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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实践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5 09:17:2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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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人民对司法的要求,从检察实践研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 政策对于推动检察权高质量行使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出发,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实践开展研究,主要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从四个部分对 宽严相济政策的检察实践开展了论证,分别是问题的提出、羁押问题存在的原因、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存在的实施问题和政策实施的完善建议。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核心在于把握“ 宽严度 ”,检 察机关作为政策实施者,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把握,深刻把握政策含义,强调监督与指导相 结合, 动态调整相关机制, 准确把握政策“ 宽严度 ”。

  关键词:刑事司法政策,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宽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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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 ) 人民对司法的更高期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反映 了人民对法治的呼声越来越高。以“少捕慎诉慎 押 ”为代表的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深入人心,不仅 体现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而且还体现在认罪 认罚案件办理中。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对司法的殷 切期盼。

  ( 二 ) 推动司法实践的需要

  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将宽严相 济司法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将有效减少社会对 抗,推动诉源治理,从源头上促进争议有效解决。 但是,过去“ 以押代捕 ”“超期羁押 ”等问题依然 存在。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 当事人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后反悔,即在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此时检察机关面临着应否 抗诉问题。这都涉及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司 法政策的把握。

  二、羁押问题存在的原因

  ( 一 ) 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

  传统的司法理念具有“报复性 ”特征,[1] 影 响司法人员办案,更影响人民群众的观念。这种观 念植根于中国重刑轻民的法制传统。从情感上,人 民群众痛恨犯罪分子,要求司法机关及时惩办,但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存在落后认识,体现了 朴素的犯罪追诉观念。[2]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合 理羁押奠定了观念基础。

  ( 二 ) 社会公共利益把握失准

  社会公共利益在新时代有新的体现,以往羁 押的实践已不符合当今公共利益。时代的主流已 是“少捕慎诉慎押”, 落后观念并不关乎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应符合时代主流。以 “少捕慎诉慎押 ”为典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 情况关乎社会矛盾的源头化解,对维护经济社会 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司法者未准确把握 新时代的“公共利益”, 将造成不合理羁押等情况 发生。

  ( 三 ) 市场经济迅猛发展

  过去的司法实践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 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经济发展至 关重要。在涉企经营类犯罪的追诉过程中,司法者 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尽量减少刑事追诉对 企业经营的影响,保障企业有序生产经营,降低员 工失业风险。这将体现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就业的 时代担当。

  张军检察长在为北京大学师生授课时,推荐了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著作《最后的篇章》, 以其中论述的英国工人罢工问题为例,说明如何 在少数群体利益和多数群体利益中做选择,用法律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在处理劳资关系 中,司法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将保障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并在协助企业做好 合规工作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避免 失业等情况发生。

  ( 四 ) 实施机制仍在不断探索

  近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取得了较大发展,高检院也适时对审查工作跟进监督。但是,检 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这都反映了部 分地区在落实高检院部署时,存在积极性不高、推 动力不足的情况。

  1 . 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目前羁押必要性审 查的规则适用仍存在一定难度。基于立法条件不 成熟等客观因素,部分规则设立初衷在于解决羁 押审查问题,但留下了实施者自由裁量的空间。 2021 年 8 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羁押听 证办法 》( 以下简称《羁押听证办法》), 规定了 检察机关可就羁押问题开展听证,将羁押必要性 审查、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等作为“可以通过组织 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 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 的审查决定 ”的案件范围。尽管《羁押听证办法 》 对羁押听证作了较为详细规定,但并未强制要求 检察机关启动听证程序。除此之外,“ 有必要当面 听取各方意见 ”的表述等都为办案人员提供了自 由判断的空间,不利于发挥听证的作用。

  2.客观因素影响制度实施。最高检于 2021 年 7 月始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根据最高 检《关于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通 知》,实践中不仅存在“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 ”“构 罪即捕 ”“一押到底 ”和涉企羁押问题,还存在 着“ 以押代侦 ”“以押代罚 ”“社会危险性标准虚 置 ”“审查形式化 ”等问题。经过半年多实践,该 活动在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也存在推进力度不 平衡、羁押理念有待更新、相关制度机制有待进一 步健全完善等问题,因此高检院决定延长活动期 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如果司法者未正确 实施法律,将有损法律权威。法律制度得到高质量 实施是保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而在立法较为完 善的情况下,上述问题仍然存在,反映了司法者基 于复杂案情等因素难以充分把握此项制度。司法 者应及时探索有效机制,推动制度高质量实施。

  3.激励机制有待探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 作的开展上,部分单位缺乏更为可行的激励政策。 各地可深度探索激励措施,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 激励相结合的形式,培养业务骨干,引导其站稳人 民立场,用心把握宽严度,这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序开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当事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 有效,诉讼效率大幅提升,人权保障更加到位。[3]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 一 ) 当事人反悔情形依然存在

