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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问题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20 14:02:2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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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之一,更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我国也 鼓励和支持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尊崇英模活动。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加强对尊崇英模活动 的组织和领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歪曲事实真相,丑化、诋毁英雄形象,侵犯英模合法权益 等违法行为。但我国《 民法典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法定范围划分还存在一定的“ 模糊 ”, 部分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也存在一定认知不全面的问题。基于此,下文以见义勇为的行为概 述作为切入点,对见义勇为的内涵和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进行解释分析。然后指出见义勇为行为 的民法界定特点,说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界定和见义勇为行为特点,对见义勇为行为可能产生 的四种损害类型进行逐一论述,并举例帮助读者对其进行理解。最后,分析了现行见义勇为行为 的民事立法,从明确受助者范围、明确补偿标准与范围、过失造成损害时民事责任减免以及增加 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等方面, 提出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建议。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法律层面的体现,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 体表现。在社会中弘扬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 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构建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意 义。因此,对那些不顾自身危险,伸张正义的高尚 行为,应当给予其“ 法定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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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见义勇为行为概述

  ( 一)见义勇为涵义

  “ 见义勇为 ”中的见,指看见;义,指正义,正 确的事;勇 ,指勇敢;为 ,指做。

  从法律层面来讲,见义勇为是指:当公民在他 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出于正义和良知,不顾 个人安危挺身而出 ,勇于救助的行为。

  从社会层面来讲,见义勇为既是一种高尚的 道德品质,又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正义感是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弘扬社会正气,倡导 见义勇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有利于 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目标的实现[1]。

  (二)见义勇为法律属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 )第 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 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 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条所称民事权益,应当理解 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其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吸收并完善了该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 定: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防止国家 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不遭受侵害,而采取的遏制不 法行为的正义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可将其归 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这期间行为实施者采取的行 为,可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可见,我国法律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界定与特点

  (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界定

  要促进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建设,就需 要针对现有我国民法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 处,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法律辨别。从性质角度 来说,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的性质大致分为两种:第 一种是见义勇为行为者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第二种是见义勇为行为者自愿参加各类抢灾 救险等活动。

  由于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大都是采取道德认 定的方法,并没有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确解释, 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许多见义勇为行为引发民 事纠纷等,甚至产生社会问题。因此,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界定,值得每个国民对其进行深 入思考。[2]。

  我国现行法律都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明 确定义,关于这种行为的法定明确,大都散布在 各地方性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例如,《重庆市鼓 励公民见义勇为行为条例 》中就提到:见义勇为 就是指公民在不负担任何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为 维护国家利益、政府利益或其他公民利益,将个 人安危置于不顾,挺身而出,与犯罪违法行为进 行斗争的“ 自愿行为 ”。《 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 护和奖励条例 》中就提到:见义勇为即指公民不 负担任何法定职责,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 自愿参加抗震救灾救人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定义 大都存在相同之处,但是由于这种列举的方式较 为形象,不能满足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下定义的 要求。

  综上而言,根据法律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因为 法律没有对该行为进行义务要求,行为人基于自 身道德观念,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等进行主动性维护,并向不法侵权行为发起对抗 等正义行为。这种行为就可被认定为法定的见义 勇为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特点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公民基于社会正义、道 德良知,出于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爱护,自愿 实施的行为,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明显的“ 社 会性 ”。就见义勇为的特点而言,除了“ 社会性 ” (总体属性),其还存在明显的其他特点,此处即 摘取三个特点进行分析。

  第一,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强烈的个体性和偶 然性,即:并非所有公民都能主动地、自觉地实 施。只有达到所谓的“ 天时地利人和 ”,见义勇为 行为才会发生。

  第二,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都是与施 救对象素不相识的人,不具有法律义务关系。

  第三,由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特殊性,其主体一 般由两个或三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其中,要有 两人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见义勇为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类型

  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四种损害情形, 即:救助者造成侵权者损害、救助者造成受助者损 害、救助者造成无关的第三人损害、侵权者造成 救助者损害[3]。

  第一,救助者造成侵权者损害。即救助者在进 行施救的过程中,无意造成了侵权者的人身伤害 或其他伤害。例如,A 被 B 恶意恐吓围堵,C 在救 助A 的过程中,无意造成B 出现身体或财产损失,

  就可认定为救助者造成侵权者损害。一般出现这 种情况都是由于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采用的手段 和方式不当。但由于我国鼓励人民见义勇为,因 此在法律的范围内,只要救助者采取的见义勇为 方式是在正当防卫范围之内的,一般来说,救助 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救助者的防卫超过必 要限度,在侵权者无力回击等情况下对侵权者进 行了致命性的打击,那么救助者才会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二,救助者造成受助者损害。即救助者在救 助受助者的过程中,无意造成了受助者损伤。例如 A 无意坠河,B 在救助 A 的过程中,由于个人力 度有限,不小心导致 A 出现了身体组织损伤,例 如头部撞击、身体骨折等。这种行为便可认定为 救助者造成受助者损害。但由于这种行为通常发 生在较为危险的领域,并且救助者在对受助者进 行救助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危险性,因 此,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正确认 识,弘扬优秀美德,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通常 不认为救助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救助者造成无关的第三人损害。即为救 助者在施救过程中,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或者行为 不当等因素,造成了自己、受助者以及侵权人以 外的人出现了人身损伤,这种情况下就可认定为 救助者造成第三人损害情况。例如 A 被 B 围堵, C 在救助 A 的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 A 、B 、C 之 外的 D 出现了身体损伤。审判长在对此事进行处 理时,就要根据救助者的主观心理,将这种情况 当作一般过失或故意和重大过失处理。如若救助 者是由于情况紧急而对 D 造成的无意识损伤,那 么就可由引起险情的侵权人承担这部分责任;如 果救助者存在主观故意心理造成了 D 出现身体损 伤,那么就应当由救助者承担责任。

