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德保、臣李绶、臣吉梦熊谨奏。
臣等于五月二十八日奉命阅看贡监考职试卷并附考四库馆议叙誊录人员, 奉到钦命策题一道, 遵即于二十九日在贡院内一体隔别考试。查上次贡监考职试卷四百七十六卷, 共取六十八卷。此次收到试卷五百零八卷, 臣等公同悉心校阅, 于三十日会同监试御史臣傅英等严加复试, 拟取恩、拔、副贡一等二卷, 二等三卷, 三等三卷;岁贡一等二卷, 二等二卷;捐贡监生一等二十四卷, 二等四十五卷。共拟取八十一卷。至誊录八卷, 由正途出身者文理尚属通顺, 捐纳出身者字画亦尚端楷, 均堪录取。谨将贡监考职前列试卷十本并四库馆议叙誊录试卷八本一并恭呈御览, 恭候命下, 臣等会同该御史等拆号填榜, 交与吏部照例办理。
为此, 谨奏。
著将贡监考职录取滥额之礼部尚书德保等议处事上谕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二日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内阁奉上谕:据德保等奏, 阅看贡监考职试卷共五百零八卷, 拟取八十一卷。等语。此次考职贡监生, 比上届四百七十六卷虽多三十余人, 而上届仅取六十八卷, 核计每七卷内取中一卷, 若照此额数录取, 止应取七十二名, 何以多取九卷, 殊属有心干誉。此皆德保迂懦无能, 一味沽名市惠, 以致较前溢额。考职系三年一举, 似此每次加增, 其将何所底止耶?除现在已取之八十一卷免其裁汰外, 嗣后不得援以为例。德保、李绶、吉梦熊并著交部察议。钦此。
工部尚书金简等为酌拟报捐贡监职衔防弊数条事奏折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工部尚书兼署户部尚书事务臣金简等谨奏, 为奏明请旨事。
本年六月初一日奉上谕:巴延三奏据署兴安府知府之同知峳光拿获包捐监生伪造印信之王念修定拟斩监候一折, 已批交该部议奏, 并令署知府峳光送部引见矣。从前甘省报捐监生因王亶望通同属员舞弊营私, 致多事棍徒乘机代揽, 遂有包捐情弊。今皆系在部报捐贡监, 岂得复有代为包办名目。贡监为士子进身之阶, 必得身家清白方准厕列衣冠。该生等如有志向上者, 自应亲身赴部呈明履历, 候批准报捐, 方为正理。若该生等因道远盘费不敷, 不能亲身到部, 即可毋庸报捐, 国家帑藏充盈, 又岂藉伊等些微捐项为耶?嗣后如有在部具呈请捐贡监者, 该部应验明年貌, 实系亲身赴部身家清白之人, 始准报捐。若本人并未赴部倩人代捐者, 概行饬禁, 以杜匪徒诓骗包揽情弊。其有在部具呈报捐职衔者, 亦著照此办理。著为令。钦此。钦遵。抄出到部。仰见我皇上睿虑周详慎重名器之至意。当即恭录上谕, 通行各直省督抚、府尹, 并出示晓谕遵照办理。
伏查本年届戊申科乡试之期, 该生等志切观光, 报捐贡监应试者纷集, 且奉新例贡监录科, 钦派王大臣考试, 为时无几。其现在亲身赴部报捐者, 除一面取具同乡京官印结验明年貌准其报捐外。至其余报捐贡监、职衔人等, 现在钦奉谕旨, 饬令亲身赴部报捐, 嗣后揽捐、假照等弊不禁自除。惟是其中情形不一, 臣等公同酌议, 拟立数条, 以严防范而广皇仁, 俾得永远遵循, 奉行无滞。谨按款开列, 恭呈御览。
一、平人初捐贡监、职衔, 应亲身赴部具呈。但是否委系亲身, 臣部难以稽考, 应令取具同乡京官印结, 声明委系亲身字样, 粘呈投递。其京官内如七品以下等官向无印信者, 准其照向例出具图结, 加具印结, 由臣等验看年貌相符, 发司查办, 仍于捐后行文原籍地方官, 照例造具身家清白清册送部。
一、廪、增、附、武生等原有学册可稽, 伊等每年俱应本籍岁科考试, 且廪生有童试保考之责, 应令其亲信弟兄叔侄或至亲代为取结报捐, 仍于捐后将廪、增、附生移查礼部, 武生移查兵部, 核对学册咨复。
一、从前已捐贡监并微末职衔、已未满典吏以及中式举人、进士、恩、拔、岁、副, 俱有官册可凭, 捐册可验, 向例由监捐贡, 由贡捐职, 由微职加捐, 俱将原捐执照缴销, 较平人初捐自有区别, 应仍俟报捐后行知本籍。
