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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被害人权利包括控诉权、上诉权、知情权、获得国家赔偿和社会援助等,涉及到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多方利益。
关键词: 被害人; 权利; 国家赔偿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权利
当前我国对被害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较 为完善, 如将未出庭的被害人陈述录音或录像做 技术处理。为明晰权利种属, 将其他诸如医学领域 被害人承诺与刑事被害人分开, 排除器官移植和 生命权、健康权放弃, 将狭义刑事被害人享有的不 同权利做不同阶段的划分:
(一) 立案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这一阶段被害人① 主要享有申诉、控告、申请 复议等基本权利以及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要求 自行阅读或侦查人员向其宣读其陈述笔录、提出 补充和修正笔录中的遗漏或错误权等。
(二) 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这一阶段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典型权利有陈述 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直接起诉的权利等。
(三) 审判阶段享有的权利
2009 年发布的《 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 作的若干意见》; 2012 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 》 中增加了刑事和解制度和被害人财产保全措施; 2012 年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12 年作出的 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 的通知》; 2013 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4 年施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 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5 年最 高法又有新的赔偿文件颁布。
后几项司法文件未专门规定刑事被害人采取 补偿的形式或赔偿的形式, 但相关制度建设初具 雏形。
二、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陷及原因
(一) 缺陷
1. 程序性权利方面
第一, 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控告权支持明显 欠缺。第二, 刑事诉讼法虚设被害人的直接起诉 权。第三, 被害人的参诉权不充分, 知情权难以 得到有效保障。在侦查阶段具体情况鲜有对外公布, 被害人对案件的重大进展如侦查的终止、变更 难以知情, 仿佛侦查机关已成为案件的主体, 而被 害人则与案件无任何瓜葛, 审查起诉阶段则成为 “ 旁听人员 ”。第四, 未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 权, 如果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需申请检察机关提 起抗诉, 刑事被害人只有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可 以提起上诉。第五, 被害人不能对被告人的量刑予 以有效影响。
2. 实体性权利方面
第一,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获得有效 赔偿少,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赔偿只限于犯罪导致 的直接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在外。2013 年“3 ·4 长春盗车杀婴案 ”中, 法院作出赔偿被 害人家属 1.7 万元孩子丧葬费的损失, 折射出“ 判 得少, 执行得更少 ”的执结率低 [1] 的现状。针对 民事赔偿部分, 被害人在另行起诉过程中也不得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其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尚无 立法明文。第二, 我国对个案被害人健康医疗、经 济教育、就业和日常生活法律援助不规范, 忽略了 其真实诉求。由此可见, 刑事和解制度并不完善。
(二) 原因
边沁(Bentham) 曾提出人们应当理解法律秩序 之权威的特定品性, 如何在法律的统治下生活[2]?
1. 理论方面
首先, 我国刑事被害人学的研究始于改革开 放初, 领域人员规模、问题深度与广度、成果指导 实践的理论不足。其次, 立法受传统国家本位和集 体主义影响颇深, 个体权利保障缺位。再次, 立法 存在空白或脱离现实。例如, 国家并未明确补偿制 度, 最高院对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更多涉及行 政诉讼案件, 范围和主体模糊、赔补偿外延区分不 明。最后, 受落后目的、价值观影响, 刑事诉讼制 度制约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人权的意义被忽视。
2. 实践方面
第一,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素质参 差不齐。第二, 受社会环境影响, 人权保障观念 没能深入人心。在 2013 年针对中国中原某省会城市为期一周的被害人概率抽样调查中显示, 在抢 劫、 强奸、盗窃和诈骗等九类被害案件中, 报案 率最高的入室盗窃报案数量未超过案发数量的一 半, 扒窃的报案率更是低至 15.8%, 被害人的报案 率与公安机关实际的立案率之间存在距离, 敦促 公安警务机关改进工作。第三, 受司法资源短缺制 约, 被害人权利难以有效落实。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完善应结合立法、司法 和执法现状, 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和相容性:
(一) 程序权利的保障
1. 完善参诉权
参诉权是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基石。其一, 保障被害人出庭参与诉讼。在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 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意出庭, 法院也经常不以 传票形式, 而是以证人形式告知被害人出庭, 不利 于法庭和被告方询问、对质, 审理和查明事实。其 二, 要保障被害人在法庭上的权利, 例如申请新证 人出庭、调取新证据。
2. 赋予上诉权
