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哈贝马斯道德视角建构路径比较
[摘 要]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都主张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应当是一种第一人称复数的主体间视角,而且这种视角是由所有个人在对解释视角予以转换的过程中共同建构起来的。但是在 道德视角的具体建构路径上,双方产生了分歧。罗尔斯坚持 “限制 - 收敛” 的建构路径,并主张这一路径包含着虚拟建构与真实辩护两个阶段。相反,哈贝马斯则坚持 “反转 - 扩展” 的重建路径,并主张道德视角完全是在真实的实践对话过程中重建起来的。建构路径的这种分 歧导致了双方在规范的内容确定性及理由的可接受性等方面的重大差异,而其原因则在于双方 的道德视角理论背后的人学预设、价值立场及哲学旨趣的差异。
[关键词] 道德视角 解释视角 不偏不倚 哈贝马斯 罗尔斯
相对于偏倚主义而言,将不偏不倚性 ( impartiality) 视作规范性判断必要条件的不偏不倚主义在现代实践哲学中占据着主流地位。① 而只有从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出发才有可能作出不偏不倚的规范性判 断,因此对于不偏不倚主义的支持者来说,这种道德视角究竟从何而来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并引发了道德实在论与相对主义之间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随着康德式实践哲学传统自 20 世纪中期以来的强势复兴,一些当代学者开始尝试跳出实在论与相对主义的固有框架,从康德式进路出发对这一问题作出一种新的回答,其中影响较大的即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英美建构主义者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欧陆对话伦理学家。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对康德道德视角理论进行 “主体间主义 ( intersubjectivist) ”② 改造的基础上,提出道德视角乃是由实践活动参与者们在特定程序的约束下主体间地建构或重建③起来的,并以这种主体间 “建构” 路径来拒斥和批判实在论的认知性 “发现” 路径和相对主义的主观 “创造” 路径,从而为当代道德视角理论开创了一种崭新的局面。① 不过,尽管双方存在着广泛的 “家族一致”,在道德视角的具体建构路径上却有着诸多显著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还对其实践哲学的其他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双方及其支持者之间的 “家族内部之争”②。因此,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道德视角建构路径加以比较,澄清其同异、原因及后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双方的思想,也有助于我们 更清楚地认识当代实践哲学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首先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康德道德视角理论的借鉴和改造出发,来分析两者在道德视角建构路径上的 “家族相似性”; 然后在分别考察罗尔斯 “限制 - 收敛” 路径与哈贝马斯 “反转 - 扩展”路径的基础上,对双方道德视角建构路径的差异进行比较与总结; 最后将分析这些差异对双方实践哲学的影响,并从人学预设等三个方面来考察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
一 道德视角的主体间建构
人们对自我与世界的观察和判断总是从其所持有的特定视角出发的,其所获得的观察和判断的结果 也总是会随着视角的变化而变化。就日常实践领域而言,这种视角首先总是一种与 “什么对我而言是善的” 这一伦理问题有关的、作为特殊实践活动参与者的 “我” 的第一人称的特殊 “解释视角”。③ 一方面,它受制于因人而异的 “完备性学说” ( 罗尔斯) 或 “世界观” ( 哈贝马斯) ,因此其本身及由之出发所作出的判断往往不仅是偏倚的,而且彼此之间还具有不可通约的多元性,同时这种多元性还因为 现代社会对私人自主性的道德承诺而进一步加剧了。