一、京外现任人员、随任子弟, 自系身家清白之人, 或随外任帮办公务, 或父兄在京供职藉其子侄经营家务, 自与平人报捐者不同, 应仍俟报捐后行知本籍。
一、八旗满洲、蒙古、汉军, 原系在京居住无难亲身递呈。至驻防人等, 向系捐后由在京佐领造册报部, 应仍照旧办理。
一、独子及亲老之人, 虽有次丁年幼无知者理应朝夕侍奉, 又丁忧人等例应在籍守制, 向来报捐者于原呈内声明现在丁忧字样。嗣后此项人等应令专差妥仆, 或转烦至亲, 赴部报捐, 仍取具同乡京官印结, 声明系独子等字样, 捐后行文原籍地方官造册报部。
一、老幼及有疾之人, 难以长途跋涉, 向例报捐贡监、职衔, 并不拘定年岁, 嗣后应将年六十岁以上、十六岁以下, 以及有疾之人, 令其父兄叔伯子侄或至亲代为取结报捐, 仍于印结内声明, 捐后行文地方官造册报部。
以上各条, 谨就臣等意见所及, 是否有当, 伏候训示遵行。谨奏请旨。
协办大学士福康安等遵旨回京审理黄寿龄考到贡监婪索银两案事奏折
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臣福、臣董跪奏, 为奏闻事。
窃御史祝德麟参奏司业黄寿龄于考到时非钱不取以致士怨沸腾一案, 奉旨将黄寿龄解任交刑部看守, 特派臣等回京审办, 遵即起身, 昼夜兼行, 于十四日清晨到京。先传祝德麟到案, 将所奉谕旨明白宣示, 并谕以此事案情重大, 既经劾参, 即当彻底严办, 从重治罪, 若竟毫无指实, 只以风闻之言藉词诿卸, 即有诬告反坐之罪。祝德麟始犹含糊其词, 惟言得自风闻, 并无指实。及臣等反复开导, 始据称, 同族编修祝堃有海宁同乡监生杨朝佐、副贡生陈承曾到京, 资斧缺乏, 现有考到尚须设措贽仪。又, 我妻舅监生李内侄李廷瑚于考到时各送黄寿龄贽仪四两, 送贽仪后李廷瑚因病未能赴试, 李考到, 录取伊二人, 已往河南彰德府探亲。现有经手送银之家人杨升在京, 可以传询。此外还有何人馈送, 实在不能指出。等语。当提黄寿龄严切讯究。今将本年考到如何向应试诸生婪索银两、得受若干, 逐一据实供吐。据供, 国子监考到向系满汉司业轮期分考, 本年满司业纳麟宝出差, 所以我一人办理考到之事。我并不敢丝毫苟且, 只因考试时场规甚严, 不取的士子未免抱怨, 造作浮言, 或未可定。其实祝德麟所参的事并无影响。等语。臣等以士子赴监考到人数较多, 若果黄寿龄秉公考校一无沾染, 何以祝德麟指名参劾, 并有非钱不取、苞苴满户、物议蜂起之语。况该御史现已指出杨朝佐等四人, 即应从此跟究。再三驳诘, 据供, 我考到时俱是凭文录取, 并不敢未考之前婪索。祝德麟指出之贡监生杨朝佐、陈承曾、李、李廷瑚等四人实未谋面, 亦无得过他银两的事。问有考取前列于发案后到门拜认师生的, 记得有监生徐予嘉一人曾经备送过贽仪四两, 此外实无人送过。况且贡监考到后, 定例由总理堂官及祭酒录科分别去取, 方准入场。我系司业, 只管考到之事, 诸生岂肯相率馈送呢。等语。臣等伏查, 祝德麟既经指出馈送之人, 则所奏黄寿龄于考到时索取银两情弊不为无因, 虽据黄寿龄只供于考后得受徐予嘉一人拜认师生贽仪, 并未预先婪索银两, 显系因人证未齐藉词抵赖。相应请旨, 将黄寿龄革职拿问。一面传询祝德麟, 并提监生杨朝佐, 副贡生陈承曾、徐予嘉及监生李等送银家人杨升到案。三面质对, 再严讯黄寿龄此外尚得何人银两, 一并尽情供吐, 毋任丝毫狡饰, 以便从重定拟, 严办示儆。惟祝德麟折内既有非钱不取之说, 所知自必不止现在指出之杨朝佐等四人, 而再三向祝德麟开导询问, 并不能另有所指, 只称黄寿龄收受贽仪我所知得真切者实只此四人。我揣度情形妄意其有钱方可录取, 具折时遂失捡点写入非钱不取字样, 蒙询之下实觉指词过当。这就是我不是处。等语。核其所言情节, 实属游移, 必有不实不尽之处。况事关考试营求, 罪名出入较重, 自应确加跟讯, 按名究办。
