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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当网络谣言侵犯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时,造谣传谣者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快递员 ”案分析自媒体用户在造谣 传谣时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探讨当前法律责任认定在责任主体、危害程 度和主观心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建议, 希望完善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网络谣言,自媒体用户,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 播的虚假信息 [1] 。随着互联网用户规模和信息服 务的持续增长 ,每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谣言的生 产者、传播者。除了传统媒体和平台媒体外,基数 大 、隐匿性强、造谣传谣成本低的自媒体用户成为 网络谣言的重要推手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当 自媒体用户因造谣传谣行为危害到国家 、社会和 公民的合法权益时 ,就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即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一、“ 杭 州女 子取 快递被 造 谣出 轨 快递 员 ” 案 [2]
( 一 ) 案情回顾
2020 年 7 月 7 日 ,杭州快递员郎某偷拍正在 等待取快递的谷女士并将视频发送至某微信群 , 后伙同何某编造“女业主 ”出轨“快递小哥 ”的 暧昧聊天记录 ,虚假信息随后被转发至多个微信 群并很快出现在一些自媒体公众号和商业网站 , 谣言迅速扩散,低俗言论甚嚣尘上,谷女士的名誉 受损,生活受到影响,遂怒而报案。在媒体和网友 的持续关注下,8 月 13 日公安机关发布辟谣通报 , 郎某和何某因诽谤他人被拘留 9 日。10 月 26 日 , 自言已“社会性死亡 ”的谷女士向法院提起诽谤 自诉。2021 年 2 月 26 日 ,当地检察院对郎某和何某涉嫌诽谤案提起公诉。4 月 30 日二人被判诽谤罪 成立 ,获刑 1 年,缓刑 2 年。2021 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 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 二 ) 责任划分
该谣言事件变成法律案件的过程中涉及行政 责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谷女士报案到公 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阶段 ,郎某和何某因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 ,承担行政责任;在谷女士 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后转为公诉至法院判决宣布 阶段 ,郎某和何某因诽谤罪情节严重承担刑事责 任。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鲜有的公民提起刑事诽 谤自诉后转公诉并获得胜诉的案件 ,在很多类似 案件中提起民事上的人格权侵权诉讼是常用的法 律救济手段。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判决结 束后谷女士仍然可以提起民诉,追究二人的民事 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 一 ) 行政责任
自媒体用户因造谣传谣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 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等 ,尚不构 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从四要件 来看,造谣传谣侵犯的客体是行政管理秩序;造谣 传谣行为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 ;自媒体用户是责任 主体;造谣传谣时主观心态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 造谣传谣行为会危害法益,并且希望或任其发生。
郎某和何某为博眼球故意捏造“女业主 ”出 轨“快递小哥 ”的低俗内容 ,以图文直播的形式 发送信息并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 ,引起大量网友关注并讨论,造成谷女士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 危害后果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 条的相关规定 ,故公安机关认定郎某和何某利用 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较重,分别对二 人作出拘留 9 日的行政处罚。
( 二 ) 刑事责任
