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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3 11:17:1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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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数字人权理念的彰显,符合权利的 时代发展水平。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是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互联网空间秩序混乱、社会结构 内在缺陷等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此,应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加以保障,树立数字人 权保障理念、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体系、建立社会合力的多重权利保障体系, 以寻求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最优法律路径。

  移动支付、智能出行等数字技术已渗透到社 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潮流势不可挡。新兴 数字技术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 但也为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弱势群体构筑了数字 壁垒,使智慧社会出现数字鸿沟现象,引发数字 弱势群体二维码支付困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数 字技术缺乏人文关怀,数字弱势群体深陷技术困 境。数字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相应的数字素养,在 数字化生存条件下难以享受到社会数字红利且权 利易被侵害。因此积极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进 行保障,既是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又是 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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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概述

  ( 一 ) 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

  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凭借数字技术在智能设 备上进行网络视频、购物、教育、理财、支付以及 业务办理、预约出行等活动,充分享受便捷的智 慧生活。但也有一类群体因未拥有或不会使用现 代网络和移动智能设备而无法享受此技术便利, 甚至由于现代技术变革打破传统生活习惯而导致 其日常生活困难。这些在智能技术运用和数字信 息获取使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可称为“ 数字 弱势群体 ”。这一群体由于受教育水平、技术接受 程度和生活环境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往往无 法及时有效地获取数字信息和使用数字技术,不 但无法受益于智慧社会的便利服务,反而落后于 新兴数字技术,并因缺乏有效的社会替代方案而 造成生活不便。

  基于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我们可以将数字弱势群体区分为“ 显性数字弱势群体 ”与“ 隐形 数字弱势群体 ”[1] 。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的界定, 通常与主体的受教育水平、生活状况等因素相关 联,以老年人和非网民最典型。非网民不必然在 数字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他们必定在网络教 育、视频、购物、业务办理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 位。隐形数字群体则具有更加典型的相对性。当 政府改善公共政策并加强个人信息技术培训时, 该数字弱势群体可能不再处于弱势地位。而当数 字信息的基本公平和安全被“ 信息控制者 ”掌控 时,则任何社会主体都可能处于数字弱势地位, 尤其是在个人生物信息非法识别等场合 [2] 。

  ( 二 ) 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主要类型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类型主要包括隐私权、 知情权、个人信息权以及其他社会发展权利。

  侵犯数字弱势群体隐私权的行为类型有两种。 一类是公权力主体通过数字技术对社会公众进行 自由监控,国家监控与公民权利保护处于一种博 弈状态。另一类是互联网企业不当获取利用数字 弱势群体的信息,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在缺乏相应监管时进行信息买卖,从而危害数字 弱势群体的隐私权。

  数字弱势群体的知情权依附于数字网络。虽 然数字网络营造了侵犯数字弱势群体知情权的恶 劣环境,但从社会实践来看,互联网是社会个体 获取各类数据信息的重要工具,是保障数字弱势 群体知情权的重要媒介。

  数字弱势群体的个人信息权若得不到充分保护,则可能会形成一类以个人信息作为商业要素的非法产业。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处理者与自然 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持续性的法律关 系,与现有法律制度不相契合。

  除上述几种典型权利外,数字弱势群体的社 会保障权和劳动就业权在当下也亟需保护。随着 智慧社会中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主体所获 得的数字信息内容的丰富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劳 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的行使程度。

  二、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之因由

  ( 一 ) 数字化生存强化了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

  数字技术在社会生存的具体场景广泛应用, 如智慧交通、电子物流、在线政务等,数字化生存 成为社会发展的新样态,也改变了人们的日常交 往方式和传统生产方式。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 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数字发展成果不均等,数字 弱势群体权利失衡等。数字科技的精密复杂性特 征使智慧社会的知识、资源等方面呈现出显著的 差异,使数字化生存呈现分化状态。不同社会群 体对于数字技术的接受、获取和使用程度,决定 了其在智慧社会中的生存适应能力。数字弱势群 体因其本身薄弱的数据信息接受使用能力,而在 数字生存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会随着 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而不断被固化 [3] 。目前,数 据分析和可视化技术已扩展到社会生存领域,由 此产生的数字人权问题不容忽视。如“ 算法歧视 ” 已覆盖了传统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领域,把 健康、宗教等差别因素转化为数据信息自动处理 系统,加剧了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失衡。数字化 生存背景下,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对于处在信息 技术边缘的数字弱势群体而言,可能出现扩大效 应,从而强化数字不平等。