再, 祝德麟折内所称国子监考试除刘墉、邹炳泰外, 其余各堂官则来者不拒、去者不追之处, 询之该御史, 亦坚称不能指实。事关科场舞弊, 未便稍涉颟顸, 现在逐加详讯, 务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至刘墉、吉善在京何以毫无觉察, 竟同聋聩, 实难辞咎, 遵旨于审明时一并查办。其馈送银两之李、李廷瑚业经飞咨河南巡抚饬拿务获, 解京归案办理。
所有臣等到京日期及审讯大概情形, 谨缮折先行驰奏, 伏乞皇上睿鉴。谨奏。
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奉朱批:即有谕旨。钦此。
著福康安等开导贡监生供吐严究黄寿龄婪索银两案事上谕
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大学士·伯和字寄协办大学士·公福、尚书董, 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奉上谕:昨据福康安等奏黄寿龄考到婪索银两一案, 传讯御史祝德麟, 惟供指贡监生杨朝佐、李等四人, 而于黄寿龄非钱不取实据不肯和盘托出, 已降旨将黄寿龄革职拿问, 祝德麟一并解任, 交福康安等复加严鞫。并向杨朝佐等反复开导, 晓以利害, 使之供出实情矣。此事前据祝德麟奏黄寿龄考到时非钱不取, 苞苴满户, 物议蜂起, 言之凿凿。乃经福康安等传旨询问时, 又复首鼠两端, 仅举出杨朝佐等四人, 显属自相矛盾, 似此进退无据其情可恶。现已将祝德麟解任质审, 福康安等应再向其严切跟究, 务令黄寿龄婪索列款一一指出, 勿任含混隐饰。如祝德麟始终不吐, 福康安等当遵昨降谕旨, 向杨朝佐等四人恺切开导, 以科场舞弊与受同罪, 伊等馈送黄寿龄之处业经祝德麟指出, 已干重戾, 若及早将同考监生馈送黄寿龄实据尽情供吐, 其罪尚可末减。即如柴大纪案内, 外委林长春营求拔补法无可贷, 念其到案即行供出, 且所送银两究由柴大纪婪索所致, 是以宽其一线, 未经予勾。该生监等果能彼此互相举发, 则伊等所送银两亦由黄寿龄婪索所致, 自可仰邀末减之处向该生监明切晓喻, 伊等自必共知利害, 速吐实情, 众证确凿, 黄寿龄亦无从抵赖, 可成信谳也。将此再行传谕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
协办大学士福康安等为审明定拟黄寿龄考到贡监婪索银两案事奏折
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臣福、臣董奏, 为遵旨严审定拟具奏事。
窃御史祝德麟参奏国子监司业黄寿龄专司考到非钱不取一案, 奉旨派臣等回京审办, 并屡奉谕旨令查核所奏情节, 逐一指实, 澈底严办, 业将节次审讯缘由奏蒙圣鉴在案。臣等连日提集犯证, 悉心研究, 缘贡监生例系国子监录送乡试, 凡来京应试本未在监肄业者, 先由司业考到, 初次不取, 仍准二三次复考, 向俱全数取送祭酒录科, 并无遗落。诸生于录送后拜认师生, 间有致送贽仪及香料、纸扇、册页、手卷等物, 亦属相沿陋习。本年满司业纳麟宝出差, 考到之事系黄寿龄一人专办。初次被遗者较多, 各生未免抱怨, 及考到之后有馈送贽仪者, 黄寿龄又俱收受, 以致啧有烦言。现经祝德麟指出, 伊妻舅监生李、内侄监生李廷瑚各送黄寿龄贽仪四两, 伊二人已往河南, 现有家人杨升可证。又同乡贡生杨朝佐、陈承曾来京考到后, 听得编修祝堃言及, 该生等资斧缺乏, 尚须设措贽仪。提讯杨升, 供认亲见李、李廷瑚剪夹银两, 每人各包银四两亲自送去。杨朝佐、陈承曾亦各送贽仪银一两。询之黄寿龄, 自认收受, 并供出监生徐予嘉送过贽仪四两, 俱系于考到后送去。是实。臣等查黄寿龄身为司业, 得受士子银两, 自系事前贿嘱, 必非于考拔始行送给, 未便以贽见陋例为词, 任其掩饰。且祝德麟原奏有非钱不取之说, 所得银两断不止此数人。恐有避重就轻不实不尽情事, 复向黄寿龄层层驳诘, 并欲刑吓。