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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工自 2009 年发展至今,在广东省 D 市已经有 11 个年头。目前社工在民政、司法、禁 毒、妇联等不同的部门以社会工作手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是由于社工角色与其他法律角色的 冲突,这让社工在实际服务中产生了一些伦理困境。本文以 D 市 S 镇社区社工为例,总结服务中 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与伦理困境,探索社工在司法社会工作中更好发挥专业的 可能性。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以下简称《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该法自 1999 年颁布施行以 来首次进行“ 大修 ”,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七条变 为六十八条 ,吸纳了近年来各地在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方面的先进理念 、实践成果及各方面意见建 议 ,着力回应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暴力化等 新情况、新特点。这一修订,充分显示了国家对预 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视 ,也进一步充分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 新要求。
近年 ,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增加,社 区社工常常收到公安部门通知 ,完成陪伴未成年 犯罪者录口供 、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沟通 、给被 讯问的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建议等任务。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底 ,三年间 ,D 市 S 镇社区社 工共陪伴 14 名未成年犯罪者接受询问,这是在社 工服务的前五年所未见的。可见社工在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本文以 D 市 S 镇社区 社工为主要研究对象 ,通过质性研究的方式 ,探 讨社工在陪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的角色和伦 理困境 ,以期为社工在司法社会工作开展中带来 借鉴意义。
一 、文献综述
( 一 ) 社会工作者的含义
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 知识 、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
社会工作者则是践行者,承担着助人的职能 。以 D 市 S 镇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例 ,每个中心均配 置 4 名持证社工 (所学专业以社会工作为主 ,不 分具体方向 ), 3 名社工助理 ,1 名康复师。
(二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必要性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起源于 1972 年英国 的“ 肯费特案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又称 “ 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制度 ”[1] “ 适当成年人介 入制度 ”[2] “ 适当成年人询问时在场制度 ”[3] 等。 “ 合适成年人 ”参与讯问的主要作用是在讯问的过 程中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警察进行沟通 ,给 予除法律咨询以外的咨询建议 ,同时监督警察在 讯问中的行为合法性并提出意见 ,以维护涉案人 员的合法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正当化。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 》的 2012 年修订中,也 引入了“ 合适成年人 ”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 制度。这一修订 ,直到 2018 年《刑事诉讼法 》第 三次修订也未曾改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 保护的同时 ,也在逐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保证 依法治国,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三 ) 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伦理困境的界定 社会工作伦理指的是在社会工作职业领域
中 ,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上的是非 、性格上的善 恶 ,以及实践中的诸多专业责任 。而对于伦理困 境 ,1999 年美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修订委员 会主席 Fredeic .G .Reamer 这样定义:“ 所谓伦 理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 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 ,而社会工作者必须 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 如果以这个伦理困境的定义去理解 ,那么社工在面临核心价值 、责 任 、义务三者产生冲突的时候 ,必然要去考量优 先次序或紧急次序,很多时候就未必能以专业的 核心价值为第一位。
二、研究设计
( 一 ) 研究方法及研究对象的选取