但另一方面,社会又是由诸多都在追求着各自的善 的异质行动者所组成的,而且现代社会还对平等地尊重和关切每个人作出了道德承诺④,由此我们就经 常必须对 “什么对所有人而言同等地善” 这一道德的或政治的实践问题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⑤ 而直接从那种偏倚的解释视角出发,显然无法作出不偏不倚的实践判断,这样一来就有必要创造、发现或建构 一种不同于解释视角的不偏不倚的道德 - 政治视角⑥,以此来保证由之出发所作出的道德 - 政治判断的不偏不倚性。接下来的问题在于,是否以及如何能够确立起这样一种视角,以及这种视角与个人的解释 视角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正是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既站在共同的 “家族” 立场上批判了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实在论的道德视角理论,又因为彼此间的分歧而出现了 “家族内部之争”。⑦
与极端相对主义从根本上否定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的可能性不同,一些温和相对主义者承认,不同个体之间有可能基于合理性 ( rationality) 考虑而在涉及共同利益的实践问题上达成某种一致。这样一来,不同个体就有可能摆脱各自解释视角的偏倚性,而共同 “创造”出一种诸个体都能够接受的相对普遍的道德视角。这种创造路径似乎保证了视角的不偏不倚性,但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看来,这样被创造出来的所谓“道德视角”不过是诸多偏倚的解释视角之间的一种 “幸运的收敛”,由之出发所作出的判断也不过是一种 “权宜之计”①。它们既缺乏超出参与创造活动的特殊群体之外的普遍性,也缺乏 “有效的道德陈述”所具有的那种超出奖惩之外的 “独特的约束力”②。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一样,道德实在论者也反对相对主义的道德视角理论。在一些道德实在论者看来,真正的道德视角不是那种主观地创造出来的第一人称视 角,而是某种有待我们去认知性地 “发现” 的第三人称视角,如超验的 “上帝之眼” 视角,或虽然是经 验性的、但是中立的 ( 或明智的) 旁观者视角。③ 这种第三人称视角外在于特定实践活动参与者的第一人称视角,因此可以 “从争论各方的视角性解释中解放出来”④,并且因此可以充当不偏不倚的、普遍客观的道德视角。但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看来,这种视角的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依赖于 “某种客观实在的价值秩序之存在”这一形而上学预设,而在 “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多元主义事实面前,任何这类预设都面临着可接受性难题。第二,它在使道德视角摆脱解释视角的偏倚性的同时,也使其与实践活动参与 者从参与者视角出发所获得的 “伦理 - 生存意义上的”自我理解及生活计划失去了内在的联系⑤ ,个体因此只能认知性地发现或被动性地接受这一外在的道德视角,其自主性也因此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从这些批判中可以看出,对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而言,一种合理的道德视角至少必须满足两个条 件。一方面,它必须具备客观的不偏不倚性 ( 尽管不是道德实在论意义上的客观性) ⑥,因此不能像温和相对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被还原成众多主观的解释视角的 “幸运的收敛”。另一方面,它还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私人自主性与 “合乎理性的 ( reasonable) 多元主义事实”⑦ ,因此不能像道德实在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彻底抛弃参与者的解释视角而变成旁观者的外在视角。只有一种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道德 视角才称得上是一种真正合理的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不约而同 地将目光投向了康德的定言命令程序,因为这一视角恰好可以同时满足道德视角的两个条件。一方面, 这种道德视角是主体从第一人称视角出发自我 “建构” 起来的 ( 而非认知性地 “发现” 的) ,因此它是一种内在的参与者视角,对个人的私人自主性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另一方面,这种视角是在纯粹实践 理性的约束下被 “建构” 起来的 ( 而非主观地 “创造” 出来的) 先验主体的视角,因此它保证了道德视角的客观性和不偏不倚性。正是由于定言命令程序所具有的这种独特优势,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接受和继承了 “包含于康德定言命令中的基本直觉”,即只有一种能够获得所有相关者基于其理性的公共运用而予以接受或同意的规范 ( 及相应的道德视角) ,才是有辩护的 ( justified) 。⑧