  ( 二 ) 互联网空间秩序混乱引发权益受损

  网络空间缺乏稳定有效的秩序易导致人们的 数据信息安全受到损害,恶化网络环境,从而扩 大数字弱势群体的范围。首先,互联网发展势如 破竹,数据信息输出迅猛,但数字弱势群体因缺 乏系统的网络知识,而无法及时接收大量的数字 信息,易形成“ 信息孤岛”。 在年轻人已完全适应 数字化生存时,部分数字弱势群体仍停留在掌握 智能设备获取数据信息的初级阶段,只能被动地 卷入数字化生活中。其次,在互联网虚拟世界,数 据流量吸纳了大量商业资本,增强了经营者的逐 利本性,也显现了市场经济的弊端。一些经营者 为了获取巨额的金钱,不惜牺牲大量用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迷惑、诱导、擦边等不当方式获取用户 数据信息进行倒卖交易,并企图通过不合理方式 规避法律责任。而互联网平台作为私权力主体, 为了追逐利益,节约成本,通常会选择忽视数字弱势群体,不愿为数字弱势群体打造适合其使用 的互联网界面或相关便利措施。再次,互联网塑 造了人们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但也使网络环境充 斥着真假夹杂的言论 [4] 。数字网络时代,流量至 上,大量网友在网络上带话题发表言论,吸人眼 球,甚至有些人还遭遇网暴,相关言论的真实性 判断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增加了人们对网络空间 的不信任感。部分数字弱势群体出于保护自己的 本能,通常会选择拒绝接受新数字技术。最后, 数字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监管措施也在持 续推进,但在规范互联网空间秩序方面仍略显不 足,使数字弱势群体信息安全权益失衡。因此,数 字弱势群体将秩序混乱的网络空间视为泥潭,担 心融入其中会迷失自我受到伤害,于是出于自我 保护而与互联网空间保持距离。

  ( 三 ) 社会结构内在缺陷强化数字不平等

  社会结构内在缺陷会使数字技术领域的不 平等更加放大。数字信息技术革新使社会关系结 构进一步流动,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内外多重因素 的作用,在网络社会中仍身处资源劣势。数字技 术发展在社会缺陷的作用下,不但不能消弭自身 的负面影响,反而加剧了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排斥 与歧视。首先,数字弱势群体在适应智慧社会的 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生 活条件,本就使其身处中下层的信息阶层。技术 设备的缺乏从源头上抹杀了数字弱势群体拥抱 信息化的可能性。二是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较低的 数字技能,而缺乏更多参与智慧生活的机会。智 慧社会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数字弱势群体 由于对接受学习新事物感到困难而阻碍其融入智 慧社会。三是数字技术的复杂精密性提高了数字 弱势群体的触网门槛,冰冷的智能设备不具备人 文关怀,弱势群体的不利信息也被更明晰地凸显 出来,这进一步增加了数字弱势群体被歧视的风 险。其次,数字科技浪潮下,智慧社会持续、不均 衡的推进易导致数字排斥现象。数字科技在智慧 社会中普及应用,数字弱势群体的诉求通常会被 社会主流诉求所淹没。由于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 化生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数字化动力不足,这 就减少了数据留痕,自身诉求也被湮没。在智慧 社会中,数字化处于绝对霸主地位,数字弱势群 体远离数字化将会面临许多数字排斥,并且随着 社会数字化程度的加深,这种数字排斥会更加普 遍严酷,更加强化数字不平等现象。