复据供出, 送过贽仪诸生尚有贡监生范三元、亢克慎、潘容、温籍、陈方骏、吴聘、冯德浚、杨观成、毕所许、李琅、谢曜、尤逢辰、尤兴让、谢宝圭、章群、韦廷征、姚棠、吴梦赍、顾焘、吴恩崇、刘垿、姚师适等二十二人, 俱于录取后陆续到门投送贽仪, 自一两至四两不等, 共得银六十二两, 实非在考前婪索。但究系一面之词, 不足凭信。且查阅所取试卷, 有赏沅、沈惟二名文理草率滥行录取情弊, 显然即应从严跟究。复据黄寿龄供, 赏沅原在编修章宗瀛家受业, 上年四月内章宗瀛告假回籍, 彼时我尚做编修, 章宗瀛将赏沅送与我批改文字, 原是我的门生。沈惟一名是素常相熟之人, 所以考到时都将就取了。后来到门拜谢, 赏沅送银四两, 沈惟也送银二两。这是我看顾情面, 并非预先贿嘱。等语。除沈惟业已出京尚未到案, 现在提到赏沅, 供词亦俱符合。质之章宗瀛, 亦言赏沅实系于上年四月内送往黄寿龄处受业, 与黄寿龄所供年月情节均属相符, 是黄寿龄虽无事前婪索情弊, 而徇私滥取之处已有确据。其曾经馈送贽仪诸生, 已将现在京中之冯德浚、章群、韦廷征、谢曜、范三元、吴恩崇、顾焘、刘垿、陈方骏陆续传到隔别研讯。佥供, 系于考取后前往拜见老师, 各送贽仪一两至四两不等, 平日并无来往, 实非考前馈送。供出银数, 与黄寿龄所开符合。遵旨将杨朝佐、陈承曾及冯德浚等, 谕以尔等同试各生内尚有何人馈送必无不知之理, 若能互相指出, 尚可稍宽其罪, 否则与受同科, 断难末减, 恺切开导。据杨朝佐等坚称, 实在并无闻见, 若果知有馈送之人, 今蒙如此开导, 岂肯代人隐瞒, 自取咎戾。等语。
臣等又将考到各试卷逐一磨勘, 除赏沅、沈惟二卷外, 尚无滥取之卷。并分派妥干番役密加访察, 各处考到贡监于录取后有到门拜见馈送者, 亦有竟不往见者, 委无于考前馈送情弊。祝德麟所奏非钱不取之说, 实属过当, 自不无挟私攻讦情事。及询之黄寿龄, 据供, 上年与祝德麟在文渊阁校阅四库全书内翻译同在一案, 祝德麟自以科分较深, 令我查对字档, 取送书册, 我心怀不甘, 不肯服他使唤。如此数次, 祝德麟大有愠意。等语。质之祝德麟, 亦称原有此事, 但所言实系小嫌, 彼此并未争闹, 而参奏之事究属不为无因。惟祝德麟原奏内所称情节尚多不实不尽, 传询之下又复含混游移, 惟自认得自风闻, 措词过当, 不能一一指实。再三开导, 令其逐一登答究系闻自何人。据称, 御史曹锡宝在署内曾论及黄寿龄声名不好, 王念孙在旁亦闻此言。随传曹锡宝等先后询问, 俱称黄寿龄声名不好之处系祝德麟先行说起。察其情词, 尚属真切。及与祝德麟当面质对, 推卸良久, 始据供称, 我于七月内已有心参劾黄寿龄, 欲采舆论, 在署内与曹锡宝、王念孙谈论, 实是我先说起的。前日记忆不清, 故尔混供。至折内非钱不取一节, 因黄寿龄头次考到遗落甚多, 二次又都取了, 岂必二次皆优于初次, 想来是留空叫人馈送。又闻得编修吴敬舆说考到落卷中有圈点批语甚好之语, 所以心疑所取者皆系有钱, 不取者自系无钱送给, 其实真知灼见者, 除杨朝佐四人外, 不敢妄指。等语。质之吴敬舆, 据称六月内祝德麟曾问我黄寿龄考到不公, 你听得外间议论如何。我并未闻外间有何议论, 因祝德麟是我老师不便驳正, 他就随口答应说想来文章好的也未必全取。原是一时周旋老师之辞。至卷子上的批点, 我非国子监官, 如何能看见, 想是祝德麟错会意了。等语。臣等将不取试卷全行吊查, 并无批好之卷, 所言亦属子虚。
又折内寒畯空蓑典质馈送一节, 讯据祝德麟供称, 我闻祝堃说杨朝佐、陈承曾资斧缺乏现欲设措贽仪设措之言, 自然非当即借, 折内所言借资即是此意。其实别无所闻。等语。又, 折内称此外堂官则来者不拒、去者不追一节。据祝德麟供称, 吉善、纳麟宝虽无陋劣声名, 亦不听见人说诸生不敢馈送, 心内疑此二人尚可通融, 是以将来者不拒、去者不追二语写入, 我实不能指出证据。今遽以约略之言具奏, 这是我陈奏不实。等语。询之传到诸生, 佥称满汉祭酒处不但没有送过贽见, 亦未到门拜望。反复研讯, 众供如一。臣等伏查, 祝德麟参奏黄寿龄考到时非钱不取、苞苴满户、物议蜂起, 言之凿凿, 而于婪索银两若干、何人馈送之处并未列款具奏。及传旨再三询问, 仅举杨朝佐等四人, 不能别有所指, 惟援引他人哓哓渎辩, 而所引作证之人三面质对, 又属附会捏饰。