  认罪认罚的前提在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追诉效率、促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达到良好社 会效果。但实践中当事人时有反悔,例如在认罪认 罚后,再次提起上诉。再次上诉的行为构成反悔, 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应按照 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浙江省宁波市 J 区法院曾办 理一件诈骗案,在本案一审期间,被告人主动认罪 认罚,J 区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人以自己未实施 诈骗为由向宁波中院提出上诉。随后,宁波市 J 区 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了宁波中院支持。很显 然,当事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误解,反而将 其作为争取从宽的工具,但事实上,其已失去从宽 量刑机会。另外,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也可能反 悔。[4] 这都反映了当事人对司法政策的曲解,也 对司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 )“ 认罪 ”与“从宽 ”的关系认识不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也是宽严相济刑事 司法政策的体现,但是当事人对制度存在认识不 足,认为认罪必从宽,不认罪必从严。该误区将引 发“技术性上诉 ”等风险,影响宽严相济政策的 落实。

  ( 三 ) 重罪案件适用存在难度

  在轻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难度 较低。但是,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不同,其一般由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具 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适用存在难度。[5]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 有终局性特征,当事人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 时难免存在顾虑,导致其认罪认罚积极性减弱。另 外,重罪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 损害,再加上被害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识不 足,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阻力,宽 严相济政策更加难以落实。

  ( 四 ) 适用质效需有更高期待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付出了巨大努力。从某些省市的实践看,检察机关 拓展工作思路,通过释法说理和全程录音录像,有 效提升了适用质效。虽然实务部门为提升质效做 了大量工作,但该制度的适用水准仍有待提高。在认罪认罚实践中,仍存在部分当事人反悔上诉的 情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适用质效尚不理想。

  首先,就量刑建议而言,部分学者对认罪认罚 案件量刑建议的功能定位进行了阐述,有利于检 察机关充分理解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问题,便于 准确、规范量刑。[6] 量刑问题将是此类案件的关 键,对降低涉案人员社会危险性、提升办案质效具 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司法者认真把握司法政策。

  其次,就释法说理而言,其更取得了法律界共 识。司法裁判不等于自由决断,司法者也应明确裁 判理由。[7] 这充分反映了法律界对释法说理的认 可。基于职业要求,检察人员也应具备释法说理的 能力和水平。笔者通过学习经验交流、工作报告 和调研文章,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 中,较为重视释法说理,但仍应确保通俗易懂,增 进当事人理解,从根本上保证制度实施效果。

  最后,由于案情不同,当事人具体情况也不同,司法者对该制度的把握将影响认罪认罚案件 办理。办案人员应立足案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准确把握适用限度,认真考虑 认罪认罚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并充分尊重 当事人意愿,最终决定程序适用。

  ( 五 ) 预警机制亟须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时应避免超出必要限度, 否则将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效果。目前,传统的工 作汇报、会议制度可以起到纠偏作用,但其滞后性 较为突出。因此,预警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在平时的工作中,办案部门可定期反思总结, 及时发现问题。但是,预警机制的建立需要事后 总结,更需要事前预防。检察机关应借助现有工 作机制,协调业务条线和案件监督部门,实施预 防性监督。综上,检察机关建立事前事后、上下联 动的综合机制,正确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完善建议

  ( 一 ) 提 高 政 治 站 位,充 分 把 握“ 宽 ”与 “严 ”

  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能否落地,其核心在于把 握“宽 ”“严 ”界限,否则将出现制度适用失准。 例如,之所以出现超期羁押等不合理羁押问题, 是司法者未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合理限度造成 的,[8] 这将直接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质效。 再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出现的“反悔上 诉”“技术性上诉”等问题,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未正确认识“认罪 ”和“从宽”的关系,将 其盲目理解为正相关关系,即“认罪一定从宽,不 认罪一定从严 ”,忽略了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守宽严相济原则。所以,检察机关应精准把握宽与严的 政策尺度。

  ( 二 ) 加深政策把握,正确理解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为重要刑诉制度,其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法理 依据和现实基础,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其 重要内涵和适用底线,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是制 度实施的应有之义。因此,司法者应立足其立法 本意,进一步加深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把 握,保证制度适用不出现偏差。

  (三 )“ 监督 + 指导 ”“精准+ 担当 ”

  检察机关需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实施机制, 既要发挥传统监督机制的优势,又要探索更主动 的“监督 + 指导 ”机制,即根据办案实际,动态 调整相关机制,避免宽严度把握失准,保证问题得 以精准解决,保证先进司法政策得以正确贯彻。综 上,坚持灵活的“监督 + 指导 ”机制是贯彻新司 法理念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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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体现 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核心在于宽严度 的把握,这是高质量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应提高政治 站位,发挥“监督 + 指导 ”动态机制,加强政策 把握,精准把握“宽 ”与“严 ”,推动形成精准、 科学的实施机制,丰富宽严相济政策的检察实践。

  参考文献

  [1] 陈浩.羁押必要性审查:从“框架构建”到“梯度制衡”[J].北方法学,2018.12(2):112-123.

  [2] 许健.慎微:压力型刑事司法“情法两尽”的思考[J].法学评论,2016.34(4):105-112.

  [3] 邱春艳.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讨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 展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纪实[N].检察 日报,2021-11-22(1).

  [4] 马卫军,彭雅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根基[J].宁夏社会科学,2022(3):90-97.

  [5] 周新.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1(4):38-52.

  [6] 谢小剑.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量刑建议:制度创新与困境破解[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4):85-92.

  [7] 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 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J].法学,2019(1): 173-184.

  [8] 万毅.解读逮捕制度三个关键词——“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J].中国刑事法 杂志,2021(4):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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