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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反思及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2-01-24 10:03:3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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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良好的劳动关系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劳动关系需 要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以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 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针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劳动合同; 解除权; 完善建议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 益,  二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  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与需要履行的义 务。目前,  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还不 够完善,  操作性不够强,  不能够平衡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双方的利益。所以,  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条 件、程序是当前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分为三个部 分,  第一部分讲解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内涵 及解除方式,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 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劳动合 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建议。

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前,  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或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时,  由当事人 一方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主要包括两种: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协 议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经过真实意思表 示协商一致,  意见统一后进行合同解除,  此种情形 注重双方合意,  无需法定事由发生。单方法定解除 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如果出现违背法律法 规的状况,  无需双方协商,  而由单方意愿提出合同 解除。这种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 事人协商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可以根据劳动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来对合同进行解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  用人 单位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 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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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协议解除中,  只有用人单位单方主动提出 劳动合同解除请求时,  如果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才能依法向用人单位请求给付经济 补偿。而在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请求的情形下,即使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无法向用人单位请求给付经济补偿。在现实中,  用人 单位在某些情形下想辞退员工或欲主动提出协议 解除合同时,  为了避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会 采取换岗、调岗、欠发工资等手段逼迫员工主动找 自己解除合同。这种不对等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权 益保护极其不利。

(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 问题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主导地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 确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目前,  我国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大多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 关系。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 简称《 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情形,  但前提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续 订劳动合同。针对本条款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认 定不同,  上海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认为: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或者劳动者 在同一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如 果提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 有权拒绝。

        由于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问 题,  所以用人单位大多不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始终都存在被终止劳动 合同的风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非常 不稳定,  严格的条件使得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非常困难。而且在我国立法中,  没有指出 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是 否适用。

2.  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通知过于单一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今社会,  用工的年龄层 次不一,  行业的多样化,  将预告期规定为三十日明 显不合适,  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工作,  劳动者很难 在三十日找到新的工作,  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该按照员工工作时间、年龄的大小、行业的不同等多方面综合来决定。

3.  劳动合同解除的流程不够规范

       虽然《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限制条件比较苛刻,  但是在具体流程方 面仍然不够规范,  例如:对劳动者书面通知的具体 内容要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说明以及具体原 因,  但都没有明确规定,  合同是通知到达劳动者解 除还是一定期限后解除,  如果劳动者提出异议,  对 于合同何时解除的时间没有明确,  这些漏洞在实 际的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都容易引起纠纷 [2]  。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不对等

       对于劳动者来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时间 限制,  只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  这一规定重点在 于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但实际上,  用人 单位可能会以“ 不能胜任工作 ”“ 另有工作安排 等理由 ”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双方预告解除权 明显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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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授权扩大化

       如果劳动者单方想解除劳动合同,  只需要提 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这样一来就扩大 了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  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极为不利,  此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要保护自身利 益,  会选择不同的手段来对劳动者解除合同进行 限制。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给予保护是正确 的,  但是不能使双方的地位利益失衡,  在一般情况 下,  弱者和强者之间是不可转变的,  而现有的法律 却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2.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原因而导致必须解 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在实践中产生此类的处理结 果不一,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

三、关于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完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请求的情况下, 即使双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给 付经济补偿。

(二)  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 立法建议

1.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

        对现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经 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进行取消。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纪现 象,  给用人单位带来严重损失,  则用人单位可以及 时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来对于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劳动者主观上的过错失职还是 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 同的次数要有限制,  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  也可 以避免人员过度流失,  稳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2.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进行优化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当明确, 比如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  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劳 动者要能够及时了解到合同解除的具体理由等。 用人单位对合同的解除必须听取工会以及劳动者 的建议,  并对此作出书面答复。

3.  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

        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向对方提出解除合 同的请求时,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  明确通知到达对 方或一定期间届满时合同解除,  明确当一方对解 除合同提出异议时,  应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 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并明确合同解除时间。

4.  明确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间限制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劳动合 同解除权,  但是没有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该 权利应当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  在一定期限内,  用 人单位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解除权 丧失。

(三)  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立 法建议

1.  对劳动者预告期制度的完善

       “ 劳动者保护绝对主义 ”这种规定会导致一些 技术或管理岗位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 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适合 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严重 失衡,  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对于核心技术的工作人 员以及管理人员,  预告期要适当延长。该方案有利 于用人单位重新招聘适合该岗位的员工。此外, 可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信息及技术进行保 密,  给用人单位充足的过渡时间,  对技术或管理人 员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缓冲。而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较短的劳动者,  预告期也可以 适当缩短。

2.  明确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前已述,  我国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无论是 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不 明确。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  应当允许劳动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立法是在一种“ 公法私法化 ”的 背景下成长起来的,  为了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背景下使劳动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必须逐 步完善劳动法律规范,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根本 权利义务,  确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需要承担的责 任。在完善的劳动法律规范的保障下,  促进经济社 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笑飞.评析《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J].法制与经济,2017(7):44-45.
[2]      张金琳.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失衡与重构[D].烟台:烟台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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