  三、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 ( 一 ) 树立数字人权保障理念

  伴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范围不断调整,以个人数据信息权为代表的数字人权已逐渐形成,成为智慧社会的基本人权之一, 并以“ 第四代人权 ”的形式予以呈现。基于数字 人权理念,数字弱势群体在数据信息获取使用上 的不平等已影响了其在财产、隐私、个人权利和 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有必要积极对数字弱势 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调节数字弱势群体现 象,应树立数字人权保障理念,从公民基本权利 出发,对社会成员给予平等的实质性保护,对具 有鲜明特征的数字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数 字社会中,个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数字权力差 异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个体成员的权益往往容易 被暗中侵害,救济困难。因此个体权益应该受到 法律的倾斜保护,以抵制强大权力组织的权益侵 犯,改变数字不平等的整体社会环境。在已有倾 斜保护的基础上,重点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 益进行特殊保护,使其能够尽快融入智慧社会, 充分平等地享有数字资源,消弭数字鸿沟,实现 实质平等。

  ( 二 ) 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 体系

  在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及时有效地 将立法与司法结合起来,构筑法治化保障体系, 这符合新兴权益的三阶段保护模式。首先,应通 过树立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个案救济。此方式以 “ 社会诉求 — 法律回应 ”为基础,具有灵活便捷 和速度及时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典型案例 多存在于公民数据信息侵权领域,所保护的客体 是私人数据与公共数据。此典型案例方式由于受 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影响,只能发挥指导性作用, 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一种重要的数字弱势群体权 利保障方式。其次,通过法律解释阐明司法规则 和裁判理念。这种法律解释主要有两种方法:一 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对数字弱势 群体权益受到损害但又缺乏可适用的成文法规则 的案件,提供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范。二是 法官运用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模糊的法律条款 进行价值衡量,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 保护。最后,应结合具体事实进行针对性立法。当 前,我国的数据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已严重落后于 数字技术发展,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待 加强。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立法保障,以弱势群 体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构建相关立法,设计灵活有 效的法律规则。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规则,完 善社会福利等相关立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 障体系。应在立法公开的基础上保障数字弱势群 体的决策参与机会,拓宽数字弱势群体的利益诉 求渠道,充分考虑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体系是完善 数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 [5] 。

  ( 三 ) 建立社会合力的多重权利保障体系

  构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多重保障,消弭数 字鸿沟,实现数字正义,应积极推动家庭、社区、 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协作,形成社会合力。在家庭 方面,年轻人应时常关爱家中的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通过面对面讲解,电话沟通等方式, 耐心细致地为其讲解数字科技操作原理和流程, 激发数字弱势群体学习新技术的热情,形成数字 反哺的持续发展。在社区方面,应充分发挥社区 就近服务的优势。积极组织公益志愿者等社会力 量,将数字科技教育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中,经常 组织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和网络安全宣讲活动,提 升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生存能力。在企业方面, 企业应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加大数 字弱势群体智能服务产品研发力度,在智能产品 终端推出符合数字弱势群体生活习惯的简易系统 模式,如微信的关怀模式。最后,政府应发挥引领 统率作用。扩大数字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社会覆盖率,加大网络安 全保障力度,严厉打击数字侵权行为,持续改进 线下公共服务,着力打造数字友好型智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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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的广泛运用,预示着人类已然迈向智慧社会。在智慧社会 中,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对数字人 权理念的彰显,有助于防范数字技术滥用引发的 权利危机,促进数字技术与人本价值的双向整合, 回应数字弱势群体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实现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 共同善”。 数字时代科技发 展日新月异,新兴数字技术颠覆传统社会结构, 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和人文关怀,能 够弥补社会内在结构的缺陷,助力社会弱势群体 更好地适应智慧社会的发展,进而实现社会公平 正义。

  参考文献

  [1] 朱颖,万红.数字鸿沟背景下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权利证成和法治保障——基于哈勒尔权利证成 的视角[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36(4):12-19.42.
  [2] 唐姣.“数据鸿沟”中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研究 [J].对外经贸,2022(3):75-77.87.
  [3] 李建宁,钟玲.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影响及对策[J].领导科学,2022(2): 103-106.
  [4] 周望,徐萍.数字排斥现象及其消解对策——基于数字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视角[J].江南论 坛,2021(10):49-51.
  [5] 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的法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5):91-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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