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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外藩蒙古台吉爵位封袭制再探讨(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27 22:26:0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三闲散台吉爵位的封袭

闲散台吉、塔布囊的封袭也经历了创始、完善和定制等几个阶段。如前所述, 清初台吉、塔布囊爵位的授封, 主要视蒙古王公率部归附及军功, 授予一至四等台吉、塔布囊, 可谓功封和始封。其后则按照清廷制定的相关承袭制度, 由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台吉和塔布囊子弟, 以及下嫁到蒙古的皇室之女之子弟承袭而形成了孳生台吉、塔布囊, 清中后期亦可凭捐纳获得台吉或塔布囊爵位。

学界一般认为, 除札萨克头等台吉、塔布囊爵位原品承袭之外, 其余台吉或塔布囊爵位均降等世袭。其实, 除了札萨克头等台吉、塔布囊爵位, 清制有关其他任职或闲散台吉、塔布囊的承袭条款涵盖了降等承袭和世袭罔替等诸多类型。顺治十八年规定, 台吉“身故后准其子孙暨亲兄弟世袭罔替” (16) 。康熙元年一度改为“台吉等子弟概为四品”, 不过同年又改定“一、二、三品台吉许以一子袭替外, 余子概为四品” (17) 。闲散台吉至少自顺治朝就已始行原品世袭, 后经康雍两朝沿用至乾隆朝前期。如喀尔喀赛因诺颜部噶瓦初授三等台吉, 乾隆二十一年赐公品级, 三十四年其长子桑济袭公品级三等台吉。又如土谢图汗部闲散台吉三都布多尔济, 于乾隆二十二年袭其父公品级一等台吉 (18) 。

乾隆年间, 闲散台吉、塔布囊的承袭制度在诸多细节上得到了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明确功封与恩封 (多指分例应得爵位) 之别, 区别实施世袭罔替与普通承袭 (分例承袭) 制度。按照乾隆四十四年的规定, “凡特赏之一、二、三等台吉出缺时, 应查其有无劳绩。如著有劳绩者, 准其子孙承袭原赏品级。其并无劳绩者, 仍照例袭本分应得品级” (19) 。 (2) 从立功的时间上明确了享有“世袭罔替”者的范围。乾隆四十六年规定, 在顺治以前有功之台吉、塔布囊等“将其世袭罔替之处汇奏承袭”, 同时明确“其自康熙以后因寻常效力实升品级者不在此例” (20) 。乾隆四十九年, 则将这一时间底线放宽为“自康熙年间以来”, 即历来所有功封一、二、三等台吉或塔布囊均予以世袭罔替。同时特别强调, 从前已经降等承袭者均予以改正, 诏原赏品级承袭 (21) 。王公、台吉爵位承袭的底线为四等台吉或塔布囊, 四等则自然属原品世袭。由此可见, 一至四等台吉、塔布囊均诏世袭罔替。 (3) 推行承袭台吉、塔布囊子弟的豫保制度。通常要求由长子承袭原品, 为避免造成爵位祖系不明, 乾隆十八年议准, 凡拟将台吉或塔布囊品级承嗣于余子者, 须豫保理藩院注册, 方可将来袭爵, 否则概不准承袭 (22) 。乾隆二十七年又出台新规, 一至四等台吉或塔布囊袭爵之长子亦须预先报院汇奏, 将来照章袭爵 (23) 。从此豫保制度也成为闲散台吉、塔布囊承袭规程中一项必有的环节, 一直推行至清末。

嘉庆朝以后, 台吉、塔布囊爵位承袭基本沿袭了前制, 主要还是强调功封与恩封、豫保等原有律例, 只是对个别条款略作调整、增补。如嘉庆朝补充规定:“台吉因行窃革退者永不准其开复, 但其子嗣无论事前或事后所生, 均俟年及十八岁时仍给予台吉职衔。”光绪朝所调整的条款:“台吉、塔布囊之子, 例应得之头、二、三、四等台吉、塔布囊后, 仍准其一子按原品级承袭, 世袭罔替。其余诸子均授为四等台吉、塔布囊。” (24)

