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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数字人权理念的彰显,符合权利的 时代发展水平。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是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互联网空间秩序混乱、社会结构 内在缺陷等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此,应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加以保障,树立数字人 权保障理念、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体系、建立社会合力的多重权利保障体系, 以寻求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最优法律路径。
移动支付、智能出行等数字技术已渗透到社 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潮流势不可挡。新兴 数字技术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 但也为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弱势群体构筑了数字 壁垒,使智慧社会出现数字鸿沟现象,引发数字 弱势群体二维码支付困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数 字技术缺乏人文关怀,数字弱势群体深陷技术困 境。数字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相应的数字素养,在 数字化生存条件下难以享受到社会数字红利且权 利易被侵害。因此积极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进 行保障,既是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又是 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一、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概述
( 一 ) 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
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凭借数字技术在智能设 备上进行网络视频、购物、教育、理财、支付以及 业务办理、预约出行等活动,充分享受便捷的智 慧生活。但也有一类群体因未拥有或不会使用现 代网络和移动智能设备而无法享受此技术便利, 甚至由于现代技术变革打破传统生活习惯而导致 其日常生活困难。这些在智能技术运用和数字信 息获取使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可称为“ 数字 弱势群体 ”。这一群体由于受教育水平、技术接受 程度和生活环境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往往无 法及时有效地获取数字信息和使用数字技术,不 但无法受益于智慧社会的便利服务,反而落后于 新兴数字技术,并因缺乏有效的社会替代方案而 造成生活不便。
基于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我们可以将数字弱势群体区分为“ 显性数字弱势群体 ”与“ 隐形 数字弱势群体 ”[1] 。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的界定, 通常与主体的受教育水平、生活状况等因素相关 联,以老年人和非网民最典型。非网民不必然在 数字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他们必定在网络教 育、视频、购物、业务办理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 位。隐形数字群体则具有更加典型的相对性。当 政府改善公共政策并加强个人信息技术培训时, 该数字弱势群体可能不再处于弱势地位。而当数 字信息的基本公平和安全被“ 信息控制者 ”掌控 时,则任何社会主体都可能处于数字弱势地位, 尤其是在个人生物信息非法识别等场合 [2] 。
( 二 ) 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主要类型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类型主要包括隐私权、 知情权、个人信息权以及其他社会发展权利。
侵犯数字弱势群体隐私权的行为类型有两种。 一类是公权力主体通过数字技术对社会公众进行 自由监控,国家监控与公民权利保护处于一种博 弈状态。另一类是互联网企业不当获取利用数字 弱势群体的信息,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在缺乏相应监管时进行信息买卖,从而危害数字 弱势群体的隐私权。
数字弱势群体的知情权依附于数字网络。虽 然数字网络营造了侵犯数字弱势群体知情权的恶 劣环境,但从社会实践来看,互联网是社会个体 获取各类数据信息的重要工具,是保障数字弱势 群体知情权的重要媒介。
数字弱势群体的个人信息权若得不到充分保护,则可能会形成一类以个人信息作为商业要素的非法产业。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处理者与自然 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持续性的法律关 系,与现有法律制度不相契合。
除上述几种典型权利外,数字弱势群体的社 会保障权和劳动就业权在当下也亟需保护。随着 智慧社会中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主体所获 得的数字信息内容的丰富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劳 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的行使程度。
二、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之因由
( 一 ) 数字化生存强化了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