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完整独立的上诉权, 目的 在于减少司法滥权、上访、纠正错误、预防错误、 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现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享有请 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 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 检察机关不免有“ 越俎代庖 ”的嫌疑, 容易引起公 众对被害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独立地位的怀疑。
3. 完善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害人拥有的宪法层面上的一项基 本权利。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 被害人有权利知悉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 权利义务、诉讼进展等的权利。在完善被害人知情 权时, 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主动告知原则、权 利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具体明确原则。具体 操作与执行可以如下: 设立专门的被害人联络人 员, 机关内部应当将案件的阶段及情况在联络人 员处备案, 公开其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被害人询 问, 及时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4. 赋予量刑建议权
有学者认为出于被害人的报复心理, 赋予其 此项权利可能会给犯罪人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扰 乱正常的量刑审判秩序。此项权利的落脚点在于 “建议”而非“量刑”:
一方面, 建议权可以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 易忽视被害人的诉请;另一方面, 也可以满足被害 人惩罚犯罪人的心理要求。双方能够通过这一平 台实现更好地沟通, 以达到保障刑事被害人地位 的目的。由于量刑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必须建立起 严格的被害人量刑建议审查制度。例如其必须出 庭参诉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并递交书面材料。
(二) 实体权利的保障
1.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联合国《 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有国家补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 损害赔偿, 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可以提请 赔偿。为了强化被害人主体地位、减轻讼累, 在遵 循保证被害人最基本生存、方便及时、补偿法定、 适度性原则的前提下, 可以建立起被害人直接向国 家提请补偿制度。考虑到国家补偿没有其他补偿方 式直接与便利的条件, 它可以作为穷尽其他救济方 式 —— 个人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之后的最终途 径, 从国家税收、社会捐助、犯罪的罚金、保释金 中多种渠道中取得经费来源, 建立专项救助基金; 明确补偿对象和补偿条件, 在公平、合法、合理的 基础上, 使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2. 建立财产权利、精神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侧重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犯 罪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给予重点关注。在司法 实践中不仅要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 权的主体范围, 还要对救济对象、精神损害赔偿的 额度和时间制度做一明确的规划, 在认定刑事被害 人精神损害程度上建立统一的鉴定制度。同时, 在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中增加刑事被害人在附 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严格遵循精 神损害赔偿两项使用原则 —— 依法赔偿和合理平 衡原则, 处理好消除影响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自 诉案件中可以直接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3.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在立法中要完善被害人指定辩护和告知制度, 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形成多元化的刑事 法律援助模式, 同时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和援 助监督机制。在实践中要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 构以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置, 借鉴日本等国家 “ 警察一日工资 ”制度, 从警察每月工作中提取出 一日工资汇入法律援助机构, 落实被害人合理需 求资金来源。
4. 建立宽缓的医疗关怀制度
在性侵犯、道路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器官移 植、安乐死等人身损害案件中, 需要医疗机关提 升对被害人的创口的处理技术和证据保全手段。 这是对财产损害救济补偿赔偿制度的补充, 也是 对诉讼活动的协助。宽缓的医疗制度包括几个程 序:鉴定、临床诊断、躯体及心理治疗、记录。这 是诉讼活动中个人法益的保障, 也是对其智力、人 格、认知在患者层面的身份识别, 有效稳固其庭审 活动中当事人地位。
四、结语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和法治的进步, 在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可以确实, 实体和 程序权利能够充分行使。
参考文献
[1] 李国栋.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2] 霍姆斯.哈佛法律评论:法理学精粹[M].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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