总之, 闲散台吉或塔布囊既有分例降等承袭, 又有原品“世袭罔替”之规, 甚至亦有晋升更高爵位的可能。如喀喇沁左翼旗丹巴多尔济被削札萨克固山贝子后, 于嘉庆五年沦为一等闲散塔布囊, 到嘉庆八年本人又晋升贝勒。该闲散塔布囊因晋升贝勒, 自嘉庆十八年至光绪二年, 其三代后裔均原品承袭闲散贝勒爵号。

四捐纳与台吉爵位的封袭

捐纳是士民向朝廷捐银纳粮换取爵位或官衔的捐官制度, 清代沿袭此制, 亦在外藩蒙古中推广, 成为台吉、塔布囊等封袭爵位的新途径。

外藩蒙古捐纳自雍正朝后期出现, 经过逐步完善, 到咸丰朝趋于制度化。雍正十三年, 理藩院尚书等初次建议开办外藩蒙古捐纳, 制定记档、升级等具体捐例, 悬赏为平准战争捐输驼马的蒙古王公贵族 (25) , 成为外藩蒙古捐纳之首个案例。乾隆二十一年, 理藩院奏准《内外札萨克蒙古捐输驼马奖叙议案》, 对蒙古各旗捐驼马之王公、台吉等予以记录或晋升 (26) 。蒙古捐例由此从无到有, 并得以发展。到了晚清, 清廷为弥补财政亏空, 筹集军饷, 广开蒙古捐例。咸丰六年制定颁布《蒙古王公台吉等捐输银两议叙并捐输驼马议叙章程》 (27) , 使蒙古捐纳最终制度化, 成为外藩蒙古贵族获取台吉、塔布囊爵位的新途径。以有关四等台吉、塔布囊捐银为例, 规定捐1600两晋升为三等衔, 捐2200两晋二等衔, 捐2800两晋头等衔;捐3400两晋辅国公衔, 捐4000两晋镇国公衔。还规定札萨克头等台吉、塔布囊, 一至四等闲散台吉、塔布囊, 捐驼马8匹给纪录一次, 16匹纪录二次, 24匹纪录三次, 32匹加一级, 64匹加二级, 96匹加三次, 128匹加四级, 160匹加五级。200匹, 系头等台吉、塔布囊加辅国公衔, 二等台吉、塔布囊加头等衔, 三等台吉、塔布囊加二等衔, 四等台吉、塔布囊加三等衔。随着所捐驼马数量增多, 逐级晋升。如捐700匹, 头等台吉、塔布囊加镇国公衔, 加四级;二等台吉、塔布囊加镇国公衔, 加三级;三等台吉、塔布囊, 加镇国公衔, 加二级;四等台吉、塔布囊加镇国公衔, 加一级。800匹以上, 随时请旨。清末, 随着财政危急的加剧, 清廷常以“展限蒙古捐输新章”等手段, 不断调整捐纳基准及奖赏形式, 使蒙古捐纳日趋泛滥。喀尔喀札萨克图汗部二等台吉吉旺沁多尔济捐实银360两, “按照新章”, 奖赏戴花翎, 加给纪录一次;三等台吉常章丕多布多尔济捐实银300两, 赏戴花翎 (28) 。

台吉、塔布囊等亦可为其子弟、家族和子孙晋升而捐纳。同治元年 (1862年) 清廷规定, 台吉、塔布囊等捐输驼马等项恳请移奖子弟, “俟及岁时由院查照捐输例具奏请旨” (29) 。同治年间, 喀尔喀车臣汗部四等台吉玛哈巴尔第捐军饷所需实银300两, 并将由此应得奖叙呈请移奖其未及岁之亲孙那木萨赖扎布, 经库伦办事大臣奏准, 赏戴花翎, 并封四等台吉 (30) 。捐纳所受爵位亦可由其子孙世袭享有 (31) 。图什业图汗部花翎辅国公衔四等台吉三音巴雅尔, 因捐输银两, “加恩以辅国公衔, 世袭罔替” (32) 。光绪二十二年, 理藩院又奏定《蒙古捐输章程》 (33) , 捐例一直延续到清末。

