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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2 10:13:4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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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种各样,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越来越多 的大公司开始裁减人员,其裁减人员的数量和方式令人震惊,也有不少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文研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 现存的问题, 并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 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虽然劳动合同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不长, 但是“劳动合同 ”一词在当今社会中使用频率很 高,越来越多的雇佣关系的产生,也逐步成为劳动 制度规制的对象。有雇佣关系就有雇佣的解除问 题,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公 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大量裁员,来保护企业的 利益,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频繁出现,首 先要理清合同违法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关系,王全 兴教授认为,两者并不是一回事,解除是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合 同终止是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有终止合同之意 思表示或强制终止。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与终 止适用的时间不同。周长征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终 止包括三种情况: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协商约定以及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因此可 以看出此观点将劳动合同解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 的原因之一。[1] 可见,多名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知 与理解,不能完全将两者等同,笔者认为合同的解 除是合同终止中提前的一种方式或者到期的默认 解除终止,而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是在劳动合同 到期之前,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规定的一 种解除,该解除是一种非正常性的解除。因此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一般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违 法解除包括用人单位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而随意解 除和违反禁止性解除规定而单方解除。本文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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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除了本法第四十条 和第四十一条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具体规定有以下几方面:

  ( 一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违 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类人属于社会中 的弱势群体,国家要体现对职业病患者的关怀,用 人单位要体现自己对劳动者的关爱,劳动者在各 类工作中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社会的进步而努 力,是国家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需要从 法律上体现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针对职业病 我国 2018 年 12 月 29 号修正发布了《职业病防治 法》,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该提前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的三个时间段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没有上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规定不仅仅是对劳 动者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上的保护,如果没 有该项检查而录用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劳动者 因为职业病而入院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上的 负担,因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劳动 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此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 益。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 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结合《职业病防治法 》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没有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在医学期内该劳动者是弱势 群体,不可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二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出现的伤亡事故中,或者属于《劳动法 》规定 范围内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因工负伤。[2] 例如劳动 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由于受到不良的气候条件、 不正常的气压、辐射、粉尘等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 各种因素的侵害而患职业中毒、尘肺、辐射病等,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3] 即使该劳动者是临时 工,也不得解除,临时工合法权益也受《劳动法 》 的保护。

  ( 三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医 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治疗休息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4] 即使 该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者,试用期也是劳 动合同期限中,如果该期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公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的待遇,用人单位如果此 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

  ( 四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 单位不得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有保 护女性在职场中弱势地位的作用,女性作为生育 后代、哺育子女的重要承担者,不仅支撑了整个家 庭,而且还要承受工作上的巨大压力,因此我们 更要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二条中第四项情形并不包括“在试用期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情形,即三十九条的相 关规定,因此,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也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有人 会对这两条规定存有疑问,女职工虽然是职场中 的弱者,但是我们在考虑劳动者的权益时,也要权 衡用人单位的利益,公司不可能雇用根本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职工,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该两条 规定的旨意是如果该女职工是在“三期 ”内签订 的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可以解除,只是不能以女职工在“三期 ”内 为理由解除。同时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 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 延续至“三期 ”期满为止。

  ( 五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当前我国社会中劳动者在各个企业之 间的跳槽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在 某企业工作了 15 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足 5 年,可以说明该劳动者在该企业工作的年 龄已经有许多年,并且对该用人单位做出了较大 的贡献。对于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再进行合同 的解除,可能会造成再次就业的困难,合适的机会 也较少,从这个角度来说,该部分劳动者是弱势群 体,为了保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得 随意解除已经工作 15 年以上的劳动者。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 社会发展较快,各种复杂案件层出不穷,考虑到法 律具有滞后性,为了方便及时与相关法律及颁布 的新法律相衔接,该条作为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在 其他出现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 能够适用该规定。

