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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18 12:04:5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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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在,网络直播非常普遍,有直播卖货等商业性直播,有自娱自乐非商业性直播,直播 为网民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但是,由于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限制,网络直播乱象丛生。本文分 析了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原因,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并对如何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 提出建议。

  网络直播是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画面的直播, 从直播的内容来看,有会议直播、活动直播、教育 直播、娱乐直播、生活直播、电商直播等,我们常 见的主流的电商直播平台如淘宝、抖音、京东、快 手、微信直播等。网络直播专业性不强,随手拍摄 的小视频都可以进行直播,同时,网络直播中也 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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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马女士从某直播 平台购买某品牌国外进口化妆品,精萃水、面霜都 比专柜化妆品便宜一半,并且承诺“假一赔万”。 马女士很心动,为自己及客户购买了若干套,两次 共花费 140000 元。到货后经使用发现与以往的感 觉不同,经与平台沟通,对方一直强调是正品。马 女士委托某检测公司对该化妆品与专柜购买的同 品牌产品进行比对检测,结果是相似度为 85%。之 后,马女士起诉该平台进行索赔。本起案件暴露 出网络直播中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

  一 、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

  ( 一 ) 直播带货问题多

  基于利益驱动和行业竞争,在网络直播带货 中存在售卖假货问题、数字造假问题、商品质量问 题、信息公示不完整问题、退货换货难等等问题。

  一是商品质量问题。由于消费者无法近距离 观察商品,决定是否购买往往看主播的宣传以及 消费评价,主播为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强调商品 价格低,但低价购买的产品往往质量堪忧甚至假 货泛滥,马女士的案例就是如此,同款产品价格 比专柜低一半,但买到手的却是假货。有的产品针对线上与线下使用不同的技术标准,线上售卖 的是低价且低质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在直播间购 买的商品与到手的商品往往不是一个档次。例如, 2021 年“ 双十一 ”期间,浙江省消保委对五个平 台直播带货进行了调查,发现 36.25% 的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1] 。二是虚假宣传问题。为了售卖 商品,主播们往往虚构产品的性能、虚增产品获 得的荣誉,对售卖数量做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对消费体验进行编造,有的做出诸如上述案例中 “ 假一赔万 ”的虚假承诺,诱使消费者上当,其行 为已构成欺诈。三是公示的信息不完整。马女士 购买的面霜,收到货后才发现标注为“ 非卖品”, 即试用品,将试用品以 200 元的价格进行出卖,且 不告知消费者,从直播间及平台上都不对“ 非卖 品 ”的信息进行公示;有的是对产品的材质、生产日期等不进行公示,存在欺诈的故意。四是售后维 权难问题。购买的商品被发现是假冒产品后,买方 通常会与商家沟通,该商品可能很快被下架,消费 者难以取得证据。上述马女士的案例就是如此,有 问题的化妆品被下架,“ 假一赔万 ”的承诺也从平 台上删除了,而且,按照平台的要求,马女士当时 转款并非在平台完成,而是转给了代理商,证明与 该平台存在买卖关系就有难度。还有较普遍的问题 是,由于直播具有隐匿性,消费者很难联系主播或 商家解决售后问题。

  ( 二 ) 直播内容侵权

  现在网络直播生活化,为了博得更高的关注度,部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例如网约车司机偷拍空姐事件,侵犯乘客 的肖像权、隐私权。又例如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 某女士取快递被偷拍后制作视频,并被编造成与 快递人员打情骂俏的“ 风骚少妇”, 该视频被上传 网上,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某女士的名誉权,而且 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 刑一年,缓刑两年。本案因最高检的关注从受害 人自诉案件发展成为公诉案件,该案入选“ 新时 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1 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经过 调查,网络直播偷拍问题一般发生在商场、饭店 等来往较多的公众场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人 们往往防范意识不强。这种偷拍并上传至网络平 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已构成 犯罪。

  ( 三 ) 直播内容低俗

  网络主播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主播为博眼球, 往往衣着暴露、行为夸张、充斥着色情与暴力,一些 主播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直播进行脱衣、露体等 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有的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用户 高额打赏进行低俗表演,甚至诱导未成年人打赏。