随着蒙地开垦, 台吉、塔布囊等所捐银两中除家畜折银、蒙民摊派等原有银源之外, 还包括报垦草场所得“开荒银”, 这一现象在漠南地区尤为突出。清中叶以后, 随着清廷逐步松动和废弛蒙禁政策, 在漠南东部的卓索图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及中西部的察哈尔、乌兰察布、伊克昭盟等处王公贵族中掀起租典、招垦、报垦草场现象, 其捐输银两中即出现“报效地价” (开荒银) 等概念, 且数额巨大。光绪朝后期, 镇国公旗积极报垦, 仅该一旗以“报效国家之款”之名一次捐输地价银高达15.8万余两, 为此, 盛京将军奏请奖叙该旗镇国公喇什敏珠尔等4人。《蒙古捐输章程》中规定, 台吉、塔布囊等应行戴用花翎者, 即各以1200两为断, 准以四成实银上兑 (34) 。按照这一规定, 清廷从该旗所捐开荒银中扣出协理台吉土门吉尔噶勒、吉克济特札布及管旗章京卜彦托克他虎等3人捐纳花翎应付银1440两, 分别赏戴花翎。另外, 理藩院认为剩余15.7万两, 数额仍属巨大, 至于如何奖叙该旗镇国公喇什敏珠尔, 奏请皇帝亲自裁决。

粮食等农作物也成为台吉、塔布囊等为晋升而捐纳的物品。正如咸丰帝称“内外各札萨克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额驸等, 或捐输驼马、银、米或捐输应得俸银” (35) , 说明此时蒙古捐物中已包括粮食制品。这方面也有很多实例。如同治十三年, 喀尔喀札萨克图汗部四等台吉呢玛札布捐白面3000斤, 按当时的市价每斤1钱折算, 估价合实银300两, 为此“按照新章”, 经乌里雅苏台将军上奏, 赏戴花翎 (36) 。

蒙古捐纳的推行, 对原有的功封和恩封, 或分例封爵之规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其后台吉、塔布囊爵位的授封和承袭规则均发生了质的变化, 原规制均可通过捐纳而改变。喀尔喀图什业图汗部札萨克辅国公乌达尔都克齐布彦瓦齐尔胞弟固噜索兰占甘布苏伦因及岁, 经报明应照例袭三等台吉, 但该员捐纳实银1120两, 为此库伦办事大臣专门上奏, 恳请加赏二等台吉衔, 并赏戴花翎 (37) 。

五台吉爵位封袭制度的特性

台吉、塔布囊爵位是清代外藩蒙古最庞大的上层社会阶层, 该爵职既包括札萨克旗这一外藩蒙古基层军政组织的一旗之长札萨克以及军政要员, 又包括外藩蒙古所有王公贵族之子弟及下嫁到蒙古地区的皇室公主之子等。按照清制, 从蒙古汗、亲王到台吉等所有王公贵族之子, 以及下嫁蒙古的公主、郡主、县主、郡君、县君及县君以下者之子均分例授予一至四等台吉、塔布囊, 构成蒙古社会中地位显赫的群体, 享有清廷赋予的特殊权益。按照康熙朝相关规定, 外藩各旗庶人在台吉前明出恶言者依照相关律例罚取牲畜, 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 (38) 。因此, 台吉阶层自然成为蒙古社会最为庞大的贵族、官僚层, 他们渗透到所有蒙古上层官僚家族, 并忠诚于皇帝, 成为其统治蒙古所需官僚阶层的重要后备力量。正因如此, 清廷极其重视外藩蒙古台吉、塔布囊爵位的授封和承袭, 从相关律例的制定和完善, 到程序的规范化等环节上, 始终加大力度予以管理, 逐步成为笼络和统治蒙古贵族的一项严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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