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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效能优化探讨论文

发布时间:2023-11-01 09:22:5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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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乡村振兴背景下,研究乡村治理法治化具有现实意义。基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建设能够 有效维持乡村良好社会秩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法治现代化。本文研究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 治化发展现状, 梳理面临的问题: 村委会自治功能发挥不充分、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农民法律 意识淡薄、乡村基层治理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提出通过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自身建设、以 村民自治为基础推动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健全乡村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提升乡民法治意识、规范 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等逻辑路径, 优化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治理效能, 助推乡村发展振兴。

  一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意义

  ( 一 ) 构建乡村良好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

  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正处于向现代化法治 过渡的转型期。2020 年 3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 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 ( 以下简称《意见》) 对法治乡村建设作出了明确 要求 [1] 。《意见 》规划到 2035 年,乡村的社会治 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基本达到现代化,法治乡 村基本形成 [2] 。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质性目 标,就是要以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根 本出发点,促进乡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与社会和 谐,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实效,实现良法善治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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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完善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将为全面依法治国和 法治建设提供基础性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顶层 设计离不开基层法治实践的推进,乡村治理法治 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其体系构建是将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乡村基层社会,在乡村 基层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促进乡村社会的和 谐稳定,为国家的整体安宁和良好秩序构建提供 基础保障。

  ( 三 ) 促进国家法治现代化体系建设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乡村法治化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效能亟待提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 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国家治理现 代化必须以乡村现代化为前提,国家法治现代化 建设赋予乡村法治化新的内涵,优化提升乡村治 理法治化效能将成为影响国家法治现代化体系建 设的重要因素。

  ( 四 ) 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现实路径选择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乡村具备良好法治 生态环境。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也需要调动 和整合乡村社会的所有资源要素,积极平衡各方 参与主体利益。乡村的全面振兴面临新要求,乡 村基层社会的治理效能面临新挑战。积极推进乡 村治理法治化,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和治理 效果,促进乡村经济快速稳健发展 [3] ,形成良 好的乡村社会秩序,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有效 路径。

  ( 五 ) 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力后盾

  现阶段,乡村社会面临治理主体与权利诉求 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矛盾多样化、新业态 发展快速化等问题。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无法适应 乡村新变化,乡村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保障和规则 约束 [4] 。自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助力乡村问题解决以来,乡村治理取得了显著成 效,乡村法治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

  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村法治。2021 年施行的《 乡 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高位 阶法律基础。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推进乡村振兴的 强力保障,能够有效巩固现有成果、满足农民的 理性利益诉求,维护乡村地区多领域全方位的稳 定和健康发展 [5] 。

  二、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 一 ) 村委会自治功能发挥不充分

  村委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纷止争,并协助参与维护乡村社区的治安 管理等工作,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民自治过程中, 少数村民委员会没有充分领会自治要旨,村民也 没有较高的自治意识 [6] ,导致村委会没有积极主 动形成自我管理与服务的意识。同时,村委会虽 是独立的自治性组织,但在资金、人才等资源要 素上依赖于政府,村委会逐渐演化成基层政府在 乡村的“前沿治理组织”, 其治理职能趋于“行 政化 ”,致使村委会难以充分发挥其自治功能。

  ( 二 ) 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乡村社会治理需要法治,无论是依法治国还 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都需要立法先行。目前乡村 法治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乡村领域立 法部分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操作性不强,基层执 法、农民用法出现困惑,难以收到实效;二是法律 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我国乡村社会的快 速发展变化,一些法律条文已不具备适用性 [7] ; 三是乡村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存在真空地带,法 律未能全域覆盖。综上,乡村法律法规体系仍不 太完备,农民无法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因 而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法律权威。

  ( 三 ) 农民法治意识淡薄

  中国的乡土社会以“宗法群体 ”为本位。在 这个以“ 自己为中心 ”结成的网络社会中,农民 群体更愿意以传统治理方式解决问题,致使乡村 法治现代化转型面临严峻挑战。大部分农民对法 律认识不够深入,发生纠纷用法律方式维权和救 济的意识与能力不足,开展有偿法律咨询与维权的 主动意愿不强。农民不积极主动学习法律、运用 法律,解决问题时不是首先依赖和信任法律 [8] 。 仅有良法是不够的,如何运用好法律这个治理工 具,让更多农民能够形成强烈的法治意识,积极 主动投身于法治建设当中,是当前乡村社会治理 的重要任务。

  ( 四 ) 乡村基层治理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

  乡村基层治理实践的规范化是我国实现乡村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然而,当前乡村社会治 理过程中不规范操作的现象较多,导致真正意义 上的民主自治诉求落到实处面临挑战。一是在村 委会选举过程中,仍有部分人员为了当选违反 法规进行贿选拉票;二是决策决议形式化现象存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作用发挥不 充分,在“两会 ”决策决议过程中,一些群众意 见被放弃而直接遵从上级意见;三是村务公开与 村务监督不足,对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公 开的村务内容,在公开环节不规范、避重就轻、形 式单一 ,并没有达到公开的实质意义和目的。

