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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与伦理困境—— 以 D 市 S 镇社区社工为例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2 11:49:3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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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工自 2009 年发展至今,在广东省 D 市已经有 11 个年头。目前社工在民政、司法、禁 毒、妇联等不同的部门以社会工作手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是由于社工角色与其他法律角色的 冲突,这让社工在实际服务中产生了一些伦理困境。本文以 D 市 S 镇社区社工为例,总结服务中 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与伦理困境,探索社工在司法社会工作中更好发挥专业的 可能性。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以下简称《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该法自 1999 年颁布施行以 来首次进行“ 大修 ”,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七条变 为六十八条 ,吸纳了近年来各地在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方面的先进理念 、实践成果及各方面意见建 议 ,着力回应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暴力化等 新情况、新特点。这一修订,充分显示了国家对预 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视 ,也进一步充分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 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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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 ,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增加,社 区社工常常收到公安部门通知 ,完成陪伴未成年 犯罪者录口供 、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沟通 、给被 讯问的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建议等任务。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底 ,三年间 ,D 市 S 镇社区社 工共陪伴 14 名未成年犯罪者接受询问,这是在社 工服务的前五年所未见的。可见社工在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本文以 D 市 S 镇社区 社工为主要研究对象 ,通过质性研究的方式 ,探 讨社工在陪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的角色和伦 理困境 ,以期为社工在司法社会工作开展中带来 借鉴意义。

  一 、文献综述

  ( 一 ) 社会工作者的含义

  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 知识 、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

  社会工作者则是践行者,承担着助人的职能 。以 D 市 S 镇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例 ,每个中心均配 置 4 名持证社工 (所学专业以社会工作为主 ,不 分具体方向 ), 3 名社工助理 ,1 名康复师。

  (二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必要性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起源于 1972 年英国 的“ 肯费特案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又称 “ 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制度 ”[1] “ 适当成年人介 入制度 ”[2] “ 适当成年人询问时在场制度 ”[3] 等。 “ 合适成年人 ”参与讯问的主要作用是在讯问的过 程中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警察进行沟通 ,给 予除法律咨询以外的咨询建议 ,同时监督警察在 讯问中的行为合法性并提出意见 ,以维护涉案人 员的合法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正当化。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 》的 2012 年修订中,也 引入了“ 合适成年人 ”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 制度。这一修订 ,直到 2018 年《刑事诉讼法 》第 三次修订也未曾改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 保护的同时 ,也在逐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保证 依法治国,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三 ) 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伦理困境的界定 社会工作伦理指的是在社会工作职业领域

  中 ,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上的是非 、性格上的善 恶 ,以及实践中的诸多专业责任 。而对于伦理困 境 ,1999 年美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修订委员 会主席 Fredeic .G .Reamer 这样定义:“ 所谓伦 理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 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 ,而社会工作者必须 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 如果以这个伦理困境的定义去理解 ,那么社工在面临核心价值 、责 任 、义务三者产生冲突的时候 ,必然要去考量优 先次序或紧急次序,很多时候就未必能以专业的 核心价值为第一位。

  二、研究设计

  ( 一 ) 研究方法及研究对象的选取

  本研究选用质性研究方法 ,是通过与研究样 本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构建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 种方法 。由于 D 市 S 镇有三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 经常需要接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而中心社工内 部有不同的分工和职责。本文以三个社区综合服 务中心中接案最多的一个社工作为访谈对象 ,以 半结构式访谈为研究手段。访谈提纲根据本研究 的研究架构进行制定,设计了针对性的提纲 ,主 要有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服务内容 、社 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与作用 、社工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伦理困境三个部分组成。

  ( 二 ) 研究内容

  本文以 D 市 S 镇社区社工作为研究对象 ,总 结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以及服务中 产生的伦理困境 ,以期为社工在司法社会工作实 务中的开展带来借鉴意义。

