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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行政法领域强化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工作,对于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 要意义。为此,立法部门有必要针对当前行政法中的真空地带,以最大化保护公共空间隐私权这 一合法权利为出发点,对行政法保护策略进行完善。本文在对公共空间隐私权内容进行研究的基 础上,从公共空间数据使用原则与行政保护体系的完善两个层面,探讨了行政法对公共空间隐私 权的保护策略, 以期能够强化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工作。
一、公共空间隐私权概述
公共空间分为现实公共空间与网络公共空间。 其中,现实公共空间是指公众可以自由进入、使用 的空间;网络公共空间是指公众可以自由进入并 且能够开展信息浏览、信息发布活动的网络社交 平台。公共空间隐私权则是社会公众在这些公共 空间中存在的隐私信息。对公共空间隐私权进行 保护,既是尊重社会个体行为自由、人格尊严的具 体表现,也能够避免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对于彰显 空间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1] 由此可见,从对行 政法进行完善的角度探索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路 径,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行政法对公共空间隐私权的保护
( 一 ) 明确公共空间信息数据使用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对公共 空间数据进行收集与使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 律保留原则。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权须有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既包括中央 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在社会公共管理 中的行政范围不断拓展,各类高新技术在行政管 理中的应用,也为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 了良好的技术条件。然而,近年各地的执法实践 显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侵犯 社会大众隐私权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为行政机关 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带来了挑战,也倒逼立法部门 对行政机关在公共空间开展信息收集与使用的权责和流程等内容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从而避 免行政权的行使与公共空间隐私权的保护产生冲 突。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行政法的完善中,立 法部门需要以保护公共空间隐私权为出发点,对 公共空间数据的收集、分析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在提升公共空间数据收集、分析过程公开透明化 水平的基础上,明确收集、分析数据的具体程序 和时间节点,在合理、合法的同时做到符合程序 正当性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需要在行使自身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依法审视自身行为,确保 公共空间数据收集与分析行为能够具有法律法规 作为依据,严守“法无授权不可为 ”原则,从而 有效避免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 工作产生冲突;另一方面,在行政法的完善中, 需要明确公共空间数据的保管主体和使用主体, 以确定履行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的义务主体和法 律责任追究主体。公共空间数据保管主体须确保 公共空间数据得到正当的利用,需要承担对公共 空间数据使用主体的数据用途做出记录、审查的 义务,同时需要对数据泄露等现象承担相应的行 政法律责任。公共空间数据使用主体则同样需要 避免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产生数据泄露、数据不正 当使用等问题,如果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对公众隐 私权造成侵害,则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 责任。[2]
其次,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对公共 空间数据进行收集与使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对于 平衡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权的行 使和保护公共空间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比例原 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相对人 权益的保护,当二者产生冲突时,这种冲突应被 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保证二者之间的相 对平衡。[3] 具体而言,出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 犯罪等执法目的,行政机关以及某些社会组织需 要通过在公共空间安装监控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 息数据,在这一过程中这些信息数据即存在泄漏 的可能性,公共利益难免会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产生冲突,为了控制这一冲突带来的消极影响, 有必要引导社会大众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考虑 公共利益的实现,更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以及某些 社会组织开展的公共监控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践 行比例原则的实践来看,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 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其中,适当性原 则要求行政机关使用适当的手段实现自身行政目 标,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标过 程中使用的手段必须是引起最小消极影响的,狭 义比例原则即均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能够对实 现行政目标的手段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做出考虑, 确保方法与目的之间具有更为均衡的关系。从具 体的策略来看,为了能够对公共空间隐私权进行 有效保护,对比例原则的遵循必须做好以下两个 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要确保公共空间数据的采 集方法、使用方法具备更为透明的特点。使用方 法不公开与不透明,是导致一些组织在公共空间 数据收集与使用方面无节制的重要因素之一,而 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则能够强化公众监督、 有效降低公共空间数据收集对公众隐私带来的侵 害;另一方面是要对数据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这 则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以公共空间数据使用目的为 依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确保公共空间数据能够 在规定范围中得以合理、适度使用,并在之后对 这些数据进行妥善处理。