本研究选用质性研究方法 ,是通过与研究样 本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构建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 种方法 。由于 D 市 S 镇有三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 经常需要接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而中心社工内 部有不同的分工和职责。本文以三个社区综合服 务中心中接案最多的一个社工作为访谈对象 ,以 半结构式访谈为研究手段。访谈提纲根据本研究 的研究架构进行制定,设计了针对性的提纲 ,主 要有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服务内容 、社 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与作用 、社工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伦理困境三个部分组成。
( 二 ) 研究内容
本文以 D 市 S 镇社区社工作为研究对象 ,总 结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以及服务中 产生的伦理困境 ,以期为社工在司法社会工作实 务中的开展带来借鉴意义。
三、分析结果
( 一 ) 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服务内容
从研究对象的访谈得知 ,2021 年平均每个 月至少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需要社工作为 “合适成年人 ”, 陪同案主完成司法程序。社工曾 多次半夜接到居委会电话,前往派出所参与讯问 。 由于访谈社工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社区社会工作 , 并未具备相关法律背景 ,因此在较多接触未成年 人犯罪的案件后 ,日常除了与驻村律师了解一些 法律知识,在担当“ 合适成年人 ”时,也会向负责 的警察了解案情和一些法律责任 ,以便更好地为 案主提供服务。
在担任“ 合适成年人 ”时 ,社工往往以个案 形式开展服务 ,向案主介绍自己 ,并运用一些简 单有效的技巧 ,让案主能放松下来 ,缓和抗拒的 情绪 ,了解接下来的一些询问程序 ,并认真配合 警察的工作 。当询问过程中 ,案主遇到不明白的 地方 ,社工也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让案主清楚明 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 二 ) D 市 S 镇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的角色与作用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 关法律 ,是跨学科综合性的服务 。因此担任“ 合 适成年人 ”的社工 ,除了要十分了解未成年人各 个阶段成长的特点 ,也需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 。因此社 工的服务除了提供心理辅导 ,也提供政策信息 。 服务不是简单给予 ,而是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需 求基础上提供。
1.服务提供者。根据我国 2018 年修订后的《刑 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无法通知、法 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也 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其他成年 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 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 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① 因此 ,在社工到 达现场 ,接触到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时 ,此时的 社工作为“ 合适成年人 ”,补充了法定代理人的缺 位 。同时 ,社工也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情绪疏 导 、法律解释等服务 ,以便协助案主与警察顺利 沟通。
2.服务评估者。社工作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 实践者 ,时刻关注案主的情况。在案主接受询问的 前期和过程中,社工时刻留意着案主的需要,一旦 发现案主由于情绪状态欠佳或对警察的表述未能 理解清楚,会向询问的警察提出暂停的要求 ,以 便及时处理案主的负面情绪,保障案主能够在清醒理智的情况下 ,对自身涉及案情清楚 ,也明白 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3.支持者。社会工作者除了提供直接服务 , 还要鼓励其在可能情况下为自我发展创造条件 。 这不是要放弃服务 ,而是通过协助分析使其和服 务者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例如,在犯 罪未成年嫌疑人到达派出所的时候一般表现得十 分沉默低调 ,甚至拒绝与任何人沟通 ,即使面对 警察威严的询问 ,也只有片言只字 。这时社工会 使用一些座位安排的技巧 ,在最开始的时候避免 犯罪未成年人直接面对警察。在降低犯罪未成年 人压力后 ,鼓励其清楚表述 ,避免陷入长时间的 询问中。
( 三 ) D 市 S 镇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的伦理困境
过往五年 ,社区社工担任“ 合适成年人 ”的 次数逐年增加,但是面对机构、用人单位、案主之 间 ,有着一些不能突破的伦理困境 ,这让社工在 履责过程中 ,举步维艰 。同时 ,也让社工开始思 考,应怎样处理这种角色带来的伦理冲击。
1.服务范围与服务职责的冲突 。目前在 D 市 S 镇,为犯罪未成年嫌疑人承担“ 合适成年人 ”的 社工 ,都为社区社工 。而由于罪案发生的时间往 往在半夜或假期 ,于是社区社工也需要在这些时间前往开展服务 。可能产生两个情况 ,一种是需 要社工占用私人时间开展额外的服务 ,另外一种 是因服务也是用人单位的要求 ,因此社工可以视 作加班 ,再在其余时间调休 ,这样就占用了原本 的服务时间 ,未必能完成原有的服务指标 ,影响 服务合同的续签。这个情况在近两年有所加剧 。 社区社工向机构及督导提出相关考虑,但是几经 讨论无果。
2.法律程序与案主需求的冲突。“ 合适成年 人 ”的作用具体体现在: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 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意见 ; 查阅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在法庭主导下,参与法 庭教育。[4] 但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 , “ 合适成年人 ”未必能够第一时间出现在询问的现 场。往往出现社工半夜赶往现场 ,询问已经开展 到一半或者已经结束询问的情况 ,而社工只需要 在相应的位置补充签名。这个时候,“ 合适成年人 ” 则只是为了实现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实际并未参 与其中,社工则需要面对法律程序与案主需求的 冲突。
