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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化发展越来越快,“ 数字鸿沟 ”也越来越宽,搭上时代列车抓住时代机遇的人越来 越多,而有些人却被时代丢下越走越远。对于这些被时代丢下的“ 数字弱势群体 ”施以特殊的权 利保护是数字化社会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数字弱势群体 ”是一种特殊的“ 弱势群体 ”,二者 存在重合和转化的关系。“ 数字弱势群体 ”具备新兴权利生成的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对其伦理基 础, 人权基础与价值基础等理论基础对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论证, 促进社会管理与权利保障。
当今社会活动不断趋于数字化与智能化,给 我们带来巨大数字红利的同时,也因该红利无 法被合理分配到个人而加大了“ 数字鸿沟 ”。数 字科技所具备的精密性、复杂性特征,决定了数 字时代和智慧社会必然呈现不均衡的结构[1], 依据“ 弱势群体 ”概念,我们可以将这些在数字 科技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称作“ 数字弱势 群体 ”。客观上的社会原因和主观的抵触排斥情 绪共同导致“ 数字弱势群体 ”的产生,从对其权 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论证其权利保护的正当 性,有利于解决社会客观问题,保障该群体相应 的权利,对人权发展和法治完善均有重大意义。
一、“ 数字弱势群体 ”权利保护的伦理基础
权利是被保护的利益,但不是所有的利益都 需要到权利层面进行保护。一项利益是否应得到 保护,要求该利益不仅要符合事实层面的要求, 还要符合价值层面的要求,在追求自己的合法利 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方的正当利益。具体来说, 本文认为需要对“ 数字弱势群体 ”施以特殊权利 保护的标准可以归纳为:第一,需要具备符合社 会真实需求的客观性;第二,需要尊重各方利益 的重要性;第三,需要具有公共利益的无害性;第 四 ,需要具备权利实现的可行性。
( 一)社会真实需求的客观性
权利的核心要素包含正当性,权利的正当性 来源于社会的客观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享有巨大数字红利“ 享受者 ”的出现,必然有利 益“ 受损者 ”的产生,“ 数字鸿沟 ”越来越大,而 要消除这种“ 数字鸿沟 ”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导 致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很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秩序也随之改变。在数字化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 “ 数字弱势群体 ”的权利保障问题也不能忽视, 为了能够作出更好的调整,必须将一些利益加以 保护 ,使之拥有权利的形态。
( 二 )尊重各方利益的重要性
社会不仅应该保护多数人的幸福,而是要同 等尊重少数人的利益。虽然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制 度的构建更多情况下依照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并 不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就该被放弃和否定。[2]制度 构建的最优解应该是最大限度尊重各方利益。关 于功利主义的论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每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应该平等保护每个人的 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待人是为了实现利 益最大化;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实现自身追求的 目标时也要同时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实现利己 与利他的统一。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因为 在数字化进程中关于公平与秩序方面的负面影响 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将相关的“ 数字弱势群体 ” 利益加以保护,转化成为权利,不仅可以促进人 与人之间关系的融洽,还能促进人与社会关系的 协调,不断促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推 进社会高效而又平稳地发展。
(三)具有公共利益的无害性
把一种利益转化为权利进行保护,必须对社 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对社会具有无害性。 对社会具有无害性是“ 数字弱势群体 ”利益被保 护成为权利,具有正当性的直接来源。平等并不 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对“ 数字弱势群体 ”利 益的保护因为主动干预非但没有破坏原有的平 衡,反而是对“ 数字鸿沟 ”不断扩大导致的不平等的一种回应,将“ 数字弱势群体 ”的利益赋予 其权利予以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四)具备权利实现的可行性