数字技术在社会生存的具体场景广泛应用, 如智慧交通、电子物流、在线政务等,数字化生存 成为社会发展的新样态,也改变了人们的日常交 往方式和传统生产方式。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 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数字发展成果不均等,数字 弱势群体权利失衡等。数字科技的精密复杂性特 征使智慧社会的知识、资源等方面呈现出显著的 差异,使数字化生存呈现分化状态。不同社会群 体对于数字技术的接受、获取和使用程度,决定 了其在智慧社会中的生存适应能力。数字弱势群 体因其本身薄弱的数据信息接受使用能力,而在 数字生存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会随着 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而不断被固化 [3] 。目前,数 据分析和可视化技术已扩展到社会生存领域,由 此产生的数字人权问题不容忽视。如“ 算法歧视 ” 已覆盖了传统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领域,把 健康、宗教等差别因素转化为数据信息自动处理 系统,加剧了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失衡。数字化 生存背景下,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对于处在信息 技术边缘的数字弱势群体而言,可能出现扩大效 应,从而强化数字不平等。
( 二 ) 互联网空间秩序混乱引发权益受损
网络空间缺乏稳定有效的秩序易导致人们的 数据信息安全受到损害,恶化网络环境,从而扩 大数字弱势群体的范围。首先,互联网发展势如 破竹,数据信息输出迅猛,但数字弱势群体因缺 乏系统的网络知识,而无法及时接收大量的数字 信息,易形成“ 信息孤岛”。 在年轻人已完全适应 数字化生存时,部分数字弱势群体仍停留在掌握 智能设备获取数据信息的初级阶段,只能被动地 卷入数字化生活中。其次,在互联网虚拟世界,数 据流量吸纳了大量商业资本,增强了经营者的逐 利本性,也显现了市场经济的弊端。一些经营者 为了获取巨额的金钱,不惜牺牲大量用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迷惑、诱导、擦边等不当方式获取用户 数据信息进行倒卖交易,并企图通过不合理方式 规避法律责任。而互联网平台作为私权力主体, 为了追逐利益,节约成本,通常会选择忽视数字弱势群体,不愿为数字弱势群体打造适合其使用 的互联网界面或相关便利措施。再次,互联网塑 造了人们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但也使网络环境充 斥着真假夹杂的言论 [4] 。数字网络时代,流量至 上,大量网友在网络上带话题发表言论,吸人眼 球,甚至有些人还遭遇网暴,相关言论的真实性 判断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增加了人们对网络空间 的不信任感。部分数字弱势群体出于保护自己的 本能,通常会选择拒绝接受新数字技术。最后, 数字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监管措施也在持 续推进,但在规范互联网空间秩序方面仍略显不 足,使数字弱势群体信息安全权益失衡。因此,数 字弱势群体将秩序混乱的网络空间视为泥潭,担 心融入其中会迷失自我受到伤害,于是出于自我 保护而与互联网空间保持距离。
( 三 ) 社会结构内在缺陷强化数字不平等
社会结构内在缺陷会使数字技术领域的不 平等更加放大。数字信息技术革新使社会关系结 构进一步流动,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内外多重因素 的作用,在网络社会中仍身处资源劣势。数字技 术发展在社会缺陷的作用下,不但不能消弭自身 的负面影响,反而加剧了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排斥 与歧视。首先,数字弱势群体在适应智慧社会的 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生 活条件,本就使其身处中下层的信息阶层。技术 设备的缺乏从源头上抹杀了数字弱势群体拥抱 信息化的可能性。二是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较低的 数字技能,而缺乏更多参与智慧生活的机会。智 慧社会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数字弱势群体 由于对接受学习新事物感到困难而阻碍其融入智 慧社会。三是数字技术的复杂精密性提高了数字 弱势群体的触网门槛,冰冷的智能设备不具备人 文关怀,弱势群体的不利信息也被更明晰地凸显 出来,这进一步增加了数字弱势群体被歧视的风 险。其次,数字科技浪潮下,智慧社会持续、不均 衡的推进易导致数字排斥现象。数字科技在智慧 社会中普及应用,数字弱势群体的诉求通常会被 社会主流诉求所淹没。由于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 化生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数字化动力不足,这 就减少了数据留痕,自身诉求也被湮没。在智慧 社会中,数字化处于绝对霸主地位,数字弱势群 体远离数字化将会面临许多数字排斥,并且随着 社会数字化程度的加深,这种数字排斥会更加普 遍严酷,更加强化数字不平等现象。
三、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 ( 一 ) 树立数字人权保障理念
伴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范围不断调整,以个人数据信息权为代表的数字人权已逐渐形成,成为智慧社会的基本人权之一, 并以“ 第四代人权 ”的形式予以呈现。基于数字 人权理念,数字弱势群体在数据信息获取使用上 的不平等已影响了其在财产、隐私、个人权利和 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有必要积极对数字弱势 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调节数字弱势群体现 象,应树立数字人权保障理念,从公民基本权利 出发,对社会成员给予平等的实质性保护,对具 有鲜明特征的数字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数 字社会中,个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数字权力差 异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个体成员的权益往往容易 被暗中侵害,救济困难。因此个体权益应该受到 法律的倾斜保护,以抵制强大权力组织的权益侵 犯,改变数字不平等的整体社会环境。在已有倾 斜保护的基础上,重点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 益进行特殊保护,使其能够尽快融入智慧社会, 充分平等地享有数字资源,消弭数字鸿沟,实现 实质平等。
( 二 ) 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 体系