  ( 四 ) 直播平台数据造假

  知乎上有一篇名为“ 动辄几十万人观看视频 直播? 数据造假已成业内公开秘密 ”的文章, 揭示了在线直播平台数据造假现象严重,人人皆 知,并以某直播间观看人数超过了 13 亿人来举 例。数据造假的手段多种多样,直播间人数造假, 销售数据造假,且已形成“ 买粉 ”“买人气 ”的产 业链,通过数据造假欺骗网络用户和消费者。

  二 、出现网络直播乱象的原因

  ( 一 ) 网络直播平台用户门槛过低

  网络直播准入的门槛低,这是一个人人都可 以当主播的时代,只要有一部手机,不需要提供 任何资料,也不需要进行资质的审核,就可以实 现网上直播。直播内容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利 益的驱动下,一些视频平台在内容审核上降低要 求,采取放任态度。而主播也缺乏自律,导致色 情、暴力和有不良影响的直播层出不穷,严重危 害广大网民的身心健康。

  ( 二 ) 网络直播平台审核监管不力

  直播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不审查主播的职业 素质和文化水平,也没有明确的职业素养要求,对 直播内容的审核机制和监管不完善。有个别平台 出台了平台管理规则,在主播的入驻规则中多次 提到“ 主播素质 ”一词,然而未规定“ 主播素质 ” 是何素质。以直播带货为例,一些主播对销售的产 品根本不熟悉,不具备专业的选品能力,在直播时 夸大其词,出现问题后极力甩锅,不诚实守信。作为主要运营者的网络直播平台,未尽到审核和监 管义务,并且监管还具有一定的延迟性。

  ( 三 ) 网络直播立法不完善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产业,行业监管涉及网信、 广电、文化等多个主管部门,但没有一部专门的 法律规范网络直播。网络直播立法主要存在如下 缺陷:

  1.立法层级低且具碎片化。自 2016 年以来, 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了与 互联网直播相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规范营销 行为的,有管理网络主播的,但多为“ 通知 ”“意 见 ”,少有“ 管理办法”, 立法层级低。并且,各 个部门均是考虑自身需要,从自身职责角度去规 制网络直播,规制网络直播的统一规定少,且立 法不具有系统性,碎片化严重。

  2.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冲突与重复性立法。 监管部门分别制定与各自部门职责相应的规范性 文件,导致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重复、对同一违 法行为在处罚形式和处罚力度上存在差异,由不 同部门执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由此,会造成执 法的不公平。

  3.惩罚措施宽泛空洞。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 一般都规定了“ 应当 ”“禁止 ”等义务性规范, 禁止从事某种行为,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应 当如何惩罚,则有如下几种立法情形:一是没有规 定惩罚措施;二是惩罚措施规定得不详细,如“ 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三是惩罚力度低,规范性文件中,仅《 网络表演 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但 也是援引自《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且惩 罚力度较低。

  ( 四 ) 主管部门职责界限不清,执法力度不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 游部等七个部门都对互联网直播有监管权,交叉 监管往往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各部门各自监管, 也存在执法力度不一、相同行为由不同部门执法 出现不同结果等问题。此外,执法措施往往是约 谈、关停平台、罚款等,执法力度不够、不具有威 慑性是很多不法者屡次违法的原因。

  三 、国外对网络直播的规制

  世界各国对网络直播都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 加强监管,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多部法律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通信内容端正法》《儿 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 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其他行为通过行业自律和 市场来调节。德国政府则要求直播平台要申请牌 照,并将 24 小时运作的平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还颁布了《社交媒体管理法》,对脸书、推特等社交网络平台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新加坡建立了 “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 ”与“审查制度 ”[2] ,对在 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与监管。韩国通过 立法禁止互联网用户传播非法信息,直播网站如 果不主动屏蔽淫秽、违法和涉嫌诋毁他人名誉的 网络文章和影像资料等,最高将被处以 3000 万韩 元的罚款 [3] 。

