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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核心法益是人身不可买卖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应视为重 罪,提高法定刑。本文认为,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刑罚进行梯度设置,严密刑罚法 网,做到宽中有严、严中可宽。立法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独立成罪,刑罚划分基准刑和加重刑两 档,保留从宽条款;司法上,以犯罪情势指导量刑,正确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刑法裁量轻 重平衡。
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以其严重社会危害 性,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律惩治的对象。现今,妇女 仍然是人口贩卖的主要目标,由于该类犯罪行为 较大的隐蔽性和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使得 妇女被贩卖的风险有增无减。在我国,部分性质 恶劣的买卖妇女案件,也使得社会各界对于“ 是 否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 ”的问题 引起激烈讨论。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刑罚适用现状
( 一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适用概况
1.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罪责程度再认识
罪责程度由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所决定。对于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其所侵害的法益,笔者认为收 买被拐卖妇女罪作为行为犯,当收买行为完成后 便已既遂,虽然收买行为并未直接对妇女的人身 自由和安全带来现实的危害,但收买后伴随的拘 禁、故意伤害、猥亵甚至强奸行为并不鲜见,从相 关法条的规定中可知,对于此类行为可进行独立 评价作数罪并罚。因而,收买行为背后所保护的 主要法益并非人身自由与安全,而是人身不可买 卖性。
本文认为,收买人口的行为应视为重罪处以 重刑。首先,相较于拐卖妇女罪,两者作为对向犯 其刑罚量应是相当,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最 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低于拐卖妇女罪最低刑的五年有期徒刑;其次,相较于仅是对人格尊严和 名誉法益侵害程度进行评价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对人身法益完全的否定,其 刑罚应更重,但是三罪最高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 可见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量与其法益侵害的 严重程度不相匹配;最后,本罪为人诟病是因其立 法被质疑“ 人不如物 ”。有学者认为人与物买卖 中的法益侵害不同,不可进行简单比较,但刑事 立法中却是处处存在法益衡量,当执法者同一时 间面对买卖人口和买卖珍贵保护动物,但只能阻 止其中一罪时,若无其他阻却事由,阻止人口买 卖必然是首要且是唯一的选择。
2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适用状况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适应犯罪情势的产物。 最初,我国《刑法》未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随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暴增,基于对犯罪原因 “ 买方市场 ”的新认识,对“ 收买 ”行为进行了入 罪的评价,并最终在 1997 年《刑法》修订时正式 入刑,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规定了免责 条款:“…… 按照被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 原居住地的 ……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 法和打击买卖人口犯罪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将“ 免责条款 ”修改为“ 从 宽条款 ”。但截至目前,据研究表明,本罪刑罚适用现状为“ 被追诉率远低于拐卖妇女罪 ”,[1] “ 从宽处罚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主要倾向 ”,[2]收买 行为和其他严重性质的行为数罪并罚概率较低, 缓刑适用率较高,免于刑事处罚不在少数。[3] 由 此可见,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偏 轻,既存在立法上也有司法上的原因。
(二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刑罚适用的争论
学界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是否应当 提高有三种意见,“ 维持论 ”“买卖同罚论 ”和 “ 有限提高论 ”。维持论认为:“ 将收买行为解释 为后续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与整个条款进行综合 考量,其刑罚也很重,无需提高刑罚。”但笔者认 为这一解释否定了该罪侵害的独立法益,并使得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体系逻辑矛盾,无法数罪 并罚,也不能适应当前犯罪治理需要。“ 买卖同罚 论 ”肯定了本罪法定刑应当提高,以实现两罪刑 罚相当,但忽视了刑罚宽缓面的思考,导致刑罚 应对犯罪时不够灵活全面。而“ 有限提高论 ”比 较了拐卖和收买行为的危害性,认为有限提高刑 罚会更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报应犯罪的正义性。 笔者认为,拐卖和收买具备同样的社会危害性, 都否定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收买被拐卖妇女 罪只做有限提高的话,不能应对日益复杂、严峻 的犯罪形势且不能作出强有力的价值宣告。对于 此罪,有学者还主张“ 应当增设财产刑以完善刑 罚设置 ”。[4]
