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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及对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03-14 10:26:1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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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但是改革进程中,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医务工作者的执业环境、权利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本课题基于当前医生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关键词:医生执业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机制;医疗风险;医院管理

  一、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①规定了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享有诊疗权、执业保障权、学术权、受继续教育权、人身权、取得劳动报酬权、民主权。其中,第五款明确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应当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②规定了政府、医疗机构及社会应当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2018年10月,2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了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形,③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实行信息联动,从金融、铁路等多方面的权利予以限制,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以保障医师的合法权利。

  综观当前关于医师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主要表现出相关立法较少的特点。第一,从法的内容来看,立法内容偏重于对医师诊疗权、处方权等内容的规定,大多属于直接基于职务行为的权利。第二,对于当前医生执业过程中遭受权利侵害缺少相关法律条款予以明确保护[1]。从法的位阶的角度来看,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备忘录尚不属于法律法规,其位阶较低,在约束力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内容上来看,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备忘录涵盖侵权范围较小,仅限于严重的暴力伤害事件,只能约束较为极端的暴力伤害情形,无法从根本上对医生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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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实践现状

  ​(一)医师工作环境现状

  第一,医生工作压力大。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医疗资源紧张等特点导致临床医师工作时间长、强度大。由于医生自身的职业特点,无固定节假日,并且随时需要及时处理各种突发状况,医疗行业承担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任务,因此导致长期从事一线临床工作的医师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也相对较大[2]。

  第二,工作环境有待改善。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是社会大众对医疗行业的普遍认知,因此患者除了在治疗上对医师具有依从性之外,对整个医疗行业是不认可的,因此,社会大众对医师的尊重程度也有待提升,当前医师执业环境有待改善。

  第三,医患沟通困难。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患者对其认知程度有限,大多患者对医师的诊疗行为不理解,对疾病诊疗缺乏正确的认知,患者对诊疗风险认知不到位,因此一旦出现无法达到患者家属的预期时,容易出现不理智的暴力伤害等行为。

  (二)医师权利保护实践现状

  第一,从医院管理层面,当前医院在医患关系管理方面,多聚焦于预防、处理医疗纠纷,片面地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等同于医患纠纷处理,从而忽视医生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3]。

  第二,从社会层面,在医患关系中,无论是舆论还是立法,均将患者视为弱势群体,因此更加注重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也因此在医患关系权利构建的过程中,忽视了对医生权利及保护体系的建设。

  三、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普及程度有待加强

  医生总体呈现出医生群体法律普及程度较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法律概念认识模糊。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了解、不熟悉,导致权利保护成为“空中楼阁”[4]。第二,对权利救济模式不了解。广大医生不但不了解权利保护的边界,而且不了解权利救济模式,因此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权利保护机制不健全

  综观当前立法,对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遭受侵害的不利后果未予以明确。在二十八部委下发的联合规定中,仅对部分严重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权利保护重在权利救济,无权利救济,权利保护也成为空谈。对于侵犯医生权利者,不在法律上给予惩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同时也导致法律保护弱者的目的无法实现。

  (三)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结合当前医院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安全教育主体单一。当前医院开展医疗安全教育主要面向医务人员,鲜有医院针对患者开展医疗安全教育。第二,医疗纠纷处理有待加强。由于医患纠纷不能及时得到处理,进一步激化新的矛盾。第三,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医院工作人员结构复杂,部分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处理问题过程中不能依法处理,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

  四、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完善路径

  (一)健全医师执业权利保护立法体系

  第一,明确医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范围基于医生执业所享有权利,其中包括紧急救治权、强制医疗权、医疗行为豁免权。通过立法以明确医生执业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紧急救治权、强制医疗权、医疗行为豁免权等权利内容,让行为人明确行为的边界,而不是心怀忐忑地试探边界,才能真正地给予权利人以安全感,才是法律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5]。

  第二,明确侵犯医生合法权利的法律后果。通过立法明确侵权须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和教育作用,方可最大程度地保障医生职业过程中的合法权利。明确制定医生的保护条款,使医生在面对侵权事件时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武器”。

  (二)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首先,在全社会加强有效宣传,完善具体法律层面保护,推动形成尊医重卫氛围,提高医师的社会地位,让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以全社会共同行动,为医护人员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让尊医重卫真正落在实处。加强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其次,加强舆论引导。通过舆论向社会传递医生权威,引导大众正确认识医疗行业。营造“尊医重卫”良好社会氛围需要社会媒体给医生为自己发言的权利。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既能有效引导社会充分理解医疗行为,也有助于引导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医德医风新风尚,有助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要加大卫生政策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倡导“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为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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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

  第一,强化法治教育。通过集体学习、典型案例分析等途径,采用形式多样的教育形式,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严守法律法规,提升医生对法律救济途径的认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在进行医疗活动时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相关医疗证据,发生医患纠纷要用法律途径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医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提升医生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面对患者突发的暴力伤害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医师权利保护的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权,面对“医闹”等暴力伤医案件发生时,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无疑是对医生权利最权威、最有力度的保护。通过建立警医联动工作机制,在“医闹”等暴力伤医事件发生时,医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积极响应,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卫生行政系统联动机制。卫生行政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医生利益调整,保护医生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对于侵犯医生权利的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医疗机构在宣传教育、应对措施、矛盾化解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医生执业过程中的权利。

  医院内部联动机制。“医闹”等暴力伤医事件发生时,医患沟通办公室、医务科、保卫科、相关临床科室应该第一时间响应,启动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安抚患方情绪,引导患方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问题,保护医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规范处理医疗纠纷

  优化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一是早期介入,及时化解高危因素。对于产生潜在矛盾的患者,医院提前介入,及时与医生、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了解患者的想法与要求,提前化解矛盾。二是明确患者维权途径。在医院内张贴显著的维权途径标识,保障患者可以及时准确维权,进而减少医生与患者的直接对峙。三是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治思维。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讲方法,有思路,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矛盾激化,引导患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快速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是化解医患矛盾的直接手段,通过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实现快速合理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既是对患方合法权利的维护,也能够实现保护医生权利的目的[6]。

  执业中权利保护是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加强医生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为医生营造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让医生有尊严、有保障地开展医疗工作,是社会和患者应当给予医生最基本的尊重。医生执业过程中权利保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剖析,通过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实现医生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的目标,让医生有尊严地工作,让患者有秩序地就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史淑叶,王佩,王秀娟,等.1998—2018年我国医师权利研究综述[J].医学与法学,2019,11(1):24-28.

  [2]李曌懿,王志杰,张新庆,等.暴力侵犯医生权利现状的原因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5):103-105.

  [3]黎志敏,潘雪,王萍.浅析医生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保护[J].医学与法学,2013(5):30-33.

  [4]李晨,张利超.医生执业环境及权利保护[J].现代医院,2015,15(7):105-106.

  [5]王锐.医师权利维护再认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8):470-471.

  [6]佟佳玉,孙海波,陈宏,等.执业医师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2018,38(6):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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