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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学习、工作、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发 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为我们快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 来了极大的便利。使用互联网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日常,但仍存在相当数量的人群不会使用互联 网,逐渐被这个“ 互联网时代 ”边缘化,成为数字弱势群体。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群体的权利都 应受到重视并得到保护。本文旨在阐述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指出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重要意义, 探寻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现状, 就进一步加强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解读
传统弱势群体的产生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数 字弱势群体的产生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变革过程 中的社会伴生现象。[1] 数字弱势群体作为新的弱 势群体,与传统弱势群体具有明确的标准不同的 是,其主体范围与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理解与认 识息息相关,其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数字弱 势群体可以通过自身学习,培养使用现代技术的 技能,从而脱离数字弱势这个群体,实现角色的 转变。就范围而言,数字弱势群体与传统弱势群 体是一种交叉关系。[2] 例如,妇女这一弱势群体 是基于性别来进行划分的,但并非所有的女性都 不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所以,在妇女这一弱势群 体中划分出来的数字弱势群体仅包含那些不掌握 现代技术的妇女群体。由于数字弱势群体并未有 明确的法律规范,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尽完善,如 何帮助这些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方便其日常生活,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当下亟待解决的 问题 [3] 。
二、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 ) 理论基础
权利保障理念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进入“大数据 ”时代,数字技术在推动社会快 速发展变革的过程中,也给我们的基本人权带来 了风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并非所有人对信息技术的学习、吸收都是亦步亦趋的, 尤其是大部分时间生活在 20 世纪的人群。信息 技术的发展便利了大部分人的日常生活,日常生 活和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在便利一部分人的同时, 也给一部分人带来了桎梏,这群人就是“数字弱 势群体 ”。作为社会的一员,任何群体的合理权 利都应当得到确认和维护,但“数字弱势群体 ” 的权利在数字化的进程中被无形地剥夺。同时, 由于这一群体具有老龄化、文化水平相对不高、 权利意识不高、社会参与度较低等特点,他们的 权利往往会被社会忽视。关注权利保障,尤其是 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应 有之义,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力度的重要 尺度。
( 二 ) 现实需要
据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络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 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 10.51 亿。但在总人口约 14 亿的背景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 因,无法使用互联网;在 10 亿之多的网民中,也 不乏实际生活中不使用智能设备的人群。在移动 支付、网络购物、公共服务信息化普及的时代, 这些人显得与时代格格不入。究其原因,是因为 新技术的变革与人们对适应的矛盾。技术的创新 与变革往往需要的时间很短,而人们对新事物的 适应需要打破自己原有数十年的生活方式,这一过程无疑是漫长的。作为新兴事物的健康码、行 程码曾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人们进入公共场合的必 备条件。不可否认,健康码、行程码在追踪个人 轨迹、有效精准防控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 一味强调按照规定和流程,忽视对特殊人群的关 怀,无形中侵害了这些人参与社会的基本权利。 如出现了老人无健康码被拒乘公交车、因无健康 码就医被拒等不良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统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权利保障是当前社 会正在面临并亟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现状
( 一 ) 权利内容的抽象性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数字化权 利的具体规定,故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害 的过程中并没有侵害到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权 利,而是依法应当享有的一般性权利。而一般性 权利具有抽象性的特征,没有法律细化的规定。 因此,一方面,在权利的设定上,对于一般性权 利的内容需要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和明确,将一 般性权利具体化,从而对其进行保护。究其原因 是对一般性权利的保护可能会因为主体、场合等 不同导致保护力度的差异,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公 平。对抽象权利的保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 法律的精髓在于通过确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 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权利 的实现上,由于一般性权利的抽象性,其通常不 具有可诉性,即使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很难通过 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领域“法 不禁止即自由 ”的原则虽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 护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但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 又面临一般性权利因不具有可诉性而导致权利在 事实上无法得以保障的尴尬局面。因此,对于数 字弱势群体而言,其权利除了要得到一般权利的 确认与支持,更需要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 有效的救济。
( 二 ) 相关立法的缺失
进入数字时代,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互联 网不正当竞争、“ 大数据 ”杀熟、数据垄断、算法 黑箱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也带动了相关领域的立 法。各国开始针对这些新的社会难题探索新的规 制方式,加大相关领域的立法,以期通过建立新 的法律框架来解决数字时代的法律问题。然而, 迄今为止,并没有一部关于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唯一一部提出解决数字弱势群体困难 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数字政 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了针对数字弱势群 体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但这部规范性文件主 要目的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更加强调的是政府 治理能力的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仅仅提 出了与政府相关工作的一部分。而且这部规范性 文件效力等级过低,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全面实施 也是未知。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权利法定”, 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对于任何一种权利,既要 有权利来源的正当性,也要有对权利进行救济的 程序性保障。脱离法律规范,空谈权利,最终结果 肯定是收效甚微。有法可依是权利保障的基础, 立法的缺失正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存在的一 个基础性问题。