但是这种接受和继承显然不是无条件的,因为对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而言,康德的道德视角理论也 存在着自身的难题。为了克服第一人称视角的偏倚性,康德将道德视角的承担者从经验性主体改造为摆 脱了经验性束缚的先验主体,但是这一改造本身就建立在 “对经验性主体和先验主体的二元论割裂”这一形而上学预设的基础之上。与道德实在论一样,这一预设不仅存在着内在的理论困难从而限制了其 可接受性,而且也使得先验主体的道德视角与经验性主体的经验性的自我理解和生活计划失去了内在联系,因而很容易走向一种将每一差异个体 “无差别地同化与均质化的普遍主义”①。因此,罗尔斯与黑格尔一样,认为由这种视角出发所作出的道德判断,实际上是 “以一种抽象的方式被强加给个人的生活历史”② ; 哈贝马斯甚至认为,对于真实个体来说,这种先验主体视角实际上沦为了 “中立观察者” 的 “第三人称视角”。③ 为了克服这些难题,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继承康德的 “基本直觉” 的前提下, 对其道德视角理论进行了主体间主义的改造。
第一,既然道德视角应当是一种所有相关者都能够将其采纳为自身视角的公共视角,因此罗尔斯和 哈贝马斯干脆承认这一视角就是 “你” 与 “我” 的,即第一人称复数的 “我们” 的视角,而非第一人称单数的视角。而且这里的 “你” 与 “我” 都是充满了异质偶然性与差异性的 “去先验化”④ 的真实公民,他们都有着从自身解释视角出发所持有的自我理解、生活计划和利益诉求 ( “善观念”) ,而非摆脱了这些经验性束缚的先验主体。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他们不仅具有类似于纯粹实践理性能力的价值理 性或曰合乎理性能力,而且也具有工具理性或合理性能力。正是所有的真实公民共同参与到或真实或虚 拟的建构活动中去,才共同建构起了主体间的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
第二,为了保证第一人称道德视角的不偏不倚性,避免陷入温和相对主义的困境,罗尔斯和哈贝马 斯与康德一样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并且强调这种程序必须受到合乎理性的约束条件与检验标准的限 制。但是与康德的定言命令程序不同,无论是罗尔斯的建构程序还是哈贝马斯的实践对话程序,都将施 加于程序之上的约束条件与检验标准,从先验主体的 “单个的、反思的道德意识” 转移到了主体间的可辩护性或可接受性, “重点在于从每个人都能够无矛盾地意愿之物转向所有人都能够在合理对话中同意之物”⑤,这一点在罗尔斯的 “原初状态” 设置与哈贝马斯的 “理想言语情境” 中都有着鲜明的体现。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与道德视角相联系的理性,由单个先验主体的纯粹实践理性被改造为 “我们” 的交往理性或公共理性,理性的公共性或主体间性维度也因此得到了更加突出的强调。⑥
基于这种继承和改造,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作出了类似的规定。首先,道德视 角应当是一种第一人称视角。这种视角应当充分考虑与尊重参与者的解释视角的合乎理性的多元主义事 实,应当与个体从参与者视角出发所达成的自我理解、生活计划或 “善观念” 保持内在的联系,以此来保证对个体私人自主性的尊重。其次,它还应当是一种去先验化的第一人称复数 ( 即 “我们”) 的公共视角或主体间视角。无论道德视角本身还是由之出发所作出的规范性判断,都应当是 “我们” 之间共同建构的结果,而不能成为单个主体的独白式慎思的结果,以此来保证对每一个体的平等的尊重。最 后,它还应当受到合乎交往理性或公共理性的约束条件的限制,以此保证自身的主体间的可辩护性或可 接受性,避免沦为主体间基于合理性的纯粹事实性接受。
