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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路径重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1-08-17 16:22:1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 要:职业教育的跨界和二元双重属性的叠加再次验证了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模式。本文在系统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缘起和障碍的基础上,提出基于法律、法规和机制三个层面入手重构新时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路径。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缘起;障碍;路径

本文引用格式:仇荣国 .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路径重构研究 [J]. 教育现代化 ,2021,8(39):49-53.

research on the Path reconstruc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QIU Rongguo(School of Histor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 Yancheng Jiangsu)

Abstract: The superposition of the cross-border and dual attribute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has proved that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an important school-running mode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once again. Based on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origins and obstacle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this paper put forwards a path to reconstruct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based on laws, regulations and mechanisms.

Key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rigin; obstacle; path

一 引言

职业教育属于一种类型教育,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同其双重属性——跨界性(产业和教育)和二元性(企业和学校)。基于办学主体的二元和教育属性的跨界,双重叠加效应视阈重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路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需要、价值和意义。

二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缘起

企业本质上是在生产、经营、运输、服务和管理等过程中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组织,因此企业在配置资源的多个流程和环节中所运行的一切事务包括投入、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无一例外的聚焦其逐利性、经济性和社会责任性。逐利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目标,经济性是企业存在的价值和功能,社会责任性是企业的逐利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动态约束和博弈均衡的体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特和做精,提升企业内聚力、竞争力、影响力、品牌力和标准力的必然选择。

(一)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利于企业招聘适配岗位群的技能型人才
企业之间的竞争聚焦和围绕“资金、技术和人才”三大核心要素,而人才则是三要素中最根本、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要素。2018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披露的数据表明我国技能劳动者超过 1.65 亿人, 约占就业人员总量的五分之一,但是高技能人才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十六分之一。

披露的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技能型人才的现状和问题——有效供给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与企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对人才尤其是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形成了一个冲突和矛盾的局面。职业院校的初心和使命是以培养和输送从事生产、服务和建设等行业一线岗位群工作以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等职业品格的人才,具有高超的操作技能、人际技能、研习技能、管理技能和创新技能等技能型的人才。

通过与职业院校多维深度合作以“订单、冠名、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等形式培养和定向招聘与企业岗位群啮合度、适配性高的技能型人才已经成为企业界认同的惯常举措。职业教育的跨界性虽然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职业院校由于历史的局限,教学模式和培养体系参照普通本科教育架构甚多,诸如重理论轻实操,重学术轻技能,因此真跨界、真转型和真定位需要企业的全方位和多维度的深入参与。

企业对实操性人才的渴求与职业院校的跨界、转型不谋而合,二元主体的共同需求、交集和非竞争性战略机理为校企合作奠定了基础, 企业通过“订单班、冠名班、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和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等育人机制多维度深度投入和参与职业院校的党建、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和师资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体系的制定。基于企业的多维深度参与,一方面实现学生的实操技能、人际技能、研习技能、管理技能、创新技能和职业品格等与企业适配的岗位群无缝对接;另一方面实现学生潜移默化地接受企业的价值取向、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和发展前景,增强职业院校的学生对企业的适配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利于企业树才、识才、选才、聘才、用才和留才。

(二)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利于实现职业院校对企业资源的溢出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基础性、必要性保障源于企业与职业院校存在共同交集的知识和文化属性,因此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仅有利于合作企业引进适配岗位群的技能型人才,而且职业院校的人才资源(教师)的创新技能、管理技能和研发技能以及高等院校固有的教育属性为满足企业员工终身学习等综合服务资源和比较优势资源有利于实现职业院校对企业资源的溢出。当前,高质量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的经济特征背景下, 企业核心竞争力水平测度的核心指标表现为企业的创新驱动力。

然而,根据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2013)的调查数据披露,我国近 80% 的企业为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少、人才匮乏、管理水平低和技术创新能力弱等诸多特征是其固有的标签。因此,选择与存在知识属性相互交互的职业院校多维深度合作,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根据契约条款,发挥职业院校人才、场地和教育属性等比较优势,有效弥补小微企业人才匮乏和技术创新的短板,弥补企业员工接受再教育的短板, 弥补企业场地制约的短板,实现职业院校对企业资源溢出的良性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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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利于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载

根据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企业承载社会责任的报告包括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指标。因此,企业作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个构成单位, 它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不仅与科技革命和社会现状高度融合,而且他的生存和发展受到政治、政府及法律法规等外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载有利于实现企业的长期生存、高质量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实现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近年来密集出台的职业教育相关文件精神表明, 国家鼓励、期待和推动企业多维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因此企业投入和多维度参与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是新时代国家和社会赋予企业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担当,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则是企业承载社会责任得到国家层面认可的直接指标, 有助于企业获得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口碑,提升企业的软实力、内聚力和竞争力。

