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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浪潮下我国教育法法典化路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0 17:33:4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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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教育法法典化是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长远来看,我国应当以编纂一部具有中国 特色、形式完备、内容科学的教育法典为目标,借鉴《 民法典 》的编纂经验,基于现实基础以实质 法典化为基本形式而做出阶段性妥协,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策略,坚持体系化“ 适度化 ”、开放性 “ 适度化 ”和阶段性“ 适度化 ”的原则,基于实际需要和限度,以最大体系化程度为目标建立制度 框架, 实现教育法典形式上的统一,并适时完善。

  关键词:法典化,教育法典,民法典,适度法典化

  一 、法典化浪潮与我国教育法法典化

  ( 一 )法典化与教育法法典化

  法典化并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它通 常是指将某一类或者某一部门法律规范或者法律 文件按照一定的体例集约为一个文件的过程,法 典化的目的在于创作简明、系统和便于人们查阅 的法律条文。[1] 由此观之,教育法法典化可以被 理解为是重新编纂一部具有体系化的、统一的教 育法典的过程。放眼全球,法国、俄罗斯、美国等 国家已制定了教育法典,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 体例结构模式。[2]实现教育法法典化是法治文明 国家发展的共性要求和基本发展目标。纵观一些 法治发达国家的教育法法典化:《法国教育法典 》 于 2000 年完成编纂,随后颁布实施,具有完全的 法律效力;美国将现有的教育领域法律规范以特 定的标准进行编排、整合成《美国教育法典》,并 被专项设定在《美国联邦法典 》中;日本实质上 建立了以《教育基本法》为主干、以功能齐备的 教育单行法为支系的系统化“ 类教育法典 ”等。 世界各国所寻求的教育法法典化的发展模式虽有 差异却又目标一致,皆开展了教育法法典化的法 治实践。

  (二 )中国教育法法典化

  目前,教育法的法典化问题虽已成为中国教 育法学界研讨的新热点,但我国针对教育法典较 为成熟的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大多是 对编纂教育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 典》)的编纂经验对教育法典编纂的启示;对于教 育法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实现路径以及教育法典 的结构和框架编排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由此观 之,教育法法典化于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而言任重 道远。我国教育法法典化并非法律立法缺位的问 题,而是立法标准与教育法律文本整合和系统化 的问题,是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法制建 设的客观需要,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宏观背 景下的应时之为,是实现依法治教最直接且有效 的方案。此外,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为教 育法法典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为初具格局的多层 次教育立法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域内外的法 典化经验提供了有力借鉴。长远来看,我国应当 编纂一部形式完备、内容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 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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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法典 》对教育法典编撰的启示

       ( 一 )法典编纂时机成熟性的启示

  实现教育法体系化是编纂教育法法典的前提 条件与基础要求,也标志着编纂时机的成熟。《 民 法典》编纂历时七十载,其完成是建立在民法体 系化及类民法典的基础之上的,从 1986 年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起到 2009 年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止, 就已经形成“ 类民法典 ”。[3]虽然目前我国教育 法法典化已具备初步条件和现实需求,但其完成 时机尚未成熟。一是当前我国教育法领域诸多单行法,如“ 学前教育法 ”“终身学习法 ”等仍然 阙如,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不具备实现类法 典化的条件和基本框架;二是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薄弱,与大量坚实的关于《 民法典 》的学术研究 相比,教育法典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实则吉光片 羽,甚者只热衷于研究其某一范畴,而滞后的理 论研究导致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难以有效构 建。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当前编纂教育法典的已 有条件仍不甚成熟,但并不是说必须条件成熟, 才能追求法典化,即完备的教育法律素材和理论 成果,不应成为启动教育法典编纂的一个必要前 提。[4] 因此,中国教育法法典化亟须进一步推动 教育有关单行法的立法发展,以丰富搭建教育法 律体系的资源,在规范基本完备的基础上,依据统 一标准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将原来散乱的教育 法规范逐步擢升到基本完备、逻辑严谨、层次分明 的规范体系,同时,把握好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节 点和发展契机 ,一体化推进教育法典的编纂。

  (二)教育法典的编纂方式选择的启示

  法典编纂一是可以通过对某部比较成熟的单 行法进行系统化、集中化的改造完成,二是可以 通过重新整合某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完成。由于我 国教育领域立法的分散性以及不具备一部可以直 接改造成法典的教育单行法,我国教育法法典化 则需要通过整合的方式得以完成。《 民法典》编 纂采用了“ 总 — 分 ”两步走的战略,先是制定总 则,再细化编纂分则各编的内容,终成一部《 民 法典》。这一编纂结构、体例、技术等经验理应被 教育法典所借鉴。第一,采用“ 提取公因式 ”的 立法技术,先行编制教育法典总则,以《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础,提炼各教育单行法中 的共同价值,规定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和一般性规则,构建基本教育制度,以统辖各分 则诸编;第二,整合现有的教育基本法和单行法规 范,按照教育类型,根据具体领域,分编整合学前 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 等分则内容;第三,我国应建立独特的教育法学思 想和话语框架,为法典的编纂提供理论支持与思 想指导;第四,依次编成分则各编并由此组成教育 法典,让我国的教育法律实践在教育法典的支持引领之下 ,创造出完整的教育科学形态。

  (三)教育法典具有中国特色的启示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基于既有的民事立法, 不仅立足传统与历史,也积极面向和回应社会现 实需求,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技术和水平,这 对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具有重要镜鉴。因此,新 时代下编纂教育法典也应面向新格局、新理念、 新发展趋势的要求,继承中国教育立法传统,从 教育的根本任务“ 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 谁培养人 ”出发,以推进教育现代化为目标,积 极回应新时代教育之问,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 现实之需,集中、完整、系统地体现“ 中国性 ”和 “ 现实性 ”,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明确为党 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培养社会 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主题,迸发出强 大的生命力,推进教育法治朝向民主和科学之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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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中国特色教育法法典化的内外策略

