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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大学章程在学生权利保障中处于重要地位。对5所高校大学章程文本话语中学生权利的地位、类型以及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等内容的分析结果表明: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保障部分同质化严重, 个性特色彰显不足;原则性、誓约性规定较多, 具体化、可操作性规定欠缺;学生权利保障条款单薄, 经验性条款或保守性内容偏多, 前瞻性、探索改革性内容不足等。高校应重视并强化大学章程在学生权利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可操作性、具体性上下功夫, 加强以章程为统领的校内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建设, 采取创新型举措, 不断推动学生权利保障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
大学章程; 学生权利保障; 文本话语分析;
基金: 2017年度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课题“高校研究生申诉权利保障研究——以依法治校背景下的高校听证制度构建为进路” (编号JGZZ_001)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学生是大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之一, 没有学生, 纵然有卓越的科研和突出的社会服务, 也不是大学。大学生权利的分配与行使问题是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现时代的治国方略, 依法赋权、依法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路径, 也是我国大学生事务管理的价值诉求。大学章程是将高等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切入口, 是理顺政府、高校与社会关系的总纲领, 对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大学行为、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和促进高校内部形成多种机制良性配套、有效运转的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章程连接着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 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而作为法律法规的大学章程, 其话语体系的规范性或叙事方式隐含着大学章程中对相关内容的价值取向或规范性。“话语体系作为一种思维形式、学术理念、制度设置和实践方法, 它不仅是‘说什么话、怎么说话'的技术问题, 而且是一个民族国家思想状况、价值观念、形象认同的综合反映。”[1]大学章程是高等教育法治化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含的“学生权利”话语体系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指向学生权利内容的文字表达, 包含或建构了关于学生权利价值取向或信念等思想内容。对学生权利保障而言, 国家的相关规定最终需要落实到高校内部的具体管理规定上, 而大学章程在这其中处于核心枢纽环节。对学生权利进行保障, 是大学章程的应有之义。高校内部对学生权利的保障, 不仅要遵循上级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 而且要遵循大学章程这“一校之宪”, 这样才能实现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学生权利保障从国家到部门到高校整个纵向制度体系的自洽相融。
“学生权利话语内在地要求体系性, 不仅联结着话语布局、话语内容等文本性要求, 而且联结着话语语境、话语取向、话语思维、话语姿态等方面更广泛的价值、功能与意义。”[2]据此, 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话语内容的清晰度、精准度、科学度等多个维度都或多或少地可以诊释、解答一所大学对学生权利的规范、价值取向与技术保障情况。基于此, 对部分大学章程文本进行数理统计或文本分析, 可以发现大学章程中学生权利话语体系的不足, 进而提出相应的补救或优化措施, 有利于大学章程对学生的权利义务、权利保障机制与救济方式等作出规定, 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我国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保障的话语分析
(一) 样本选取
考虑到大学章程样本的代表性和可获得性, 笔者选取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贵州大学5所“211工程”大学的大学章程文本作为分析对象。其中, 《吉林大学章程》是“在著名法理学家、吉林大学前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主持领导下制定的”;[3]《中国人民大学章程》是教育部专门推进大学章程制定后核准的第一个章程文本, 也是众多部属大学章程的范本;《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由法学家直接参与起草和审定, 内容简洁、立法用语严谨规范”;[4]《南京大学章程》与《贵州大学章程》被教育界称为“共性与个性兼具”的章程, 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二) 学生权利在章程中的地位
“作为大学自治‘宪章'的大学章程对学生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则进行详细的界定”[5], 大学章程内容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的实际需要, 即大学章程存在法定内容以及自定内容, 基于内容的整体架构体现大学章程总体维度的划分, 不同内容所占篇幅的多少、出场顺序等都体现大学在关注什么、重视什么。对上述5所大学章程的内容架构进行统计, 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院校的大学章程整体架构
从表中可以发现, 这5个大学章程中涉及学生权利保障的实质性条款数偏少、权重偏轻 (10条以下, 占比10%左右) , 而涉及管理体制、机构等条款数均在20条以上, 占比30%左右。这表明, 各校大学章程的侧重点在于理顺学校的内部权力关系、组织机构的职能与运行机制等, 其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内部权力的运行, 而非直接提升服务质量。价值取向定式导致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够, 与发达国家一流大学的章程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如东京大学章程涉及学生权利的条款达到20余条 (占比在20%左右) , 明确规定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持、学习环境以及帮助学生解决学习障碍。
(三) 学生权利类型
学生权利列举是学生权利的正向赋予, 是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渊源和得到保障的重要依据。学界认为, 学生应具有且不限于平等的受教育权、自由的学习权、被公正评价权、获得奖励和资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6]
我国《宪法》与《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的基本权利有较明确的规定, 因此上述5所高校的大学章程在学生权利列举方面总体涵盖了法律规定的几个方面, 主要有教育权 (教育资源享用权与就业指导服务权) , 专业与课程选择权, 学习、学术交流与个性发展机会, 按规定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 依法参与社团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获得奖助学金与荣誉称号的权利, 学校发展的知情权与批评建议权, 申诉、诉讼等救助权, 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0个类别。权利列举条款的最重要意义在于权利的原则性宣誓, 这是章程对学生主体权利得以实现和被保障的最基本要求。但是, 上述5个高校章程中所列举的学生权利, 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足, 其实现和保障还必须有其他条款 (或实施细则) 、其他具体规章制度等更进一步的配套与细化。当然, 无论如何, 权利列举条款是学生权利得以实现和被保障的起点。
从我国目前公布的公办大学章程看, 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补充型”, 即先认定法律赋予的权利, 再补充陈述法律未及的具体权利, 如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贵州大学等都是在列举学生享有的一些权利后, 表明还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是“追加型”, 即在陈述具体权利后追加认定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如吉林大学表述为“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 享有下列权利…… (以及)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三是“列举型”, 即不提及上位法, 仅列举陈述学生所拥有的权利。[7]总体来说, 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 补充与追加的表达形式更加有利于保护学生权利。
由此可见, 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贵州大学以及吉林大学等5所高校章程的权利列举条款在立法语言、形式上的规范程度总体符合大学章程的基本要求。相比之下, 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立法语言更为简洁精确, 吉林大学、贵州大学既补充又追加的表达形式稍显冗余。
(四) 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内容
受传统观念影响, 我国大学将大学生看作“受教育者”, 忽视他们独立个体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因此, 大学生在学校长期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 成为“管”与“教”的对象。但是, 大学的三大核心是“学生、学者和学术”, 大学生是大学的主体。“近代大学之父”博洛尼亚大学就是一所靠学生独立办学而发展起来的“学生大学”。大学生参与现代大学的民主管理有助于提升学校凝聚力与活力。因此, 高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权是彰显学生主体地位的重要表现形式, 是学生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对这项权利的规范程度, 可以有效检验一所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度和大学章程制订的水准。因此, 本文对5所高校章程中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权的条款给予重点分析。
关于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内涵, 学理上的研究探讨仍然争议较大, 尤其是学生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范围程度、具体形式。[8]笔者通过对5所高校章程文本分析发现, 这些高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一是在学校相关议事机构组成中明确学生代表参加。如, 吉林大学的大学章程在第39条、第67条和第74条中分别规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生有权)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南京大学的第23条、第31条和第58条先后规定“校务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和……等组成”“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和“ (学生)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中国政法大学和贵州大学也对学生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 (或校务监督委员会) 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则没有提及;贵州大学的校务监督委员会条款内容最为详尽, 对委员会职权、组成、列席人员都做出规定;比较有特色的是, 中国政法大学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可以列席院 (部) 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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