  三、分析结果

  ( 一 ) 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服务内容

  从研究对象的访谈得知 ,2021 年平均每个 月至少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需要社工作为 “合适成年人 ”, 陪同案主完成司法程序。社工曾 多次半夜接到居委会电话,前往派出所参与讯问 。 由于访谈社工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社区社会工作 , 并未具备相关法律背景 ,因此在较多接触未成年 人犯罪的案件后 ,日常除了与驻村律师了解一些 法律知识,在担当“ 合适成年人 ”时,也会向负责 的警察了解案情和一些法律责任 ,以便更好地为 案主提供服务。

  在担任“ 合适成年人 ”时 ,社工往往以个案 形式开展服务 ,向案主介绍自己 ,并运用一些简 单有效的技巧 ,让案主能放松下来 ,缓和抗拒的 情绪 ,了解接下来的一些询问程序 ,并认真配合 警察的工作 。当询问过程中 ,案主遇到不明白的 地方 ,社工也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让案主清楚明 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 二 ) D 市 S 镇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的角色与作用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 关法律 ,是跨学科综合性的服务 。因此担任“ 合 适成年人 ”的社工 ,除了要十分了解未成年人各 个阶段成长的特点 ,也需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 。因此社 工的服务除了提供心理辅导 ,也提供政策信息 。 服务不是简单给予 ,而是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需 求基础上提供。

  1.服务提供者。根据我国 2018 年修订后的《刑 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无法通知、法 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也 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其他成年 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 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 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① 因此 ,在社工到 达现场 ,接触到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时 ,此时的 社工作为“ 合适成年人 ”,补充了法定代理人的缺 位 。同时 ,社工也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情绪疏 导 、法律解释等服务 ,以便协助案主与警察顺利 沟通。

  2.服务评估者。社工作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 实践者 ,时刻关注案主的情况。在案主接受询问的 前期和过程中,社工时刻留意着案主的需要,一旦 发现案主由于情绪状态欠佳或对警察的表述未能 理解清楚,会向询问的警察提出暂停的要求 ,以 便及时处理案主的负面情绪,保障案主能够在清醒理智的情况下 ,对自身涉及案情清楚 ,也明白 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3.支持者。社会工作者除了提供直接服务 , 还要鼓励其在可能情况下为自我发展创造条件 。 这不是要放弃服务 ,而是通过协助分析使其和服 务者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例如,在犯 罪未成年嫌疑人到达派出所的时候一般表现得十 分沉默低调 ,甚至拒绝与任何人沟通 ,即使面对 警察威严的询问 ,也只有片言只字 。这时社工会 使用一些座位安排的技巧 ,在最开始的时候避免 犯罪未成年人直接面对警察。在降低犯罪未成年 人压力后 ,鼓励其清楚表述 ,避免陷入长时间的 询问中。

  ( 三 ) D 市 S 镇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的伦理困境

  过往五年 ,社区社工担任“ 合适成年人 ”的 次数逐年增加,但是面对机构、用人单位、案主之 间 ,有着一些不能突破的伦理困境 ,这让社工在 履责过程中 ,举步维艰 。同时 ,也让社工开始思 考,应怎样处理这种角色带来的伦理冲击。

  1.服务范围与服务职责的冲突 。目前在 D 市 S 镇,为犯罪未成年嫌疑人承担“ 合适成年人 ”的 社工 ,都为社区社工 。而由于罪案发生的时间往 往在半夜或假期 ,于是社区社工也需要在这些时间前往开展服务 。可能产生两个情况 ,一种是需 要社工占用私人时间开展额外的服务 ,另外一种 是因服务也是用人单位的要求 ,因此社工可以视 作加班 ,再在其余时间调休 ,这样就占用了原本 的服务时间 ,未必能完成原有的服务指标 ,影响 服务合同的续签。这个情况在近两年有所加剧 。 社区社工向机构及督导提出相关考虑,但是几经 讨论无果。