况考到系六七月间之事, 彼时若果有大弊, 即应查实参劾, 何以迟逾数月, 始以相沿陋例敷衍陈奏。向其再三驳诘, 祝德麟惟有自认冒昧恳求治罪, 不能复行置辩。查例载, 官吏有事过之后而受财不枉断者, 准不枉法论, 不枉法赃, 各主通算, 折半科罪三十两, 杖九十。各等语。今黄寿龄于考到贡监录取后, 得受贽仪银六十二两, 虽系相沿陋例, 并非事前听从贿嘱, 而士子考到后尚须录科, 亦无关入场去取。但将受业门生及熟识之人瞻徇录取, 又复收受贽仪, 当此更定考试条例之时, 屡蒙谕旨训饬, 尚敢相沿陋习, 实属猥鄙, 应以事后受财科断, 通算所得贽仪银六十二两折半银三十一两, 黄寿龄合照不枉法赃三十两杖九十例, 杖九十折责三十五板。贡监生徐予嘉等二十七名于考后各送贽仪, 虽有不合, 姑念沿习师生陋例馈送贽见, 并非考前行贿;赏沅、沈惟系黄寿龄徇私滥取, 亦无营求嘱托情弊。今诸生于乡试之后多已出京回籍, 亦不值牵引多人纷纷查办, 可否免其置议之处, 出自圣恩。祝德麟于参劾黄寿龄虽属有因, 但并不列款指参, 乃摭拾浮言, 希图耸听, 传旨询问时仍敢徇隐游移, 不肯和盘托出, 一味含混。及逐条指出驳诘, 妄引多人作证, 推诿捏饰, 所奏情节多涉虚诬。伏思御史有言事之责, 遇有营求等弊, 自应据实劾参。今祝德麟折内过甚其词, 欲以建白沽名, 又复畏首畏尾, 进退失据, 诚如圣谕, 实为明季台谏劣习之尤。相应请旨, 将祝德麟革职, 以为取巧见长者戒。曹锡宝、王念孙皆系言官, 既闻祝德麟在公署谈及黄寿龄声名不好, 即当查实参奏, 乃竟缄默不言, 亦有不合, 应一并交部议处。刘墉管理国子监事务, 吉善系国子监祭酒, 于黄寿龄得受贽仪之处何至毫无见闻。向刘墉等询问, 据刘墉等伏地碰头口称, 事前既不能防范事, 后又毫无觉察, 实属罪无可逭, 只求皇上交部治罪。等语。相应一并参奏请旨, 将刘墉、吉善交部议处。
再, 查国子监考试文卷向俱携至私宅阅看, 而考到之事系司业专管, 录科系祭酒专管, 并不互相阅看, 实不足防杜弊端。请嗣后国子监考试, 除俊秀监生录科仍遵新例由钦派大臣阅看外, 其余录科考到试卷俱令管理国子监大臣及祭酒、司业等, 公同在署校阅, 不准携回私宅, 以昭慎重。至考到时一次不取仍准再考之例, 本系重复, 并请嗣后贡监诸生来京应试者只许考到一次, 不取者不得再行预考。合并声明。
所有审拟缘由, 是否有当, 伏乞皇上睿鉴训示。谨奏。
军机处为黄寿龄考到贡监婪索银两案涉案贡监不必送京质讯事致河南巡抚咨文
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十九日
办理军机处为飞咨事。
所有御史祝德麟参奏国子监司业黄寿龄一案内贡监生李、李廷瑚二名, 有应行传讯之处, 业经刑部行文河南彰德府, 将该贡监查送到京, 以便质讯在案。现在此案已经讯明, 毋庸该生等质讯, 相应飞咨贵抚, 即行遵照, 不必再将该贡监李、李廷瑚送京。特此知会。右咨河南巡抚。
著江苏等六省三科以前由俊秀报捐贡监生中式举人来年会试等事上谕
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阁奉上谕:前定科场条例, 令各省中式举人复试。朕念各省人数众多, 难以遍行复试, 已降旨俟明岁会试发榜后, 将中式者复考一次, 未经中式者听其各回本籍。但前此吴省钦条奏丙午以前三科由俊秀报捐贡监中式举人籍隶苏扬广东山西者复试一折, 业经大学士、九卿议准, 仍应照旧办理。惟吴省钦所指四处, 尚未周到, 著将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广东、山西六省三科以前, 由俊秀报捐贡监生中式举人者, 俱于来年会试前, 在圆明园正大光明殿先行复试, 再准入场。如遇有事故未能来京应试者, 著照原议下科补行复试。此六省未经复试之人, 不得赴会场考试, 亦不准赴吏部截取铨选。钦此。
著旧科举人均准会试毋庸复试俊秀贡监中式举人事上谕
