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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外藩蒙古台吉爵位封袭制再探讨(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27 22:26:0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为确保外藩蒙古台吉爵位封袭制度的正常运转, 清廷在程序上制定了诸如王公子弟须报院登记注册等诸多附加环节。如蒙古王公新生之子待命名后, 须报理藩院登记注册。就此, 理藩院定有专项条例, 规定外藩蒙古各旗札萨克每年年终须将各该旗札萨克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 以及闲散王、贝勒、贝子、公等所新生之子, 汇总造册报理藩院, 呈报内容包括新生之子所生年月、现命何名以及实为某王公之第几子等, 报项须如实而详细。在此基础上, 内外札萨克各旗王公子弟中的及岁台吉须按三年的比丁年分汇总呈报。同时, 还将内外札萨克各旗王公中的台吉、塔布囊爵位, 以其家族脉络予以区分。如划分为一般的承袭台吉和军功投诚世袭台吉, 出缺报院, 随案注册, 每三个月查办一次, 合例者汇题请袭, 不合例或呈报各项不明者按名驳查。同时要求, 承袭台吉或塔布囊须绘制家谱, 澄明其祖系、爵职等级和授封源流, 报理藩院备案, 承袭时须按其房分支派, 分别承袭, 且强调“不得含混呈报” (39) 。承袭台吉或塔布囊爵位时须按既定程序引见皇帝授封, 并遵照外藩蒙古王公朝觐制度觐见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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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吉、塔布囊是外藩蒙古所有爵位中的最底等级, 也是最为庞大的贵族阶层和清廷统治蒙古必不可缺少的贵族、官僚阶层。清廷在北疆的治理问题上, 以“昔秦兴土石之工, 修筑长城, 我朝施恩于喀尔喀, 使之防备朔方, 较长城更为坚固” (40) 的治边思想为导向, 在北疆的统治中始终遵循不设边防, 采取以蒙古为之屏藩的战备和固边政策。为了达到这一战略目标, 清廷重视笼络蒙古王公, 即注重如何构建忠于皇帝的强大的蒙古贵族阶层, 在承袭台吉爵位的相关章程中充分体现了清廷的这一策略。值得注意的是, 台吉、塔布囊因违规而被夺爵时, 就其子孙的承袭问题上, 清廷表现出宽仁的态度, 允其子孙继续承袭原爵位。就此理藩院有专项规定:“台吉因行窃革退者, 永不准其开复。其子嗣无论事前事后所生, 均俟年及十八岁时, 仍准给与台吉职衔。” (41) 这项规定表面上体现了清廷对功勋蒙古王公家族的恩赏, 但不应忽视其内在的根本意图, 即清廷不能失去对蒙古王公的依赖性, 自然不愿断绝有利于自身的蒙古贵族、官僚阶层的源头, 即使是父辈叛逆, 也允许其后裔延续原有袭爵。从这一角度来说, 清廷所表现的“宽仁”背后, 隐藏着不断培育其统治蒙古所需贵族和官僚阶层, 以便达到其既定的以蒙古为屏藩, 统治北疆的战略目的。由于台吉、塔布囊为外藩蒙古王公贵族爵位中的最底等级, 其下无降等空间, 所以在清廷培育“统治蒙古的工具”这一点上, 台吉和塔布囊既有代表性, 更具有特殊性。清廷一般不轻易彻底断绝其爵位或应有的贵族权益。台吉或塔布囊等出家当喇嘛者, 其本身俗世爵位自然被撤消, 但是理藩院为此又制定“台吉等已当喇嘛, 其职衔分别承袭”的专门条款, 规定台吉、塔布囊已当喇嘛者, 未出家以前所生之子, 准其承袭职衔 (42) 。

台吉、塔布囊爵位是蒙古游牧社会固有的传统爵号, 台吉或塔布囊爵位上也可冠以蒙古传统的“达尔汗”等更为高贵的封号。《理藩院则例》中规定, 凡内外札萨克各旗台吉等, 有创始投诚及军功者, 赏给达尔汗名号世袭罔替者, 出缺时由该札萨克拟定应袭人员开报, 并将敕书呈送到院, 由院查核具题。承袭后, 将敕书移送吏部填写领回发给。清廷保留和沿用台吉、塔布囊这一爵位名称, 或附加其他蒙古传统封号, 体现了其在边疆地区所推行的“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