  2.法律程序与案主需求的冲突。“ 合适成年 人 ”的作用具体体现在: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 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意见 ; 查阅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在法庭主导下,参与法 庭教育。[4] 但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 , “ 合适成年人 ”未必能够第一时间出现在询问的现 场。往往出现社工半夜赶往现场 ,询问已经开展 到一半或者已经结束询问的情况 ,而社工只需要 在相应的位置补充签名。这个时候,“ 合适成年人 ” 则只是为了实现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实际并未参 与其中,社工则需要面对法律程序与案主需求的 冲突。

  3.保障利益与价值中立的冲突。社会工作领 域价值中立原则提出,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 需要抽离服务情境,客观对待服务对象,不做判断 与指导,保证自己价值无涉。但是社工作为“ 合适 成年人 ”,即使未成年人所犯案件情节十分恶劣 , 也需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为考量。这里存在角 色不同带来价值取向的冲突。

  四 、结论与建议

  ( 一 ) 研究结论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 ,随着社工服务的发展,越来越多不同的职能部门意识到社工的作用 , 认同社工的专业价值与专业技能。而不同的领域需 要社工有相关的知识 ,应对不同的情况 。总结研 究发现,本文认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 服务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重要议题:

  1.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 有待提升。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 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 大集体 ,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 ,是宏观社 会的缩影。社区既然是宏观社会的缩影 ,那么注 定了社区也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社会情景,各种不 同社会难题 。面对这些情景与难题 ,社区社工作 为基层服务的一员,需要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 , 了解各种各样的知识,其中也包括了相关法律知 识 。而在本次研究中发现 ,自 2018 年修订的《刑 事诉讼法 》引入“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后 ,对 “ 合适成年人 ”的聘请日益增加,社工也应从中总 结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更好处理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 ,帮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知法 ,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2.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防范功能发挥方 面存在相应的阻碍。社区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 是法律程序上重要的一环 ,弥补了法定代理人的缺 位 ,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社区是社工 的同时也受到服务合同和已有法律操作的制约 , 如超出原有服务范围 ,未参与询问过程后补签名 等 ,这为社区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角色带来阻 碍 ,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 二 ) 研究建议

  1.建立社会工作区分方向性的培养模式。社 工的培养需要社会工作教育的支撑。本研究发现 , 社区社工在担任“合适成年人 ”角色时,从一开 始的迷茫到总结经验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 自身摸索与经历挫折后自省而成长起来,但是毕竟法律知识需要长时间学习和熟悉 ,因此日常的 简单学习往往未能满足需求。社工在学校培养期 间 ,也未能选定一些固定的方向 。因此建议社会 工作可以考虑与临床医学一般 ,在实习期间 ,社 工可以选定一些感兴趣或未来职业规划的方向进 行定向学习 ,提升社工的实务能力 。另外针对已 有工作经验的社工 ,教育界也可考虑开发针对在 职的不同领域社工的培训课程 ,力图建构出理论 与实务紧密结合的训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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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构“ 合适成年人 ”培训机制 。目前我国 的《刑事诉讼法 》虽然早在 2018 年即引入“ 合适 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是在近几年间 ,并没有相 关法律条文辅助落地实施。然随着国内国际环境 复杂化 ,未成年人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 ,难免增 加了一些诱惑 ,这一点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可 以看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 ,但是“ 合 适成年人 ”参与制度却并未受到重视 ,没有“ 合 适成年人 ”陪同 ,这容易让未成年人对社会产生 抗拒感。建议构建“ 合适成年人 ”培训和聘用机 制 ,在社会上选聘关心青少年关心儿童的机构或 组织、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年满 18 周岁的有责任能 力的成年人进行培训 ,对“ 合适成年人 ”的甄选 标准 、任用机制 、继续教育等提出相应的操作性 制度 ,以推动“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刘芹.“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 (3):63-64.
  [2] 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105-118.
  [3] 徐美君.“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3 (5):23-26.
  [4] 杨飞雪,袁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比较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2):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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