乾隆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乾隆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内阁奉上谕:前经大学士、九卿议复顺天府尹吴省钦条奏请将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广东、山西六省丙午以前三科, 由俊秀贡监生中式举人俱行复试。今据礼部查明, 此三科应行复试者共七十余名, 除丁忧事故外, 现在到部四十五名。因派大臣复加考试, 内万应馨等四十三卷文理俱皆清顺, 惟王丕融、薛载熙两卷诗句粗率, 而四书文尚无大疵。朕思举人复试, 必须于揭晓后举行, 方可以鉴别优劣。其中如有文理纰缪者, 亦即可调验原卷, 互相核对, 情弊无难立见。若将旧科举子补行复试, 则隔日既久, 举业荒疏, 亦在所难免。且此等举子皆系上数次会试落第之人, 其文艺平常可知。如果所业不进, 即此次会试仍难入彀, 是以上年秋间曾明降谕旨, 将乡试复试之例停止, 惟于会试中式后举行复试。兹因吴省钦条奏于未经会试以前将上三科由俊秀中式者先加考试, 殊觉多此一举。所有此次复试之举人万应馨四十三名, 均著准其会试, 即王丕瀜[融]、薛载熙二名, 诗句虽属粗率, 亦著免其停科, 一体准予会试, 即不得中, 彼亦无所怨。将来会试榜发后, 再将榜内各省中式者通行严加复试。倘有文理不通与原卷迥殊及原卷本有疵颣者, 其弊不在内帘, 即在外帘, 不难逐一跟究, 从严办理。其或有文风平常省分就卷录取者, 亦当将该省落卷调齐比较, 如落卷文理转比中卷为优, 是考官衡鉴不公, 亦应查究。至此次复试不到之举人, 除患病等项事故, 恐有规避者, 仍著以下三科为限补行复试外, 其查系丁忧并非托故不到者概毋庸补行复试。钦此。
著贡监生员等自甘禁律从重照依平人之例问拟事上谕
乾隆五十六年五月十一日
乾隆五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内阁奉上谕:刑部议复江苏省拿获盐犯谢鸿仪分别治罪一折, 案内孙元梅以监生窝顿私盐至四千斤以上, 恃符庇匪, 未便因其系属监生, 即得免其为奴, 应将该犯改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等语。所奏是, 已依议行矣。该部议从重, 原系遵朕谕令改者。向来监生犯事罪应发遣者, 例只发往当差, 与平人为奴者不同, 定例本未允协。监生捐衔者多即只为贡监, 既名列成均, 理宜怀刑自爱, 若以定例从宽, 辄敢恃符玩法, 较之无知愚民, 尤为不肖。且既已犯罪斥革, 即与平人无异, 岂得因其原属监生, 即免为奴, 致滋轻纵。嗣后监生犯事有似此情罪较重者, 俱照平人一律办理。至在籍候选之进士、举人及其余举贡生员, 皆属身列衣冠, 名登黉序, 若能安分守法, 立品读书, 为小民倡率, 原当加以体貌, 别于齐民。倘恃符纵肆, 自蹈刑宪, 是即不知君子怀刑之意, 为士林败类, 免其加倍治罪已属法外施仁, 复转较平人从轻定拟, 何以明刑弼教?嗣后进士、举贡生员等只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检, 仍照旧例办理。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 著俱照平人之例问拟, 以示惩儆。钦此。
江南道监察御史曹锡龄为请更定贡监生考职之期以昭慎重事奏折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初三日
江南道监察御史臣曹锡龄跪奏, 为请更定贡监生考职之期, 以昭慎重事。
钦惟我皇上寿考作人, 至周至悉, 每遇顺天乡试之年, 准各直省贡监生于场前考职一次, 其入选者各照等第分别给与职衔, 注册候选。伏查此项考试, 原为乡试而设, 而旧例相沿, 虽不应乡试之贡监生亦得一概与考。其中不尽通文之士, 恐种种弊端难保必无。臣愚以为, 与其场前增此一考多费关防, 不若改归乡试闱中, 就南北皿荐卷落卷内秉公酌量选取, 即于揭晓之前凭红号阅定, 无庸另行拆号密封, 致滋弊窦。庶于成例无碍而防范更属周详, 似亦慎重考试之一道。