对台吉、塔布囊的惩处方面也留有蒙古传统文化的重要痕迹。蒙古族自古以游牧经济为基础, 家畜是其政权或民众赖于生存的物资基础, 盗窃家畜属不可饶恕的失德的行为。在蒙古台吉、塔布囊爵位的开复问题上, 清廷仍坚持传统的严惩作法, 制定了“台吉因行窃革退者永不准其开复”的条款。规定在蒙古捐纳相关条款中仍得以保留, 如“除犯行窃不准捐复外”, 犯别项罪名革职者, 可通过捐纳开复爵位。具体规定有:原系头等台吉、塔布囊捐银1000两, 二等台吉、塔布囊捐银800两, 三等台吉、塔布囊捐银600两, 四等台吉、塔布囊捐银400两, 俱准开复原品顶戴。可见就行窃持零容忍的态度, 在台吉爵位的捐纳中保留了蒙古传统习惯法的特色。

台吉、塔布囊爵位的授封体现蒙古固有爵位文化的同时, 亦吸收了清代满洲八旗制度或内地相关文化的因素, 体现着蒙古传统文化与其他民族或地区文化相互融合的时代特征。首先, 在蒙古台吉或塔布囊爵位之上赏赐“公”等满洲爵号, 形成双爵号, 或使台吉、塔布囊爵位出现“实”与“虚”之分。如喀尔喀图什业图汗部中左旗设公品级札萨克一等台吉。穷其缘由, 乾隆十八年清廷敕封于三达克多尔济为辅国公, 二十年又晋升贝子品级, 到乾隆二十三年授中左旗札萨克。二十九年, 其长子车凌多尔济袭札萨克辅国公, 实为由其父贝子爵位降二级。五十三年, 车凌多尔济长子萨兰多尔济袭该职时, 则变成公品级札萨克一等台吉 (43) 。可见, 到萨兰多尔济, 其本人实际爵位为台吉, 公品实属虚衔。此外, 台吉、塔布囊爵位的奖惩中还纳入了赐予“花翎”或“纪录”“加级”等其他因素。乾隆四十二年, 乾隆帝谕称:“蒙古台吉、塔布囊内, 经朕赏戴蓝翎暨单眼花翎者, 伊等承袭王、贝勒、贝子、公时, 候朕按其品级大小, 加赏双眼、三眼花翎。如所袭之职, 止应戴蓝翎暨单眼花翎, 著仍旧戴用, 毋庸加赏。” (44) 此类实例还如, 同治八年“赏浩齐特头等台吉栋多克僧格、苏尼特头等台吉索特那木多布沁、阿巴噶二等台吉贡多三保三人, 每人一眼孔孔雀翎一支、洋磁翎管三个” (45) 。相关惩处条款中亦有同类情形。如内外札萨克遇有该处将军、都统、大臣、差官到境滥送财物者, 管旗王公、台吉均降三级, 调用 (46) ;又如若有服饰、丧葬等方面违禁者, 管旗台吉、塔布囊均罚俸三月, 不管旗台吉、塔布囊均罚畜五。

综观清代外藩蒙古台吉、塔布囊封袭制度, 经历了清前期的创始、完善和清后期的沿袭、调整阶段。其授封依据主要以对清廷所做出的功绩大小或忠诚为前提, 而且台吉、塔布囊无论在任与否均有原品世袭之例。爵位的设置, 保留了蒙古传统游牧社会固有的特征, 同时体现出与内地和其他民族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特点。晚清盛行的捐纳制度冲击了原有台吉、塔布囊爵位的功封和恩封制。外藩蒙古台吉和塔布囊爵位封袭制度, 无论是功封、恩封, 还是捐纳所得, 其根本意图在于清廷笼络蒙古王公, 确保北疆的统治。

注释(参考文献):