  第四,侵权者造成救助者损害。侵权者造成救 助者损伤是一种最常见的损伤责任类型。如果 A 被 B 围堵,C 在救助 A 的过程中,B 不仅造成了 A 的损伤,也造成了 B 的损伤,那么就可认定为 侵权人造成救助者损害。根据我国《 民法典》规 定,如果侵权人在过程中造成了救助者的损害,救 助者可据理向侵权人索要赔偿金。并且,侵权者 应当负造成受助人和救助者伤害的全部责任。

  四、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立法

  ( 一 )明确受助者范围

  明确受助者的范围,认定受助者是完善见义 勇为行为民法的第一要务。在法律上,要对见义 勇为救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义务关系进行划分, 就应当对受助者和救助者的范围进行划分。如果 见义勇为的救助者与受助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关系(如监护关系、赡养关系),那么即使是 恋人关系、同事关系等都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见 义勇为行为。受助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救助者 作出补偿。但需要额外关注的是,如果受助者是 国家,那么应当由当地政府或集体作为补偿人,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4]。

  (二 )明确补偿标准与范围

  要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立法,就应 当明确对见义勇为行为者的补偿标准与范围。从 社会实践来看,见义勇为的行为大都具有很强的 偶然性,见义勇为实施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救 助行为的实际经济价值,有可能救助者承担的 损失大于受助者的实际利益,也有可能小于。因 此,这种补偿和获益的不平等就可能会为受、救 助双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和精神负担[5]。所以,司 法实践中,审判长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 结合救助者和受助者的实际经济情况以及行为 情况,对受助者应当补偿的见义勇为数额进行量 定。如果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补偿缺口,那么应当 由当地政府对其缺口进行填补。

  (三)过失造成损害时民事责任减免

  由于部分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 可能面临着一定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风险。所以,救 助者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如果没有把握好正当 防卫的尺度,就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 由于见义勇为是一种正向的社会风气,政府等相 关部门应当弘扬见义勇为这种光荣传统和优秀事 迹,因此各级法院的审判长在对见义勇为救助者 的民事责任进行裁定之时,应当结合见义勇为事 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见义勇为救助者的主观意志, 适当对见义勇为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不慎 伤害他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减免[6]。

  (四)增加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

  增加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是完善见义勇 为行为民事立法的重要部分,就现阶段已有的见 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等,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进 行阐述。

  第一,见义勇为实施者可以向侵权人申请补 偿。以上述 A 被 B 围堵,C 救助 A 的案例为例, C 在救助 A 的过程中,如果因为 B 而造成了自身 出现身体损伤或经济损失的,就可以向 B 申请经 济补偿。这种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自然人向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救助者申请赔偿等情况,应当在 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第二,见义勇为实施者可以向受助者申请补 偿。即指见义勇为救助者在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后, 可以向被保护的受益者提出补偿的申请。再以上述 A 被 B 围堵,C 救助 A 的案例为例。这种情形即为

  当 C 救助 A 以后,C 可以向 A 提出补偿申请。根 据当前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见义 勇为实施者向受助者申请补偿的相关规定可知,大 多数见义勇为案例中都存在救助人出现身体或经 济损失等情况[7]。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实施者的 合法权益和踊跃精神,法律应当完善“受助者向见 义勇为实施者提供补偿”等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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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见义勇为实施者可以向国家申请补偿。 再以上述 A 被 B 围堵,C 救助 A 的案例为例,很 多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在向受助者申请补偿的过程 中,会出现受助者无法补偿、无力补偿或者不愿补 偿等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将使见义勇为实施者 出现严重的个人利益受损等情况,这对于见义勇为 救助者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由于受助者向见 义勇为实施者的赔偿,是基于受助者主观意志的 一种个人行为,因此,法律不能强制受助者向实施 者提供见义勇为补偿。但是,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 讲,见义勇为的本质还是个人协助政府进行管理社 会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帮助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起 到了较大的积极作用[8]。所以,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的代表人和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就应当承担起 这部分经济责任。就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而言,国 家赔偿是见义勇为救助者的最终救济途径。

  五 、结语

  当前,我国《 民法典 》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 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法条,大多数关于 见义勇为的规定都是散见于各个地方的法律制度 之中。因此,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立法也是 当前我国应当重点关注的事情。以上就此话题进 行了分析,希望能为我国见义勇为的民法建设提 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晶晶,张菲萍,张文珺,等.见义勇为者权益法律 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3(5):34-36 .
  [2] 杨楠.我国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民事立法问题研究 [J].法制博览,2023(5):160-162 .
  [3] 安凤仙,陈子盼.论见义勇为行为评判的法治与德 治协同[J].现代交际,2022(12):74-81.123 .
  [4] 赵晓华.清代见义勇为的司法实践[J].人民论坛, 2022(18):110-112 .
  [5] 程亚丽.法教义学方法下民法学课程思政建设的 实现路径—— 以民法典见义勇为制度的教学为例 [J].池州学院学报,2022.36(4):126-129 .
  [6] 陈峰,周振飞.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医院文化建设 的促进作用[J].中国医学人文,2022.8(8):60-62 .
  [7] 曹舒然.《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中受益人补偿义 务之解释[J].行政与法,2022(7):64-76 .
  [8] 方姚,王怡帆.见义勇为的权责分配与保障机制研 究[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3):6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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