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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意定监护制度探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4 15:28:2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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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首次出现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之后在原《 民法总则 》中则 对其进行了充分强调,除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之外,还对规定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进行了进一 步的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过程中,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是对原有监护制度中不足之 处的补充,因此在内容及具体适用范围上比法定监护更加明确,是对我国现有监护体系的完善,同时也体现出立法的进步性。但就实质性的内容而言,原《 民法总则 》中有关“ 成年意定监护 ” 的规定具有明显笼统且概括性的特征,在具体适用时会面临一些不足。而在 2020 年通过的《 民法典 》中,其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在内容上基本上是对原《 民法总则 》规定的延续。在这种情况 下, 针对民法典时代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探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民法典,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成年意定监护这一概念是监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其本身也代表着监护体系的日趋 完善。虽然成年意定监护与成年法定监护同样延 伸自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但两者在划分依据上 存在明显的区别:成年法定监护是按照意思能力 与精神状况来确定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大小;成年 意定监护则更多依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双方的合 意,并从这种合意中确定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在发 展过程中并未完全确定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 其概念的充分明确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已废止,以下简称原《 民法总则》)出现之 后才确定的内容,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得到更进一步的确定与 强调。结合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而言,成年意定 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是为了解决三方面问题: 一是满足高龄化社会在成年监护上的法律需求; 二是该制度的确定受到国际人权保障新理念的驱 动;三是为了弥补传统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弊 端。因此,民法典时代下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 探究,以及成年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区别的 研究 ,就具有其独特的意义与价值。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界定

  就功能而言,成年意定监护面向所有已满 18 岁的成人,是在其具备完全意思能力的情况下按照自身需求及意愿自愿选择监护人,并以签订相 应的委托监护合同来保证监护的法律效力。在这 一过程中本人会将必要的权限、一部分(或是全 部 )的消费、医疗、护理等一系列监护相关事务 委托给监护人,一旦被监护人出现因各种原因 (年龄增长、智力下降、意外事故伤残等)导致意 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既定事实,则需要由意定监 护人遵从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监护事务,此 时在有关监督人加以监督的前提下,委托监护合 同即处于生效状态,这样的一种制度即为成年意 定监护制度[1]。结合上述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不 难看出,该制度中对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予以 了充分的尊重,且委托监护内容也完全由被监护 人决定,因此体现出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各项 权利以及充分尊重被监护人人格与自我意愿的特 征,其中对监护人的选任更是完全出自被监护人 的自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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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成年意定监护与成年法定监护的关系

  ( 一)成年法定监护

  与意定监护不同,法定监护指的是在成年人 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 后,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对象个体的相应监护内容 及监护制度。《 民法典》中已有相关内容对这类情 况进行了整合说明及界定,主要是通过第二十八 至三十二条分别确定了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监护人的确定以及各类政府公权力机关在确 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村民 / 居 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在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的情 况下,由这些机关指派监护人,或是在监护人不 具备法律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由这些机关暂代监 护人职责,但必须确保机关拥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客观条件)。而在《 民法典》后续内容及通篇中 可以发现,虽然《 民法典 》中并未详细确定法定 监护的内容,但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2]。由 此可见成年法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予 以了充分的尊重,其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尊重被监 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以法律形式保护被监护 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来确保被监护人能够正常融 入社会生活。

  (二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区别

  结合上述成年意定监护与成年法定监护的相 关概念,以及《 民法典 》中明确的内容来看,成 年意定监护对被监护人表现出更强的自主性,因 此原则上认为成年意定监护比成年法定监护享有 更高的优先级。《 民法典》中的第三十三条就对这 部分内容加以明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 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将来的监护事务预先做出安 排,协商确定相关内容。”而在司法解释中,则认 为这种安排与内容确定不应局限于监护人人选的 确定,同时也包括具体的监护事务,这是体现成 年意定监护制度价值的重要途径。具体的司法实 践中则会同时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及被监护人 实际生活情况两方面内容,并在行为中始终坚持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及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 真实意愿原则。在这种前提下,意定监护与法定 监护之间关系及相互的优先级就有了一定商榷余 地,通常认为意定监护应保持对法定监护的优先 级,但在出现意定监护设立严重影响被监护人正 常利益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除外,此外还需考虑 到意定监护在内容上的最低要求,即意定监护的 具体监护内容不能与法律对被监护人的最低保护 标准产生对冲[3]。因此一旦出现意定监护内容涵 盖范围相对局限、无法满足法定最低监护标准的 情况时,依然需要沿用成年法定监护来对监护内 容加以完善。最后,与法定监护的强制性要求不 同,意定监护拥有附带解除条件的权限,当监护 过程达成意定监护的解除条件,则需要继续应用 法定监护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综合这部分内容来看,尽管意定监护在优先级上优于 法定监护,但法定监护同样具有对意定监护的补 充与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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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民法典时代下成年意定监护的准用与有 限适用

  ( 一 )民法典时代下成年意定监护的准用

  《 民法典》总则编中虽然延续了原《 民法总 则 》中对成年意定监护的规定,但并未在此基础 上对成年意定监护进行更深层次的细化,这导致 《 民法典》合同编规范在成年意定监护上面临着极 大的准用需求,其准用同时指向相关有名合同的 规定与《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及合同中具体 内容的指向将无法以《 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 各类有名合同作为基础关系,仅能将与之相似的 各类合同及协议作为基础关系的出发点[4]。而在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后半句中则明 确了成年意定监护的准用界限(要求依照意定监 护协议 / 合同本身的性质予以个别考察),然而该 内容属于概括准用,在指示的具体程度上有所欠 缺,这就意味着法官在应用这部分内容时,需要 结合具体规范内容确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在 各自利益状态上表现出明显差异。此外,在确定 利益状态类似性程度、准用《 民法典》合同编相 关规范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对被监护人利益保护 的相关问题予以优先考虑。以成年意定监护合同 / 协议的解除为例,就需要分别考量合同 / 协议生效 前后双方利益格局存在的差异予以评价,而在准 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相关规定时,同 样需要将意定监护的特殊关系及状态以及合同背 后暗藏的利益关系予以充分考量[5]。