明年即系壬子科乡试之期, 臣谨遵例先期陈请, 是否可采, 伏乞皇上敕部议复施行。谨奏。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朱批:大学士、九卿议奏。钦此。
安徽学政秦潮为本家应试贡监生员遵照新例回避事奏折
乾隆五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学政臣秦潮跪奏, 为奏明遵照新例回避应试事。
臣查乾隆五十三年礼部议准安徽布政司陈步瀛条奏, 江苏人员现任安徽道府直隶州以上者子弟亲族概不准应江南乡试, 通行遵照在案。原议内恐本管上司遇所属州县调取入帘, 或有关通迎合情弊, 立法至为严密, 而于奉差人员未经议及。但臣籍隶江苏, 蒙恩简任安徽学政, 三年中安徽州县因公接见者甚多, 秋间办理遗才又须亲至江宁省城录送, 事涉嫌疑, 自应将臣本家应江南乡试之贡监生员不论亲疏远近, 遵照地方官之例概令回避。则功令既昭画一, 臣亦可安心办公。
谨恭折奏闻, 伏乞皇上睿鉴。臣谨奏。
(朱批) :该部知道。
著刑部堂官审拟国子监典簿厅遗失贡监生文书印结案事上谕
乾隆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学士·伯和字寄刑部堂官, 乾隆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据国子监参奏典簿厅存贮己酉科乡试贡监生文书印结一千余件全行失去, 请将典簿周炎先行解任, 并该厅书吏交刑部严讯究拟。等语。已降旨将周炎解任交该部究讯矣。此项文书印结既失去一千余件, 何以又查出五百九十余件。且据禀称于上年十月内被窃, 何以直至此时始行呈报。其中种种疑窦, 必另有别情及盗卖等事, 不可不逐一跟究。著传谕刑部堂官务须详讯确情定拟具奏。至该厅失去文书一千余件之多, 又不即时呈报, 该堂官等漫无觉察, 亦难辞咎, 俟审明定案后, 再著交部议处。将此谕令知之。钦此。
著后世子孙勿开捐例仅惟贡监一途事上谕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内阁奉上谕:朕自临御以来, 惠爱黎元, 加恩海宇, 凡普免天下钱粮四次, 普免漕粮二次, 此外偶遇水旱偏灾随时蠲免赈恤者又不一而足。敬念圣祖仁皇帝御极六十年普免钱粮一次、漕粮一次, 稽诸史册, 已为亘古所未有。而朕继承统绪于重熙累洽之后, 维日孜孜, 无刻不以民依为念, 蠲免次数视康熙年间更有加增。此皆由国家承平日久, 生齿益繁, 人君代天养民允宜, 渥沛恩膏, 俾闾阎共臻乐利, 方为子惠元元之道。我子孙缵膺大统, 亦当以朕之心为心, 爱养斯民, 推恩行庆, 若能频施旷典, 视朕有加, 实我大清国亿万年无疆之庥。若靳惜恩膏有所弗逮, 即非所以善继善述。设彼时大臣中或以经费有常储蓄宜裕为词者, 似为国用起见, 易于动听, 而不知民为邦本, 为民正所以为国, 其言断不可听从也。至为治之要, 首在用人, 而人才究以正途为重。前因军需、河务支用浩繁曾暂开捐例, 原属一时权宜之计, 不久即行停止。迄今已阅二十余年, 而府库充盈, 并不因捐例停止稍形支绌。铨选既无壅滞人才, 亦得奋兴可见。捐纳一事竟当不必举行, 此不特慎重名器, 并以嘉惠士林, 我子孙亦应奉以为法, 倘复有奏请开捐者, 即为言利之臣, 更当斥而勿用。惟贡监一途, 乃众所愿, 弗占正途, 不过给予顶戴, 无碍铨政, 亦仿古人纳粟之意, 事尚可行, 是皆用人爱民之大经大法。著将此旨敬谨存记, 俾我世世子孙遵循弗替, 以期永臻郅治。钦此。
为元旦颁诏酌拟贡监生免坐监一月等二十四条恩免事项事奏折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初五日
恭照丙辰元旦应行颁发恩诏, 臣等谨将撰拟诏文缮写清汉呈览。至一切加恩事宜, 臣等谨酌拟二十四条进呈恭候钦定, 届期照例颁发。谨奏。