简言之,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应当是 “我们” 的主体间视角,这种视角一方面应当与作为实践活动参与者的 “我” 与 “你” 的解释视角保持一种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又应当根据受到特定约束条件限制的程序来对解释视角加以转换或改造。因此,道德视角既不是由诸多个体通过各自解释视角的 “幸运收敛” 而主观地 “创造” 出来的,也不是由某一或某些个体抛开了自身的解释视角而认知性地“发现” 的,而是由所有个体在特定程序的限制下通过对自身解释视角予以转换而主体间地 “建构” 起来的。只有这样建构起来的视角,才是一种真正实现了自主性与普遍性 ( 或主体性与客观性) 之统一的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
二 限制 - 收敛与反转 - 扩展: 建构路径的差异
既然道德视角是一种主体间的建构之物,而且上述分析已经表明,这种建构活动的起点乃是真实主 体所持有的解释视角,其终点则是一种主体间的道德视角。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何种建构路径才 能在满足前述诸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实现从这种偏倚性起点向不偏不倚终点的理想转换。正是在这一问 题上,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间产生了分歧,双方的 “家族内部之争” 也正是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的。
如前所述,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一样,主张道德视角的建构应当由包括 “你” 和 “我” 在内的所有真实公民从自身的参与者视角出发来进行,但问题在于,真实公民的参与者视角往往是偏倚的,因此从 这样的视角出发显然无法直接建构起一种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罗尔斯从其建构主义出发设想出另外两种视角,即 “良序社会中的诸公民的视角” 与 “原初状态中的各派的视角”①。
一方面,道德视角的任务是要保证由之出发所作出的规范性判断的不偏不倚性,而在罗尔斯这里, 这种规范性判断则具体体现为适用于良序社会的公共政治正义观。因此,根据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我们 可以且必须构想出一种适合于从事政治正义观建构的特殊行动者,即自由且平等的、合理且合乎理性的“道德人格 ( moral persons) ”,亦即一种良序社会中的诸公民。罗尔斯赋予这种道德人格的诸种约束条件本身就保证了其视角的不偏不倚性。因此从这种视角出发,诸道德人格就有可能共同建构起一种不偏 不倚的公共政治正义观。另一方面,道德人格的视角面临着协调合理性与合乎理性之间关系的负担( 因为两者有可能提出不同且彼此冲突的要求) 。为了减轻这一负担,罗尔斯又进一步构想出了原初状态这一理念。根据这一理念,道德人格所具备的理性能力之合乎理性方面的诸要求,由施加于原初各派 之上的信息屏蔽等约束条件来加以保证,原初各派只被保留了理性能力的合理性方面。这样一来,各派 就只需要从自身的合理视角出发,按照合理选择的诸标准来选择一种可接受的社会基本善品的分配方 式,亦即一种政治正义观。由于这一选择过程已经受到先在的约束条件的限制,因此无论原初各派最终 选择了怎样的政治正义观,它都是不偏不倚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念本身就可以被视为 “他对关乎正义问题的道德视角的解释”②。
很明显,这种道德视角实际上是基于对真实公民的解释视角的限制而被建构起来的。第一,这种视 角只关注与良序社会的基本结构有关的政治价值,而将与完整的解释视角联系在一起的非政治价值全都 排除在外。第二,作为这种视角之持有者的虚拟道德人格仅被保留了真实公民诸能力中之理性能力的两 个方面,即合理性与合乎理性 ( 原初各派甚至只被保留了合理性这一个方面) 。正是上述限制才保证了被建构起来的道德视角的不偏不倚性; 但与此同时,这些限制使得道德视角的建构活动变成了一种虚拟建构,道德视角本身也变成了一种不同于真实第一人称视角的 “虚拟视角”③ 。反对者因此可能质疑,这种虚拟的道德视角实际上与个人的真实解释视角失去了内在的联系,甚至沦为一种由作为哲学家的罗 尔斯所虚构出来的外在的旁观者视角。对此罗尔斯从两个角度作出了回应。
其一,从这种视角的来源上看,罗尔斯主张,尽管道德人格和原初各派是虚拟的,但他们并不是由 哲学家独白式地虚构出来的,他们的视角也不是由哲学家强加给真实公民的第三人称视角或旁观者视 角。相反,无论是包含在道德人格观念中的自由与平等等政治价值,还是合理性与合乎理性等理性能 力,实际上都已经蕴含在现代民主社会的真实公民从自身解释视角出发所持有的日常道德直觉之中。上 述虚拟建构只是将这些先在的观念予以聚焦与澄清,通过适当的建构程序, “将它们组合进一种合乎理性且完整的政治正义观”① 而已; 而且这种聚焦、澄清与组合是否合乎理性,同样也需要每一真实公民从自身视角出发通过广泛的反思均衡来予以检验。就此而言,这种道德视角与真实公民的第一人称解释 视角并没有失去内在的联系。