  (二 )民法典时代下成年意定监护的有限适用

  成年意定监护的有限适用主要与授权行为 有关。

  在仅存在授权行为、缺乏成年意定监护合同 / 协议的情况下,将面临无法创设意定监护的情况 (对解释、还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合意存疑)。 导致这种情况的成因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 代理授权并不能对监护人形成有效的约束,这将 造成监护人仅享有权利,但并不需要担负相关义 务的情况,从本质上违背了成年意定监护的出发 点;其次,如果承认代理授权行为拥有创立意定 监护的充分必要条件,将为监护关系带来难以预 估的不确定性,一旦被代理人出现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发现授权的情况,将无法为被监护人 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应有的保护。在考虑到这方 面内容之后,意定监护则不适应纳入不符合形式 强制的补充性授权调整协议及合同,这也意味着 《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形式强制对象除了指 向基础关系之外,应同时指向授权行为,并保留 授权行为被作为被监护人一种特定意愿表达形式 的可能[6]。如《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 “ 真实意愿 ”就需要同时包括被监护人在监护协议 生效前后表达的真实意愿。

  四 、民法典时代下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 构想

  ( 一)补足意定监护的理论及体系

  结合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在完善监护制度上的 具体做法来看,各个国家分别于立法实践中明确 了意定监护优先适用的原则,即使是在意定监护 与法定监护表现出明显冲突的前提下。对此我国 也可加以参考,在实体法层面保证意定监护优先 适用。这就需要在立法理念上充分保障本人自主 决定权,使之替代原有监护制度中将被监护人完 全置于被动地位的角色定位;在监护方式上则充 分尊重被监护人自主选择监护人选及生活方式的 自由,确保其能应用剩余意思能力正常参与社会 生活,此时则将法定监护作为公权力介入下的补 充,避免监护人人选的确定违背被监护人的主观 意愿[7]。即在成年监护制度中将意定监护作为优 先,将法定监护作为补充,并对这一原则加以明 文说明。

  (二 )完善现行监护监督机制

  民法典时代下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 完善,还需要发挥监护监督机制的作用和价值。 对于公权力监督机制不可全盘照搬西方国家将法 院作为履行监督职责公权力主体的做法,而是要 发挥民政部门在监督意定监护执行情况上具备的 群众优势。具体监督职责的实现应根据是否有指 定自然人(指定者可以是被监护人或法院)作为 监督人而分为两种情况,在有指定监督人的情况 下,由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共同监督;在未指定监督 人的情况下,则由法院指定群众自治组织或民政 部门行使监督人职责。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更多发 挥间接监督的作用。

  (三)健全意定监护合同协议制度

  《 民法典 》中并未解决意定监护合同“ 有名 化 ”的问题,仅仅是对监护人身份的确认予以书面形式的简单规定,这意味着意定监护合同在整个合 同法法律体系中仍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定位。结 合意定监护在适用顺序上优于法定监护的要求, 这部分内容同样需要在《 民法典 》中予以强调, 但遗憾的是《 民法典 》中同样缺乏对这部分内容 的充分说明及相关要求。对于这部分内容就需要 通过健全意定监护合同 / 协议的制度性内容加以 解决,考虑到监护人同样具有保障合法利益的需 求,因此需要明确的监护人权利内容包括获得报 酬的权利与拒任、辞任等方面。监护人与被监护 人双方在民法上是平等的主体,因此在允许监护 合同 / 协议生效、监护关系成立的同时,也需对监 护合同中止及监护关系消灭的情况予以考量,如 监护人因自身或其他原因,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 行监护义务,或是因被监护人的原因导致监护人 无法担任监护角色,以及双方在协议 / 合同中约定 可解除监护关系的情形等。义务上则包括被监护 人的人身义务和财产义务,囊括被监护人正常生 活及财产处理的具体细节内容。

  五 、结语

  《 民法典 》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内容的补充, 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当前整个社会进入老龄化的事 实。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制度从出台到完 善、再到能够维持社会正常运行,是一个非常漫 长的过程。当前《 民法典 》中对成年意定监护的 内容规定相对浅显,因此更需要在后期立法工作 中予以针对性的完善与补充,使成年意定监护制 度能够逐步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 李欣,张大权.民法典时代下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研究[J].安徽开放大学学报,2022(2):1-6 .

  [2] 成润.《民法典》背景下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探 究[J].文渊(小学版),2020(5):1051-1052 .

  [3] 林颖嘉.民法典视野中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3):52-58 .

  [4] 王龙,阚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视域下成年 意定监护与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冲突与调和[J]. 医学与社会,2021.34(11):130-134 .

  [5] 王慧丽.《民法典》背景下的意定监护与公证制度 的融合研究[J].法制博览,2021(17):128-129 .

  [6] 汤玲玲.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完善探析[J].法制博 览,2021(4):124-125 .

  [7] 李瀚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前提与解构——兼论 监护原则的理想与出路[J].前沿,2021(3):7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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