1 《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40, 传24, 载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清代蒙古史料全辑》 (四) , 第355页。

2 (24) (38) (39) (41) (42) 杨选第、金峰校注:《理藩院则例》卷3, 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 第71、71、71、73、75、75页。

3 皇帝女儿的称号。清代公主按嫡庶所出, 分封为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郡主是公主封授的第一等。亲王嫡出女许婚时封为郡主, 品级同郡王夫人。县主是公主封授的第二等。郡王嫡出女许婚时封为县主, 品级同贝勒夫人。郡君是公主封授的第三等。贝勒嫡长女及亲王侧福晋所之女封郡君, 品级同贝子夫人。县君是公主封授的第四等。贝子嫡长女及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县君, 品级同镇国公夫人。乡君是公主封授的第五等, 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之嫡长子及贝勒侧福晋所生之女封为乡君, 品级同镇国将军夫人。

4 (7) (10) (13) (16) (17) (19) (20) (21) (44) 《清会典事例》卷973, 理藩院, 封爵, 承袭台吉、塔布囊, 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版, 第10册 (下) , 第1072页。

5 (6) (12) (22) (23) 《清会典事例》卷967, 理藩院, 封爵, 内札萨克 (一) , 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版, 第10册 (下) , 第1013页。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科布多参赞大臣沙克都林扎布、额尔庆额奏为杜尔伯特部落札萨克头等台吉育木泌病故遗缺请以伊子阿毕尔米达承袭事, 光绪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科布多办事大臣锡恒以达木鼎策得恩承袭霍硕特札萨克头等台吉并饬补发敕书事, 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一日。

8 《清会典事例》卷968, 理藩院, 封爵, 内札萨克 (二) , 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版, 第10册 (下) , 第1025页。

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乌里雅苏台将军福济、锦丕勒多尔济为遵旨整顿喀尔喀二十台请将出力人员四等台吉莽噶拉札布札兰章盖阿育什奖励事, 同治十年四月十一日。

1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荣全奏为二等台吉丕凌哩札木楚等经理台站采办驼只尤为出力请分别奖叙事, 同治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11 《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7, 载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清代蒙古史料全辑》 (三) , 第181页。

12 果亲王允礼等:《奏请捐纳蒙古马驼等折》,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上册) , 第2409页。

13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 卷67, 《清代方略全书》 (25) ,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第775页。

14 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清代蒙文档案, 《奉旨内外蒙古王公台吉捐助军需之驼马银及加级加衔事致阿拉善亲王旗饬文》, 咸丰六年七月十六日。

15 (3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杜嘎尔等奏为札萨克图汗部二等台吉旺沁多尔济等捐助城工需款请奖事, 同治十三年六月初八日。

16 (31) 《清会典事例》卷989, 理藩院, 捐输, 蒙古捐输, 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版, 第10册 (下) , 第1213页。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库伦办事大臣张廷岳奏报台吉玛哈巴尔第捐输军饷请移奖其亲孙事, 同治朝。

18 《清德宗实录》卷34, 光绪二年六月, 辛卯, 《德宗实录》 (一) , 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 第487页。

19 (34) 《札为准理藩院咨复议准蒙员等赏戴花翎饬知由》, 载李澍田主编:《东北农业史料》, 蒙荒案卷·办理札萨克镇国公旗蒙荒案卷, 第99-100页。

20 《清文宗实录》卷233, 咸丰七年八月, 庚申, 《文宗显皇帝实录》 (四) , 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 第629页。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库伦办事大臣延祉等奏报未授职台吉报捐锒两请奖叙事, 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2 《清圣祖实录》卷151, 康熙三十年四月, 壬辰, 《圣祖仁皇帝实录》 (二) , 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 第677。

23 《清会典事例》卷969, 理藩院, 封爵, 外札萨克 (一) , 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版, 第10册 (下) , 第1034页。

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赏赐浩齐特头等台吉栋多克僧格及宗室隆志等孔雀翎等物清单, 同治八年。

25 《清会典事例》卷997, 理藩院, 刑法·杂犯, 审断, 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版, 第10册 (下) , 第1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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