  三、优化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效能的探讨

  ( 一 ) 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乡村基层党组织是全面领导乡村社会治理的 主体核心,是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带领农民实 现共同富裕目标和美好生活需要的中坚力量,是 优化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促进乡村法治化体系建 设的统率主体 [9] 。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要紧紧围 绕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贯彻党的主张和 决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 激发人民群众的社会治理热情,夯实基层执政基 础。以合法程序促进“一肩挑 ”政策落实,“ 一肩 挑 ”能够避免“两委 ”权力争夺、推诿等现象发 生,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内耗。这种创新的选人 机制,有利于建立并扎实群众基础 ,促进乡村治 理取得良好效果。

  ( 二 ) 坚持自治基础,强化自治实践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我 国宪法确定的,为村民委员会自治提供了根本法 律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对村民委员会的 性质、发挥的作用,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具体的界 定,厘清了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间关系。乡村 自治有其合法正当性,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 中,需要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始终以为乡村 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积极回应农民权益诉 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夯实乡村自治基础,强化 自治实践。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是推进乡村 全面振兴的法治保障,需要在自治基础上深化实践,推进自治走向法治化轨道,从而取得良好乡 村社会治理质效。

  ( 三 ) 加强多主体协同以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乡村社会独具特殊性,基层政府不直接参与 具体事务治理,由自治性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委会组织法 》明确:对于依法属于村 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政府主要是指导、支 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不得干预。

  乡村社会在发展变化,关系主体趋于多样化, 仅靠单一自治主体和单一治理手段不能完全满足 乡村社会治理需要。深化践行乡村自治,需要多 方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治理 [10] 。要鼓励、引导和 支持民间组织、乡村精英等各方主体参与。确保 各方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在其位,实现基层政 府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多方主体协同治 理的治理合力,推进系统化治理以达到良好治理 效能 [11] 。

  ( 四 ) 健全乡村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和非法律性 自治规范体系

  “善治 ”需以“ 良法 ”为基础。乡村治理法 治化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针对乡村社会法律规 范体系的顶层设计。充分考虑乡村社会问题的特 殊性,立足农民的意愿和需要,针对性地进行立 法,提高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和效力性。针对相关 法律中不适应的原则和条款进行修订,对有关乡 村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及时删修重复性条款, 以适应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对乡村社会日益凸显的新型问题、关键领域和空白地带,需 逐步开展立法建设,将乡村社会全域纳入法治轨 道 ,真正做到乡村社会全域都有法可依 [12] 。

  乡村的非法律性自治规范体系可统称为村规 民约,其涉及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社会治安、纠 纷解决等乡村基础性事务,与基层民众的利益和 生活息息相关。村规民约等民间规范,并不具有 法律地位,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自治性和高度 民间认同性,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举足轻重。因 此,对民间规范的制定,要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 集意见,反映村民诉求,以使其能够得到广泛而 坚定的遵从。制定民间规范,应发挥国家法律的 导向作用,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不与现行 法律相冲突。民间规范的制定要逐步程序化、规 范化,将制定与修改权力交予基层民众,确保民 间规范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从而保障民间规范 的权威性、稳定性与实质性公平,最终以规范体 系化的民间规范优化乡村社会治理。

  ( 五 ) 加强法治宣传以提升村民法律意识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通过法治宣传,培养提 升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这对促进乡村社 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3] 。参与治理的 各主体应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采取受众易接受的宣传方式和内容,有侧重、有针对地进行渐进 式、常态化普法。以普法宣传方式提升农民的法 律思维水平和认知水平,提高农民用法积极性, 让广大农民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能够主动运用 法律手段寻求救济,营造乡村整体良好的法律氛 围,促进法律文化建设,加快推动乡村社会治理 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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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规范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践

  在治理过程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操作和处理 事务的规范性。一是提高多元乡村治理主体民主 协商透明度,化解群众疑虑,提升乡村治理公信 力,使乡村日常事务和矛盾能够有效解决。二是规 范乡村自治选举程序。选举、决策决议等各类关 系群众利益福祉的环节和内容,要抓住乡村全社 会意愿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反映群众的真实意 愿。三是加强监督,促进公平。公平公正处理乡村 事务和纠纷,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和乡村治 理生态,优化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效能,为乡村 发展和振兴提供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成向东.新时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探析 [J].甘肃理论学刊,2020(3):30-35.
  [2] 张妮.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 以 Z 市为例[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 8-12.
  [3] 马展颖.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探析[J].湖北农业科学,2020.59(6):173-17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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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赵旭.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2.33(7):177-179.
  [13] 王志辉.我国西南边疆社会治理精细化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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