附件酌拟二十四条恩赐事项清单:
一、在京在外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俱加恩赐。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各加恩赐。
一、内外满汉文武大小官员俱加一级。
一、内外大小各官, 除各以现在品级已得封赠外, 凡升级及改任者, 著照新衔封赠。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照现任品级各荫一子入监读书。
一、内外文职自四品以下、武职自三品以下, 降革留任及住俸罚俸处分, 准其开复。
一、会试额数俟礼部临期奏明人数请旨酌量广额, 乡试大省加三十名, 次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满洲、蒙古加六名, 汉军加三名。
一、各直省入学额数, 大学加七名, 中学加五名, 小学加三名。
一、国子监贡监生及各官学教习免坐监一月。
一、各直省儒学, 无论府州县卫, 俱于本年以正贡作恩贡, 次贡作岁贡。
一、每府州县卫各举孝亷方正, 暂赐以六品顶带荣身, 以备诏用。务期采访真确, 毋得滥举。
一、历代帝王陵寝、孔子阙里及五岳四渎等祀应遣官致祭者, 照旧例举行。
一、旗营官兵有因出征及被灾借支俸饷者, 免其扣还。
一、满汉兵丁曾经效力行间因被伤年老闲住者, 除例得优恤外, 查明酌加恩赉。
一、各直省有同堂五世及亲见七代者, 除例赏匾额外, 查明各加恩赉。
一、天下之本农为重, 各府州县卫果有勤于耕种务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时加奖, 以示鼓励。
一、年老之人自古所重, 满汉七十以上, 除家奴外, 给与品级之处该部查议具奏。
一、除五旗包衣佐领下披甲人等不赏外, 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护军、披甲人、炮手、步军各赏一月钱粮。
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 许一丁侍养, 免其杂派差役;八十以上者, 给与绢一匹、棉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
一、各处养济院所有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 有司留心以时养赡, 毋致失所。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真正人命、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军机获罪、隐匿逃人亦不赦外, 其余自嘉庆元年正月初一日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未结者咸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各省军流人犯查明到配三年实在安静守法及年逾七十者, 释放回籍。
一、各旗籍内务府并五旗包衣人等凡侵贪挪移一切赔罚应追银两, 实系本人家产尽绝者, 查明准与豁免。其分赔、代赔以及牵连赔者, 一概豁免。
一、凡官员因公赔罚等项而其子孙又代祖父著赔者, 查明宽免。
《乾隆朝贡监档案 (下)》附论文PDF版下载:
http://www.lunwensci.com/uploadfile/2018/0727/20180727053018583.pdf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lishilunwen/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