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相比 ,自媒体用户造 谣传谣入罪在客观层面需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即 “情节严重 ”。2013 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 的第二条给出了“情 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 击 、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 ,或者被转发次数 达到 500 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 失常 、自残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被告人将诽谤信息先是发送到了一个 200 多 人的微信车友群,后被他人转发扩散至 110 多个微 信群,成员数量达到 2.6 万人,再经 7 个公众号和 网站迅速转载并添油加醋 ,相关推文总阅读量达 到 2 万多次,在数量上已经满足了《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的认定条件 。而且郎某和何某的造谣传谣 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谷女士的人格权益 ,还造成 不特定对象的恐慌 ,降低公众的社会安全感和秩 序感,故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的公诉条件。
( 三 ) 民事责任
网络谣言的民事责任主要保护人身权益,实践 中常见的是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构成要件包括:谣 言已发表;特定人名誉受损;造谣传谣行为与名誉 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责任人主观心态为故意或 过失 ,过失指的是自媒体用户对谣言及其传播后 果应知却因疏忽大意而不知 ,或虽然知道是谣言 却过于自信地认为不会造成什么危害。
首先 ,郎某和何某将视频和聊天记录发到微 信群即可认定诽谤事实已发表;其次 ,郎某偷摄视 频中出现了身穿连衣裙取快递的“女业主”( 即 谷女士 ) 且画面清晰 ,其身份很快被周边人识 别;随后,谷女士遭到网络暴力 ,陷入求职困境 , 最终被诊断为抑郁状态;郎某与何某的捏造事实行 为是故意为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 一 ) 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 区分造谣者与传 谣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谣言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造谣者和传谣 者,一般情况下造谣者可以认定为法律责任主体,因为如果造谣者不发布第一条虚假信息 ,就不存 在违法行为,更不用说造成危害结果了。是否需要 追究传谣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学术界存在争议。然 而现实情况是,社交媒体时代的网络谣言传播速 度快、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单就一条网络谣言 来说 ,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往往才是网络谣言的转 发主体和谣言传播的加速助推器。
郎某和何某是造谣者和最初的传谣者 ,虚假 信息一开始只在百来人的微信群传播 ,经群内其 他人员二次转发后扩散至多个微信群 ,多个公众 号和商业网站也加入传谣大军 ,或原文转载或添 油加醋 ,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 ,最终造成谷女士 “社会性死亡 ”的严重后果。如某自媒体公众号的 文章《 这谁的老婆,你的头已经绿到发光啦!》 不 到 3 天就点击量过万,但除了郎某和何某外,其他 传谣者并未受到法律制裁,究其原因,一是传谣者 数量众多而法不责众 ,一一追究其法律责任成本 巨大,得不偿失;二是大多数传谣者的转发行为往 往是一次性的,违法行为较轻且并无实质恶意,一 棍子打死的话会导致法律不公 ,动辄因言受罚是 对公民表达自由权的侵犯 ,不利于网络社会的发 展。但正如网友所言,“ 雪崩时 ,没有一片雪花是 无辜的 ”,若是不对其加以规制任由谣言泛滥,将 严重威胁公众权利和网络安全。
所以对于传谣的自媒体用户是否构成网络谣 言的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传谣者不 是都可以认定为法律责任主体 ,除非满足下列条 件 :1.转发了谣言,可以一次或多次;2.转发行 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造成危害结 果的扩大;3.转发时为故意心态 ,即明知为谣言 仍然转发,对后果不管不顾。例如 ,甲编造涉疫谣 言发布在群中并很快辟谣删除,但已被群成员乙 转发至某社交平台 ,阅读量迅速增加 ,引发群众 恐慌 ,造成不良影响 ,那么此时传谣者乙就需要 承担法律责任。此外 ,如果对谣言进行二创并造 成谣言的异化传播 ,此时的转发者实际上成为新 谣言的制造者 ,当以造谣者身份论责。
( 二 ) 危害程度不够清晰 —— 量化标准与质性 评价并重
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网络谣言的危害程 度。若危害程度较轻 ,可追究责任主体的民事责 任,采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救济;若危害 程度较重 ,严重侵犯他人 、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 益 ,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追究责任主体的刑事责 任;其余的可纳入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之中。不过危害程度的轻重界限模糊 ,实践中执法者拥有很 大的自由裁量权。