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下收买被拐卖妇 女罪法定刑分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要求刑罚兼顾宽 缓和威慑的效能 ,根据形势变化做到宽严有度。
(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罚的要求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 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5]为其内 涵,在立法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严 重程度及影响量刑等因素后,就刑事法网应当严 密还是宽疏、刑罚该重厉还是宽缓的刑法结构给 予合理安排。
对此,储槐植教授提出“ 严而不厉 ”的刑事 政策和刑法结构,“严而不厉 ”从价值体系上 看,有利于实现刑法控制犯罪,更能发挥保障人 权的社会功能。但不足是“ 严密的刑事法网使刑 法的谦抑性原则遭受严峻挑战,导致犯罪圈扩 大 ”[6],“不厉 ”存在弊端,如西方轻刑化改革 后遭受了犯罪潮流的冲击。最终“ 西方国家调整 为‘ 轻轻重重 ’的复合型刑事政策 ”。有学者从 “ 严而不厉 ”和“ 轻轻重重 ”的两极化出发提出 “ 中罪中刑 ”的结构模式。但该结构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冲突并不当限缩或扩大犯罪圈,对 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仍有不足。可借鉴犯罪分层 理论,有机结合“ 严而不厉 ”与“ 中罪中刑 ”“轻 轻重重 ”, 区分犯罪的重、轻、微并配置严厉程度 不同的刑罚。[7]这一模式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 求的刑罚设置多有相通。
在刑罚的设置上,根据犯罪行为危害性与预 防必要性进行梯度式分层设计,包含轻、中、重 刑的严密法网并接续递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情况。有学者主张修法不应一味加重刑罚,应 为将来刑罚惩罚更严重犯罪留出空间。但笔者认 为,修法应展望将来惩罚更严重、更轻犯罪设置 法定刑空间,提前为应对出现更严重或更轻犯罪 作准备,而不是出现无法可依时再去考虑修法, 当然 ,对预留部分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条件。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罚适用的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以犯罪情势指导量刑 可使得量刑宽严有度、宽严可调、宽严审时、宽严 平衡。
在量刑上大多学者主张刑罚二元论,并提 出“ 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 ”的量刑 原则。[8]量刑应兼顾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 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是当今世界追求量刑公正 性、合理化的总发展趋势[9]。据此,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试行)》, 提出确定量刑步骤是根据 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并 根据犯罪情节调节基准刑,以确定宣告刑。基准 刑和宣告刑的确定应在遵循宽严相济原则的指导 下,以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根据。即以犯 罪行为危害性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做到当严、 当宽。社会情势考量应融入基准刑确定中,若秩 序混乱,所有治理措施失效,犯罪情势严峻,基准 刑必然向重刑的方向倾斜;反之,各项治理措施齐 备和技术搭配完善,那么刑罚作为一项谦抑性治 理措施便不需要继续偏向重刑,而是向中刑、宽 缓的方向倾斜。同时,宣告刑的确定应以人身危 险性为根据,充分考量各种情节并以预防必要性 为出发点确定宣告刑。宣告刑的确定也应考虑犯 罪情势的因素,如当社会秩序混乱,出于人格形 成责任的考虑,社会对犯罪人格的形成应负担责 任,即此条件下对人身危险性的非难性在考虑社 会因素时应当降低,故而人身危险性的刑罚量应 当适度减小。反之,若社会秩序良好,也即社会对 犯罪人格形成的作用较小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 犯罪便应当加重其预防刑的刑罚量。
(二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政策分析
1.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刑罚设置的政策分析
本文认为,当前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设 置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不符,可在轻、中、 重刑层面进一步深化。宽严相济要求刑罚在设置 上应以梯度设置轻、中、重程度的刑罚,使得刑罚 法网得以严密。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 条规定,对收买妇女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管制。可以看出,在轻、中、重刑程 度上,本罪的规定为三年以下,是典型的轻罪规 定,缺乏中、重刑规定。而在轻刑方面,也未设置 罚金刑等替代性的刑种。