( 三 ) 法律与技术的融合难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这种规范与人们的日 常生活关系密切,对人们的日常行为作出评价。 而现代技术是一种高科技手段,虽然与人们的生 活相关;但由于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普通大众 对其认识仅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的 层面。法律的适用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直 接关系到具体的法律纠纷,从而解决社会矛盾。 而技术的使用是由专业人员进行的,依靠特定的 专业技术,针对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进而实现操 作者的目的。法律作为普遍规范,具有公共性;因 此,法律规范是公平的,不会有特定的倾向性,致 力于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而技术规范不具有 普遍性和公共性,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往往都具有 一定的倾向性,从而实现操作者特定的目的。法 律规范作为指引人们日常行为的向导,其必须保 持相对稳定性,其修改变化要符合人们的预期, 不可随意变动、朝令夕改。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某一新技术的出现可能在短时间内 引起生产、生活方式的颠覆性变化。由于法律规 范与科学技术在基本特征、实现目的、评判标准 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实现法律规范 与科学技术的融合具有一定的困难,二者的发展 变化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并非亦步亦趋。
四、加强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 一 ) 探索具体权利的数字化
由于抽象权利的弱可诉性,为了更好地保护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必须探索出其应当具有的 具体权利。传统具体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都停留在现实的物理世界中;而数字时代的具体权 利的外延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以网络虚拟空间为 基础,以数据为表现形式。由于时代的进步与生 活方式的变革,侵权形式多样化成为可能,传统 的单一物理侵权形式已经发生变化,虚拟网络侵 权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小觑的表现形式。不论是物 理侵权抑或是虚拟网络侵权,其对权利人的影响 都是严重的,甚至在个别案件中,虚拟网络侵权 对权利人的影响远大于物理侵权,如侵害名誉权 的案件,由于网络世界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范 围广的特点,可以在短时间内对被侵权人的名誉 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现实世界与网络虚 拟空间的利益对每个人都同等重要,具体权利的 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客观物理世界,网络虚拟世 界的权利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因此,有必要探 索数字时代背景下,虚拟世界的具体权利类型, 厘清虚拟世界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新型侵 权行为的认定方式,为解决数字时代的虚拟侵权 纠纷,保护广大人民的权益奠定基础。[4]
( 二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有法可依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但我国数 字弱势群体保护领域现在没有一部针对性的法律 法规,对该群体的保护散见于国务院印发的《关 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首先,该 意见主要目的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其次,该意见 的效力位阶较低,仅仅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 难以堪当维护整个数字弱势群体利益的大任。因 此,现阶段必须加强该领域的立法工作。[5] 针对科 技发展变化日新月异的特点以及技术领域的专业 性难题,制定一部关于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 规范存在较大的难度,可以通过制定单行法规的 形式,就数字领域的具体权益加以保护,积少成 多,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该领域的一般性法 律或法规。同时,在探索立法的过程中,遇到相关 领域的侵权案件,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可以将虚 拟世界的权益解释放进现行的具体立法之中,进 而对其加以保护;最后,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完 善的同时,为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的有效解 决,司法机关可以适时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引导下级司法机关的法律 适用于纠纷解决。
( 三 ) 加强技能培训
数字弱势群体与传统弱势群体不同,如女性 以性别进行区分、儿童以年龄进行区分,其没有明显的界线;换言之,可以通过加强数字弱势群体 的技能培训,从而提高其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 进而使其摆脱数字弱势群体,同时体现出对弱势 群体的关怀和人权的保障。由于数字技术的专业 性,每个人都无法精通所有的数字技术,只需要 掌握运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购物平台、社交 APP 及简单的操作技术即可,因此,对数字弱势群体 进行培训成为可能。近年来,各地都在开展技能 培训工作,可以在原有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 增加简单的数字技术课程,还可以通过开展社区 技术培训班等形式,针对社区不会使用智能设备 的群体进行技能培训。[6] 技能培训一定要关注实 操,切忌空谈技术理论,实操更贴近生活,更容易 让培训者所接受,培训者也更容易掌握和运用。
综上所述,数字弱势群体的出现,是科技飞速 发展变化的结果,科技发展作为一种潮流,任何 国家和社会都不能逆流而上;因此,出现这种现象 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法治国家,在权利本位的法 治思想指引下,任何群体的合理利益都要得到保 护。现阶段,我国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着 较大的空白与不完善,但任何一种权利的产生、 保护到完善都要经历一个过程。我国在数字技术 发展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科学解决由此带 来的社会问题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针对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需要国家、社会、个 人的共同努力与积极配合,实现同频共振,落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 怀 ,建设有温度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徐晓军,安真真.结构边缘与心理边缘:边缘性研究的路径[J].学习与实践,2015(9):89-98.
[2] 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6): 53-64.
[3] 王笑寒.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0 (5):104-113.
[4] 王紫暄.数字弱势群体宪法性权利及保护[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0(4):100-103.
[5] 张赐琪.消弭数字鸿沟:美国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 (4):98-103.116.
[6] 刘向东.科技向善:数字时代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路径[J].行政科学论坛,2022.9(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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