  以上情形是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但是不包括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和本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对于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 项和第四项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间 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 期期满为止。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的形式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有两 种方式:继续履行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不能 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就支付赔偿 金,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 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继续履行是在此前已经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继续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 《 劳动法 》没有规定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方式体 现在《 劳动合同法 》中,但是从合同法原理和劳 动法的立法宗旨上来说,继续履行的意义重大,目 前我国的劳动力过剩,就业机会并不多,如果此时 没有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和手段,对于劳动者来 说,则可能造成社会就业的困难,竞争力大,要有 效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 非出现了岗位已经招入新人、工作岗位已经撤销 等情况,劳动者有继续履行需求的,用人单位应 继续履行。

  赔偿金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后的较为有力的违约救济方式,能够有效遏制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用 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积 欠的工资外,还应对其进行赔偿。赔偿金能够安抚 劳动者的不良情绪,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帮助,赔偿金制度能够 很好地暂时缓解失业者的就业困难的现状,形成 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关系,缓冲劳动者用与用人 单位之间解除雇佣的纠纷冲突。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上的缺陷

  我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经历了《劳动法 》时代和《劳动合同法 》时代的演 变,从涉及范围较广的《劳动法 》到《劳动合同 法 》对具体事宜法律上的约束,法律在不断地针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细化,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 责任,在法律责任法条的具体司法适用上,法律规 定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 一 ) 不能继续履行认定标准不明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将用人单位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后,规定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中 对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的规定较为 笼统,对于“不能履行 ”的认定究竟是客观原因 还是主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没有具体的标准, 对此法条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发生纠纷后,法官在认定能否继续履行的时候 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能 否继续履行,就认定了可以继续履行。若用人单位 因为判决的压力,给劳动者制造工作上的障碍,同 时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问题再回到单位进行工作 也是比较困难的,一是自己有心理上的压力,二是 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内部调岗等方式变相“辞退 ” 该劳动者,造成继续履行的不能,因此建议相关立 法对于“不能继续履行 ”的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 界定。

  ( 二 ) 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被形式化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本单位的民 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具有监督性,监督用人单位合法雇佣劳 动者,这既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又能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 一个群众性组织。从工会的最初发展来看,工会由 从关心工人的福利逐渐向关心员工在企业中的地 位、建立工人的维权机制以及协调劳资关系等作 用转变,但是工会目前尚未完成顺应市场经济的 要求及时转变自己的职能,没有真正成为员工自 己的集体组织并起到维护员工利益的作用,当出 现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增 加的情况时,工会往往也没有及时作出协调,可见 工会的影响力与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 ) 明确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标准

  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 的重要武器,其规定是否完善,能够直接关系到劳 动关系能否有效、良好发展。对于法律中没有具体 认定的标准,法律应给予细化和完善,不能继续履 行是实践运用中的难题,裁判者需要从平衡各方 利益的角度,更多考虑继续履行对劳资双方的影 响、继续履行的实际可行性、是否有利于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应该明确 仅能由于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条文的说明》 中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也规定了根据客观情况来认定 不能继续履行,而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主观 上的不能,由于主观因素较客观因素变化较多,不 如从客观角度综合评定能否履行。建议从具备实 际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客观条件这三方面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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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加强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

  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劳动者 忽视了工会的作用与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工会 在我们日常中的作用和影响较小,日常对于企业 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作用不到位,导致劳 动者在寻求救济的时候忽视了工会可能存在的隐 性帮助。因此,工会必须及时转变职能和对劳动 者实际的影响力,不应该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监督 机构,应适应经济制度的变化做出调整。工会应 该加强自己的作用、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 力保护,维护与反映劳动者的利益,协调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 作用。[5]

  参考文献

  [1]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41-242.

  [2] 王艳梅.化解劳资纠纷[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161.

  [3] 於向平,单丽华,白雅君,等.市场经济合同制作与文本.劳动合同[M].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5.

  [4] 陈言平,沈亚峰,丁钰.劳动法案例精解[M].上海: 东方出版中心,2001:34.

  [5] 纪宝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论(中国经济问题丛书;“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北京市社 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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