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开设国医分馆
1933年9月28日, 北婆罗洲中医界筹备成立国医分馆, 向中央国医馆报告相关事宜, 中央国医馆回复说, 手续不完备, 来呈既无负责之人, 又无签字盖章办理公文, 手续殊欠完备, 筹备处据此告知国医馆筹备委员九人, 国医馆予以核准。筹备处函告已经选举董事会及正副馆长, 国医馆随即通告云, 根据分馆组织程序, 筹备处未正式成立之前, 不能迳行选举董事会和正副馆长, 应先正式成立储备处, 拟具分馆和董事会章程呈请国医馆备案后, 方能进行选举董事会和正副馆长事宜。接到国医馆的通知后, 筹备处迅速制定相关章程, 待国医馆批准后, 选举董事会和正副馆长, 将相关材料报国医馆备案, 成立分馆。荷属印尼分馆及泗水国医支馆更是在中央国医馆的主导下成立。1936年, 中央国医馆特派卢瀚如到印尼, 筹备组建荷属分馆。分馆成立后, 中央国医馆认为, “荷属各埠有设立国医支馆之必要, ”[21]遂于次年4月委任林庭槐等七人为驻荷属国医分馆泗水支馆筹委会成员。筹委会成立后, 于1937年6月至10月间, 连续召开四次筹委会会议, 讨论支馆章程、设立图书室、征集会员等事宜, 其章程经中央国医馆屡次修订, 完成必备的程序后支馆成立。可见, 中央国医馆对海外国医分馆的管理, 并非仅仅形式上认可, 而是涉及具体事务, 双方就组织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反复商讨, 从人员到章程都有严格的把关。
海外中医药团体对设立分馆有强烈期待和内在需求, 他们认识到, 中医社团属于职业团体, 而国医分支馆直属中央国医馆统辖, 二者权限有很大的不同。泗水中医公会成立后, 即“期于最短期间, 成立国医支馆, 以期基础稳固, 直接号令, 成其健全。”[22]在1934年菲律宾取缔中医案中, 该国代表吕丽屏的诉求之一便是希望设立国医分馆。设立国医分馆, 意味着与国内建立正式的联系, 获得国家意义上的授权。
(三) 创办期刊杂志
面对日益高涨的废医杂音, 即便在《中医条例》顺利通过后, 中医药的生存环境依然是严峻的。东南亚中医界普遍认识到, 团结进取, 开展中医药研究, 促进中西医汇通是唯一生存之道, “苟不愿自甘落伍, 受天演之淘汰, 则当推究过去, 努力将来, 淬励奋发, 本古训为基础, 辅科学以演绎, 炎黄仲圣之道, 方克发扬光大。”[23]因此, 各国纷纷创办中医药期刊杂志, 一来作为医药界整顿学术、鼓吹学说的园地, 二来作为医药界彼此沟通联络的媒介。新加坡中医中药联合会的机关刊物《医药月刊·发刊词》中即明确指出, 中医药的亡与不亡, 主要取决于中医界自身的努力, 创办杂志目的即在于发扬之。本会同人, “将以此刊发表其言论, 彰著其道业”, 集中群力, 以大无畏之精神向废医案者宣战, 求得最后之胜利。[24]“斯刊流布, 不问遐迩, 固将以发扬学风, 通达声气, 为侨友之观摩, 作神州之贡献, 宏道爱国, 情在于斯。”[25]1936年创办的《医药之声》之宗旨, 亦“志在宣扬医药的学术, 鼓吹侨众对我国固有医药的信心。”[26]
这些期刊一般设有中医基础理论、临床治疗、民间验方、卫生常识、医药信息报道等栏目, 其中尤其注重中医药科学性、中医药权益维护、国内中医药信息等方面的内容。综合笔者视域所及的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药期刊《医药月刊》《医药之声》《医学新声》《中医汇刊》《医铎》《南岛医声》等, 其共同点在于都重点报道了中国国内中医界通过抗争实现中医建制化的消息, 以较大篇幅刊登民国政府公布中医条例全文、修正中医审查规则、中央国医馆组织章程、国内中医学校的开办等内容。东南亚中医界试图通过期刊杂志来建构声援祖国中医的话语体系。声援者从各自的理念出发, 对废除中医运动进行不同的诠释并建构其意义, 意图塑造特定的文化意识和社会认同。中医在中国的兴衰, 直接关系到他们在东南亚的地位与权益, 这种声援不仅具有高度的文化尊严内涵和民族主义情绪, 更具有现实的功效性。
(四) 申领行医执照
《中医条例》公布后, 为证明中医从业者的合法性, 东南亚中医界援引条例规定, 掀起申领行医执照的高潮。鉴于医生开业没有执照存在种种不便之处, 新加坡中医中药联合会开始谋划申领执照事宜。“近感侨外医界人数极多, 俱未领得我国医生开业执照, 偶有回国, 难免有失业之忧, 即旅居海外行医而无我国政府执照之保护, 亦感种种不便。”[27]根据条例规定, 在考试院举行中医考试以前, 凡年满25岁, 满足“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者”资格之一, 经内政部审查合格, 给予证书后得执行中医业务。按照这一规则, 东南亚中医界能够符合的条件也只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者”一条而已。1936年9月, 联合会致函行政院卫生署, 询问颁发中医证书程序。卫生署答复请颁发中医证明书者, 须按照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考虑到东南亚的特殊情况, 凡中医加入联合会五年, 并在当地政府备案有戳记为据者, 联合会可以请当地领事馆代为开具五年从业证明, 领取执照。经与当地领事馆沟通后, 领事馆允诺可以开具证明并代领执照。
三、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界对废医案的建构