其二,罗尔斯还从建构结果的角度指出,这种被虚拟地建构起来的道德视角实际上不仅能够与每个真 实公民的解释视角相兼容,而且所有真实公民的解释视角还能够在作为这种虚拟道德视角之结果的公共政治正义观上实现 “收敛”。前者即罗尔斯所谓的 “充分辩护”②,它要求每个真实公民从自身所持有的解释视角出发,去检验从前述虚拟道德视角出发建构起来的政治正义观,能否 “被嵌入———或被安排、或作为一个组件被插入”③公民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这种辩护一旦完成,就意味着道德视角能够摆脱其虚拟性质,而在每一真实公民面前获得充分辩护,从而与公民们真实的解释视角保持内在的联系。后者即罗尔斯所谓的 “公共辩护”④,它要求所有真实公民基于一种 “广泛而普遍的反思均衡”⑤,去检验他们各自偏倚的解释视角,能否在从虚拟道德视角出发建构起来的公共政治正义观———这种政治正义观已经被证明可以与他们各自偏倚的解释视角相兼容———之上实现一种 “收敛”,从而就公共政治正义观达成一种重叠共识。这种 “收敛”一旦实现,则意味着真实的道德视角不仅能够在每个、而且能够在所有真实公民面前获得辩护,从而成为所有真实公民的第一人称复数的主体间视角。当然,上述 “嵌入” 与 “收敛” 之所以可能,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罗尔斯对真实公民的完备性学说及相应的解释视角施加了合乎理性这一 约束条件。换言之,在罗尔斯这里,对解释视角的限制是贯穿始终的,尽管其限制程度并不相同。
与罗尔斯一样,哈贝马斯也主张必须首先从实践活动参与者的解释视角出发来重建道德视角。但是 与罗尔斯接下来就对前者加以限制不同,在哈贝马斯看来,为了 “阻止特殊个体或集体的自我理解和世界观被边缘化”⑥,我们必须允许所有参与者的特殊解释视角都有资格进入实践对话这一道德视角的重建过程中来。道德视角不是由康德式的单数虚拟人格在独白式慎思中,也不是由罗尔斯式的复数虚拟 人格在虚拟对话中建构起来的,而是由持有差异解释视角的真实公民在真实的实践对话中重建起来的。 但问题在于,由解释视角的偏倚性带来的理由冲突几乎不可避免,这样一来,主体间的道德视角很可能 要么根本无法重建起来,要么也只能沦为温和相对主义式的 “幸运收敛”。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哈贝马斯在借鉴阿佩尔对话伦理学和米德 “理想角色扮演” 等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解释视角的理想化反转和扩展来重建道德视角的独特路径。
如前所述,为了保证道德视角的不偏不倚性,罗尔斯主张道德视角的建构过程要受到建构程序及施 加于其上的约束条件的限制; 同样地,哈贝马斯也主张这一视角的重建过程要受到实践对话程序及相应约束条件的限制。此外,为了证明道德视角与真实公民的解释视角保持着内在的联系,罗尔斯主张那些 约束条件源于公民的日常道德直觉; 同样地,哈贝马斯也主张那些约束条件乃是从对论辩预设的先验语用学分析中得来的,因此亦非哲学家的任意虚构。根据哈贝马斯的分析,这些约束条件即理想对话的三大有效性条件———真实性、正当性及真诚性,具体表现为 “进入的自由、平等的参与权、参与者表现出来的真诚性、在采取立场时不存在强制,等等”①,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情境即是一种实践对话的 “理想言语情境”。这样一来,尽管作为对话输入物的参与者的特殊理由及相应的解释视角依然具有偏倚 性,但是由于它们必须满足施加于对话过程之上的理想言语情境的诸条件,亦即必须能够在其他对话参 与者面前获得不偏不倚的辩护,因此实践对话就 “能够扮演一种阐明了道德视角的程序之角色”② 。换言之,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限制下的虚拟建构程序一样,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语情境限制下的实践对话程 序,也保证了最终建构或重建起来的道德视角的不偏不倚性。
