏观调控,主动履行市场监管职 责,为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服务, 适时适度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利用“ 行政 法典 ”推动重大创新成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推 广应用,促进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第二,回 应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行政法法典化为社 会自治转型的契机,从立法角度鼓励社会组织参 与社会治理,科学划分社会组织的职责,实行依 法自治,发挥公法人制度的优势,激发社会组织 的活力和创新力,促进民主自治发展,保障多元 行政利益[4];第三,加强党政机构的融合,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准确识别责任主体是一个难题,无 法利用“ 行政法典 ”对融合后的主体机构形成有 效约束,容易出现权责的错配现象。目前理论界 提出了形式性标准、实质性标准等识别路径,关于“ 行政法典 ”中的权责错配问题有待进一步 深入研究。
(四)“ 行政法典 ”应具有稳定性和开放性的 特点
一般来说,行政法的法典化是要将行政法规 中稳定的规则提取出来,可是行政活动的复杂性 和多样性对于“ 行政法典 ”的开放性作出了一定 要求,这两个观点明显相互矛盾,制约了行政法法 典化发展脚步。实际上,稳定性与开放性不是绝对 的,稳定性针对的是行政法体系框架、核心理念 与基本原则,开放性是法典化形式和行政法规的 内容,唯有如此“ 行政法典 ”才能具有规范性, 在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拥有无穷的生命力。一 方面,开拓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找准行政法法 典化体系支点,用开放包容的态度探索多种法典 化形式,如行政程序法典化、行政通则法典化、 行政总则法典化等,可以借鉴荷兰行政法法典编 纂思路,先确定“ 行政法典 ”的整体框架,再分 阶段编纂行政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行政法规细 则,做到了稳定性和开放性并举;另一方面,不同 时代背景下会诞生许许多多新的行政治理问题, 互联网时代下,党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深入分析电 子商务、大数据等带来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在 “ 行政法典 ”中加入关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 损害预防措施等内容,迎合网络时代下行政监督 和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使得“ 行政法典 ”在行 政治理实践中能够及时对时代和社会作出回应, 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效果卓著[5]。
综上所述,行政法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现代化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需要分阶段、持续性开展。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参 考和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坚持行政 法体系化建设道路,重塑行政法的体系支点,回 应多元主体互动关系,做到稳定性与开放性并举, 从而打造规范严谨、结构缜密的行政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谭宗泽,付大峰.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理念与理论 基础[J].北方法学,2022.16(5):20-29 .
[2] 沈斌晨.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内容构造分析[J].湖 南行政学院学报,2022(5):117-128 .
[3] 王祚远.我国行政法法典化“三步走”路径探析 [J].长春大学学报,2022.32(5):69-74 .
[4] 刘薇.行政法法典化的中国路径与时代回应[J]. 南海法学,2022.6(2):1-9 .
[5] 王青斌,张雅杰.试论我国行政法总则的功能价值 及体系定位[J].中国司法,2022(5):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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