三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障碍

校企合作是链接职业教育跨界属性的“法约尔桥”,是国家大力提倡、支持和推动的办学模式;基于理论层面,包括非竞争性战略联盟等机理充分解释了校企合作是产业界和教育界互惠、互溢、互益和共赢的结构模式。因此,从政策和理论层面应该得到企业和职业院校的高度重视和深入参与,然而现实和实践场域呈现出两头冷热错位的“壁炉现象”。职业院校的“热”和企业的“冷”双单边行动引起了政界、学界、实务界、教育界和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因此在充分考虑企业投入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之缘起的基础上,进而探究企业投入和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之障碍,挖掘形成障碍的关键性问题,为探索和重构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的路径奠定基础。

(一)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存在法理和法条双重困境
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 1996 年 5 月颁布,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和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升提供了法律保障,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科技、教育和经济等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尤其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法理和法条,更具时代意义和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总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下位法。

正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法理地位的弱化制约了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模式的效用和赋能,制约了企业投入和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动力性,阻碍了企业投入和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知 [1]。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校企合作的法条规定不仅条目少而且内容与时代要求的匹配度低,仅仅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涉及,而且其法条内容缺乏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企业的主体作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风控等新时代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和企业关注的利益等项目的界定。综上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存在法理上的困境和法条上的滞后成为企业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首要障碍。

(二)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存在政策和操作困境
1991 年以来国家颁布的涉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的“决定”“纲要”“方案”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总体呈现为激励性政策、具体化政策和具体化激励政策, 具体内容表现为“四多四少”的显著性特征: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性相关文件较多,法律性相关文件较少;方向性相关文件较多,操作性相关文件较少;企业承担责任性义务性相关文件较多,激励运行机制性相关文件较少;发布政策的相关部门较多,监督政策落实和评价的相关部门缺乏(较少)。

相关政策的“四多四少”直接导致了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缺乏动力机制。为解决“四多四少”的政策现状,国家颁布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2019),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激励性政策相对具体化,其总则第二条、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等条目虽然界定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便利,在“金融+ 财政 + 土地 + 信用”方面给予激励,但是仍然缺乏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界定主体、认定标准和指标体系;缺乏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隐性主体—— 产教融合型教师的界定和认定。

另外,在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于条文规定的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便利支持已经失去了政策红利作用。对于条文提及的“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 的组合式激励,条文本身亦说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直接表明了目前的组合式激励缺乏实质性操作方案、操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对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企业而言,政策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政策落地及演化为企业获益仍然存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

校企合作存在主体和要素融合障碍从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鼓励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从政 策角度,《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强 化职业教育企业重要办学主体的地位。但是在现实 运行过程中,职业院校的战略规划、办学模式、发展路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人才培养体系的建构等涉及职 业院校运营和发展的诸多事项中,职业院校表现为 “独行侠”。职业院校“独行”一方面说明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中“弱化”甚至“缺位”,另一方面亦说明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存在显性主体障碍。

另 外,职业院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需要教师执行, 企业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企业教师执行,因此, 教师和企业教师是校企合作的执行主体,相对显性 主体则为隐性主体。那么校企合作显性主体障碍必 然传导之隐性主体,事实上校企合作企业方忽略了 企业中的“企业导师”和职业院校方的“教师”这 两个隐性主体的决策和工作使组织的目标变为现实。而职业教育“四维主体”融合障碍再次传导之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融合,订单培养、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大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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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存在资源互溢的障碍
仇荣国和张丽研究和勾画了职业院校对企业以及企业对职业院校资源溢出的双向传导流程图 [2]。实质上这样的传导模式及效果趋于理想化,存在假设性条件——校企深度融合。“职业院校、企业、教师和企业教师”等“四维主体”及其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融合的障碍,显性主体及其隐性主体合作障碍影响资源溢出方和资源接受方的互溢质量, 尤其是对企业而言,职业院校的创新思维、研发能力、管理技能、提供企业员工终身学习和场地的能力等综合服务能力、要素技能影响企业颇为重视的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等系列举措,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及人才、技术和资金等要素的流动机制滞阻,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资源互溢的障碍。

(五) 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存在利益无保障的障碍
企业逐利,企业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行为是企业获取的收益和支付的成本相互博弈的结果,其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逐利和博弈障碍如下:第一政策性障碍, 政策条文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可获得“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及其他便利条件,但是缺乏组合式激励的细则和实操标准,企业利益可望而“不入袋”;

第二服务能力障碍,职业院校的师资一般是从学校到学校,其创新能力、技术攻关和研发能力等社会服务能力相对较弱,对企业的创新驱动和新旧动能转换的贡献度低;

第三隐性知识溢出障碍,目前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考核基本参照了普通教育对教师的考核, 尤其是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和综合评价的方面, 科研是核心指标,职业院校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收益”缺乏统一衡量标准和评价机制,影响了教师参与企业研发和创新等过程中隐性知识溢出的意愿和动力,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时间和技术攻关成本,削弱了企业的收益;

第四风险控制障碍,学生到企业参与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等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 由于对企业的操作手册和操作规范的不了解和不熟悉,容易引起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安全事故,打乱了企业的经营计划,增加了企业风险控制及管理成本;

第五契约履行障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的动因之一是为了培养与企业岗位群无缝对接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苏州的部分高职院校调研表明订单班或者冠名班的毕业生,其毕业去向为冠名和订单企业的数量常常在个位数,即使在合作企业就业,三年后被“挖墙脚”或者主动离职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考虑到人才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企业的投入与产出不在比例,部分合作企业取消订单班或者冠名班,意味着双方校企合作的终结。

