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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 民法典 》的实施,越来越多人开始将目光聚焦于婚姻家庭编。文章以《 民法典 》 的施行为背景,从家庭法律结构、夫妻财产规则两方面,围绕婚姻家庭立法突破展开了讨论,内容 可细分为提出倡导价值、财产分割、债务认定等, 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 婚姻法; 婚姻家庭编
基于《 民法典》编纂婚姻家庭编, 标志着单独 婚姻立法被时代所淘汰。《 民法典》的施行, 将婚 姻家庭立法相关理念与技术提升到了全新高度, 而立法得到突破的原因, 除了有法典立法固有逻 辑化、体系化和系统化优势提供支持外, 还与立法 对社会发展给出回应密切相关, 相关人员应对此 引起重视。
一、家庭法律结构
与原《 婚姻法》相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着重突出了家庭二字, 这一变化的象征意义应从 两个方面看待, 其一是法律称谓发生改变, 其二是 编纂者对家庭法律结构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一) 提出倡导价值
《 民法典》新增婚姻家庭编并非将原《 婚姻 法》原封不动地加入《 民法典》, 而是一项有所 突破的系统编纂工作。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共有五 章, 分别是①一般规定; ②结婚; ③家庭关系; ④离婚;⑤收养, 其中家庭关系又分为夫妻关系和 其他关系, 收养法内容单独作为一章, 并被划分成 收养关系与收养效力两部分。上文所介绍修订, 均 与当今社会婚姻家庭所出现变化相符, 编纂者充 分利用法律固有的社会调整功能, 对其系统化程 度进行了大幅提升。
传统的本质是纵向传递, 是人类基于历史性 空间所保持的共同状态, 同时, 传统还是横向传 递, 它代表着特定人群的思维及行为, 这也决定 了传统的核心要素是共同生活特征。中国是历史 悠久且民族文化独特的国家, 因此, 外来力量并不 能将其文化脉络斩断。作为记录国家文化传统的 载体, 婚姻家庭法的本质是婚姻内在逻辑制度, 中 国婚姻家庭伦理形成的基础是生命的延续, 基于 《 民法典》编纂婚姻家庭编应对上述内容加以体 现, 尤其在强调文化复兴的当下,《 民法典》更应话语权符合中国实际。
通读《 民法典》相关条例可知, 婚姻家庭编 确实有所回应, 可被用来证实上述观念的条款, 主要有一千零四十三、一千零六十七和一千零 七十五条。一千零四十三条在保留 2001 年修正 的原《 婚姻法》第四条内容的基础上, 加入了家 庭需要对优良家风进行树立, 大力弘扬家庭美德 并对文明建设工作引起重视的相关规定。一千零 六十七条则明确指出, 在父母没有履行应有抚养 义务的前提下, 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及未成年子女, 可向父母提出给付生存所需抚养 费的要求, 同样, 如果成年子女没有依法履行赡养 义务, 生活困难、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父母, 可向子 女提出定期给付赡养费的要求。一千零七十五条 对兄弟姐妹间需要承担的义务和条件进行了详细 说明。上述规定均可被视为传统观念的继承, 同时 也是立法的突破。
(二) 明确认可标准
若以原《 婚姻法》为参照,《 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新增了确认 / 否认亲子关系的内容, 具体表现 在一千零七十三条。这一规定对《< 婚姻法 > 解释 (三)》的第二条进行了整合。原《 婚姻法》将婚 生推定视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主要技术, 但仅凭借该 技术既无法保证血缘关系完全一致, 同时又无法 满足认定非婚生子女的需求。随着科技的进步, 由 民事主体对亲子关系进行检测的设想已经具备了 实现的条件, 要想确认法律关系, 仍需要公权力介 入 [1] 。针对上述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赋予 了民事主体如下权利:通过提出诉讼的方式, 对亲 子关系进行确认 / 否认。不仅法律漏洞得到弥补, 还推动了国家认可标准向家庭关系认定的落实。
综上, 重视家庭法律结构表明《 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更倾向于对国家要素和社会要素、现代法突破的直接体现。
二、夫妻财产规则
除上述内容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大量 修改了原《 婚姻法》的规定, 例如, 新增离婚损害 赔偿相关兜底条款、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的制度、夫妻代理日常家事的权利。与此同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确立了“ 在分割离婚财产 时, 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照顾 ”的原则, 对离婚补 偿适用范围、收养条件等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
(一) 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制规定, 处于婚姻续存期的夫妻, 任 意一方均无权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特殊 情况下, 可能存在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由此可 见, 赋予一方请求财产分割的权利很有必要。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则对上述漏洞进行了弥 补, 编纂人员结合司法实践所得经验, 对可以主张 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做如下规定:其一, 任意一方 存在损毁、转移、挥霍、变卖、隐藏共同财产, 或 对共同债务进行伪造情况的;其二, 法律规定有抚 养义务的一方, 患有急需医治的重大疾病, 但另一 方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的。前者表明共同利益基础 丧失, 一方只有尽快隔离财产, 才能使自身合法权 益得到保障。后者所反映问题与家庭核心化密切 相关, 即: 身处核心化家庭的夫妻双方, 在养老义 务所属利益方面通常无法做到高度一致, 要想使 家庭伦理得到维护, 通过立法的形式, 赋予其请求 财产分割的相关权利是必然选择。《 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体现上述内容的规定为一千零六十六条, 表明原《 婚姻法》漏洞得到有效弥补。