最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对公共 空间数据进行收集与使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目 的限制原则。公共空间数据使用者在对公共空间 信息数据进行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具备明确的使 用目的,尽量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目的限制 原则与比例原则具有统一性,即当公共空间数据 使用者在对数据进行使用的过程中违反必要性原 则,则会违反比例原则。通过大规模使用监控的 方式对公共空间信息数据进行收集,这种具有广泛性、公开性、开放性的信息收集行为,并不会对 隐私权造成直接侵犯,在社会层面也不会对个人 隐私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然而,信息收集后 对这些数据的不正当使用,却会提升公共空间隐 私权被侵害的风险。为此,目的限制原则主要针 对公共空间数据的使用,其目标在于让这些数据 实现合法共享,避免出现滥用现象。具体而言, 在对公共空间数据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有必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使用目的进行约束:一方 面,在对公共空间数据是否涉及隐私进行分析的 基础上对其使用目的进行限制。对于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如果对公共空间数据使用目的进行过于严苛的规定,则会制约公共空间数 据使用目标的实现,而在寻求平衡的过程中,则 可以在立法上对具体的公共空间使用行为进行明 确规定。例如,当对明显涉及隐私的公共空间数 据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有必要要求数据使用者依 托匿名化处理等手段来避免对个人隐私进行严重 侵害;另一方面,在对公共空间数据利用条件进 行规定时,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具体的描述。模 糊的说明会生成对公共空间隐私权进行侵害的空 间,因此,立法部门需要参考已经出现的案例, 对具体可使用公共空间数据的行为做出阐释。例 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急救援部门在维护社 会稳定、办理案件以及处理突发情况时的信息处 理行为。
( 二 ) 完善行政立法保护体系
首先,有必要以约束行政机关对公共空间数 据的使用行为为出发点,构建行之有效的监控机 制。在公共空间隐私权的保护过程中,行政机关需 要对公共空间数据进行合法合规的收集与使用, 这是避免出现公共空间数据泄露等侵害公共空间 隐私权问题的必要路径。在此过程中,立法部门 主要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政立 法需要明确行政机关在保障公共空间数据安全工 作中具有的责任与义务,强化行政机关对自身安 全监管职责的认知。在此基础之上,行政机关也 需要重视开展专题培训工作,确保每一个工作人 员都能够认识到保护公共空间隐私权具有的重要 性,产生与强化自身对公共空间数据安全进行监 管与保障的责任,从而通过提升行政机关工作者 综合素养,提升行政机关在收集、使用公共空间 数据中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有必要对行 政机关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条件、程序等进行规 定。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行政机关在开展 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其公开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包 含一些公共空间数据,这则提升了行政机关信息 公开对公共空间隐私权产生侵害的可能性。如何 在信息公开与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工作之间寻求 平衡,则成为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必须考量的重 要问题。[4]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行政立法对行 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条件、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公共空间隐私权的保护。这既 要求行政立法能够为行政机关开展隐私判断提供 法律依据,也要求行政立法能够对行政机关对隐 私信息进行公开的程序进行规范。从行政立法为 行政机关提供开展隐私判断的依据来看,虽然法 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对隐私信息进行公开,但是 在对隐私信息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却没有明确的 范围作为参考,《 民法典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 可以在行政机关进行隐私判断的过程中发挥出一 定的作用,但是却无法很好地适应行政机关信息 公开的行政属性,行政机关一旦出现判断失误现 象,则会让公共空间隐私权与政府公信力同时遭 到打击,为此,行政立法有必要依托概括、列举等 形式,对隐私信息范围进行明确,从而为行政机 关开展隐私判断提供依据。[5] 从行政机关对隐私 信息进行公开的程序来看,针对有必要公开的公 共空间数据,行政机关需要在信息收集阶段就对 信息公开范围进行公示与告知,确保社会大众了 解哪些信息会被公开。另外,在对公共空间数据 进行公开之前,有必要加入监督机构对公开的信 息内容进行审查环节,确保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 中遵循了目的限制原则。如果信息公开对公共空 间隐私权形成了过度侵犯,监督部门则需要信息 使用部门进行说明解释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其次,有必要围绕公共空间隐私权被侵犯的 现象,对救济措施进行完善。救济措施对于保障 公共空间隐私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 是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自身行政权与保护公共空 间隐私权冲突的必要手段。推进公共空间隐私权 保护工作与行政救济工作实现深度结合,则是完 善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工作体系的有效路径。当 前,我国公民获得行政救济的方式主要是提出复 议、诉讼和国家赔偿。而从行政复议角度来看, 公共隐私权被侵犯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 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当前的法 律规定下,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之后,行政机 关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可能涉及的信息调查则容易出现对当事人隐私信息产生二 次侵害的可能性,针对这一情况,行政立法可以 围绕公共空间隐私权保护工作,以避免当事人隐 私受到二次侵害为出发点,对行政复议的评估程 序进行特殊规定。从行政诉讼角度来看,行政诉 讼往往是公共空间隐私权被侵害的当事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6] 在此类诉讼中,由于案 件涉及当事人公共空间隐私权,因此,建议在对 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不公开审理作为主 要的庭审方式,从而避免当事人隐私信息的二次 泄露。从行政赔偿角度来看,虽然行政赔偿制度有 利于弥补社会大众因自身公共空间隐私权被侵害 的损失,但是在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中,却存在 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而这种问题的产生, 则与行政赔偿制度对赔偿金的规定模糊等因素 具有紧密关系。因此,从行政立法完善的角度来 看,为了能够对公共空间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 行政立法有必要明确侵犯公共空间隐私的行为种 类以及相应行为具体的赔偿额度,与此同时,行 政立法有必要明确公共空间隐私权受侵害的当事 人提出行政赔偿的渠道,从而为行政赔偿制度作 用的充分发挥奠定坚实基础。
三 、结语
在对公共空间隐私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有 必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与目的限制原 则,在此基础之上,为了能够对公共空间隐私权 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有必要以约束行政机关对 公共空间数据的使用行为为出发点,构建行之有 效的监控机制,也有必要围绕公共空间隐私权被 侵犯的现象,对救济措施进行完善,从而构建起 完善的行政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林慧娥,吴海航.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研究[J].决策探索,2021(24): 63-64.
[2] 张捷.当前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与隐私观念调查报告[J].国家治理,2020(14):44-48.
[3] 王四新,周净泓.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基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33(6):22-36.
[4] 王晓琳.信息时代公共空间中的隐私问题[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40(7):77-83.
[5] 李黔豫.论公共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7(10):109-110.
[6] 蒋红珍.比例原则适用的规范基础及其路径:行政法视角的观察[J].法学评论,2021.39(1):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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