四 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路径重构

针对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存在的法理、法条和政策困境,主体和要素融合的障碍,资源互溢的滞阻以及校企合作的利益分配的争议,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解决应从法律、法规和机制三个层面入手,重构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的提升路径。

(一) 修订和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完善和提升其法理地位和法条项目
修订和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提高其法理地位,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拓展、延伸、细化和补充 [1]。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应明确界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具体标准, 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细则, 产教融合型教师的认定指标,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控等新时代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和企业关注的利益、奖励等项目可操作性的界定。

根据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上位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教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校企合作法》等法律,丰富、完善和细化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教师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的落地、落实、落袋。

(二) 推动企业投入和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政策落地,细化和落实“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的组合式、套餐式激励措施
自 2014 年后,2019 年再次迎来“职教年”,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为代表性的政策文件相继密集出台,职教界、学术界和实务界欢呼职业教育迎来了又一个春天。政策文件的出台和颁布,不仅为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撑,而且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鼓舞了职业教育的二元主体。

但是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和颁布,不仅要明确相关主体及相关主体的计划、推动、落实、评估、改进和提升,推动企业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政策落地,颁布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教师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体系,全方位推动“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组合式、套餐式激励措施的操作性,颁布产教融合型企业“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组合式、套餐式激励措施的操作主体地位、操作标准方案和操作手册入袋, 透明化和流程式服务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之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序、有据推进政策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在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投射效应和内外部闭循环运行模式。

(三) 建构“职业院校、企业、教师和企业教师”等“四维主体”融合机制,推动和保障校企“人才、资金和技术”等要素双向流动
基于法律保障和政策驱动下,建构技能型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的融合机制,包括主体融合和要素融合。主体融合特指显性主体(职业院校和企业) 的融合和隐性主体(教师和企业教师)的融合。要素融合则是校企人才、资金和技术等三要素的融合。在非竞争性战略联盟,人力资源的供给、需求的统合与协同,专用性人力资本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机理引导下,建构校企双元育才协同、融合和运行机制,完善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在校学生和企业学徒、基本理论与实务实操、课堂教学与实操训练等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培养体系和互联互通。

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和需求导向的统合,隐性主体的隐性知识溢出意愿的公平理论、期望理论、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等机理引导下,建构学校教师和企业教师融入校企合作机制,完善教学工作评价体系和科研工作评价体系、高校系列的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的发放主体和标准以及人才培养评估标准等隐性主体关切的利益问题。确保上述两个机制的完善,才能实现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之校企合作效能叠加,保障校企“人才、资金和技术”等要素的双向流动和有序融合。

(四) 探索校企知识属性的共性和交集,完善和提升校企合作资源溢出传导机制
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中校企合作有效资源互溢的良性传导机制的建构存在一个假设性前提条件——校企高质量和多维度融合。而这个假设性前提条件本质上是校企合作有效资源互溢的传导机制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如果没有校企高质量和多维度融合,则没有校企合作有效资源互溢的传导;另一方面,即使有了校企高质量和多维度融合,但是校企合作资源互溢的滞阻现象仍然有存在的概率。

因此,校企合作资源互溢的良性传导不仅要解决校企高质量和多维度融合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同时要测度校企知识存量、知识结构、知识分布、知识水平和知识流动等五个维度的水平,探索和扩展校企知识属性的共性和交集,作为校企合作有效资源互溢的延伸和拓展的必要条件 [3-4],进而完善资源溢出途径、互通路径和传导机制,确保校企资源互溢的高效率、高效果和高质量。

(五) 对接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完善和提升校企合作利益分配机制
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经济特征下,对接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和经济新动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新常态,人才是创新驱动、产业转型战略的实施者以及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创造者,高质量技能型人才的短缺和储备相对不足等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之一,校企双元育才机制有助于实现供给侧和需求侧的高度啮合,但是合作过程中企业存在增加风险控制等成本 [5]。

另外,职业院校的创新能力、技术攻关和研发能力等社会服务能力也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利益点和整合点。鉴于校企合作的利益缘起、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职业教育校企二元合作的利益分配的“三共原则”,即“契约共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三共”合力作用下, 遵循 PDCA(戴明环)螺旋上升理论,建构、完善和提升校企合作的良性利益分配机制。

参考文献
[1]黄茂勇 .《职业教育法》修订与校企合作法规体系构建策略——基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理困境分析 [J]. 教育评论, 2017(08):56-60.
[2]仇荣国 . 校企合作传导机制与激励机理研究 [J]. 职业教育研究,2018(10):32-37.
[3]曹兴 , 罗会华 . 企业知识状态:企业竞争优势的一种理论解析[J]. 中国软科学,2005(12):124-129.
[4]曹兴 , 易文华 . 企业知识状态属性的内涵、结构及其相互作用关系 [J]. 中国软科学,2008(5):102-108.
[5]仇荣国 . 创新驱动视阈下高技能人才培养策略演化机制 [J]. 中国科技论坛,2019(10):14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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