(一) 民国时期东南亚殖民政府的医疗政策
传统观点认为, 民国时期东南亚殖民政府对中医药采取歧视性政策, 导致中医界产生严重的危机感, 并进而开展维护生存权利的斗争。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早在西方殖民者进入东南亚之前, 华人已经大量涌入马来半岛、菲律宾等地, 在这里生活了数个世纪之久。据1947年的统计, 东南亚华人总数约为850万。[28]中国人进入东南亚后, 中医药亦随之传入, 成为华人医疗的主要途径。相对于马来人巫医和印度人土医, 中医在当时属于先进性医疗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 在西医传入东南亚之前, 中医已成为马来人、印度人、华人及其他土著居民共有共享的医疗资源。
英、荷殖民者东来, 大大改变了这一状况。他们站稳脚跟后, 开始按照西方政权组织形式组建殖民政府, 在医学上, 一切以西医标准为标准, 凡是与之不相符者, 俱被置于体制之外。但是, 出于医疗资源不足和财政匮乏的考虑, 殖民政府对中医中药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对于从事中药经营者, 政府依照普通商业给发执照, 征收税金;对于从事中医诊疗者, 不论是在药店坐堂, 还是单独开设门诊, 俱不作任何限制, 无需像西医那样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方能开业。中医游离于体制之外, 不为政府所承认, 在东南亚犹如置之不顾的弃儿, 自生自灭。不过, 需要指出的是, “弃儿”和“自生自灭”, 并非意味着殖民当局刻意对华人从事医疗业务进行打压。
1845年创办的陈笃生医院, 最初亦系华人自行创办的私立医院, 因其为西医性质, 便得到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据1937年的统计, 当年该院总收入为163739.28元, 其中由政府拨付者为155000元, 高达94.7%。[29]广惠肇方便留医院, 实行中西医结合, 长期聘任西医一人、中医二人驻院施诊, “政府方面或市政当局, 则常派有资格之医官, 到院检查。”[30]再看传统的中医医疗机构。1932年, 雪兰莪茶阳回春馆接到殖民政府来函, 谓须聘请有执照之西医前来监督医务, 方准续办, 该馆经讨论后自认无法达到要求, 被迫自行解散。[31]新加坡历史悠久的同济医院, 从1901至1949年, 共举行了13届招收驻院医师考试, 基本为自娱自乐, 殖民政府无任何代表官方性质的人员出席, 在同济医院的日常运作中, 也未见殖民当局与之有任何形式的指令或往来。[32]
对比分析以上数条材料, 可以很清晰地看出, 民国时期东南亚殖民政府基于西医建立起来的医政体系, 其预设的管理对象为西医, 凡从事西医医疗业务者, 即依据西医标准纳入体制内管理;而从事中医医疗者, 因无管理上的依据, 便被排除出体制之外。换言之, 长期以来, 尽管中医与殖民政府医疗体系格格不入, 东南亚中医界基本未受到来自政府层面的打击和限制, 政府以完全忽视其存在的方式与之达成默契, 彼此相安无事。中医从业者并非因华人身份受到忽略与无视, 而是因为中医自身与西医不符而被忽略和无视。民国时期, 除1934年菲律宾因华人西医和中医界的利益冲突而发生短暂的取缔风潮外, 不论国内风云如何变幻, 东南亚各殖民当局均未公开发布取缔中医的法令, 亦未见大规模压制中医的事件发生。
(二) 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界的焦虑
笔者做如上论断, 并非意味着东南亚中医界不存在生存危机。相对于殖民政府的放任政策, 给东南亚中医界带来更大焦虑的是华人社会本身。一方面, 很多华侨到达东南亚后, 旧有的习惯不断改变, 逐渐认同并接受西医;另一方面, 第二代、第三代华人自幼接受西方殖民教育, 有志于从医者往往进入西医学校, 并经过层层考核获得从医资格, 进入医疗系统。客观上讲, 民国时期东南亚各民族之间界限依然十分分明, 华人医疗界, 无论是西医还是中医界, 服务的对象主要还是华人社会。以陈笃生医院为例, 1937年共收治患者9297名, 其中华人为7133名, [33]可见, 中医界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华人西医和中医从业者本身。华人西医的强势介入不断蚕食着中医传统的医疗资源, 双方因利益之争时有冲突。以菲律宾取缔案而论, “唯其最大原因, 则为一般侨生西医, 执有行医凭证, 无人就诊, 忌我中医在菲执业, 夺其利权, 故煽动当地卫生局员, 造出种种诊治不良, 藉势排挤, 冀遂私图。”[34]显然, 取缔的真正原因是中医危及到华人西医的利益, 没有执业证书不过是个借口而已。作为应对措施, 当地总领事馆与中华医药会合作, 对外疏通各方面关系, 对内组织中医登记审查委员会, 自行甄别中医优劣给发执照。但此事最终得以解决, 是外交努力的结果, 并非领事馆颁发执照所导致。更具讽刺意味的是, 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和解协议, 其基本前提为领事馆不能再自行颁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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