但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不同的是,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语情境并不是对公民的解释视角本身的限制, 而只是对实践对话程序的限制。哈贝马斯反复强调,仅凭实践对话程序本身并不能产生出不偏不倚的道德判断,它必须 “依赖于从外部注入给它的偶然内容”③,即参与者从自身解释视角出发带入对话中的实践判断及其 “实用的和伦理的理由” 等。④ 因此,当真实公民遵循实践对话程序的约束条件进入对话过程中时,他们的 “那些可供选择的视角、利益结构、个体的自我理解和世界观中的差异不是被消除, 而是在对话中被给予充分的展示”⑤ 。而这些偏倚的解释视角之所以能够转换为一种不偏不倚的道德视角,关键就在于解释视角的反转与扩展。在哈贝马斯看来,实践对话的每一合格参与者都能够且应当具备视角采择 ( perspective-taking) 能力,这一能力使得他能够 “将他自己投射到所有他者的视角上去”,从而 “检查并相互反转解释视角”⑥ ,而且实践对话程序本身也要求参与者这样去做。而当参与者普遍实施解释视角的这种理想化反转时,他们就进入到了 “G. H. 米德称之为 ‘理想角色扮演’ 或 ‘普遍对话’ 的角色的普遍交换”。借助角色的这种普遍交换,每一参与者就不仅可以 “在利益的均衡中去采纳所有他者的视角”⑦ ,而且其解释视角也可以被所有他者采纳为自身的视角。在此基础上,某个参与者从自身解释视角出发所提出的理由,也就有可能借助 “理由的温和说服力” 而被其他参与者接受为一种 “好的理由”⑧ ,并据此就道德判断达成对话共识。而当这一切在实践对话过程中真实地发生时, 那个参与者的第一人称单数的解释视角,就被理想化地扩展为一种第一人称复数的主体间的道德视角; 由之出发所作出的道德判断也因此是一种得到主体间相互承认的不偏不倚的判断。
综上所述,罗尔斯的道德视角,首先是通过将真实公民的解释视角理想化地限制为良序社会中的公 民视角,进而限制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派视角而虚拟地建构起来的; 其次是通过每个及所有真实公民从各自的受到合乎理性限制的解释视角出发,来检验与之相应的政治正义观的可接受性而得到真实辩护的。 与罗尔斯的这种理想化限制和收敛路径不同,哈贝马斯的道德视角则是在对解释视角的理想化反转和扩 展的基础上重建起来的。其中,实践对话程序及理想言语情境,保证了由解释视角反转和扩展而来的道 德视角的主体间的普遍性与不偏不倚性; 而相关方的真实参与,则保证了道德视角与解释视角的内在联系及对个体私人自主性的尊重。
从上述分析中也可以发现罗尔斯 “限制 - 收敛” 与哈贝马斯 “反转 - 扩展” 的道德视角建构路径的一些更具体的差异。首先,作为建构起点的众多真实公民所持有的解释视角始终是杂多的,而作为建 构终点的为所有公民所接受的道德视角则是相对单一的,就此而言,道德视角的建构就意味着从杂多、差异与特殊走向单一、同一与普遍 ( 当然不是 “无差别地同化与均质化的普遍主义”,而是一种 “对差异高度敏感的普遍主义”①) 。但双方从杂多走向单一的 “求同存异” 路径并不一致: 在罗尔斯这里,先是杂多的解释视角,经过诸种限制而被建构为一个单一的虚拟道德视角,进而杂多的解释视角在这个 单一的道德视角之上实现一种收敛; 而在哈贝马斯这里,则呈现为杂多解释视角中的某个单一解释视角,经过反转最终被扩展为一个所有公民都普遍接受的单一道德视角。
其次,在罗尔斯这里,道德视角的建构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虚拟建构到真实辩护的过程。前者的任 务是将杂多的解释视角限制为虚拟的道德人格、进而是原初各派的视角,并且经由建构程序将道德视角 虚拟地建构起来。只有经过了这种虚拟建构,真实公民才有可能将被建构起来的虚拟道德视角嵌入自身 真实的解释视角之中,并最终实现一种视角的收敛。因此,道德视角的虚拟建构阶段是必不可少的。但 在哈贝马斯这里,虚拟建构既无必要亦不正当,解释视角的反转及向着道德视角的扩展,完全是由真实 公民在真实的实践对话过程中完成的。
最后,从前两点差异中还可以引申出第三点差异。在罗尔斯这里,道德视角的建构路径不仅包含了限制 ( 对应于 “适可而止的辩护”②) 与收敛 ( 对应于建基在 “充分辩护” 之上的 “公共辩护”) 两个阶段,而且这两个阶段是可以且必须逐次完成的。尽管我们可以在后一阶段出现困难时返回到对前一阶 段的反思与修正上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可以相互僭越。相反,在哈贝马斯这里,反转与扩展则同属 于真实的实践对话这个唯一的阶段,我们或许可以在思想中对之加以识别和区分,但在实际的道德视角 建构过程中,两者则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与循环之中,并统一于实践对话过程。
三 建构与批判: 分歧的原因
作为其实践哲学的一个基础性组成部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道德视角理论对其整个实践哲学有着 深刻的影响,因而双方道德视角建构路径方面的分歧,也导致了其实践哲学整体的重大差异,并且引起 了双方的 “家族内部之争”。