(二) 家事代理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的是夫妻任意一方由于日 常事务而选择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相关行为, 需要代理另一方,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为效力覆 盖夫妻双方。大清民律草案曾就该权利进行详细 说明, 但原婚姻法并未对其加以考虑, 究其根本, 在于该制度所依托婚姻模式为家庭主妇模式, 有 悖于男女平等理念。但对相关权利进行立法的目 的, 主要是控制交易成本, 确保债权人进行日常消 费交易时, 无需提前对配偶意志进行查明, 且为类 似情境下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保障。如果出现 制度缺失的情况, 将导致立法与现实相脱离。
关于上述情形,《< 婚姻法 > 解释(一)》的 第十七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基于生活需要对共同财 产进行处理, 夫妻任意一方都享有决定权。《 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第一千零六十条, 还对上述规 定进行了细化与完善, 规定任意一方有家事行为 且效力覆盖夫妻双方, 但其和相对人有另外约定 的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2]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所作出规定为“任意一方作出家事行为法律默认其对另一方进行代理, 其效果与表见代理相同 ”。
(三) 债务认定
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原因, 主要是商业社会 将夫妻视为生活共同体的理念面临淘汰, 将双方 视为独立经营与消费主体的观点成为主流, 因 此, 原《 婚姻法》所提出的推定论, 无法再发挥 出应有作用。为实现两项平衡目标,《 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的一千零六十四条, 新增了如下内容:其 一, 事后追认及共同签字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其 二, 即便债务为个人名义, 若债务产生原因为满足 家庭所需, 则属于共同债务。由此可见, 关于夫妻 债务的全新认定规则, 突破了“ 夫妻一体 ”的思 维局限, 在对民法基本法理进行引入的基础上, 明 确了夫妻关系的平衡点。相较于原《 婚姻法》,《 民 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优势, 在于其更符合当前时 代背景, 实用价值自然更加突出。
(四) 财产扩充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千零六十二条, 扩 充了夫妻财产类型, 新增与投资收益、其他劳务报 酬相关规定。现阶段, 社会分工逐渐细化, 且资本 性收入得到显著扩充, 种种情形交织在一起, 导 致特定群体已将投资收益、劳务报酬作为收入的 主要来源, 其中, 最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投资效益, 这是因为投资效益涵盖诸多财产形式, 在夫妻财 产中的占比不断加大。对相关规则进行修订的目 的, 主要是使立法与实际相契合, 避免解释困境 出现。
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 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关于夫妻财产相关内容的修订, 将原《 婚姻 法》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的观念打破, 在对个体 义务与权利分配加以调整的基础上, 为经济处于 弱势的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关于财产关系 的平衡, 立法表现出了如下突破:其一, 对商业社 会所呈现出发展规律引起重视。其二, 使立法延 展性与守成性得到兼顾。关于债务规则和财产分 割, 在避免原有规则解体的前提下, 基于司法实践 融入全新内容, 为修法预留所需接口。其三, 重视 一般财产规则、夫妻财产规则的无缝衔接。
分析可知, 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编 纂的思路可被概括如下, 立法目标是兼顾革新和 回归, 指导思想是平衡及审慎。在确保体例变化任 务顺利完成的基础上, 使固人本和重家风的核心 精神得到凸显, 确保所构建制度具备应有的民族 性、时代性与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尚爱武,高源.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定位与制度 完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3):9-10.
[2]王梦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传承——从 1950年婚姻法谈起[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9(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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