权利实现的可行性体现了权利产生的伦理 基础,“ 数字弱势群体 ”的利益转化为权利的可 行性大致包含在两方面:第一,规范性制度可以 将“ 数字弱势群体 ”的权利内容涵摄进制度范围 内。由于“ 数字鸿沟 ”随着社会发展呈不断扩大 的趋势,“ 数字弱势群体 ”的相关诉求也亟待解 决。“ 数字弱势群体 ”的利益不是少数人的利益, 其利益与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存密切相关,近几 年来实践中和学界都发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且已经有了许多共识与成果;第二,在“ 数字弱 势群体 ”的利益诉诸规范性制度对其进行产生制 度保护时,暂时没有被相关权利全面覆盖。“ 数 字弱势群体 ”的利益虽然具体到某一权利时能够 体现在隐私权和知情权等权利中,在法理学中也 会有所体现,但是目前关于“ 数字弱势群体 ”的 利益保护并不能被这些权利保护所覆盖,已有的 权利保护形式还不太能应对“ 数字弱势群体 ”日 益增多的相关诉求,“数字弱势群体 ”的权利也 需要更加体系化和完整化的规范性制度对其进行 保护。
二、“ 数字弱势群体 ”权利保护的人权基础
( 一)“ 三代人权 ”理论
“ 三代人权 ”理论是卡雷尔· 瓦萨克在 1979 年提出的,他认为人权的产生与发展都伴随着革 命斗争,并且伴随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反应不同时 期人们的需求。人们把“ 三代人权 ”分别归纳总 结依次称为:自由权、社会权和集体人权,这“ 三 代人权 ”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不同之处,不断 递进、不断发展。
自由权为第一代人权,以政治权利和公民权 利为主要内容,第一代人权更着重关注公民权利 中的自由权。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不 受侵犯,基于国家公权力应该受到限制的诉求与 专制国家做斗争,由自然人权与天赋人权等理论 组成第一代人权理念。第一代人权主要包含生命 权和自由权以及选举权等政治上的权利。第一代 人权也被称为消极的人权,因为其要求国家在社 会稳定、公民生存环境良好时,不要积极去干预 公民的生活,不去干预公民的自由权利,维护公 民的人格尊严。
社会权作为第二代人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 第二代人权要求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积 极介入保障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使人们在社会 生活中的正常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人们要求国家能够积极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实行宏观调控,对 资本企业和企业主的行为予以限制,使人们能够 维护自己的切实利益,因此第二代人权被称为积 极人权。第二代人权从追求个人权利进而向追求 集体权利过渡,把生存权和社会权等权利主张作 为核心,在第一代人权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补充 了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可以提高人民幸福度的权利。
集体人权为第三代人权,又被称为“ 社会连 带权利 ”, 以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为核心内 容,是许多国家基于对当时国际环境的认知而产 生的适宜人们发展的权利保护理念。这些权利仅 靠某个人或者某个国家是无法实现的,而是需要 全体国家和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因此被称 之为集体人权。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更多关 注个人的权利与个人的发展,但第三代人权的核 心与其不同,第三代人权不再以个人与国家之间 的关系为着力点,而是对国与国之间形成可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关系提出了要求,用更加长远的眼 光去看待人们的发展。
( 二)“ 数字人权 ”理论
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人权因为其数字属性而 被称之为“ 数字人权 ”,数字人权体现出了当今 时代人权的数字化属性,学界也围绕数字人权展 开了一些讨论,有些学者认为人权革新需要遵循 一定的条件,要从人的尊严等方面出发,关于数 字人权的性质不予承认;有些学者认为,数字人 权是数字化时代人权演进的产物,是人权的新形 态,可以与已有的“ 三代人权 ”相比较作为“ 第 四代人权 ”。笔者认为不应用原有的框架去审视 “ 数字人权 ”,传统的标准未能融入数字社会的社 会属性。
张文显教授在数字科技大力发展的背景下提 出了“ 数字人权 ”的概念,并强调“ 不数字,无 人权 ”,将公民共享数字红利的利益通过人权角 度定位为“ 数字人权 ”是数字时代的人权新形 态,将会成为回应“ 数字弱势群体 ”信息公平权 益需求的重要理论。一方面,人权理论发展过程 中将公民数字权利融入其中。在人权发展历史中 虽然未曾有过具体的人权类型,但是“ 公民信息 ” 的相关内容却在人权体系中有着许多体现。在人 权理论刚出现时,“ 科学福利权 ”就在《世界人 权宣言 》中有体现,表示我们每个社会成员都有 分享科学进步的权利,不是可以分享,是都有权 利分享,不是参与者可以分享,是每个人都能分 享。所以在当今的数字社会,为了更好地享受数 字科技带来的福利,应该将其纳为所有社会成员 都当然享有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数字人权能够体现数字时代人们 的数字属性。所有人当然享有的权利才可被称之 为人权,是人们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数字资源 如果不由所有社会成员共享,那么只会无限加深 “ 数字弱势群体 ”和强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可以 通过扩大人权范围,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赋予强者 更多社会责任 ,给予弱者更多保障和机会。