3.保障利益与价值中立的冲突。社会工作领 域价值中立原则提出,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 需要抽离服务情境,客观对待服务对象,不做判断 与指导,保证自己价值无涉。但是社工作为“ 合适 成年人 ”,即使未成年人所犯案件情节十分恶劣 , 也需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为考量。这里存在角 色不同带来价值取向的冲突。
四 、结论与建议
( 一 ) 研究结论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 ,随着社工服务的发展,越来越多不同的职能部门意识到社工的作用 , 认同社工的专业价值与专业技能。而不同的领域需 要社工有相关的知识 ,应对不同的情况 。总结研 究发现,本文认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 服务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重要议题:
1.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 有待提升。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 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 大集体 ,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 ,是宏观社 会的缩影。社区既然是宏观社会的缩影 ,那么注 定了社区也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社会情景,各种不 同社会难题 。面对这些情景与难题 ,社区社工作 为基层服务的一员,需要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 , 了解各种各样的知识,其中也包括了相关法律知 识 。而在本次研究中发现 ,自 2018 年修订的《刑 事诉讼法 》引入“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后 ,对 “ 合适成年人 ”的聘请日益增加,社工也应从中总 结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更好处理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 ,帮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知法 ,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2.社区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防范功能发挥方 面存在相应的阻碍。社区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 是法律程序上重要的一环 ,弥补了法定代理人的缺 位 ,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社区是社工 的同时也受到服务合同和已有法律操作的制约 , 如超出原有服务范围 ,未参与询问过程后补签名 等 ,这为社区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角色带来阻 碍 ,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 二 ) 研究建议
1.建立社会工作区分方向性的培养模式。社 工的培养需要社会工作教育的支撑。本研究发现 , 社区社工在担任“合适成年人 ”角色时,从一开 始的迷茫到总结经验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 自身摸索与经历挫折后自省而成长起来,但是毕竟法律知识需要长时间学习和熟悉 ,因此日常的 简单学习往往未能满足需求。社工在学校培养期 间 ,也未能选定一些固定的方向 。因此建议社会 工作可以考虑与临床医学一般 ,在实习期间 ,社 工可以选定一些感兴趣或未来职业规划的方向进 行定向学习 ,提升社工的实务能力 。另外针对已 有工作经验的社工 ,教育界也可考虑开发针对在 职的不同领域社工的培训课程 ,力图建构出理论 与实务紧密结合的训练体系。
2.建构“ 合适成年人 ”培训机制 。目前我国 的《刑事诉讼法 》虽然早在 2018 年即引入“ 合适 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是在近几年间 ,并没有相 关法律条文辅助落地实施。然随着国内国际环境 复杂化 ,未成年人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 ,难免增 加了一些诱惑 ,这一点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可 以看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 ,但是“ 合 适成年人 ”参与制度却并未受到重视 ,没有“ 合 适成年人 ”陪同 ,这容易让未成年人对社会产生 抗拒感。建议构建“ 合适成年人 ”培训和聘用机 制 ,在社会上选聘关心青少年关心儿童的机构或 组织、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年满 18 周岁的有责任能 力的成年人进行培训 ,对“ 合适成年人 ”的甄选 标准 、任用机制 、继续教育等提出相应的操作性 制度 ,以推动“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刘芹.“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 (3):63-64.
[2] 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105-118.
[3] 徐美君.“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3 (5):23-26.
[4] 杨飞雪,袁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比较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2):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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