  四 、网络直播问题的解决对策

  截至 2022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10.51 亿, 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7.16 亿,如上所述,网络直 播中存在各种问题,依法进行规制与监管非常有 必要。从国家层面上,应进行规制网络直播的立 法,逐步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从源头上规 范直播行为,使网络直播向良性方向发展。

  ( 一 ) 对网络直播进行立法

  要解决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便于人 们找法,应当整合碎片化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 直播进行统一立法,建议相关立法应包含如下内 容:一是规定网络直播用户的权利义务,规范弹幕 使用、规范对主播的打赏等行为;二是对网络主 播进行规范,包括实名制、“ 黑名单 ”制度,言行 规范和直播内容要求等;三是规定网络直播平台 的义务与职责,如平台对主播的资格审查义务、 对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直播行为及内容的举报职 责,对违法内容进行限制等;其四,对执法部门进 行规范,明确主要执法部门及权责划分、备案审 查、执法力度等;其五,规定行为规范及具体的处 罚措施,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主播的行为进 行规范,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要具 体、有可操作,处罚力度要加强。

  针对问题较多的直播带货,还应修订现行的 《 广告法 》和《 电子商务法》,用法律来规范网络 直播行为。

  ( 二 ) 强化主体责任,促使直播平台加强监管

  直播平台成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渠道,应通过 上述立法,加大直播平台的责任,对直播平台应 当从如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提高对网络主播的 入门审核资质,进行身份认证;二是加强对主播衣 着、行为、语言等方面的规范;三是对网络直播售 卖的货品建立过滤筛查标准和溯源机制,把关货 物品质和直播的内容,提高对主播诚信意识和职 业素养的要求;四是对直播带货制定严格的惩处 措施,如直播间停播、下架、封禁问题商品,处罚 违规主播和商家,要求商家做好售后保障;五是设 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问题严重 的主播、商家及商品列入黑名单;六是打击数据造 假行为,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七是实现平台间 联动,无论主播在哪个平台出现违规现象,其他平台都应该取消其直播活动,情节严重的实现各 平台禁止注册。

  ( 三 ) 健全互联网平台监管问责机制 [4]

  健全对互联网直播的监管,其中重点在于对 直播内容加强监管。要转变事后监管的理念,将监 管重点放在对事前和事中的监管,事前进行资格 和内容审查,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平台、商家、主播等进行整改。对此,可 考虑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第三方监督机构, 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的监督。

  ( 四 ) 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处罚力度

  网信部门、扫黄打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公安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电 部门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前提下,加强部门间的统 筹协调和部门联动,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专项检 查,完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惩处网络直播违 法行为。增强综合治理能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 为的处罚力度。

  ( 五 )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制度

  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产品的假冒伪劣等 情况,反映出商家及主播不诚实守信的现象。建 议建立电商直播诚信评价机制,对网络主播及商 家进行信用评价,并加以公示,将其直播行为纳 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此外,还要建立联合惩戒 制度,对于失信的主播和商家及直播服务机构, 要通过信用共享机制被各个平台看到,实现各平 台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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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语

  网络直播在推动经济发展、丰富社会生活等 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满足了人们物质和文化 生活需求。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应该推进 立法进程,完善监督机制,以促进网络直播健康 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新闻网.浙江省消保委:近四成“双十一”直播带货商品不达标[EB/OL].(2021- 12-24)[2022- 09 - 21].http://www.zj.chinanews.com.cn/ jzkzj/2021- 12-24/detail-ihatzwis4186063.shtml.
  [2] 高荣伟.国外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J].检察风云,2018(22):18-19.
  [3] 闫冬.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抖音被罚给直播乱象敲警钟[EB/OL].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2021- 01-09)[2022-09-21].https://www.cqn.com.cn/cj/ content/2021-01/09/content_8658862.htm.
  [4] 王磊,王丹,郭琎.构建新型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的着力点[N/OL].经济日报,2021-01- 15[2022-09- 21].http://it.people.com.cn/n 1/2021/0115/c 1009- 32000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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