三、“ 数字弱势群体 ”权利保护的价值基础
在不断发展的数字化时代,“ 数字鸿沟 ”也在 不断扩大,这种变化不仅会影响个人的相关权益, 也可能对群体的根本价值产生重要影响。数字弱 势群体权利被保护的价值基础大概可以从三个方 面探讨,分别为不受差别对待的平等权,不被任 意支配的自由权和不断完善发展的人格权。
( 一 )不受差别对待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 下简称《宪法》) 内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公 民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可以要求国家对其进行同等 保护和同等惩罚,在此过程中不能因人而异享受 差别对待。但是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公民在 数字红利的享用和分配以及在数字化生活的过程 中,权益被无形侵犯后的维权等方方面面都将人 们割裂开,进而形成了“ 数字弱势群体 ”。这个被 无视的“ 数字失能 ”群体由于心理恐惧原因,一 部分将止步于对数字化空间的融入,另一部分希 望积极融入的群体也会因为没有便捷的途径去获 得技术支持,或者通过完整的学习去改变自己的 弱势地位而无法摘掉“ 数字失能 ”的标签,这种 困境循环会进一步扩大“ 数字鸿沟 ”带来的一系 列负面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会进一步扩大社会 矛盾 ,影响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
( 二 )不被任意支配的自由权
公民有按照自己意愿生活的权利,且这种广 泛的自由权在我国《宪法》和人权相关法律制度 中都有规定。在数字化时代“ 数字弱势群体 ”的 社会处境和生活方式不断遭受威胁,需要受到相 关权利保护,保障人们不被随意支配的自由权。 面对“ 数字鸿沟 ”,一方面,“ 数字弱势群体 ”的 生活方式有免受数字技术控制的自由,社会生活 中部分人群的生活方式并未被合理保障,例如“ 数 字弱势群体 ”的生活方式正在被便捷的数字技术 控制,法律应该保障个人拥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 由和选择获取社会公共服务的自由。数字化的处 理方式对于特定人群的自由权的侵犯值得被深思, 并且应当及时做出反应给予及时的干预。另一方 面,“ 数字弱势群体 ”的数字生活有免受平台技术支配的自由,在数字化时代一些“ 数字弱势群体 ” 等边缘化群体虽然顺利跨过了“ 接入沟 ”但是 却受制于“ 使用沟 ”的制约,在不知不觉中被引 导,无形之中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所以仅 由个人提升自身防范能力是不够的。一些大数据 分析确实能够促使人们生活便利,但也无形之中 侵犯了人们“ 不被任意支配的 ”自由权,提供便 利和侵犯自由之间应该有合理的界限才会是良性 发展,国家也必须承担起相关权利保护的责任,及时对支配公民自由的行为进行干预。
(三 )不断完善发展的人格权
人们在社会中被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精神 文化生活包围,国家需要为人们提供必要的物质 生活条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完善 人民的基本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人格的自我 完善和自我发展,从而促使人们能够积极快速地 融入社会。人们积极融入也能够不断创造价值, 推动社会发展。通过国家不断进行宏观调控、创 造条件,为人们在数字化进程中保驾护航,促进 个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此外,人们想要实现个 人发展和自我完善,需要依赖参与权与表达权, 而当前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公民参与权和表达 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数字化参与能力,许多 基本权利的实现都依赖于数字技术的运用,如果 人们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积极融入进来,将会更 加高效地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提高公民的幸 福感。因此,合理缩小“ 数字鸿沟 ”, 普遍提升 公民的数字素养,降低数字化参与的技术门槛, 促进全民与数字化的融合任重而道远,但也是弥 补“ 数字鸿沟 ”将数字红利合理利用的重要方 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企业、个人都需 要参与进来,共同承担起消除“ 数字鸿沟 ”的责 任,保障“ 数字弱势群体 ”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的 人格权。
四、小结
我国虽然暂时缺乏关于“ 数字弱势群体 ”权 利保护的专门立法,但是我们也在不断针对该问 题积极进行探索,并且尽可能将“ 数字弱势群体 ” 权利保障向着不断发展、逐渐完善的方向推进,以期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给人们营造出更加公平且 便捷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 高一飞.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J].江海学刊,2019(5):163-169 .
[2] 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 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6):5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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