在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及时有效地 将立法与司法结合起来,构筑法治化保障体系, 这符合新兴权益的三阶段保护模式。首先,应通 过树立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个案救济。此方式以 “ 社会诉求 — 法律回应 ”为基础,具有灵活便捷 和速度及时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典型案例 多存在于公民数据信息侵权领域,所保护的客体 是私人数据与公共数据。此典型案例方式由于受 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影响,只能发挥指导性作用, 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一种重要的数字弱势群体权 利保障方式。其次,通过法律解释阐明司法规则 和裁判理念。这种法律解释主要有两种方法:一 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对数字弱势 群体权益受到损害但又缺乏可适用的成文法规则 的案件,提供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范。二是 法官运用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模糊的法律条款 进行价值衡量,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 保护。最后,应结合具体事实进行针对性立法。当 前,我国的数据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已严重落后于 数字技术发展,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待 加强。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立法保障,以弱势群 体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构建相关立法,设计灵活有 效的法律规则。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规则,完 善社会福利等相关立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 障体系。应在立法公开的基础上保障数字弱势群 体的决策参与机会,拓宽数字弱势群体的利益诉 求渠道,充分考虑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体系是完善 数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 [5] 。
( 三 ) 建立社会合力的多重权利保障体系
构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多重保障,消弭数 字鸿沟,实现数字正义,应积极推动家庭、社区、 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协作,形成社会合力。在家庭 方面,年轻人应时常关爱家中的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通过面对面讲解,电话沟通等方式, 耐心细致地为其讲解数字科技操作原理和流程, 激发数字弱势群体学习新技术的热情,形成数字 反哺的持续发展。在社区方面,应充分发挥社区 就近服务的优势。积极组织公益志愿者等社会力 量,将数字科技教育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中,经常 组织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和网络安全宣讲活动,提 升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生存能力。在企业方面, 企业应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加大数 字弱势群体智能服务产品研发力度,在智能产品 终端推出符合数字弱势群体生活习惯的简易系统 模式,如微信的关怀模式。最后,政府应发挥引领 统率作用。扩大数字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社会覆盖率,加大网络安 全保障力度,严厉打击数字侵权行为,持续改进 线下公共服务,着力打造数字友好型智慧社会。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的广泛运用,预示着人类已然迈向智慧社会。在智慧社会 中,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对数字人 权理念的彰显,有助于防范数字技术滥用引发的 权利危机,促进数字技术与人本价值的双向整合, 回应数字弱势群体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实现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 共同善”。 数字时代科技发 展日新月异,新兴数字技术颠覆传统社会结构, 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和人文关怀,能 够弥补社会内在结构的缺陷,助力社会弱势群体 更好地适应智慧社会的发展,进而实现社会公平 正义。
参考文献
[1] 朱颖,万红.数字鸿沟背景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权利证成和法治保障——基于哈勒尔权利证成 的视角[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36(4):12-19.42.
[2] 唐姣.“数据鸿沟”中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研究 [J].对外经贸,2022(3):75-77.87.
[3] 李建宁,钟玲.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影响及对策[J].领导科学,2022(2): 103-106.
[4] 周望,徐萍.数字排斥现象及其消解对策——基于数字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视角[J].江南论 坛,2021(10):49-51.
[5] 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的法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5):91-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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