第一,道德视角的核心任务就是保证由之出发所作出的规范性判断的不偏不倚性,因此这种分歧的 影响,也最直接地体现在从被建构起来的道德视角出发所作出的规范性判断,尤其是这种判断的内容之 确定性上。在罗尔斯这里,在公民对道德视角进行真实辩护之前,就可以从虚拟的道德视角出发,直接 建构起具有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判断,即 “作为公平的正义” 的政治正义观; 而且这一政治正义观的建构,本来就是其道德视角虚拟建构阶段的最终目标所在。相反,在哈贝马斯这里,从道德视角 出发所建构起来的规范性判断的确定的实质性内容,则始终依赖于公民们的实际对话过程。而在这些实 际对话发生之前,哲学家所能做的,只是澄清道德视角及相应的规范性判断的重建过程所应当遵循的程 序及其约束条件。之所以有这种差异,还是源于双方道德视角建构路径的分歧。罗尔斯将真实公民的解 释视角限制为理想的道德人格、进而是原初各派的视角,正是从这种受限的视角出发,才有可能经由合 理选择程序而建构起具有内容确定性的规范性判断。而在哈贝马斯这里,无论是视角的反转还是扩展, 都是由真实公民们来完成的,而且规范性判断的实质性内容的最终确定,既依赖于视角的反转与扩展, 也依赖于真实公民们从自身解释视角出发从外部为实践对话所输入的偶然内容。因此,仅仅依靠哲学家 对道德视角重建路径的规定,显然无法为规范性判断赋予实质性内容。
第二,这种分歧的影响,还体现在双方对规范性判断所依赖的理由的可接受性的规定上。正如有学 者已经指出的,对哈贝马斯而言,仅当所有真实公民都基于同一条普遍可接受的理由而支持一项规范性判断时,这项判断才是有效的。相反,在罗尔斯这里则没有这么强的要求,至少在真实辩护阶段,只要 公民们能够从各自接受的理由出发去共同支持一项规范性判断,这项判断就是有辩护的。① 双方在理由可接受性上的这种分歧,既是其道德视角建构路径分歧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反过来受到了后者的影响。 就哈贝马斯而言,当对话参与者反转到其他参与者的解释视角上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向着与该视角相应 的理由的反转; 而当某个解释视角被扩展为普遍可接受的道德视角时,同时也就意味着与该视角相应的理由得到了类似的扩展。与之相反,就罗尔斯而言,解释视角向着道德视角的收敛本身,就只是收敛于 与道德视角相应的规范性判断 ( 即公共政治正义观) 之上,而非与差异解释视角相应的理由之上。
不过,与这种差异所导致的颇受瞩目且已得到广泛研究的后果相比,更令人感兴趣的则是导致双方 建构路径差异的原因。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回到他们对 “作为建构起点的解释视角” 和 “作为建构终点的道德视角” 的理解之差异上来,因为正是起点和终点的这种差异决定了建构路径本身的差异。
首先,双方对解释视角的理解是有差异的,这直接源于双方对作为解释视角持有者的真实个人之规 定的差异。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主张应当同时从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两个维度去理解个人,但是双方给予 两者的权重并不一样。尽管罗尔斯也像哈贝马斯一样拒绝对个人的 “孤立原子式” 理解并强调社会对于个人的重要性,但是作为一个个人主义者,他依然主张在屏蔽掉个人先天地及后天社会性地被给予的 各种 “偶性” 之后,至少还可以假定必然会剩下一种先于人的主体间构造而存在的普遍同质的主体性内核,亦即一种道德人格。②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预设,罗尔斯才能够宣称,在对所有真实公民的解释视角予以理想化限制之后,必定能够留下一种普遍的道德人格视角与原初各派视角,并由之出发建构起道 德视角。也是由于这个原因,每个及所有真实公民才有可能将从这种道德视角出发建构起来的政治正义 观嵌入自身的解释视角之中,并且在视角收敛的基础上达成重叠共识。
相反,尽管哈贝马斯也像罗尔斯一样强调个人的主体性维度,并拒绝将个体淹没在共同体之中,但与罗尔斯不同的是,哈贝马斯同时还反复强调 “个人只有以社会化的方式才能被个体化”③, “个体性在主体间承认的关联中以及主体间地中介的自我理解的关联中塑造自身”④。既然个体性主体是在交往行动中以一种主体间互动的方式构造起来的,那么在个人内部就只可能存在普遍的 “人类心灵的主体间构造以及我们主体性的社会性内核”⑤,而不可能存在那种普遍同质化的主体性内核。这样一来,我们也就不可能从对解释视角的理想化限制中抽象出某种道德人格视角,而只能允许每一个人将其从自身 解释视角出发所持有的特殊利益或价值等,作为待检验的内容 “从外部注入” 到真实的实践对话中去。此外,既然解释视角及与之相应的需要和欲求是由主体间的文化价值加以塑造的,那么它当然也就能够 而且需要在对话中向所有他者的批评保持开放。⑥ 正是在对这些被注入对话的解释视角的批评过程中, 我们才有可能检验它们能否被反转和扩展为一种道德视角。