  ( 一)教育法法典化的目标

  长远观之,我国应当以编纂一部形式完备、内 容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典为目标。第一, 形式合理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的外在要求。形式 合理的教育法立法必须在表现形式上严格遵循基 本逻辑,并重点表现在教育法立法采用的是教育 法典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典的结构划分恰当且遵 循基本逻辑的自洽性要求、教育法典中的条文设 定合理且不产生冲突或重叠。第二,内容科学完 整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内在要求。实质合理要求教 育法典在内容的设计上力求科学、合理和完整。它 主要表现为教育法典应当具有一种合理的立法观 念,而这个概念作为整个教育法典的理论基础, 对教育法典的立法过程具有提纲挈领功能,并在 法律规范的体系内得以合理体现。这也是保障教 育法科学体系发展和促进国家教育法目的实现的 根本条件。综上所述,一个统一的、形式合理、内 容科学、开放包容的教育法典,能最大限度实现 其法典化价值,这理应成为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目标。

  (二 )外部策略:实现教育法典形式上的统一

  边沁认为,通过制定和编纂法典的形式,着 力改变法律的外在形象,是推进法律改革的重要手段。实现教育法法典化目标,必须先从外部着手,完成法典形态上的整合。教育法的具体表现 形式和发展任务,也应围绕着教育领域的各个范 畴设立专门法规,向统筹兼顾教育法治需要、提 高立法的科学性、建立教育法典的目标发展。因 此,需要在不同教育领域立法基础比较完善的前 提情况下,在时机成熟时再推进教育法典编纂工 作,以科学、严谨、严密的体例结构,实现形式上 的统一。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典应该 是一个以特定领域法律问题为对象的领域法,应 按照相应的理论和逻辑,形成一个包括总则、分 则在内的框架体系。[5]一方面,通过进一步细化 不同教育领域、教育类型的法律规范,尽快制定 学生法、网络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 法等法律规章,以弥补法律空缺;另一方面,立法 机关及时对已经出台的教育单行法进行修改、更 新和整饬,以实现教育法的类法典化。紧接着, 以统一的法律概念与话语体系整合形成教育法典 总则,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逻辑与体系形成教育 法典各个章节,通过统一编制教育领域的法律规 范,对现行的教育法规系统性地进行了修改、梳 理与衔接 ,进而实现教育法典形式上的统一。

  (三 )内部策略:适度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当前世界各国的教育法法典主要存在三种模 式:一是以法国为代表进行统一立法的传统法典 化模式,其特点是追求内容宏大、完整、准确的教 育法典,并接续以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完善,同时 还允许以单个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方式对教育法典 中部分条文或某些方面作出特殊规范;二是以美 国为代表的汇编式法典化编纂方式,它仅是对教 育法律规范的汇集,并没有内部的制度联系;三 是以日本为典型代表的“ 适度化 ”渐进式编纂模 式,以“ 总则式 ”立法技术,进行类型化的教育法 律编纂,形成了“ 教育基本法 + 以教育法律关系 为核心的各单行法 ”的样态,以框架式编制和授 权立法的实质编制模式,通过有阶段性的编纂, 并允许特别法形式出现,舍弃一定的周密度和确 定度,体现相对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总结而言,教 育法典大体存在整体化和分阶段两种编纂方式。

  不同国家通常都从自身教育实际与立法需要 出发选定了本国教育法典的范围、具体内容与编 纂模式,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但立足我国当前国情 和教育立法实际,结合《 民法典 》的编纂及运行经验,我国教育法的法典化路径应当定位为“ 适 度化、渐进式、分阶段 ”的法典化模式,即对当 前的教育法律规范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并通 过适度法典化推进动态的法典化,兼顾教育法律 “ 去破碎化 ”与应对层出不穷的教育新问题,随 着教育现代化的发展与成熟而提高法典化程度或 调整法典化形态,体现教育法典的灵活度与适应 性。适度化编纂教育法典,意味着一种对现有教育 立法进行系统理性全面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整体 性思维方法整合有关法律条文、以解决教育立法 分散问题的法律行为。第一,明确教育法的总体目 标、基本价值、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内容,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教 育主体为逻辑主线,总结提炼教育一般性法律规 范,并依据不同的教育类型建立基本法律规范、综合性法律制度以及治理工具的统一运用规则,如学生主体权益保护、教师惩戒权等;第二,统一 教育决策和监管的程序、教育执法及司法等方面 的内容,规定具体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避免对 同一行为由不同教育法律规范进行规制而需要相 互参照问题,改善教育法的适用,增强立法规范 的内部一致性。“ 适度化 ”作为一种状态描述,本 质不具有具体化的标准,介于形式法典与实质法 典之中的任何定点都可以被理解为适度法典化。[6] 因此,我国教育法法典化需要尤为关注“ 适度化 ” 的内涵,以实质法典化为基本形式而做出阶段性 妥协,基于实际需要和限度,以最大体系化程度 为目标建立制度框架 ,并随之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灿发,陈世寅.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证成与构想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33(2):2-14 .

  [2] 段斌斌.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域外模式与中国 方案[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 40(5):118-129 .

  [3] 杨立新.我国民法典对类法典化立法的规则创新 [J].中外法学,2020.32(4):916-932 .

  [4] 秦惠民,王俊.比较与借鉴: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 本功能与基本路径[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 学版),2022.40(5):28-39 .

  [5] 李红勃.教育法典的制度定位与逻辑框架[J].华东 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40(5):53-62 .

  [6] 张忠民,赵珂.环境法典的制度体系逻辑与表 达[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49(6): 2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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