2.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刑罚运用的政策分析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量刑司法实践与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要求不符。政策要求根据社会情势和犯 罪预防积极调整刑罚轻重,做到宽严有时,宽严 有度。据上述分析可知,本罪刑罚适用状况呈现 轻缓化态势,一味轻刑化并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的要求,轻缓化使得“ 买方市场 ”未能被有 效禁止且放纵犯罪,使得刑罚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得不到有效发挥,甚至会显得刑事立法未能回应 民意。此外,根据域外立法以及我国一些地区的 立法经验来看,在轻刑化上规定了罚金刑。但是 我国本罪无此规定,这使得刑罚过于单一,而且 匹配附加刑可使部分刑罚分配更为合理和完善。
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下收买被拐卖妇 女罪法定刑平衡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罚应在宽严中寻求 平衡 ,以期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秩序。
( 一 )法定刑轻重化方向的立法建议
1.轻刑化方向立法建议
轻刑化上,相较于拐卖妇女罪规定的五年以 上十以下年有期徒刑,建议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 罪刑罚第一档可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或单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当 犯罪情节轻微,如收买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无侮辱、恐吓等行为,并且被收买人表示愿意继 续共同生活的,选处或并处罚金后可减轻处罚。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对收买行为为严重 犯罪行为的有力价值宣告,其中三年以上包括三 年有期徒刑,配合从宽条款,使其存在向缓刑转 换的可能性 ,为非监禁等轻刑化保留了路径。
本文建议对于此罪选定七年有期徒刑为分界, 依据白建军教授在《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刑罚 轻重的量化分析》两文中给定的罪量及刑量评定 算法,得出罪刑相对均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 但笔者参照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的做法,认为选择七年符 合刑罚体系,且七年仍在上述罪量和刑量计算方 法给定的罪刑均衡的范围之内。
2.重刑化方向立法建议
重刑化上,建议规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有 加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金。例如:(1)多次收 买或一次收买多人的;(2)以强迫、恐吓、监控、 药剂、催眠术等方式完成收买的;(3)其他认为应 当加重处罚的情形。重刑化规定是对收买行为存 在加重情节和其他不能预见的恶劣情形留足处罚 空间所作的规定,使得刑罚在应对犯罪时能灵活 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恶劣情 形留出刑罚空间。
(二)如何确保司法在轻重刑罚之间的平衡
本罪量刑偏宽是一系列因素的叠加,因而为 在量刑时有效调节这些因素不至于发生量刑过低 或过重的情形,则可以犯罪情势为量刑风向标, 正确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确认犯罪人人格责任, 确保轻重刑罚的平衡。依犯罪情势进行量刑是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以情势好坏调节刑罚的 适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轻重刑的选择以及 犯罪人格形成责任的公平合理量定需要法官正确 行使自由裁量权,出于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美 国量刑指南》规定,法官可以在监禁刑幅度内确 定宣告刑,幅度上限是下限的 25%。故笔者认为,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可在 15% 以下。如此 可以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得法官可 以根据需要进行积极的刑罚裁量。
参考文献
[1] 张勇.人格尊严视角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 刑事责任[J].人权,2022(5):87-107 .
[2] 夏伟.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规则研 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24(2):139-152 .
[3] 罗翔.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J].政法论坛, 2022.40(3):132-145 .
[4] 王吉春,徐子茜.轻罪刑事政策的个罪适用—— 以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为例[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 报,2017(4):10-14 .
[5] 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清华大 学出版社,2012:75 .
[6] 卢勤忠.“中罪中刑”的刑法结构之提倡 —— 对 “严而不厉”的一点质疑[J].当代法学,2012.26 (6):38-49 .
[7] 卢建平.犯罪分层及其意义[J].法学研究,2008(3): 147-149 .
[8] 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 出版社,1998:29 .
[9] 杨兴培.论二次性复合量刑法[J].中国法学,1996 (4):101-107 .
[10] 王志祥,徐嘉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 的走向:维持论、买卖同罚论抑或有限提高论[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2(6):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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