其次,双方对道德视角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这直接源于双方对道德视角应该符合的价值承诺的理 解之差异。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对私人自主性与公共自主性作出了道德承诺,并力图实现两者的统一。 正是基于对后者的承诺,他们才强调道德视角应当是主体间的不偏不倚的视角; 也正是基于对前者的承诺,他们才强调道德视角应当与个体的解释视角保持内在的联系。但是,双方给予两者的权重并不一 样。在罗尔斯这里,私人自主性与公共自主性之间被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线。虽然私人自主性必须受到公共自主性的规范与调节,因为正是公共自主性才 “使私人性个人的个人自我决定得以可能”①; 但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实际上主张私人自主性乃是一种先于公共自主性而存在的价值。基本善品 之所以能够先于原初各派的、体现了一定公共自主性的虚拟对话而存在,部分原因就在于私人自主性的 这种先在性,因为基本善品本身无非就是保障私人自主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道德视角之所以有可能 首先通过道德人格的虚拟对话建构起来,在罗尔斯看来,就是因为这种虚拟建构程序本身可以在很大程 度上满足私人自主性的诸要求。当然,罗尔斯后期逐渐意识到,公共自主性的要求实际上无法在虚拟对 话中得到完全的满足,因此他开始强调解释视角向着道德视角收敛的必要性。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真实 收敛始终还是后于道德视角的虚拟建构,而这根本上还是源于私人自主性相对于公共自主性的先在性。 相反,哈贝马斯从其康德式共和主义立场出发,主张私人自主性与公共自主性实际上是 “彼此互为预设”② 且 “‘共为基原 ( co-originality) ’ 的价值”③。缺少了私人自主性的保障,个人根本不可能作为自由平等者参与公共自主的实践对话与意志形成过程; 而缺少了公共自主性的保障,用于保护个人的私人自主性的规范及其正当性就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也决定了在哈贝马斯这里,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某种先于公共自 主的实践对话过程而被确定下来的普遍的基本善品。这样一来,公共自主性显然就被赋予了比在罗尔斯那里 更大的权重。但是,公共自主性显然不可能在哲学家独白式的虚拟对话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证,而只能诉诸 于真实公民的真实实践对话过程。因此,既然道德视角本身就要体现和确保公共自主性价值,那么对于哈贝 马斯而言,这种视角也就只可能由真实公民在真实的实践对话过程中,通过解释视角的反转和扩展而自行重 建起来。在此,诸真实公民既是道德视角及相应的规范性判断的重建者,同时也是被重建起来的视角及判断 的受约束者。④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这样一种道德视角才能真正保证公共自主性与私人自主性的统一。
最后,双方对道德视角建构路径的规定之差异,根本上还是源于双方道德视角理论背后的哲学旨趣 之差异。尽管双方都强调道德视角理论乃至整个实践哲学应当同时兼具建构性与批判性,但是这种强调 始终是有倾向性的。罗尔斯显然更加重视道德视角的建构性,因此他也更加强调建构路径应当保证作为 建构结果的道德视角的确定性,并以此来保证由这一视角出发所建构起来的公共政治正义观的内容之确 定性。他对个人的主体性维度及私人自主性价值的强调,显然都与他对道德视角建构性的重视有关。相 比而言,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传人的哈贝马斯则更加强调道德视角的批判性,因此他更加强调道 德视角重建路径本身的开放性,并以此来保证源于既存传统与现实的解释视角能够在这一重建过程中接 受批判与检验。他对个人的主体间性维度及公共自主性价值的强调,也显然与他对道德视角批判性的重 视有关。正是由于哲学旨趣的这种差异,罗尔斯才会质疑哈贝马斯基于真实对话的重建路径有可能根本 就建构不起任何确定的道德 - 政治规范,哈贝马斯也才会质疑罗尔斯从虚拟对话出发的建构路径实际上是在扮演 “为一个良序社会建构一套详尽方案” 的 “家长式角色”,并且有可能陷入 “对现状的非批判性肯定”⑤ 。就此而言,对双方道德视角建构路径的任何评价,最终都必须以对 “实践哲学本身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角色” 这一更宏大问题的回答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