公安机关调查认定郎某和何某捏造的诽谤型 谣言对谷女士造成了不良影响,且“情节较重”, 对二人行政拘留 9 日。后来司法机构则认定二人 诽谤事实成立且“情节严重”,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两年 。同样的违法行为,却是罪与非罪 的不同境遇 ,这也体现了实际危害程度的标准难 以统一。值得注意的是 ,2013 年《解释 》公布了 网络诽谤罪的“数量 ”认定标准 ,即实际点击次 数达到 5000 次以上,被转发量达到 500 次以上 。 如前所述 ,案件中的诽谤谣言已经满足了数量标 准 ,不过若是没有达到次数要求是否就不能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生活在经验之中 ,而不存在于逻辑之 中 ”。诚然 ,以精确的数字作为认定标准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不能因重视量的精确而 忽视了质的公正 ,法律责任认定是一个法律评价 的过程,法律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虽然人们对法 律的精确性寄予厚望 ,但是为了避免僵化 ,法律 应顺时而变 ,其解释和适用是个实践问题 。网络 传播日新月异,谣言千变万化,今天的认定标准到 了明天可能就成了明日黄花 ,在网络谣言的法律 责任认定中,数字不能成为唯一的标准,更应该结 合具体损害结果进行综合认定。该案从自诉转公 诉便是法律进步的体现,《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诽谤诉讼是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支持根据需要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 ”这一条件 ,判决将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作为 “社会秩序 ”的题中之义进行解释 ,是网络时代人权保障的必需 ,当前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 到 73%,手机网民规模有 10.29 亿 ,网民中使用手 机上网的比例为 99.7%,[3] 由此可窥谣言在网络 社会的传播力和危害性不容小觑 。网络空间中公 众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样受到法律调整,所以故意造谣传谣严重干扰网络秩序的,应当受到刑法的 严惩。
( 三 ) 主观意志不好判断 —— 完善归责体系
不同法律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并不一致 ,网 络谣言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要 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心态 ,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 即行为人心态为故意或过失 ,这是法律保障公民 表达权在网络的延伸,如果动辄因言得罪,将危害 民主社会的平稳运行 。主观心态属于个人意志 , “君子论迹不论心”,实际中的“故意 ”和“过失 ”需要根据证据进行推定,捏造虚假信息的造谣者 具有明显的故意心态,但是传谣者的心态判断比 较困难。
案件中传谣者可能存在三种心态 [4]:第一种 是恶意心态,其明确知道郎某和何某发布的是虚 假信息,结果是危害谷女士的人身权益和扰乱网 络空间秩序,却仍然传播,甚至为博人眼球添枝加 叶 ,如一些自媒体用户在转发时还配上了从网上 找来的不相关的低俗图文;第二种是随意心态,转 发者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传播的是虚假信息 , 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出于猎奇、从众等心理还是进 行了二次传播,“ 宁可信其有”, 这样的谣言传播 行为在网络上比较普遍;第三种是利他心态,转发者出于一些特殊原因对诽谤内容信以为真 ,以为 自己的传播行为是正义的和道德的。
主观心态是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传谣时的不 同心态影响责任认定和后果承担 。目前法律对传 谣者主观心态的解释惜墨如金 ,造成实践中不同 公权力机关的判断标准和处罚力度不同 ,可能出 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进行网络谣言 规制的民行刑衔接,传谣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 心态应为直接故意,行政责任的主观心态为直接 故意或间接故意 ,民事责任为故意和过失。
四 、结论
网络高速发展,谣言如影随形 ,网络谣言的法 律规制是国家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虽 然目前尚未出台一部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门法,但 并不意味着造谣传谣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 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暴露出法律责任认定存在一 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也 要与时俱进,从而保证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 益,维护网络秩序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 纪卓滢.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21.
[2] 孔凡宇.【新 时代检察故事 汇】九秒钟!取快递女 子 人 生 被 改 写[EB/OL].(2022-02-10)[2022- 02- 14].https://www.spp.gov.cn/spp/sp/202202/ t20220210_544062.shtml.
[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22-02-05)[2022-03- 15].http://www.cnnic.net.cn/n4/2022/0401/c88- 1131.html.
[4] 梁亚伦.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谣言规制的行刑衔接研究[J].秘书,2021(6):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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